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从一则案例论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和对象。
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必不可少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
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之一的表现形式,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
作为方式违反的必定是法律的禁止性规范,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则是指消极的行为,指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在作为方式的具体实施中包含一种利用他人行为实施犯罪的行为,即我们通常所说的间接正犯。
曾看过这样一个案例,具体如下:某日,成年男子张某经过一户人家门前,见一个五六岁的幼儿李某独自玩耍,其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价值约6000元)。
张某发现私下无人,顿生歹念,于是拿出一根棒棒糖,花言巧语,欲用棒棒糖和幼儿李某交换金项链。
李某不知其所以然,被其引诱,取下金项链与张某换了一根棒棒糖。
后此事案发,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此案的分歧意见在于张某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间接正犯。
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了不为幼儿李某监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实施了窃取行为,实质上窃取的是李某父母的财产,幼儿李某只是他犯罪的工具,因此张某构成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但我认为张某构成盗窃罪的,但是对张某构成间接正犯的观点,持有不同意见。
该案中张某的行为确实构成盗窃罪,但不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而是直接的单独实施的盗窃行为,幼儿李某并不是张某实施犯罪的工具。
间接正犯在刑法理论上是指不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罪犯。
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儿童盗窃。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是把儿童当作其实施犯罪的工具来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
该案中李某脖子上所戴的金项链是其父母主动自愿的为其戴上的,而不是在张某的教唆或帮助下从其父母处偷来、骗来的,因此张某和李某之间也就不存在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常见习惯性违章作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

常见习惯性违章作业表现形式及其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表现形式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 应当采取的主要防范措施 一般违章穿带钉或非防静电工鞋上罐;磨擦起火或产生静电造成火灾、甚至爆炸班前检查劳保上岗上罐巡检时与他人闲谈;精力不集中造成检查不到位或人员坠落。
上罐巡检时禁止闲谈上罐时不系安全带 人员坠落 加强监督,发现即严厉惩处 上罐量油站在下风口 油气中毒上罐后检查风向,站在上风口 雨雪天气不采取措施单独上罐;滑倒、坠落。
上罐前必须清除积雪,必要时铺毛毡防滑 上罐量油时未戴防毒面具 中毒必须戴防毒面具 上罐作业时未释放静电静电引发火灾、爆炸上罐前必须释放静电不按时巡检;不能及时发现异常状况、不能掌握可靠数据增强操作人员责任心,发挥好巡检仪作用不按规定的程序开启电器; 电器损毁、电气火灾熟悉操作程序并严格执行 湿手操作电器; 人员触电伤亡 进行电气知识教育,避免湿手操作使用铜丝或其它导线及不符合规范的电器保险丝。
引发电器设备、线路障或电气火灾按电器负荷规范使用保险丝。
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不戴手套;不带验电笔;使用绝缘等级不够的螺丝刀、钳子等。
引发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进行安全用电常识教育,规范用电作业。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器具不接保护接地线引发人员触电伤亡事故加强用电常识教育,规范电动工、器具使用。
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戴引发人员触电伤亡事故 使用绝缘良好的防护手套、穿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鞋 绝缘鞋。
有条件时,站在绝缘垫上作业。
使用砂轮机不戴防护眼镜、操作站立方位不对。
飞溅金属屑刺伤眼睛或砂轮破裂造成人身伤害坚持不戴防护眼镜不作业,不正对运转砂轮操作。
使用钻床、大锤时戴手套 手套卷入钻床造成人身伤害,戴手套使用大锤易造成大锤脱手伤人。
不违反安全操作要求使用液化气时先开气后点火; 火灾、爆炸 进行相关常识教育,先点火后开气使用瓶口、管路存在泄漏的液化气炊具; 火灾、爆炸先清除已逸散的液化气,维修完好后再使用检修电气时不按规程断开电源 人员触电伤亡检修时必须先按规程断开电源设备满负荷或超负荷运行 引发设备事故、输送介质泄漏引发火灾或污染环境调整、优化操作,加强巡检起动机泵不盘车 引发设备及电器设备事故严格操作规程在照明设施不完好的情况下,不带电筒检查运转设备及靠近设备旋转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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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危险性行为

危险性行为危险性行为是指那些可能对个人或他人造成身体伤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来自于个人的主观意愿或是自觉,也有可能是由于客观环境的影响或者其他外在因素的压力而产生。
危险性行为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有些源自冲动,有些则与精神疾病相关。
在以下文档中,我们将探讨不同类型的危险性行为以及如何预防和处理这些行为带来的风险。
危险性行为的表现形式自残行为自残行为是一种以自伤或自残为目的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个体感到沮丧、绝望、无助或内心深处有难以排解的痛苦情绪的时候。
常见的自残行为包括划伤皮肤、烧伤和撞击身体等方式。
这种行为不仅会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还可能伴随着心理方面的问题。
酗酒和药物滥用酗酒和药物滥用也属于危险性行为的范畴。
过度饮酒和滥用药物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也可能导致行为失控、意识模糊以及对他人造成伤害。
危险的交通行为危险的交通行为包括酒后驾驶、超速驾驶、违规变道等不符合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甚至生命危险。
暴力行为暴力行为是一种对他人或物品进行肆意破坏或伤害的行为。
暴力行为可能源自情绪失控、外部压力或者心理问题等原因,对于受害者和周围的社会环境都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预防和处理危险性行为提高社会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和社会舆论引导,可以提高人们对危险性行为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加强对自残、酗酒、交通安全和暴力行为等问题的宣传教育,有助于减少或阻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提供适当的心理援助和支持针对有心理问题或情绪困扰的个体,及时提供专业的心理援助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个体调节情绪、化解矛盾,减少危险性行为的发生。
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于减少这些行为的发生具有积极的意义。
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惩治危险性行为的实施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宁与稳定。
结语危险性行为不仅会对个体本身造成伤害,也可能给周围的社会环境带来不利影响。
论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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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以“麦道夫诈骗案”为例一、事件简述
伯纳德·麦道夫是美国华尔街的传奇人物,曾任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公司董事会主席。
多年来,他一直是华尔街最炙手可热的“投资专家”之一。
他以高额资金回报为诱饵,吸引大量投资者不断注资,以新获得的收入偿付之前的投资利息,形成资金流。
这个骗局维持多年,直到2008年次贷危机爆发,他面临高达70亿美元资金赎回压力,无法再撑下去,才向两个儿子,也是其公司高管坦白其实自己“一无所有”,一切“只是一个巨大的谎言”。
麦道夫的儿子们当晚便告发了老爸,一场可能是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欺诈案这才暴露在世人眼前。
二、事件本质
“麦道夫诈骗案”所采取的诈骗手段其实并不高明,仅仅就是“庞氏骗局”的另一种应用。
庞氏骗局(Ponzi scheme),在中国又称为“非法集资”,是层压式推销方式的一种,参与者要先付一笔钱作为入会代价,而所赚的钱是来自其他新加入的参加者,而非公司本身透过业务所赚的钱。
投资者通过吸引新的投资者加入付钱,以支付上线投资者,通常在短时间内获得回报。
但随着更多人加入,资金流入不足,骗局泡沫爆破时,最下线的投资者便会蒙受金钱损失。
庞氏骗局虽然应用手段多样,但本质上还是有不少的共性特征:
(1)低风险、高回报的反投资规律
众所周知,风险与回报成正比乃投资铁律,“庞氏骗局”往往反其道而行之。
骗子们往往以较高的回报率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而从不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如麦道夫每年向客户保证回报只有约10%,但他非常强调“投资必赚,绝无亏损”。
但无论如何,骗子们总是力图设计出远高于市场平均回报的投资路径,而绝不揭示或强调投资的风险因素。
(2)拆东墙、补西墙的资金腾挪回补特征
由于根本无法实现承诺的投资回报,因此对于老客户的投资回报,只能依靠新客户的加入或其他融资安排来实现。
这对“庞氏骗局”的资金流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因此,骗子们总是力图扩大客户的范围,拓宽吸收资金的规模,以获
得资金腾挪回补的足够空间。
大多数骗子从不拒绝新增资金的加入,因为蛋糕做大了,不仅攫取的利益更为可观,而且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大为降低,骗局持续的时间可大大延长。
(3)投资诀窍的不可知和不可复制性
骗子们竭力渲染投资的神秘性,将投资诀窍秘而不宣,努力塑造自己的“天才”或“专家”形象。
实际上,由于缺乏真实投资和生产的支持,骗子们根本没有可供仔细推敲的“生财之道”,所以尽量保持投资的神秘性,宣扬投资的不可复制性是其避免外界质疑的有效招术之一。
当年《波士顿环球时报》的记者曾经撰文揭露庞齐的骗局,却被庞齐以“不懂金融投资”为由加以批驳。
麦道夫也故弄玄虚,从来不向别人交代每年稳赚10%的投资诀窍。
连他的两个儿子对此也知之甚少。
(4)投资的反周期性特征
“庞氏骗局”的投资项目似乎永远不受投资周期的影响,无论是与生产相关的实业投资,还是与市场行情相关的金融投资,投资项目似乎总是稳赚不赔。
万亩大造林计划仿佛从不受气候、环境、地理因素的影响,麦道夫在华尔街的对冲基金也能在二十年中数次金融危机中独善其身,这些投资项目总是呈现出违反投资周期的反规律特征。
(5)投资者结构的金字塔特征
为了支付先加入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庞氏骗局”必须不断地发展下线,通过利诱、劝说、亲情、人脉等方式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参与,从而形成“金字塔”式的投资者结构。
塔尖的少数知情者通过榨取塔底和塔中的大量参与者而谋利。
即便是高深莫测的纳斯达克前董事会主席麦道夫也免不了拉拢下线的俗套,大量利用朋友、家人和生意伙伴发展“下线”,有的人因成功“引资”而获取佣金,“下线”又发展新“下线”,滚雪球式的壮大为“金字塔”结构。
三、危害行为
1.不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做审计。
据悉,该事务所只有合伙人、秘书以及会计师三人。
2.投资策略晦涩难懂。
没人能搞清楚麦道夫宣称的“分裂转换”的策略为何物。
3.技术欺骗。
表面宣称公司使用“尖端科技”,却拒绝让客户在网上查阅自己的账户。
4.家族成员控制核心职位。
麦道夫证券是一家家族垄断下的公司,其弟弟、侄儿、侄女和儿子都在公司居要职。
5.违反隔离的控制原则。
公司的所有交易均为麦道夫一人独断,他管理资产,并同时汇报资产的情况。
四、表现形式
(1)金融市场动荡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个小小的经济问题都有可能引发全球性的金融海啸,而作为美国迄今为止最大的金融诈骗案,“麦道夫诈骗案”对于金融市场的打击无疑是毁灭性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麦道夫名下基金的本案受害者可能多达数千人,包括美国、欧洲和亚洲众多银行和机构投资者、对冲基金、学校、慈善基金,甚至许多和麦道夫同为犹太裔的富人。
其中费尔菲尔德·格林尼治集团经营的对冲基金损失最高,达75亿美元。
而包括西班牙金融业巨头桑坦德银行、英国汇丰银行、法国巴黎银行和日本野村证券在内的众多知名国际金融机构也面临上亿甚至数十亿美元的损失。
(2)金融危机加剧
“麦道夫金融诈骗案”发生于2008年,正值美国因次贷危机而引发的金融危机期间,“麦道夫诈骗案”的浮出水面无疑给风雨飘摇中的美金融市场重重一击,导致许多投资性企业业务缩水,收入锐减。
(3)人们对投资性企业和监管机构失去信心
以往的庞氏骗局往往持续一至两年便会被戳穿,但是“麦道夫诈骗案”的时间跨度之长、金额之巨、影响范围之广都堪称史无前例。
这里面所反应出的问题,不仅有诈骗手段的高超和严谨,更多的却是监管机构的疏忽和不作为,其实早在案发前,联邦调查机构在调查中就已经发现,麦道夫公司运营的一个资金管理部门从来没有按规定在证交会注册,而自2006年9月麦道夫注册其投资顾问业务以来,证交会也从来没有按惯例检查过其账目。
事实上,证交会曾于1992年、2005年和2007年三次对麦道夫公司进行审查,但是均未提请采取法律行动。
在过去10多年间,有不少业内人士、媒体记者对麦道夫的投资奇迹提出过质疑,
甚至向证交会举报麦道夫,也都没有促成对其的调查。
这样的玩忽职守,是造成“麦道夫诈骗案”波及升甚广的原因之一。
五、启示
(1)高收益永远伴随着高风险,这是经济运行的规律之一,永远不要相信既能保证本金安全又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
(2)不要轻易相信投资公司和中介人的介绍,他们告诉你的永远都是盈利性,而不是风险。
(3)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于这类投资型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避免“庞氏骗局”的再发生。
主要参考文献:
1.辛乔利;《麦道夫骗局》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版
2.吴健毓;关于麦道夫骗局的思考及其启示[J];商业时代;2012年26期
3.任峻;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警示[J];法制与社会;2009年04期
4.孙旭;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8年
5.王兴运;庞氏骗局、资产泡沫与次贷危机[D];2009年全国博士生学术会议论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