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徐州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徐州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工程监理水平,徐州市对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实行了备案制度。
以下是一份徐州建筑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范本,供相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在徐州市进行建筑工程建设时,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这不仅是对双方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工程质量的一种监督手段。
备案过程中,需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等。
合同文本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监理的范围、内容、标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
这些条款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以确保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项职责能够得到有效履行。
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是备案的重要环节。
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才能承担起相应的监理任务。
因此,业主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当严格审查其资质情况,确保其具备国家认可的资质等级和专业能力。
再次,监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也是备案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监理工作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因此,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以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备案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细节问题。
例如,合同中应当明确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双方在工程变更、延期等情况发生时的处理办法。
这些条款的明确,有助于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备案完成后,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妥善保管好备案文件。
这些文件不仅是双方合作的见证,也是日后解决争议的重要依据。
同时,它们还是政府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的重要参考。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在我国,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本文将详细讨论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以及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
一、工程监理合同是否需要备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当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在于加强对工程监理市场的管理,确保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因此,无论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是企业投资项目,在进行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都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备案的相关要求和流程1.备案材料工程监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2)工程监理合同原件和复印件;(3)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4)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证书复印件;(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2.备案流程(1)监理单位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后,应当及时向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3)监理单位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项目监理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不备案的后果如果工程监理合同未进行备案,将可能导致以下后果:(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2)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验收备案证明;(3)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工程监理合同需要进行备案,这是我国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工作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为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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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备案

一、备案概述福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备案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对工程施工监理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确保工程施工监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二、备案范围1.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2. 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监理;3. 建设工程装修、装饰施工监理;4. 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屋面、防水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监理;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等级、业绩等情况。
三、备案程序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备案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3)施工合同;(4)监理合同;(5)施工单位资质证书;(6)监理单位资质证书;(7)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8)其他有关资料。
2. 备案机构收到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备案机构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出具《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备案通知书》。
3.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福建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备案通知书》送达施工、监理单位。
四、备案要求1.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备案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交相关材料;2. 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备案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完成备案手续;3. 备案机构应严格按照备案程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备案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
五、备案作用1.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2. 规范工程施工监理行为,提高监理水平;3. 促进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经营,维护合法权益;4. 加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管,提高监管效能。
总之,福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备案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的重要措施。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高度重视备案工作,严格按照备案要求,确保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津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

天津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天津市作为我国北方重要的经济中心,其工程建设活动日益频繁,工程监理的作用愈发凸显。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管理,提升工程监理服务质量,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并提供了相应的合同备案范本,以指导和规范工程监理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工程监理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之间,就特定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内容、权利义务、费用支付等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
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工程监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 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
2. 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总投资、工期等。
3. 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标准及要求,明确监理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目标。
4. 监理工作的计划和进度安排,包括监理工作的起止时间、主要节点时间等。
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界定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6. 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的处理方式。
7. 违约责任的约定,包括违约的定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等。
8. 争议解决的方式,如协商解决、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
9. 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如保密条款、知识产权的保护、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在使用天津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范本时,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中的内容进行具体化、个性化的调整,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工程监理工作的公开透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定时间内,将工程监理合同报送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进行备案。
备案过程中,相关部门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工程监理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天津市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范本的提供,不仅为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供了标准化的合同文本,也为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网上备案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网上备案是指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具有该项目管理权限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文本的报送、查验和存档的活动。
网上备案的实施旨在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促进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网上备案的前置条件1. 监理单位中标:监理单位需通过招标等方式中标,取得监理业务。
2. 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办理押证:监理单位办理完押证后,方可进行合同备案。
二、网上备案所需材料1. 省工商局印制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 准合同文本:需提交6份,不得使用打印合同。
3.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提交1份。
4. 《中标通知书》: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 《建设工程监理项目班子证书代管登记表》: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 其他有关资料: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交其他相关资料。
三、网上备案流程1. 登录平台:监理单位需登录指定的网上备案平台,如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2. 选择窗口:在网站首页选择网上政府大厅下的【建设管理】窗口。
3. 报送材料:在【建设工程合同信息报送】窗口,上传相关材料,包括《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等。
4. 数字证书办理:在进行网上办事前,需到指定部门办理数字证书,分为个人证书和单位证书。
5. 受理与审批:监理单位提交备案申请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合同进行审批。
6. 发证:合同备案通过后,工作人员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发放给监理单位。
四、网上备案的注意事项1. 备案材料要求真实、完整、有效,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 备案编号可手写,需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经办人需手签字。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标准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
1.3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遵循真实、合法、完整、准确的原则。
二、备案材料2.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1)建设工程合同正本、副本各一份;(2)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开户许可证副本等有效证件;(3)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4)合同双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5)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2.2 材料要求:(1)材料应真实、合法、完整、准确;(2)材料应按照要求装订成册,并标明页码;(3)材料应采用A4纸打印,字迹清楚,不得涂改;(4)材料应加盖合同双方公章;(5)材料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备案程序3.1 监理单位应当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3.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
3.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并向监理单位出具《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3.4 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给施工单位,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四、监督管理4.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2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
4.3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合同及其相关材料,不得泄露合同内容。
五、法律责任5.1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2)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3)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
监理工程师合同需要备案吗

监理工程师合同需要备案吗监理工程师合同需要备案吗?范本解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工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他们负责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的标准和要求顺利完成。
签订一份监理工程师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呢?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监理工程师合同。
监理工程师合同是指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就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合同应当书面形式签订,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我们来探讨一下监理工程师合同是否需要备案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将合同备案。
但是,对于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备案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如果监理工程师合同涉及到上述利益,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备案。
如何判断一份监理工程师合同是否需要备案呢?一般来说,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参考:1. 合同的内容是否涉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2. 合同的履行是否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3. 法律、行政法规是否有明确规定该类合同必须备案。
如果满足以上条件之一,那么这份监理工程师合同就需要进行备案。
具体来说,业主应当将合同提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备案也有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我们来看一下一份典型的监理工程师合同范本。
以下是一个简化版的示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甲方(业主):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监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工程名称及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工程规模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监理范围及职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监理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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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责任人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总工办主任负责监理合同备案全面工作,总工办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主的工作任务相应责任。
责任人为总工办主任、承办人。
三、备案依据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湘建建(2010)109号
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湘建办【2005】261号)
四、备案范围
凡在长沙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了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省、区、县立项的工程到各自的行政部门办理),应到市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备案条件
1、已完成招投标,签订监理委托合同;
2、监理单位资质符合工程要求;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4、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配备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5、建设单位已经按规定额度预付监理费要与现场要求吻合。
六、所需材料:
1、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3、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查验原件留复印件);
4、建设单位已经预付监理费;
5、招投标项目需要提供中标文件(原件);
6、省外监理公司其人员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真实性的文件。
七、备案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到市政务中心质量监督监理合同备案窗口领取《长沙市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
2、建设单位应按备案表要求逐项填写,加盖公章(填写内容应与合同、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文件一致);
3、建设单位将备案表(每单位工程一式叁份)及有关资料,文件提交监理合同备案窗口进行初审;
4、监理合同备案窗口查验资料合格后,将监理人员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待总
工办终审后盖章办结。
八、备案变更程序
1、现场监理人员如有变动,监理公司提交经甲方批准同意的《湖南省监理人员变更单位申请表》,写明变更理由;
2、由负责项目的质监员、监督科室科长现场核实,分管站领导签字同意;
3、监理公司将申请表、更换人员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报至总工办,总工办经“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上网查验资料;
4、总工办将申请总监变更的资料上报市建委市场处审批;
5、总工办将终审合格的盖章办结,将变更监理人员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监管信息平台”。
九、人员撤离,信息注销程序
1、监理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已竣工验收,经建设单位同意;
2、经负责项目的质监员、监督科室科长现场核实,签字确认;
3、监理公司将工程完工,人员撤离申请表等资料报至总工办办结;总工办及时将该合同段工程完工信息和关键岗位人员撤离信息录入“长沙市质量监督站办公系统”与“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
十、工作时限
符合要求,及时办理
十一、监督检查
1、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每个办事环节经办人都要签名,站内全程记录办理过程并归档保存。
2、总工室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站领导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5、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审批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对申报事项不进行受理的;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批准的;3、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决定的;4、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7其它过错行为的;
(二)责任主体认定
审批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集体讨论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4、行政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站纪检监察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办事流程图1、备案办理程序
2、备案变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