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及分包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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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是一家具有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主要从事各类建筑工程的施工。

2018年,建筑公司承接了某市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为了提高施工效率,降低成本,建筑公司将该项目中的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了某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商”)。

双方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商负责住宅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200万元;建筑公司负责提供施工图纸、材料供应、工程验收等;分包商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

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案件经过2019年,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并向建筑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

建筑公司经审核后,认为分包商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遂拒绝支付工程款。

分包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在诉讼过程中,分包商提供了以下证据:1. 《工程分包合同》;2. 工程结算报告;3.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照片及视频;4. 有关工程质量的检测报告。

建筑公司则辩称:1. 分包商的结算金额超出合同约定,且部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 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应扣除违约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 《工程分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 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3. 建筑公司无证据证明分包商存在违约行为;4. 建筑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分包商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分包商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合同内容明确,因此合同合法有效。

2. 工程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且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履行了合同义务。

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工程分包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由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商中标,合同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甲公司因自身技术、人力、物力等方面的限制,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

乙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双方签订了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项目中的结构工程,分包合同金额为5000万元。

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频发。

业主发现后,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是独立分包商,应由乙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作为总承包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连带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对乙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负有连带责任?2. 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不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明确约定了乙公司对结构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因此甲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2. 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业主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乙公司在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违反了分包合同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以下是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效力应得到充分尊重。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例

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实例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在建筑行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本文以某大型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为例,探讨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具体实施过程。

一、项目背景某大型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占地面积约200亩,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20亿元,由一家具有丰富经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

该工程由A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负责项目的整体施工管理。

二、分包管理实施过程1. 分包合同签订在项目实施过程中,A建筑公司根据项目特点和施工需求,将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

在签订分包合同时,A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的企业资质、财务状况、体系认证、诚信行为及技术力量、设备配置、业绩经验、管理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确保分包单位具备完成分包任务的能力。

2. 资质管理为确保项目质量,A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管理。

分包单位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并由A建筑公司审核确认。

对于分包项目经理、分包单位的质量员、安全员、特殊工种操作人员等关键岗位,A建筑公司要求分包单位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

3. 现场质量管理A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进行严格控制。

首先,分包的施工方案需经过总包审核,确保方案合理、可行。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A建筑公司管理人员对分包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不合格的施工项目,要求分包单位进行整改,直至合格。

4. 现场安全管理A建筑公司对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进行严格监督。

分包单位需配备相应的安全员,并服从现场总包方的安全管理规定。

同时,A建筑公司定期对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分包结算审计为确保分包结算的公正、合理,A建筑公司建立健全分包结算审计制度。

在分包单位完成分包任务后,A建筑公司对其提交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结算依据充分、数据准确。

对于不合理、不合规的结算,A建筑公司要求分包单位进行整改。

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及案例

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及案例

工程分包转包的界定及处理方法及案例嘿,咱今儿就来唠唠工程分包转包这档子事儿!你说啥是工程分包转包呢?这就好比是一个大蛋糕,本来是一个人负责切分和分配的,结果他转手把这个任务交给别人了,或者又分给了其他人去做,这就是分包转包啦!那怎么界定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比如说,要是本来应该由总包单位亲自干的活儿,它却随随便便就交给别人去弄了,自己当起了甩手掌柜,这十有八九就是转包啦!再比如,分包出去的部分要是不符合规定,超出了允许的范围,那也不行呀!就好像你去参加比赛,规则说只能跑 100 米,你非得跑 200 米,那能对嘛!那遇到这种情况该咋处理呢?这可得严肃对待!要是发现有转包的,那必须得严惩不贷呀!该罚款就罚款,该整改就整改,可不能让这种坏风气蔓延开来。

对于分包不规范的,也得赶紧让他们改正,按照规矩来。

就跟家里收拾东西一样,乱了就得整理整理,让一切都井井有条的。

咱再来看看实际案例。

之前就有个工程,总包单位那叫一个糊涂呀,把大部分工程都转包出去了,自己啥都不管。

结果呢,工程质量那叫一个差呀,到处都是问题。

这不是害人嘛!最后不就被查出来了,受到了严厉的处罚。

还有个例子,分包出去的部分超出了规定,也被发现了,赶紧进行整改,才避免了更大的麻烦。

你想想,工程这东西可不是闹着玩的呀,那关乎着好多人的安全和利益呢!要是因为分包转包出了问题,那后果可不堪设想。

这就好比盖房子,根基要是不牢,那房子能稳当吗?所以呀,不管是搞工程的,还是监管工程的,都得瞪大了眼睛,严格把关。

不能让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有机可乘。

大家都得负起责任来,让工程建设得稳稳当当的,让人们用得放心,住得安心。

这可不是小事儿呀,这是大事儿!咱可不能马虎,对吧?工程分包转包,看似简单的几个字,背后可藏着大学问呢!咱可得搞清楚,弄明白,不能稀里糊涂的。

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大家负责呀!让我们一起努力,把工程分包转包这件事儿处理得妥妥当当的,让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更加安全可靠!你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呢?。

分包工程法律案例(3篇)

分包工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开发一住宅项目,经招标,与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公司将其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某钢筋加工厂(以下简称“钢筋厂”)。

后因钢筋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发商损失严重,开发商遂将建筑公司和钢筋厂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争议焦点1. 钢筋厂是否具备分包资格;2. 钢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3. 开发商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三、法院判决1. 钢筋厂不具备分包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经查明,钢筋厂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2. 钢筋质量不合格的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未能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存在过错,应当与钢筋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因钢筋质量不合格,导致开发商损失严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分包工程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分包资格。

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本案中,钢筋厂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其分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依法认定其不具备分包资格。

2. 责任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分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分包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未能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管理,存在过错,应当与钢筋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分包工程法律案例(3篇)

分包工程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降低成本,决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于是,开发商与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分包方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部分装饰装修工程。

在分包工程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进度延误等问题,开发商与分包方产生了纠纷。

开发商认为分包方的施工质量不达标,导致工程进度延误,要求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分包方则认为施工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且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分包工程的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分包工程的进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3. 分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开发商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关系;(2)工程验收报告,证明分包工程存在质量问题;(3)工程进度报告,证明分包工程进度延误。

分包方提供了以下证据:(1)合同文本,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关系;(2)施工记录,证明分包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3)第三方检测报告,证明施工质量问题并非其责任。

2. 现场勘查法院组织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现场勘查,对工程质量和进度进行了实地核实。

3. 专家鉴定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法院委托了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家进行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分包工程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并非全部不符合合同约定。

四、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分包方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 分包方承担部分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因工程进度延误造成的损失;3. 分包方支付因违约行为产生的律师费、鉴定费等合理费用。

工程总承包项目违法分包判决案例

工程总承包项目违法分包判决案例

工程总承包项目违法分包判决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个大工程,是要盖一个超级酷炫的商业综合体。

甲公司呢,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揽下了这个活儿。

这个商业综合体可不得了,里面啥都有,商场、写字楼、娱乐设施啥的。

二、违法分包情况。

甲公司啊,可能是想偷个懒或者多赚点钱啥的,就把其中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工程,就是那个写字楼的主体结构建设工程,分包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呢,资质有点问题,它根本就不完全具备承担这种大型写字楼主体结构建设的资质。

就好比让一个还没学会走稳路的小孩去参加马拉松比赛一样不靠谱。

三、纠纷产生与诉讼。

后来呢,这个写字楼在建设过程中就出了好多问题。

墙体裂缝啦,楼层高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啦,各种毛病。

这时候,甲方(也就是把工程发包给甲公司的那一方)就不乐意了,说这都是你们搞的,你们得负责。

甲公司就开始互相推诿,把责任往乙公司身上推,乙公司又说甲公司给的钱少,而且有些设计本身就有问题。

于是呢,甲方就把甲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因为这些工程问题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包括延误工期的损失、修复工程的费用等等。

四、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那可是看得清清楚楚。

法院认为,甲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把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乙公司,这就是典型的违法分包行为。

根据相关的建筑工程法律法规,这种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法院最后判决甲公司要承担主要责任。

甲公司得赔偿甲方因为工程问题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重新修复写字楼主体结构的巨额费用、因为工期延误给甲方带来的商业利益损失(比如少收了多少租金之类的)。

而且呢,甲公司还被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作为对这种违法分包行为的惩罚。

乙公司因为资质不符承接工程,也有一定的过错,也被要求承担一部分损失赔偿责任。

这个判决一出来啊,甲公司那是后悔不已,可谁让他们当初想走捷径违法分包呢,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案例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案例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案例话说在一个不算大也不算小的城市里,有个挺气派的建筑工程要开工啦,这工程是盖一座现代化的写字楼。

甲方呢,是个挺有实力的大公司,把整个建筑工程总包给了一家建筑公司,我们就叫它中建公司吧。

中建公司那可是忙得热火朝天,各种规划、准备材料啥的。

但是呢,这建筑工程里有一块劳务部分,中建公司觉得自己人手虽然也不少,可还是找专业的劳务分包公司来做比较划算,于是就开始找劳务分包商。

这时候,老张就登场了。

老张在建筑劳务这行混了好些年了,手底下有一帮子吃苦耐劳的兄弟。

老张的劳务队那可是出了名的干活麻利,不过就是在管理方面有点粗放。

老张听说了这个写字楼工程劳务分包的事儿,就跑去跟中建公司谈。

中建公司这边负责谈判的是小李,一个年轻有为的项目经理。

小李看着老张,心里有点打鼓,毕竟老张看起来有点像那种老派的包工头,不知道管理水平咋样。

但老张胸脯拍得震天响,说:“小李啊,你就放心,我老张的人干活,那绝对不含糊,保证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双方就这么谈妥了一些基本的条件,签了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里规定了老张的劳务队负责写字楼的主体结构施工中的混凝土浇筑、模板搭建和钢筋绑扎这些活儿,工钱按照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而且还约定了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是达不到,老张得负责返工,费用自理。

刚开始的时候,老张的兄弟们确实干劲十足。

但是没过多久,问题就出来了。

老张的管理粗放的毛病开始显现。

比如说在模板搭建的时候,有些模板尺寸不符合标准,这就导致后面混凝土浇筑的时候,有的地方形状不太对。

小李来检查的时候,脸都绿了,对老张说:“张大哥,你这可不行啊,这按照合同规定,质量不达标得返工啊。

”老张有点不服气,说:“小李啊,这都是小问题,不影响大局的。

”小李可不同意,他拿出合同,一条一条地给老张解释。

老张这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但是老张心里也有苦水,他说:“小李啊,我这些兄弟文化水平不高,有时候对那些精细的标准理解不到位,我也很头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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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一、概念与主要内容1.概念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分包一般由总包或者业主负责,总包负责一般分包,业主负责指定分包。

分包管理归总包负责,并对其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

分包与总包有直接的合同约束,具有相应的责任连带关系,而业主则不牵扯其中,很多业主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方式对各个分包进行信息化的协调管理,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远程管理更为直观高效。

分包对一些指定的施工任务更为专业,而总包主要的任务是针对项目对各方进行协调管理。

2.分包的分类①一般分包: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②指定分包: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指定分包是一项重要的发包方式,在国际上被广泛采用。

在国内房地产工程中也很常见,但国家建筑法体系内仍然主张业主指定分包商是不被允许的。

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的合同。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3.转包(违法分包或称违法转包)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常见的两种形式:①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别人。

②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及变相的转包。

二、法律特征1.主体是特定的。

分发包人是直接从建设单位承接工程任务的建筑企业,分承包人是从分发包人那里承接工程任务的专业承包企业或者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单位不是分包合同中的民事主体。

2.客体是特定的。

分包交易的客体是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必须是建筑工程中由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允许分包的部分。

《合同法》吸收了《建筑法》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总承包人还必须自行完成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而不能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承担。

3.分包合同主体系横向的平等的财产关系。

分发包人与分承包人没有隶属关系,在市场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4.工程分包合同属“并存的债务移转”。

工程分包合同属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债权人即发包人,债务人即建设合同中的总承包人,第三人即分承包人。

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就分承包人完成的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5.合法的分包应满足的要求:①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②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③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④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6.对于合法分包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所述,凡违反下述规定的应定为违法分包,即一般建筑工程如果不符合上列要求的话,就是违法分包。

①根据《建筑法》的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②根据《建筑法》的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③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④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⑤根据《建筑法》的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⑥根据《建筑法》的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⑦根据《建筑法》的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⑧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内容及程序程序:1.项目分包计划项目部根据自身的施工能力以及设计文件要求负责编制“分包项目计划”。

2.合格分包商的评定与选择(1)项目部对分包商进行考察,考察内容如下:①是否有营业执照;②资质等级和社会信誉;③施工环境和安全管理水平;④施工能力及技术装备;⑤已完成工程和在建工程的质量情况。

(2)项目部负责对分包商的考察、评价、填写“分包商评价表”,将评价结果上报经营部审核,生产副总批准确定。

3.工程分包合同的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项目部与分包方签定,其内容应以总承包合同为依据,明确总包。

工程分包合同经双方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加盖印章后生效,合同由经营部发放相关部门。

4.分包工程管理①项目部应要求工程分包方执行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对相关方施加影响控制程序》实施过程控制。

②分包工程的管理由项目部按分包合同规定执行。

③项目部质检员组织项目部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分包工程完工后的验收。

并保存质量记录,以此作为工程分包商业绩评审的依据。

5.项目部应对工程分包商在工程完工后进行评审,主要评审分包商对分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填写“分包商业绩评定表”。

对评定不合格的分包商上报经营部,在本公司内不得再采用。

6.分包工程部分施工资料收集整理:质量记录、分包项目计划、分包商评价表、分包商业绩评定表、工程分包合同、工程验收记录。

分包合同主要内容1)确定分包工程项目范围;2)执行本公司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关规定;3)应采用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4)分包工程造价及付款方式;5)工期要求;6)工程质量要求;7)现场安全文明施工;8)合同纠纷、仲裁与违约处罚条款;9)按规定做好各项质量记录,并及时整理报送项目部;四、工程实例案例1:2015 年 4 月,被告建筑公司从某新农村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处承包一集中居住区建筑工程后,将该工程承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杨某,杨某及其父又将该工程混凝土浇注、砌筑、内外粉刷等项目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夏某。

夏某按约进行了施工。

2016 年 4 月,原告夏某因追要工程欠款以及工人工资等事宜与被告发生矛盾告上法庭。

问题一: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二: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审判这场案件?解析:第一,我国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行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因此,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总承包人明知建筑施工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杨某父子系被告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故表明被告杨某父子共同承接了该工程,其相对于建筑公司系实际施工人。

杨某父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夏某,原告相对于杨某父子系实际施工人。

因原告及被告杨某父子均无施工资质,且分包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系无效合同,但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并已确定了工程价款。

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告杨某父子给付原告工程欠款33万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原告甲某诉称:2010年10月,被告A公司将某生活区工程发包给被告B公司承包,B公司承包后又分包给被告乙某。

2011年8月,被告乙某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承包,计价方式按照甲方提供图纸计算工程量,合同还约定了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了上述工程的砌砖、抹灰等施工。

2013年1月,经双方核算,被告乙某尚欠原告工程款X万元。

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现起诉要求被告乙某,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乙某答辩称:首先,其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事实。

其次,拖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

再次,由于B公司和A公司尚欠乙某工程款及利息,造成乙某不能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最后,原告被拖欠的工程价款应由A公司和B公司支付。

被告B公司答辩称:第一,B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B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乙某、施工队时,已经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包或分包。

第二,B公司与乙某、之间的合同关系早已解除,且B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三,依据法律规定,由于B公司对乙某、已经超额支付了工程款,因此对两人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不承担责任。

被告A公司答辩称:原告对A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A公司是工程发包方,A公司已经按照工程进度向B公司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不应承担被告B公司、被告乙某及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清偿责任。

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乙某、丙某系合伙关系,由乙某为代表与原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劳务施工完工并经双方结算后,被告乙某、丙某应按时结算工程款给原告。

但被告乙某、丙某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X万元未予给付,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A公司将工程交由B公司承包,B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被告乙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B公司与乙某之间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造成合同无效,B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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