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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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预借款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范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需要进行个人预借款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等。

第三条个人预借款指单位向员工提供的一定额度的预算支持,由员工用于单位相关业务支出。

第四条个人预借款应当合理用于单位的业务经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

第五条个人预借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用款、专人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预借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确保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及合理性。

第七条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个人预借款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章个人预借款申请第十一条预借款申请人应当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预借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应当明确预借款的金额、用途、预计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表应当附有必要的业务证明文件,包括出差计划、会议通知、报销单等。

第十四条预借款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预借款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将预借款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预借款申请被拒绝的,财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预借款申请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的审批流程分为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每一级审批应当由不同的审批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一级审批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批准或拒绝。

第二十条二级审批人员应当对已经通过一级审批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批不通过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个人预借款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预借款应当专人专用,不得挪用他人借款。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满足个人贷款市场需求,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的各类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有关制度文件,结合我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本综合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是指我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社会自然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具体包括汽车、留学、助学、耐用消费品等一切具有合理用途,并能由借款人提供真实消费证明的消费品或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经办的除个人按揭住房贷款业务之外的所有个人综合消费贷款业务。

各经办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时,需参照已下发的文件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经办行、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物/质押物原则上均应在同一行政区域内。

本办法所称保险人、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均指我行认可的指定单位。

第五条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以及贷款安全性、流通性、效益性的原则。

严格执行各类个人消费类贷款产品的准入标准,强化对个人消费类贷款的用途管理,禁止贷款资金进入国家明令禁止的领域。

第二章借款条件、用途及授信管理方式第六条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为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60周岁(含)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二)具有各经办行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并在当地有固定住所;(三)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整体信用状况和资产实力较好,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愿意并能够提供我行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保证,采取保证担保的,其保证人应为我行认可的具有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具备明确的消费意向,并已签署正式购销合同或协议;(六)在我行开立借记卡或具有结算功能的储蓄存折,并同意授权经办行从约定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及应由借款人承担的相关费用;(七)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显示近一年内贷款或贷记卡逾期持续天数超过90天(含),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6次(含)- 2 -的,各经办行不得发放任何个人消费类贷款;如有其他不良记录,视具体情况严格审批;(八)对满足条件的客户可发放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具体根据我行相关产品规定执行;(九)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公布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颁布时间:2010-02-12 15:42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二○一○年二月十二日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借款及财务费用报销管理办法(1)

个人借款及财务费用报销管理办法(1)

个人借款及财务费用报销管理办法(1)个人借款及财务费用报销管理办法(1)现金支取暂行管理办法总则为了规范公司的现金管理制度,提高财务部门的工作效率,以适应公司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1、员工工资发放2、周转金、备用金、出差费用借款3、各类费用报销第一部分收款账户1、公司员工的工资卡(个人银行卡)暂时作为现金支付的收款账户,持卡人须妥善保管银行卡和密码,不得转借他人。

2、个人工资卡如有丢失,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部和开户银行申请止付冻结。

3、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备用金借款、差旅费借款、各类费用报销统一通过银行个人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小额支付(1000元以下)可直接付现金。

4、随着业务调整,如有必要公司为有需要的业务人员办理公务--——————-—----—--————-—--———----—---—-—-——--—-———--——卡作为收付款账户。

第二部分工资支付1、公司新入职的员工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长安银行莲湖区支行办理个人银行储蓄卡,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留存财务.特殊情况由部门经理申请、总经理审批后,财务人员方可代办.2、员工工资由财务部通过银行转账至个人银行卡.3、公司员工收到银行收款通知后如对金额有疑义,由部门经理凭有效凭据到财务部咨询、核实,财务部不接受个人无依据口头咨询.第三部分个人借款1、因业务需要申请借款,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经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核签字后到财务部办理借款。

2、外地项目部借款由部门经理代借,财务部支付指定负责人工资卡.3、业务办理完后一周内,及时到财务部办理费用报销,结清借款。

4、短期借款或简单、金额较小(1000元以下)的业务,原则上公司————--———-—-----——--——--——---——---——-—————--———-—--—-不予借款,业务办理完毕及时报销.第四部分费用报销1、费用报销包括代公司零星采购部分和个人费用报销部分。

2、费用报销所需支付的现金统一通过个人银行卡转账支付(1000元以下,公司员工可现金支付).3、报销人须在报销凭证上注明本人的户名、卡号、开户行名称.4、每周三、周五为报销费用日期,费用单据签字手续完成后,财务部转账或付现给经办人或收款单位。

员工私人借款管理办法

员工私人借款管理办法

员工私人借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个人借款,依据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工个人借款坚持“前不清后不借”原则,费用超预算单位不予办理借款。

第四条公司财务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制定职工个人借款管理办法;(二)负责检查职工个人借款日常管理及清收情况;(三)负责审批公旅费借款。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批工伤或患职业病人员医疗费用、外地就医差旅费用等借款。

第六条公司工会负责审批重大疾病借款及还款协议。

第七条公司所属各单位主要职责:(一)负责审核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的真实性、合理性;(二)负责审核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的手续是否完整,是否履行正确的审批程序;(三)负责清收本单位职工个人借款。

第八条公司机关因工伤、重大疾病借款,应根据借款金额,履行以下相应审核审批程序:(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核审批。

(二)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1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三)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四)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公司费用主管部门、财务处、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并上报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公司机关员工其他借款,应根据借款金额,履行以下相应审核审批程序:(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审核审批。

(二)单笔金额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公司主管经理审核审批。

(三)单笔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公司主管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审核审批。

(四)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报本部门主管领导、财务处、公司主管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总经理审核审批。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员工个人借款行为,维护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借款是指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行为。

个人借款需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个人借款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企业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或其他违法用途。

第四条个人借款应当按时还款,不得擅自拖欠或逾期还款。

第五条个人借款金额应在企业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个人借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不得虚假申报。

第七条个人借款需提供担保或抵押等形式的资产保障,确保借款安全。

第八条个人借款需签订借款协议,并遵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个人借款需定期向企业财务部门报告贷款进展情况,确保透明化管理。

第十条个人借款的利息和费用应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对于恶意逃废债款的员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个人借款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借款、扣发工资等。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借款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应当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或依赖借款生活。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若存在虚假抵债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关事宜解释权属企业财务部门。

以上为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望员工们共同遵守,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管理办法

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管理办法

宁波先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文件先锋制造字[2011] 号签发人: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人借款及预付款的管理,减少因此引起的资金占用成本或呆、坏帐损失,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借款分为因公借款和因私借款两种。

第三条预付款分为资产采购预付和费用预付两类。

第四条所有个人借款及预付款须合理、合法,其财务事项的审批根据本公司《分权手册》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事业部所属各部门及国内营销公司、海外营销公司、产品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个人借款第六条因公借款1、因公借款:是指为办公事而需发生的借款,包括因公出差、承办各种活动、参加培训及其他因公事而发生的所有借款。

2、借款须按专项申请或报告预算审核确定的金额办理。

所有借款都必须详细列明预算明细,不允许模糊超大额借支;承办大型活动、临时国外出差、中长期培训等大额专项费用借款应提供经批准的书面申请及费用预算明细,所有手续齐备后方可办理借款。

3、严格执行“专款专借、及时报账;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管理原则。

旧款未能还清且无正当理由的,财务管理中心一律不予借款。

4、主任级以下员工办理任何借支,若借款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由所在中心负责人作为借款担保人,同时在经办人处签字,承担最终还款义务。

5、不允许代人借款,所有借款都需借款人经办,经办人必须根据有关申请或报告填制统一的“借款申请单”,并注明还款日期和还款方式。

财务人员将审核后的“还款日期”备查登记,做为超期处罚的依据。

6、所有临时因公借款必须在该项费用发生或活动结束后一个星期内凭发票、合同文件等合理有效凭据一次报销冲帐,多退少补,并结清该项借款。

冲帐部分若小于本次借支款,则必须在报销时以现金补足结清借款,不允许挂帐或挪作它用,一般规定当月借款当月结清,特殊情况除外,如月底借款可到下月再还,超期未还,从工资中扣还,同时给予一定的处罚,罚款连同还款额一并从工资中扣除。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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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个人借款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各控股公司个人借款管理,保证对个人借款进行有效控制和及时清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集团颁布的《XX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指引》等制度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XX集团所属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下称各公司)。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个人借款是指各公司在职员工因业务用途需要暂借的各种临时性借款,包括:差旅费借款、备用金借款、零星采购借款和其他零星借款。

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个人借款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个人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个人借款审批
第六条一般个人借款审批权限(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下,不含50,000元):(一)一般人员借款:由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二)部门经理借款:由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三)副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负责人借款:由总经理审批。

(五)总经理借款:由财务负责人加签。

第七条大额个人借款审批(本条仅指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对于一次性个人借款或累计个人借款余额达到50,000元或以上的,其借款在经下属公司部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及事业部总经理审批后,须上报集团
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第八条对于大额个人借款实行集体审批,主要在于防范贪污、侵占、挪用等行为。

第九条审批人应当根据以上个人借款批签权限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第三章个人借款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借款,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发生借款的,应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及以上人员批准,并由批准人提供担保才能办理借款:(一)借款超过清款(指报帐和还款)期限,还没结清的;(二)借款金额超过核定限额(指核定备用金)的;(三)试用期未满者。

第十一条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个人借款业务:(一)个人借款申请:需要发生个人借款时,借款人应先向审批人提交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报帐时间和归款期限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

(二)个人借款审批:审批人应根据其审批权限对个人借款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个人借款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个人借款支付:出纳人员对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予以支付;对于不符合审批手续的个人借款(包括越权审批、审批手续不齐及单据填写错误等)应拒绝办理,并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

第十二条备用金管理:(一)备用金的核定:1、由使用人申请,部门经理拟订,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

2、备用金的申请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请人一个月工资额;因特殊需要,申请额超过一个月工资额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具体程序同第八、九条。

(二)备用金管理:申请人因工作岗位改变,不再需要备用金的,或离职、辞退,应由财务部门负责及时结清备用金。

第十三条各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借款的报帐、清欠管理。

(一)对于差旅费借款,借款人应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到财务部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

(二)对于
领用备用金的,使用人应定期到财务部报销,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三)对于零星采购借款,借款人应在采购完毕5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四)对于其他零星借款,借款人应在借款后一个月内或业务办理完毕5天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或还款手续。

(五)超过借款期限没有报销(或还清)的,财务部门应从借款人当月及以后月份工资中扣除。

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人管理个人借款,定期核对,及时清收。

如超过借款期限没有还清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离职人员应在离职前结清个人借款余额。

各公司人事部应及时将人员离职资料送财务部,以便于财务部及时清理离职人员个人借款。

财务部在收到人事部将来人员离职资料时,应及时查清离职人员是否还有个人借款未结清,如有,则需从离职人员工资、补贴、报销等个人收入中扣除,仍不够的,应要求离职人员交纳现金冲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公司应当对个人借款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各公司应认真对待与配合好集团财务部、审计部的不定期抽查。

第十七条个人借款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个人借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个人借款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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