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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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形式主义的危害与整改措施

形式主义的危害与整改措施一、形式主义的危害形式主义是指只注重形式而忽视实际效果的行为,它存在于各个领域,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
形式主义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严重浪费资源:形式主义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但却无法产生实际效果。
这种浪费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也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
2. 削弱工作效率:形式主义常常让人们忙于应付各种繁琐的程序和文件,导致工作效率低下。
由于形式主义的存在,许多重要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影响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扭曲工作导向:形式主义往往让人们追求表面的形象和结果,而忽视了工作的本质和目标。
这样不仅容易导致工作的虚假和偏差,也会让人们失去对工作的热情和动力。
4. 破坏公信力和形象:形式主义往往让人们对工作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破坏了单位和个人的公信力和形象。
当公众对单位和个人失去信任时,将会导致更多的问题和困难。
二、整改措施为了解决形式主义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整改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组织领导:形式主义的整改需要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工作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确保各项工作能够真正取得实效。
2. 简化程序和流程: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对各种繁琐的程序和流程进行简化和优化。
可以通过减少审批环节、合并重复的工作环节等方式,降低形式主义的存在。
3. 加强监督检查:形式主义常常存在于工作的各个环节,需要加强对各个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问责机制,对形式主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
4. 提高工作效能:为了避免形式主义的出现,需要提高工作效能。
可以通过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干部和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5. 建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励干部和员工积极工作,可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通过奖励和荣誉来鼓励他们为工作付出更多的努力,减少形式主义的存在。
总之,形式主义的危害是不可忽视的,它不仅浪费资源,削弱工作效率,还会破坏公信力和形象。
危险性行为

危险性行为危险性行为是指那些可能对个人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来自于个人的主观意愿或是自觉,也有可能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或者其他外在因素的压力而产生。
危险性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有些源自冲动,有些则与精神疾病相关。
在以下文档中,我们将探讨不同类型的危险性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这些行为带来的风险。
危险性行为的表现形式自残行为自残行为是一种以自伤或自残为目的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个体感到沮丧、绝望、无助或内心深处有难以排解的痛苦情绪的时候。
常见的自残行为包括划伤皮肤、烧伤和撞击身体等方式。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伴随着心理方面的问题。
酗酒和药物滥用酗酒和药物滥用也属于危险性行为的范畴。
过度饮酒和滥用药物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行为失控、意识模糊以及对他人造成伤害。
危险的交通行为危险的交通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规变道等不符合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甚至生命危险。
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一种对他人或物品进行肆意破坏或伤害的行为。
暴力行为可能源自情绪失控、外部压力或者心理问题等原因,对于受害者和周围的社会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预防和处理危险性行为提高社会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可以提高人们对危险性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加强对自残、酗酒、交通安全和暴力行为等问题的宣传教育,有助于减少或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提供适当的心理援助和支持针对有心理问题或情绪困扰的个体,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个体调节情绪、化解矛盾,减少危险性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于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惩治危险性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结语危险性行为不仅会对个体本身造成伤害,也可能给周围的社会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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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是不当为而为。
(一)特征:
1、有形性——表现为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举动
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
问题:思想、言论能否治罪
中国古代有腹诽罪,即对法令有不同看法而心怀不满。
《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魏其、灌夫日夜招聚天下豪杰壮士与论议,腹诽而习谤。
《汉书食货志》:御史大夫张汤与大农令颜异郁崇,张汤奏称颜异“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自是之后,有腹诽之法(比)。
”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载:马尔西亚斯做梦他割断了狄欧尼西乌斯的咽喉,狄欧尼西乌斯因此把他处死,说他如果白天不这样想夜里就不会做这样的梦。
思想不能构成行为犯罪,主要是因为思想属于人的主观认识的范畴,一定的思想只有行诸于外才能对社会产生影响,从而使一定的社会关系受到危害。
如果一个人的思想,无论多么邪恶或反动,只保留在自己的头脑之中,思想就不会成为现实,因而不能作为犯罪来追究。
更何况,由于思想本身是无形的,如果允许追究人的思想倾向,必然失去确定的法律标准,从而导致专政。
因此,刑法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追究人的内在思想,已成为现代刑法的一条原则。
言论(包括言语与文字)与思想已经有所区别,言论当然包含一定思想,但言论本身已经不仅仅是思想,它是思想的载体,已经有了一定的客观存在形式。
因此,言论作为表达思想、表明主观意图的外在活动之一,可以说是一种行为。
言论作为一种行为,也会产生某种危害结果。
但在民主国家,言论自由是基本的公民权利,因此,言论构成犯罪应该是严格限制的。
我国刑法中,只是把那些具有相当程文艺报社会危害的言论规定为某些犯罪的实行行为或实行行为中的一部分。
2、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积极的身体举动是刑法所禁止的
作为犯罪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
禁止性规范,即要求人们承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其行为模式是禁止人们这样行为的模式,其法律后果是否定式的。
作为犯罪的违法性,主要表现在对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因而其犯罪构成的行为也是以禁止的内容为内容的,例如禁止杀人,违反这一禁令杀人,因而杀人就是该罪的行为。
即人的身体动作只有经过法律的规范评价才能上升为一定的作为犯罪。
(二)作为犯罪的形式
指行为人实施作为犯罪的表现方式。
作为犯罪虽然表现为一系列的身体动作,但由于人是一种具有理智的高级动物,因而行为人在实施作为犯罪时,并不限于利用本人的身体以实现一定的犯罪意图,而且还利用各种犯罪工具及手段,将本人的犯意付诸实施。
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
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作为犯罪,犯罪人还必须要有一定的身体动作,这些身体动作主要表现在对物质性工具的操纵上,即对一定工具的使用上。
如果纯粹利用工具实施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不作为犯罪。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
必须要有利用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
实际上是一个间接实行犯(间接正犯)的问题。
间接实行犯的性质:主观上明知被利用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过被利用者实现犯罪结果。
无共同故意。
有以下形式:
A利用不满14周岁的人为工具实施作为犯罪
B利用精神病人为工具实施作为犯罪
C利用他人的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实施作为犯罪
D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实施作为犯罪?
E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实施作为犯罪
F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实施作为犯罪
二、不作为
(一)概念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不作为违反的是刑法的命令性规范,即当为而不为。
条件:
1、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2、能履行义务;
不具有履行能力的情形:无作为能力,如错迷、被捆绑;生理缺陷;空间限制;欠缺救助必备的能力、经验、知识、工具等。
3、不履行义务。
(二)表现形式
通常表现为身体的静止,不为一定行为——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但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三)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指由宪法、法律和其他法规所规定并为刑法所认可的义务,任何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都必须履行这种义务。
如宪法和婚姻法规定了家庭成员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刑法也要求履行这种义务,否则即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履行扶养义务构成遗弃罪即属于不作为犯。
有的法律虽规定了特定义务,但刑法未认可的,则不构成的刑法上的不作为犯。
如依民法规定,债务人有清偿债务义务,但债务人拒不清偿的并不属于刑法上的不作为犯,因为刑法没有规定或认可这种义务。
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即法律规定的双重性),才能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以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为前提;
认定:义务的时限(应执行职务或业务时);义务的对象(限于职务或业务范围内)。
如《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共规定了13类64种义务。
这种义务一般由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加以规定,但与前述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相同。
两者区别在于这种义务是以行为人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职业为前提的,行为人只有在履行职务或从事业务期间才谈得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
如值班医生负有抢救病人的义务,值勤消防队员负有灭火的义务。
行为人在业余时间则谈不上对这种义务的违反,或至多只能说是违反了道德义务。
而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一般以某种特定身份为前提,具备些种特定身份者任何时候都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不作为犯罪。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法律上能够产生一定权利义务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指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
只要发生一定的法律行为,不管这种行为通过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发生,行为人就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某人自愿受雇于他人当保姆,则其负有看护好雇主家孩子的义务,若其不负责任致孩子发生意外而致伤亡,则需对其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承担不作为的刑事责任。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这种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而发生严重后果的,构成不作为犯。
如成年人带他人的小孩去游泳,即负有保护孩子安全的义务。
如果由于大人疏于照顾,小孩不慎进入深水区域,生命处在危险之中,但大人能够救助而不去救助的,就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
由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首倡,1884年10月21日德国判例首次确认先行行为。
理论争议: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否,足以产生某种危险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否
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否,如别人玩自己的手枪而未阻止
(四)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1、纯正不作为犯:
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实际上也由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
2、不纯正不作为犯:
既可以由作为实现,也可以由不作为实现,行为人实际上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即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的情形。
三、中间行为
在刑法中还存在一种特有的行为方式,即所谓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所有或者占有某一刑法规定的特定物品的状态。
例如刑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第34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关于持有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或者是独立于作为与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方式,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论。
我们倾向于将持有视为第三种行为方式。
因为持有具有既不同于作为,又不同于于不作为的特征。
作为论:“取得”这些物品,至于取得之后的“状态”,与盗窃财物后仍据有财物的状态一样,属于犯罪的自然延续,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不作为论:从持有本身看,法律将其规定为犯罪,意味着法律禁止这种状态的存在,而这种禁止暗含着当这种状态出现时法律命令持有人将特定物品上缴给有权管理的部门以消灭这种持有状态。
特有人有上缴义务,如果违反这种义务,就是不作为。
中间论: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形式。
从客观外在表现看,特有是指行为人对物的控制处于一种静止状态。
作为是运动状态,不作为虽处于一种静止状态,但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承担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
持有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的先导通常是积极的行为。
因而不是不作为。
而作为论,很多情况下,“取得”认为是犯罪,此后的“持有”行为只是先前犯罪以后形成的一种不法状态,理论上称为状态犯。
对于这种状态,刑法一般不予处罚。
四、认定作为与不作为应明确的几点
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与过失划分混洧;
2、正确认识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
3、正确认识研究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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