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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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分包的原则和要求

建筑工程分包的原则和要求

建筑工程分包的原则和要求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分包是指将整个工程项目按照不同的专业、工种、区域、材料等要素分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部分进行承包,以便提高工程施工效率和质量。

分包合同的签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建筑工程分包的原则和要求。

1. 合理划分工程范围在进行工程分包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工程范围。

这需要考虑到各个分包工程的工种、技术要求、施工周期等因素,避免工程范围划分不清,导致工作重叠或者遗漏。

同时,需要明确各个分包工程之间的界限和交叉点,以便确保工程进展的协调一致。

2. 建立合理的承包关系分包工程的承包关系应该合理明确。

在选择分包商时,需要考虑分包商的资质、经验、信誉等因素,确保其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能力和责任。

同时,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应该签订明确的分包合同,规定双方的权责、支付方式、保证金、违约责任等事项,以确保各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3. 确保质量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是项目的核心目标之一,分包工程在质量控制上也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分包商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能够保证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质量。

其次,总包商应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分包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最后,分包工程的验收应该由相关部门或者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工程质量的客观、公正性。

4. 合理控制成本分包工程的成本控制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方面。

在选择分包商时,除了考虑其工程能力外,还需要考虑其价格的合理性。

分包合同中应该明确支付方式、工程量计算、材料价格等事项,避免发生纠纷和额外的成本支出。

同时,总包商应该加强对分包工程的成本管理,及时调整和控制成本预算,以确保项目的经济可行性。

5. 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筑工程分包涉及多个参与方,沟通与协作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关键。

各方应该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传递信息、解决问题。

总包商应该加强对分包商的协调和管理,协调好各个分包工程之间的关系,确保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分包工程操作规程

分包工程操作规程

分包工程操作规程一、前言分包工程是指建筑企业将工程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为了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需要制定一套分包工程操作规程,以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合同签订、施工准备、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协调配合以及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合同签订1.分包工程的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分包范围、工程量、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分包价款等内容。

2.确定分包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包括注册资金、技术人员配备、先进设备、施工经验等。

3.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质量控制、安全保障、协调配合等。

4.合同审核应由建筑企业和分包单位共同参与,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三、施工准备1.分包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方法、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

2.确保分包单位具备足够的施工人员和工程设备,包括技术人员、熟练工人、施工机械等。

3.将施工计划与建筑企业的总工程计划进行协调,确保施工进度的顺利进行。

4.分包单位应派遣技术人员与建筑企业的监理工程师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和困难。

四、施工过程1.分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法和工艺。

2.施工过程中应注重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

3.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按时清理施工垃圾和废料,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4.施工中遇到技术问题和困难应及时报告给建筑企业,共同解决。

五、质量控制1.分包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检查的内容和频次。

2.对分包工程的关键节点和关键工序进行重点监督和检查。

3.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质量意识。

4.对分包工程进行定期质量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六、安全保障1.分包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明确安全措施和责任分工。

2.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3.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业主对指定分包如何管理

业主对指定分包如何管理

1.概述1.1概念指定分包在我国一般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

“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

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

但是这些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

指定分包现象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尤为普遍。

本文以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为例谈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和看法。

1.2工程概况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建筑面积24288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建筑为欧式风格,结构为框-剪结构,水、电、暖、智能化各专业齐全,是一幢现代化的办公楼。

该工程中的土建、水电、通讯智能化的布线、消防通风工程的布管等建安工程发包给了土建总承包单位。

消防设备、电梯设备以及通风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修、钢网架结构的设计施工等项目由业主指定分包。

2.标段划分2.1划分原则由于大型综合工程中往往有很多个标段,所以对各标段承包界面的划分要清晰是首要的原则。

若各标段承包界面划分不清,不但会出现各承包商之间的扯皮现象,而且不利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投资的控制。

在该工程中由于前期招标文件对部分标段的承包界面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预算来反推承包范围的被动现象。

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混淆的工作内容,必要时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2划分依据指定分包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几类:1)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由于一些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土建总包单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需要专业化的公司来施工。

业主可将此类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或者议标选定指定分包商。

这一类项目主要有弱电智能化专业(综合布线系统、保安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钢结构(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外墙装饰中干挂石材幕墙的设计与施工等。

总包单位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议

总包单位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议

总包单位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议一、总分包管理原则总包单位受业主委托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施工进行现场协调与配合服务工作,其服务内容为:1、统一协调分包临时水、电等,并对安全文明施工总体布置提出要求,指定分包应服从并保证达到“标化工地”的要求。

2、对各分包单位经业主和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进行汇总,并参与竣工验收。

3、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总包单位报送需总包单位提供的配合工作内容。

4、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应满足总包单位对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配合协调的管理目标和措施,并服从总包项目部的管理工作。

5、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所有管理过程均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文件等政策执行,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应完全承担自身分包工程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特别是对自身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

6、业主指定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组织业主、监理及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如分包单位进场后,未组织业主、监理及总包单位对工程现场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现场已完工程数量和质量出现破坏或丢失,由分包单位自行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如违反约定,总包单位提出处罚意见,经监理公司和业主确认相关事实后,处罚金必须马上交纳,否则,业主同意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相关工程款中双倍代为扣除违约处罚金转给总包单位。

7、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供现场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方案各一份,本协议作为附件,如出现违约,总包单位提出处罚意见,经监理公司和业主确认相关事实后,处罚金必须马上交纳,否则,业主同意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相关工程款中双倍代为扣除违约处罚金转给总包单位。

8、总包单位不承担由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造成的合同违约责任。

9、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对其所属人员的安全负全部责任。

由于业主尚未安装电梯,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应自行对电梯口进行安全防护,否则,发生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业主及业主指定分包单位负责。

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根据业主指定,分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以下职责:
1. 遵守法律法规:分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等。

2. 安全管理责任:分包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工作的责任和职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3. 培训和教育:分包单位需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和工具。

4. 安全设施和设备:分包单位需要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安全帽、安全绳等,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5. 施工现场管理:分包单位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执行,如严禁高处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临时电源和用电设备的安全等。

6. 安全检查和整改:分包单位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7. 安全事故处理:分包单位需要积极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组织人员及时处置,保障相关人员的生命安全,并主动报告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8. 安全宣传和交流:分包单位需要积极参与项目的安全宣传和交流活动,分享安全经验和教训,共同提升安全意识和水平。

工程建设合同分包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分包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分包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分包规定。

2. 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分包资格与选择1. 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分包工程。

2. 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单位时,应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并通过公开、公平的方式选取。

三、分包范围与内容1. 分包工程的范围和内容应当在主合同约定的基础上明确界定,并在分包合同中详细列明。

2. 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除非得到主承包商和项目业主的书面同意。

四、分包合同的签订1. 分包合同应当由主承包商和分包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 分包合同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

五、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1. 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执行工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2. 分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进度管理与监督1.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任务,及时向主承包商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2. 主承包商有权对分包工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分包单位及时整改。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1. 分包合同的价款应当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合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支付条件和流程。

2. 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主承包商提交进度款申请,并提供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和证明材料。

八、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1. 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附则1. 本分包规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分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业主指定分包怎么办?(业内人士非常专业的分析)

业主指定分包怎么办?(业内人士非常专业的分析)

业主指定分包怎么办?(业内人士非常专业的分析)一、什么是业主指定分包业主指定分包一般是指在大型工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专业施工项目,通过招标、议标等方式直接选定分包商,并要求总包商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

指定分包的提法主要是区别于由业主另行发包,或总包商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后,自行选择分包商的方式。

目前,尽管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大量存在“指定分包”,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做出明确定义。

关于指定分包的含义,可以参看FIDIC合同条件第5条,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

该定义并没有出现在FIDIC合同第1条的合同总体定义里,但指定分包事项却占据了FIDIC合同整个第5条。

在该款的定义中,还给指定分包加上引号,这种安排正体现了FIDIC合同中指定分包与总承包之间的复杂关系。

业主之所以指定分包,是为了在技术复杂的部分工程项目中,用有技术优势的分包商,在保证工期和质量的前提下更好的完成项目工作,因此FIDIC99版合同包含业主指定分包条款。

由此可见,指定分包具有国际惯例,从原则上是允许存在指定分包行为的,体现了追求合同条款公平的同时,也维护了行业投资者权益的市场需要,目前在大量的工程实践中也的确存在相当比例的指定分包工程,但是业主指定分包产生的问题也是经常发生的。

国内的常见做法与国际通用做法有很大不同,目前业主参与分包商的选择一般分为明指、暗指、三方合同三种形式。

明指: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以及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明确约定由业主指定分包,由总包商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

暗指:是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以及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中未明确约定由业主指定分包,而在实际操作中先由业主确定分包商及分包价格,再由总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

三方合同:是指先由业主进行招标或议标选定分包商,再由业主、总包商、分包商共同盖章签字的分包合同或协议。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分包合法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分包合法

建设工程合同如何分包合法任何分包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行政法规,进行分包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资质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能够承担分包工程的任务。

2. 合同约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支付方式等。

3. 主合同一致性:分包合同不得与主合同存在冲突,且必须得到业主或总承包商的书面同意。

4. 安全生产:分包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质量保证:分包单位应保证所承担工程的质量,满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我们来看一个简化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范本框架:h2建设工程分包合同/h2甲方(总承包商):___________乙方(分包商):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的分包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本工程的顺利完成。

二、工程范围乙方负责本工程的_________部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

三、工程质量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达到_________标准。

四、工期要求乙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分包工程,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五、合同价款本分包工程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____元,支付方式如下: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事项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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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观点业主指定分包的规范与操作指定分包作为一项长久以来被FIDIC 合同条件所接受的规则,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有其合理性。

指定分包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比较尴尬,法律层面上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行政规章及地方法规曾三令五申予以禁止,不过,司法解释及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均为其提供或预留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正是因为法律、法规中的混乱定位,导致实践中指定分包出现预料以外的变异结果,从而成为诸多工程领域乱相的根源之一。

在现行制度环境下,应当通过对指定分包在制度上进行恰当的适应性改造,并且在总包、分包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注意几个要点的把握,方可满足实践的合理需要。

一、问题的提出是否应将指定分包明确列为“违法发包”情形之一?是否应借鉴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及操作惯例进一步明确规定指定分包的法律后果?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以下简称“《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或该《管理办法》)的草拟、审定过程中,曾经是一个引发广泛争议的热点问题。

依照《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所谓“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该《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将“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列为违法发包情形之一。

但是,之前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内部征求意见的《关于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的认定办法》(讨论稿)中,对于指定分包有着不同的定义,按照其中第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承包单位同意,违反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范围的约定,通过各种形式强制指定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的”,系违法分包的一种情形;另外,讨论稿第十二条中进一步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有证据证明承包人分包工程是发包人在招标发包工程时就指定的,或者分包工程在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内,而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擅自指定分包的,为发包人擅自指定分包工程。

发包人擅自指定分包工程,应当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发包人违法发包的相应责任。

”然而,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办法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已经不再将指定分包认定为违法发包,即《施工违法行为管理办法》该条规定已经被修改。

但围绕指定分包的相关争议可能还将继续。

二、指定分包的由来所谓指定分包商,1988 年第四版FIDIC 合同条件(红皮书)第59 条对指定分包商的定义为:“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或批准的进行与合同中所列暂定金额有关的任何工程的施工或任何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的所有专业人员、商人、零售商及其他人员,以及根据合同规定,在从事这些工作的实施或货物、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提供过程中的一切有关人员,均应视为承包商的雇佣的分包商。

”结合中国工程实践可以认为,指定分包是指由业主和工程师挑选或指定的进行与项目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这种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或给出一些可供选择的分包商名单,总承包商要从这名单中选择某些专业或某部分工作的分包商,也可在项目开工后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分包商。

通常认为,指定分包(Nominated Subcontract)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制度。

从广义上来讲,这一做法还包括材料或设备的指定供应(Nominated Supply),与这一制度相对应的就是指定分包商。

英国JCT合同条件和FIDIC合同条件(红皮书)的新旧版都有关于指定分包商的定义和有关的合同程序。

不同的工程合同可能对于指定分包商的规定会有所差别,同时在工程实际中也存在很多和指定分包比较类似的概念,需要注意区分。

如英国JCT合同将指定分包商和指定供货商分别定义,并且将指定供货商与成本(PrimeCost)的定义结合起来,可能更加符合工程实践。

FIDIC合同将业主或工程师指定进行施工及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的分包商或供应商统称为指定分包商。

一般来讲,对于大型复杂工程,承包商都要在工程师的同意下雇用分包商以分包出去一些工作。

但对于工程中的一些属于特别专业的关键部位或永久设备,业主希望让一个有经验、有专长、自己熟悉和信赖的专业公司来承揽,以确保工程质量以及业主的其他特殊要求。

基于这一原因,在国际工程中出现了指定分包商这一角色。

指定分包商和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中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承包商负责分包合同的管理与协调,业主只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用。

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属于合同中所列的暂定金额(类似于我国工程量清单规范中为“暂估价”)有关的部分工程的施工,货物、材料、工程设备的采购,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从工程管理实践看,指定分包的范围一般包括:(1)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总包单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业主可直接发包,选定承包商,比如智能化系统、配电工程、消防工程等;(2)直接影响建筑物使用功能、建筑风格和形象、建筑品质和水准的项目,比如二次装修;(3)一些特种设备的采购和安装工程,如电梯、空调系统等。

指定分包作为业主的一项权利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广泛存在,客观上看它的存在有其合理性,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业主可以强力控制分包工程的质量;其次,专业工程提前确定承包商,可以在深化设计阶段提高设计的质量,也可节约时间;再者,控制工程造价。

业主通过直接选定分包商从而控制总造价;更重要的可能在于,缩短招标的时间和周期、提高效率。

由于指定分包具有“业主选择、承包商管理”的特征,使之与承包商分包、业主平行发包之间必然存在一些本质区别,主要包括:(1)对分包单位的选择权不同。

指定分包的分包单位由业主选择,承包单位有反对权,承包商发包的分包单位有承包商选择,但是需要经过承包商的认可;而业主平行发包的分包单位由业主自主选择。

(2)分包人的工作内容不同。

指定分包的工作范围由业主决定,此部分往往不包括在承包商的工作范围内;承包商发包的工作内容为承包合同中承包商承担的承包工程的一部分;业主平行发包的工作内容与承包商的工作内容无关。

(3)分包工作内容的工程款支付方式不同。

指定分包的工程款支付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商发包的工程款支付从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额中扣除,由承包商进行支付;业主平行发包的工程款则由业主按照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进行支付。

(4)违约责任的承担主体不同。

在指定分包中,不是由于承包方原因引起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害的,由指定分包商承担,同时业主需要对指定分包行为负责;承包商分包中承包商与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平行发包中,分包商就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责任。

三、指定分包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定位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仅停留在行政规章层级上虽然,2013年3月11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另外,原建设部于2014年8月27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14汇编版)的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但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不再将指定分包认定为违法分包行为,使得指定分包的合法性问题在现行行政规章层面处于敏感地带,仍待进一步的规定。

现行法中并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然而,指定分包供应的材料、设备,已经在招标文件中指明,并不属于承包商范围。

因此,如果存在指定分包,指定分包的内容不属于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范围,属于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建筑法》的上述规定。

司法解释变相认可了指定分包的法律效力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处,最高院司法解释回避了指定分包合法与否的问题,但结合该司法解释的其他规定来看,指定分包并非导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必须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而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指定分包合同判定无效的极为罕见,而是要求发包人为此承担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而已。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指定分包预留了实施的空间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12月25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13规范”)中,第2.07中定义暂估价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是在招标阶段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因为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采用这一种价格形式,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发布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的定义一致,同时又对施工招标阶段中一些无法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分包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解决办法。

四、工程实践中指定分包的各种乱象正是由于国内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缺乏相应系统的规定,并且从建设部规章的层面是明令禁止指定分包,因此,对于指定分包情形下承包商应该享有什么权限以及与此相应的应承担多大责任,均无相关规定。

因此,在中国建设工程实际运作中,指定分包几乎完全失去了其在FIDIC合同条件下应有的含义。

中国业主们既要指定分包商,剥夺总包商分包选择权利,又要独揽指定分包管理权,剥夺总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权,最为明显的就是业主直接选择、直接支付,其实质是名为指定,实为另行发包。

业主之所以热衷于此,其原因在于指定分包和另行发包情形下承包商和业主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工期承担的责任存在巨大差异。

如前文所述,指定分包情形下,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工程承担总包商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业主存在过错则承担过错责任;而另行发包情形下,承包商对另行发包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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