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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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一、危害行为概述(一)危害行为与行为的区别犯罪首先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而社会危害性又是从行为的客观现实影响中表现出来的。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就无法形成对社会的危害。

“无行为则无犯罪也无刑罚”,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危害行为”,其确切称谓应当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要件”,实质是犯罪行为的客观性质。

“危害行为”是最狭义的行为概念。

在我国刑法中,“行为”一词具有多种含义,有时把它作为犯罪的同义语使用,如“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犯罪定义中使用的行为;有时把它看作纯粹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精神病人的行为;有时它仅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如“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意外事件中的行为。

行为主要可分为四类:1.自然行为:有体性;2.有意行为:有意性;3.危害行为:有害性;4.实行行为:实行性。

由此可见,危害行为是行为的一分支。

(二)危害行为的定义危害行为是指人在意志的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它有三个基本特征:1.客观特征:有体性。

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

往往要借助于自然力和工具等。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举止或活动,既包括举动,也包括静止;既包括积极活动,也包括消极活动。

人的身体举止不限于四肢的举动,还包括诸如以目示、语言教唆、默示等有意义的动作。

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

2.主观特征:有意性。

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

人的意识和意志,是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

刑法规定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目的在于调整这类行为,避免社会遭受危害。

如果不是由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的身体举止,刑法是不可能起到调整作用的。

因为刑法要最终达到调整目的,只能通过调节行为主体的意识和意志,从而间接影响其实施的身体举止。

所以,缺乏人的意思的身体动静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属于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

如下:
一、作为
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

作为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

如果行为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即违反不当为的义务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就成为危害行为中的作为。

二、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构成刑法中的不作为,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

特定义务是法律上的义务,而不是普通的道德上的义务,其来源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和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

行为人虽然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在不作为犯罪中,虽然行为人有时也实施某些积极的动作,但其未履行特定的义务。

以上就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全部内容,作为和不作为在我国刑法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大多数犯罪只能由作为方式构成,有些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刑法第261条的遗弃罪,即纯正不作为犯。

另有一些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方式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如故意杀人罪,即不纯正不作为犯。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 初稿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 初稿

试析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摘要刑法学这座博大而又精深的理论殿堂是由许多概念架构起来的,危害行为即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块基石。

它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中居于核心的地位。

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社会的思想活动没有以行为方式表现出来,对社会的危害就不可能产生,在现代社会就没有犯罪。

因此,有必要对危害行为的含义特征、理论上关于行为的不同学说以及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做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危害行为行为学说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纯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从司法定罪的角度来定义犯罪构成(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基于此种角度可以了解到: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构成了任何犯罪的共同要件,“无行为无犯罪。

”既然“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想要更多了解犯罪,首先应当明晰何为危害行为。

因此,对危害行为的内容及表现形式进行探讨与分析显得尤为必要。

一、国外刑法学中几种行为学说的评析法谚有云: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

这句名谚揭示了行为在刑法构造中的基础地位。

但是,必须将刑法中的行为和危害行为区别开来。

刑法中的行为可分为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如果把犯罪行为等同于刑法上的行为,就无法对我国刑法上规定的各种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但究竟什么是行为,在国外,主要是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有四大行为理论:因果行为论、目的行为论、人格行为论和社会行为论①。

第一,因果行为论。

这实际上是一种客观的自然行为论,认为行为是指行为者具有某种意欲(意思),为实现此意欲而产生身体运动,由于人体运动而使外界发生变动。

即行为是行为者由于某种有意思的举动而引起的因果发展(意思与行动之间的因果关系)。

按此说,有意性、有体性、外界变动性是行为的三大要素。

此说对于作为,因为其有自然因果过程的发动,解释自无问题;但对于不作为,因其并没有任何招致外界发生变动的自然举动即缺乏有体性和外界变动性,如贯彻这种行为理论,势将不作为排除于行为之外,而此说仍以之属于行为范畴,理由何在,并未给予圆满解答。

危害行为_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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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标题:危害行为导言: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危害行为,这些行为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危害行为的出现往往与个体的价值观、行为习惯、情绪状态等因素有关。

本文将探讨几种常见的危害行为,并分析其可能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一、言行暴力言行暴力是指个体通过言语或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攻击或伤害的行为。

这种行为表现出来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辱骂、恐吓、打骂、故意伤害等。

言行暴力的危害不仅仅是对个体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还可能对社会秩序和人际关系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面对言行暴力,个体应保持冷静,避免过度回应,同时积极采取合适的沟通与解决方式,寻求专业支持与帮助。

二、网络欺凌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欺凌成为了现代社会中的一个新问题。

网络欺凌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对他人进行恶意骚扰、威胁、侮辱或攻击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网络道德,还会对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甚至导致自杀等极端行为的出现。

为了减轻网络欺凌的影响,个体应充分了解网络安全知识,保护个人资料,同时向平台举报并及时报警,维护自己的权益和尊严。

三、环境破坏环境破坏是指个体或组织在行动中对自然环境进行破坏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非法砍伐森林等。

环境破坏不仅破坏了生态平衡,还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减少环境破坏的发生,每个人都应增强环保意识,勤俭用水、节约能源、垃圾分类等,积极参与到环保实践中。

四、交通违法交通违法是指个体在驾驶交通工具时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超速行驶、闯红灯、酒后驾驶等。

交通违法不仅会对个体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引发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等问题。

为了降低交通违法的行为,每个人都应遵守交通规则,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同时政府也应加强交通管理和执法力度,提高交通秩序的质量。

结语:危害行为是社会中难以避免的问题,但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等手段来减少其发生。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投资学1301 李幸果1306100114摘要:危害行为是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是构成要件的该当性或犯罪客观方面的最核心要素。

而危害行为有多种多样,理论上刑法根据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刑法中有绝大多数犯罪,都是以“作为”形式实施,而且对于许多犯罪而言,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

作为具有如下特征:(一)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

这里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抢劫,诈骗等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

但是这不表示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

2.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

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

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

因此作为必须是在犯罪意识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

(二)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只有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时才成为作为。

刑法中设立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多数属于禁止性刑法规范。

(三)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具体有以下五种主要实施方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这是常见的实施方式,这种作为可以表现为四肢甚至五官的活动。

四肢的行为包括拳打脚踢、绘制淫秽书画,五官的行为则包括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等。

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指利用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而产生的行为。

例如放火、决水等。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

犯罪工具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刀枪棍棒,伪造证件等普通物质性工具,以及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工具。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危害行为及其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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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财务0901 郑胡阳危害行为,即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指由行为人意识和意志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

理解危害行为的概念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者动作,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

由于思想属于人主观认识的范畴,是无形的,故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而“只调整人的外部行为,而不追究内在思想”,也成了现代刑法的一条原则。

而思想的载体,言论,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是由于发表言论是一种外部活动,而一定程度的不良言论,如诽谤,会产生危害结果,因此是危害行为的一部分。

其次,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故无意识的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例如,人在睡梦中或者精神错乱下的举动,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在身体完全受强制下的举动等,就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了社会关系的行为,故正当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将其概括为作为与不作为。

一、作为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作为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即“不当为而为之”。

(一)特征:1、有形性——表现为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举动作为犯罪,在客观上必然通过一定的身体外部动作表现出来,因而具有有形性。

例如扒窃行为由靠近被害人,将手伸入被害人衣袋或提包,窃取钱物等动作组成。

2、违法性——行为人实施的积极的身体举动是刑法所禁止的作为犯罪的违法性,主要表现为对法律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

(二)作为犯罪的形式1、利用自己的身体实施的行为(包括四肢、五官),如用拳脚伤人,用言语诽谤、侮辱、教唆他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行为,如用刀伤人,用伪造证件进行诈骗。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行为,这种利用往往是通过一定的身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如决水,必须有挖毁堤坝的行动。

4、利用动物实施的行为,如用毒蛇伤人。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刑法复习资料3(犯罪概述、构成要件)
(二) 不 作 为 1、概念: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未履行的行为。 如:遗弃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等。
案例:油库工人洪某的工作任务是进行输油作业,把油罐车内的汽油输入储油罐。某天在输 油过程中,洪某擅离职守,到厂房外与他人聊天,储油罐装满后汽油外溢,厂房内地面漂流 大量汽油,空气中也充满可燃气体,因遇输电线火星,发生火灾,整个油库被烧毁。洪某的 行为即典型的不作为。
第七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即说明某种犯罪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害是否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客观事实特征。 包括:危害行为(必备要素,整个犯罪活动的中心环节)、
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等(选择要素)。 犯罪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 二、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3、有助于正确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4、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概念: 指刑法所明文禁止的,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危害行为是犯
罪客观方面的核心,“无行为则无犯罪”是刑法的传统基本理论。 (一)客观上,它是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1、人 ——自然人、单位。 2、行为 ——人的积极动作或消极静止。 法律不惩罚思想犯,只同人的特定行为作斗争。单纯的思想活动若不与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就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人的行为才可能对社会产生实际作用。 3、行为的有害性 ——被刑法所禁止。 (二)主观上,它是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的行为 1、反射动作:无意识作用下的生理条件反射 2、睡梦中的动作; 3、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4、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5、身体受强制的行为。

刑法学第三章3

刑法学第三章3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的成立范围: 1、利用没有达到年龄或没有辩认控制能力的人 2、利用他人不具有行为性的身体活动 3、利用无故意的行为(医生杀人案)(稻草人案) 4、利用他人的正当行为(借刀杀人案) 5、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不作为:案例引入
2005年6月,甲因妻子与人通奸而争吵,甲说乙的 行为让自己真没脸活下去。乙闻言就拿来绳子、 板凳,对甲说:“你没脸活下去就去死,绳子、 板凳都给你准备好了,你有胆吗?给你十个胆 你也不敢,像你这样的人活在世上真没意思。” 甲被激得拿起绳子悬梁自缢。乙站在一旁没制 止,也未解救。不一会,乙见甲停止挣扎,才 喊人解救,但为时已晚,甲已死亡。 思考:1、乙对于甲的死亡是否有责任? 2、如果认为乙应当承担责任,则根据为何?
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社会性)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一)作为 1.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 规范的危害行为。 2.作为的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 (2)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隋唐英雄传:李元霸之 死)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课堂教学案例\利用动物伤害他人案例.ppt
二、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由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由行为人的意志支配的 (有意性)
不认为是犯罪: 单纯的反射动作 睡梦状态下的动作(伯爵杀妻案)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不包括精神受到强制
(二)不作为 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 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特征(条件): 1、行为人负有特定法律义务 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ppt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职务行为案例.ppt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课堂教学案例\不作为:先行行为案例.ppt 2、作为可能性: (1)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 (2)客观上不能履行 3、结果避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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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0801 李锋0812030134
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危害行为,是指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客观活动。

危害行为具有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三个特征,同时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标准,将所有的危害行为分为以下几种基本形式:
(一)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在我国以行为人是否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

实行行为具有形式和实质的规定性,在形式上,是指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各种具体构成要件(具体的犯罪类型)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指具有侵害各种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即使偶然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也不是实行行为。

例如,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去乘飞机,飞机在空中碰到一只大鸟而失事,或者为了杀人而劝被害人在树林中散步,被害人真的被雷电击死等等,就都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实行行为,
预备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为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犯罪的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比,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

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是相对而言的,在一个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另一犯罪中的预备行为,例如为杀人而盗窃枪支的行为,盗窃枪支仅仅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但对于盗窃枪支罪而言又是实行行为。

(二)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以行为人是否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可以将危害行为分为直接行为与间接行为。

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亲自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亲自实施,并非仅仅限于行为人不利用工具而是直接运用自身的身体动静这种物理运动,利用自然力、凶器等物理力或者动物的力量等无人类生命力的力量作为工具而实施的行为,也属于直接行为。

间接行为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

也就是说行为人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通过引起错误、利用陷于错误的状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或者强迫他人而为自己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从广义上来看,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属于间接行为。

而且,有些间接行为由于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变为直接行为。

例如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行为本身是非直接的实行行为,而属帮助行为,但是由于刑法的特殊规定而变为一种直接的实行行为。

(三)单独行为、同时行为与共同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般都是单独犯既遂犯模式。

现实中是否真正由单个人实施犯行独立完成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情形:单独行为,即是指行为人单独一人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罪构成要件行为而独立完成犯罪的情形。

同时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缺乏通谋的情形下偶然地同时
或近于同时对某种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因为属于缺乏意思联络的偶然同时行为,在性质上与单独行为相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能在自己的罪过范围内承担,而不能按共犯处罚原则来承担。

共同行为,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行为的情形。

(四)作为与不作为
刑法中的行为无论是怎样的表现形式,如果将这些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的危害行为加以抽象和概括,其基本形式不外乎体现人的积极身体举动的作为与体现人的消极身体静止活动的不作为两种形式。

1、作为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积极的活动实施违反禁止性刑法规范的危害行为。

作为是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

作为具有如下特征:
(1)作为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活动。

这里应当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作为只能表现为身体的积极活动,比如强奸,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女性发生性关系,这些活动都是积极的,而不可能是身体的消极的静止活动。

但是这不是说积极的身体活动就是作为,因为实践中很多不作为的犯罪,比如偷税罪中做假帐的行为,就是一种积极的身体活动。

不能单纯地将身体动静作为区分作为与不作为的标准。

二是作为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积极的身体活动组成的,而不是限于个别动作或者活动环节。

如开枪杀人的行为,包括接近被害人、抽出并举起枪支、瞄准目标、扣动扳机等等。

这些行为是一个整体,是不能分解成多个行为的。

因此作为必须是在一个犯意支配下的一系列有机联系的积极身体活动。

(2)作为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即法律禁止做而去做。

所谓禁止性刑法规范,是刑法中明确规定哪些行为不能去做,是禁止公民去实施的。

作为的实施方式多种多样。

具体而言,有以下五种主要方式:
(1)利用自己的身体直接实施的作为。

这种作为,既可以表现为四肢的活动(如拳打脚踢),又可以表现为五官的活动(如发表谈话侮辱诋毁他人)(2)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

自然力指水火雷电等自然现象。

例如放火、决水等行为都是利用自然力来实施犯罪的。

(3)利用物质性工具实施的作为。

犯罪工具可以多种多样,如使用刀枪棍棒等普通物质性工具,计算机及其技术、无线电通讯设备等高科技的物质性工具。

行为人只要是在其意志支配之下,操纵这些物质性工具,通过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都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这种行为方式是作为犯罪最常见的行为方式。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这是指人通过对动物直接施加一定的影响而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行为。

如唆使恶狗咬伤他人等。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这里是指行为人通过支配将他人作为工具或者道具加以利用而实施的危害行为。

主要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况: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贩卖毒品;通过引起错误、利用陷于错误的状态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如医生利用不知情的护士为病人注射;或者强迫他人实施危害行为,如用枪指着他人强迫其伪造公文。

这种情形在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它是与作为相对应的危害行为的另一基本形式。

通常情况下,不作为表现为没有积极的身体举动,即身体处于“相对静止”状态。

不作为成为刑法意义上的行为并成立犯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前提条件。

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来源,是关系到不作为成立与否乃至与作为相区别的关键。

我国理论界通常认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行为人具有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状况所要求的特定行为的可能性与能力,这种能力不仅要求具有一般的行为能力,而且要求具有个别的行为能力。

行为人是否具备履行该法律义务的能力,需要从其主观与客观两方面予以综合观察,比如行为人对当时情势的认识、求助的可及距离、方法以及可资利用的诸如体能、技能与智能等辅助条件,只有基于先从客观考察的立场的全方位的判断方法,才能更好地探讨行为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其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义务,并且造成了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或者有引起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的现实危险,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性条件。

不作为的成立是以行为人没有履行其应当履行的特定法律义务为必要条件的,至于行为人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时是否有其他的积极身体举动,则在所不问。

不作为的行为方式,不在于其消极的无所为,而是对一定的法律上应为的举动,有所不为。

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应为特定行为,而其不为该特定行为,这种不作为与积极的侵害行为,在法益安全的保护上具有等价性。

因此,对于应为法律期待之行为,并非泛指一般过失犯的注意义务问题,而是法律规定行为人在该危险状态下有防止的以为,且实际上能防止而不防止。

如果行为人没有实施能够避免结果发生的特定行为,还不能肯定其行为成为不作为的实行行为,还必须要求这种特定行为的实施,在当时具体危险状况下能够实现使构成要件所保护的法益不受损害这一规范目的,那么这种因行为人违反防止义务导致类似积极行为所造成的结果,即可谓判断不作为与作为犯罪之间具有等价性。

(4)不履行法律义务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法律所期待的作为,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侵害或者有侵害的现实危险的这一结果就能得以避免,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特定法律义务,而致结果发生,那么可以认定行为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若引起交通事故,撞到被害人致使其主要内脏显露在外,头盖骨粉碎,即使马上送往医院也不会得救,那么行为人在这种情形下如果没有实施法定的救助义务,也不能认定其不作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而仍应只按交通肇事罪一罪定罪处罚。

以上即为危害行为的四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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