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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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通过引起错误、利用陷于错误的状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或者强迫他人而为自己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从广义上来看,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属于间接行为。而且,有些间接行为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变为直接行为。例如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行为本身是非直接的实行行为,而属帮助行为,但是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而变为一种直接的实行行为。

(三)单独行为、同时行为与共同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都是单独犯既遂犯模式。现实中是否真正由单个人实施犯行独立完成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情形:单独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单独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构成要件行为而独立完成犯罪的情形。同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缺乏通谋的情形下偶然地同时

或近于同时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因为属于缺乏意思联络的偶然同时行为,在性质上与单独行为相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在自己的罪过范围内承担,而不能按共犯处罚原则来承担。共同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形。

(四)作为与不作为

刑法中的行为无论是怎样的表现形式,如果将这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的危害行为加以抽象和概括,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体现人的积极身体举动的作为与体现人的消极身体静止活动的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作为具有如下特征:

(1)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这里应当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但是这不是说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因为实践中很多不作为的犯罪,比如偷税罪中做假帐的行为,就是一种积极的身体活动。不能单纯地将身体动静作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二是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因此作为必须是在一个犯意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

(2)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所谓禁止性刑法规范,是刑法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不能去做,是禁止公民去实施的。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具体而言,有以下五种主要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这种作为,既可以表现为四肢的活动(如拳打脚踢),又可以表现为五官的活动(如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自然力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例如放火、决水等行为都是利用自然力来实施犯罪的。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犯罪工具可以多种多样,如使用刀枪棍棒等普通物质性工具,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的物质性工具。行为人只要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操纵这些物质性工具,通过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都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如唆使恶狗咬伤他人等。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这里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将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主要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况: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贩卖毒品;通过引起错误、利用陷于错误的状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如医生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或者强迫他人实施危害行为,如用枪指着他人强迫其伪造公文。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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