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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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浅谈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二 , 非法证 据进 入审 判程序 可 能对法 尬 结果 ,肯 定部 分非法 证据 补 强后 的证据 资格 具有一 定 的合理 察机 关只 能徒唤奈何 ”
性。
官 自由心证 产生 消极影 响。 法 官在 审理过 程 中, 如果 认为可 能存
第三, 贯 穿刑事诉 讼始 终 。在美 国的刑 事诉讼 中 , 证据 资格 在 有 非法 收集 证据情 形 的, 应 对证 据收集 的合 法性进 行调 查 , 但
二、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 实施障碍 分析 ( 一) 观念 上存 在冲 突

( 一) 更新执 法理念 , 用制度 保 障执 法 方式规 范化 首先 , 可 以 以真 实刑 讯逼供 案例 为教材 , 对办 案人 员予 以警 示, 使 其对刑 讯逼供 的危 害形成 直观感 受 , 进 一步 开展非 法取证 原 因分析研讨 , 比对 日常办案方 式, 查找 自身差 距与不 足, 自觉树 立程 序正 义的执 法理念 。 第二, 将 非法证 据排 除情 况纳入 考核指 标, 建立办 案责任 制 。 对于 审查批 捕和 审查起 诉环 节未排 除非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l 1 8 — 0 2 据不 充分而被 判无罪 , 据 调查美 国半数 以上公 民认 为辛 普森的确 作 者简 介 : 王卉竹 , 天津 市河 东 区人 民检察 院公 诉科 干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_ 3
效 力 的判断权 集 中于法 官手 中, 因此 , 非 法证据 排除 规则仅 在审 是即使 该证据彼 认定 为收集方法违 法而被 排除 , 法 官对该 证据 的
判 阶段 适用 , 且 适用 主体 是 审判人 员。 而 根据新 刑诉法 第 5 4条 ,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2024年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具有深远影响。

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如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确保司法公正、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

三、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

检察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对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进行审查和排除,确保案件的办理质量。

四、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现状及问题当前,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部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不够明确;另一方面,一些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忽视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导致部分非法证据被作为定案依据。

五、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改进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使办案人员充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办案人员对非法证据的识别能力和排除技巧。

(二)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制定明确的非法证据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使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要加强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办案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三)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对办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制约。

通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开展案件评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办案行为,确保司法公正。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遭遇非法取证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遭遇非法取证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如何应对遭遇非法取证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着积极的作用,对规范侦查行为和提高案件质量亦将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也使得翻供率大幅提升,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结合自侦部门工作实际,就如何避免产生非法证据以及如何应对犯罪嫌疑人提出“遭遇非法取证”的辩解提出制度构建。

新刑诉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地位,并全面系统的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内容,对于保障人权和规范办案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另一方面也应该注意到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带来的巨大挑战。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自侦部门的影响(一)职务犯罪翻供率提高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X年1月至201X年12月该地区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率达到了45%,100%的翻供理由是“遭遇非法取证”,近20%的翻供理由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不可否认,在少数地方,非法取证的现象仍未根绝,然而在绝大多数地方,一些案件虽存在不当取证行为,但远没有达到刑讯逼供的程度,或者是根本没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当事人或律师却以此为噱头,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要求非法证据排除。

如备受国人瞩目的“薄熙来案”,在审理过程中,就出现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由于被告人当庭翻供,公诉方被迫频频引证被告人在纪检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被告方转而强调其在纪检部门调查期间所作的认罪自书材料系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最终法庭认为其自书材料及其后在侦查阶段的亲笔供词系本人亲自书写且内容与证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能够相互印证,其所称受到的压力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中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不符合非法证据排除条件而不予采纳。

(二)职务犯罪侦查难度加大众所周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案件犯罪事实都比较隐蔽,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一对一的情况居多。

在这些案件中,口供一直以来都是最重要的证据,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对定罪量刑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而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自侦部门再次获取口供的难度将十分巨大,若是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的供述被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自侦部门将处于极大的被动之中,之前所作的初查、立案、侦查等工作将极有可能被整体性否定,自侦工作将失去价值和意义。

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发回

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对刑事案件发回
收 稿 日期 :0 1 0l 3 2 1 - —l
增 加
最 高人 民法 院于2 1 年7 出台 了《 于办 理刑 00 月 关 事 案 件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 以下 简称 ( 《 定》 , 规 )这个 《 定》 出台在 中 国的法 治进 程 中具 规 的 有 里程 碑 的意 义 。 0 0 9 , 山 西太 原 举 办 的 中 2 1年 月 在 国法 学会 刑 事诉 讼 法 年会 上 , 多理 论 界 和 实 务界 许 的人 士对 此 问题 进 行 了热 烈 讨 论 。 中某 检 察机 关 其 的同 志提 出 了一 个 一审 时 《 定 》 规 没有 出 台 , 规 定 》 《 出台后发 回重审 的案 件 . 们正 在研 究 如何 应对 。 他 因 此, 无论 《 规定 》 在实 际 中产生 多 大作用 , 一 点是 能 有
证 据 不 足 为 由发 回 重 审 ; 审 法 院 没 有 支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 请 求 , : 法 院认 为 应 当排 除 的 , 证 行 为 严 重 一 而 二审 取 侵 害被 追 诉 人 宪法 权 利 的情 况 下 , 发 回 重 审 ; 审 法 院 支持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的请 求 , 二 审 法 院 认 为 不应 当排 应 一 而
除 的 . 审 法 院 没 有 对 证 据 进 行 质 证 的 情 况 下 。 件 应 发 回 重 审 。 此 , 察 机 关 应 当建 立 检 察机 关 内部 、 部 一 案 对 检 外 的 联 动 沟通 机 制 。 化 检 察 机 关 的 法律 监 督职 责 , 强 对 公 安 机 关 侦 查 程 序 合 法性 的监 督 以及 法 院 可 能 滥 用 发 强 加
被 告 人 宪 法 权 利 的非 法 取 证 行 为 , 在 当时 , 此 而 如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新华社北京6月2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准确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三条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四条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侦查期间,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侦查机关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侦查人员,其他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的;(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第六条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第七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二、侦查第八条侦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收集、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范文

《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

首先,文章概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

接着,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探讨了检察机关在适用该规则时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最后,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以期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遵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审理。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仍面临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刑诉法领域,对其他诉讼程序也有一定影响。

该规则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证据的获取手段违法、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等。

三、检察机关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挑战与问题(一)挑战1. 法律适用难度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涉及面广,具体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检察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难度。

2. 监督力度不足: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监督非法证据排除方面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部分违法证据得以进入审判程序。

3. 司法资源有限:检察机关在处理大量案件的同时,难以对每一起案件的证据进行详尽的审查和调查。

(二)问题1. 非法证据界定不清晰:当前法律对非法证据的界定尚不清晰,导致实践中对某些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存在争议。

2. 证据审查不严格:部分检察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不够严格,导致部分违法证据被采纳。

3. 监督机制不完善: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检察机关在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兼论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论 新 刑 事 诉 讼 法 中 的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 —
兼论检察机关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适用
胡葵 阳, 王新颖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检委会 , 江苏 杭州 3 1 0 0 2 1 )
摘 要: 新 刑事 诉讼 法 明确并 完善 了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 对 司 法 实践将 产 生重要 影响 。非 法证
否认 了该类证 据 的证据 能力 。证 据能力 又称 为证 据 资格 , 是指 在法 庭 上 能够 作 为 证据 使 用 的资格 。非
程序 , 审查程序 , 证明责任等事项 , 对该规则予 以完 法证 据之所 以被 排除并 非是 其不 具有证 明力— — 证 善。其实早在 1 9 9 8年最高人 民检察院颁布的《 人民 据对 案 件 事 实 是 否 具 有 证 明 作 用 以 及 作 用 的 大 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就确认了非法言词证据排 小—— 而是 其根 本不具 有证 据能 力 。刑 讯 逼供获 得
据, 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就是 因为未经质证无 以明确 , 并完善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的程序 , 这 对 遏制 非法 取证 行为 , 保 障人权 , 准 确打 击犯 罪 和促 法保 证证 言 内容 的客 观性 和关联 性从 而不 具备证 明 而 并 进刑 事 司法 程序 的规 范化 将有 重大 裨益 。在 新刑 事 力 。总之 非法 证据 是不 具 备 证 据 能 力 的证 据 ,
工作 能 力 , 转 变工作 方式 , 以使该 规 则 准确适 用 。
关 键词 : 新刑 事诉讼 法 ; 非 法证 据 ; 排 除规 则 ; 检 察机 关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 1 0 0 8 47 3 8 ( 2 0 1 3 ) 0 4 - 0 0 2 3 - 0 5 2 0 1 2年 3月 1 4 1 3十 一届 全 国人 大 五次 会议 审 对该 制度加 以研究 和梳 理 。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2024年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范文

《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人权的重要基石。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这一基石的体现,其作用在于确保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迁,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是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该制度要求,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但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等方面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和排除存在困难。

2. 司法实践中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导致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

3. 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我国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辩护人的申请排除,但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导致部分非法取证行为难以被发现和纠正。

四、完善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建议1. 完善法律规定:应对《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规定进行完善,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定义、认定标准及排除程序,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统一司法认定标准:各级法院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统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认定标准,确保同一类型的非法取证行为在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认定结果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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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
作者:陈文泉杨静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
【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完善,不仅反映了国家对刑事证据的要求,也体现了国家司法文明程度。

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了修改了完善,检察机关应当在充分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和意义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应对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意义;要求;应对为了明确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刑诉法在第50条、第52条、第54条至第58条对非法证据制度规则进行了修改补充,构建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司法机关严肃执法,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对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工作的最终的否定和谴责,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在执法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证据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在以后诉讼程序中要求要求排除。

(二)有利于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

(三)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否在刑事诉讼中确立,存在一个价值权衡的问题,其虽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对犯罪的查明和惩治,但与刑事诉讼目的、主导价值观念,对公民个人权利重视程序等因素相关。

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

二、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对检察工作提出了高要求
一方面,对职务侦查工作要求更高。

如果不按规定收集证据,则会出现经过千辛万苦收集的证据因为有瑕疵被排除而动摇了支撑案件事实的基石,使所立案件捕不了、诉不出、判不了,不但影响了检察机关形象,而且有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

因此,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办理案件要更加谨慎,人权意识要进一步加强,侦查案件的技术含量要进一步提高。

另一方面,法律监督部门的风险和责任将会进一步加大。

侦查监督部门担负着批准逮捕的职责,如果应当被排除的非法证据在侦查监督环节没有被发现并被排除,那么可能做出错误的逮捕决定;公诉部门如果在审查环节没有做好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可能造成庭审中的被动,使
起诉的案件判不了,可能造成错判,损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的措施
非法证据规则的新规定对检察工作造成了影响,检察机关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面对挑战。

(一)正确理解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即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等有强制力的手段强迫任何人证明提供证明自己有罪的严词证据。

这里的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鉴定意见。

其次,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

关于“非法言词证据”的非法手段,法条只明确列举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三种手段,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问题就是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方法获得言词证据,但是,实践中非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方式有很多,笔者认为,只要是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都应当属于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再次,裁量排除非法实物证据。

实物证据主要指物证、书证。

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收集该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二是因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物证、书证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三是无法对该物证、书证的瑕疵予以补正或做出合理解释。

[1](二)注重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启动权的保护
首先,应当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提供畅通的渠道,使合理的要求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得到如实反映。

其次,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者的法律保护,保证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职务行为的阻挠和干预,从客观上消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人所具有的畏惧心理和后顾之忧。

再次,要从程序上尽量满足启动者的要求,使他们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权利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三)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要认真审查、鉴别、分析证据,既要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客观、形式是否合法完备,也要审查证据收集过程是否合法;既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也要做好瑕疵证据的审查补正和完善工作。

对于证据的审查,检察机关应首先审查其合法性或者资格,如果其属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就意味着该证据根本就不具备证据资格,应当予以排除,不必也不应再审查其内容的真实性。

对于以欺骗、引诱等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否应当予以排除,也不能通过证据内容是否真实来予以判断,只要是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都属于非法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

(四)进一步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要加大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办力度,加强与侦查监督、反渎职侵权、监所检察等各部门的合作,完善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犯罪的发现能力和查办水平。

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加强与侦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对于需要介入侦查以及侦察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案件,应当及时介入,参与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和补充、完善提出建议,发现侦察机关有违法情形
的,应当及时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要加强与侦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协调,通过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析通报等形式,与侦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同研究解决方法。

[2]
参考文献:
[1]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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