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借款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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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管理规定

借款管理规定

借款管理规定为规范借款管理,减少资金不合理占用,规避借款坏账损失风险,特制订本规定。

借款按性质和用途不同分为:员工因私借款、员工因公借款、员工备用周转金借款、外部个人借款、内部单位借款。

具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员工因私借款:1.正常上班员工因私借款:借款规定:原则上不对个人借款,如确有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出具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审核,由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后借支,且借款额不应超过当月(未发放月)应得工资额。

借款管理:员工个人私用借款在工资发放时予以扣除。

对于因相关责任人工作疏忽,造成借款人的借款无法收回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该损失。

2.在职正常上班员工非正常借款:借款规定:在职正常上班员工因受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需从公司暂借款项,经公司确认可以借支的。

借款管理:员工因工伤或其它突发事件借款,借款时如款项受用员工不能亲自开具借条单的,可由公司指定的业务处理责任人暂借,待该款项受用员工有能力书写时,按其实际受用公司款额,自行开具借款单交由公司指定业务处理责任人撤换借条。

员工因工伤而发生的住院费用,其医药费报销单原则上由员工本人转交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处理,按工伤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赔付款拨付至公司财务账户,财务部收到相应拨付单并确认无误时,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受工伤员工本人到财务部办理原借款清算手续,如受工伤员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并且超过拨款期1个月的,财务部将其借条入账处理,对超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拨付款额的借款部分按公司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第二条、员工因公借款:借款规定:对于因公借款的,参照《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中的标准,在OA审批流程中列明预计金额、用途,填写借款单,经公司相关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支手续。

如董事长、总经理外出不在公司的,经董事长、总经理口头批准,由财务部负责人签批后付款,但借款单应由出纳员在董事长、总经理返回公司后及时履行补签字手续。

借款管理:1.员工因公借款应专款专用,严禁公款私用,无论业务是否完成,业务经办人均应在返回公司5个工作日内,凭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经签批后,冲抵借款单或返还现金:报销单不足冲借款单的,要补交现金;超出借款单的部分由出纳员支付现金;实际业务未使用或暂不需用的借款,当事人应如数清偿原借款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2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4年第3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贷款人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根据风险管理实际需要,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

第九条个人贷款利率应当遵循利率市场化原则,由借贷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第十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二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

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预借款管理,加强资金使用监管,防范风险,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需要进行个人预借款行为的人员,包括领导干部、职工等。

第三条个人预借款指单位向员工提供的一定额度的预算支持,由员工用于单位相关业务支出。

第四条个人预借款应当合理用于单位的业务经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报销。

第五条个人预借款管理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审慎用款、专人专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个人预借款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信息公开与监督,确保资源使用的透明度及合理性。

第七条上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个人预借款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预借款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单位财务部门。

第二章个人预借款申请第十一条预借款申请人应当向单位财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个人预借款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应当明确预借款的金额、用途、预计使用时间等相关信息,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申请表应当附有必要的业务证明文件,包括出差计划、会议通知、报销单等。

第十四条预借款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预借款申请,应当及时办理,并将预借款金额转入申请人指定账户。

第十六条预借款申请被拒绝的,财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预借款申请应当按照单位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申请的审批流程分为一级审批和二级审批,每一级审批应当由不同的审批人员进行。

第十九条一级审批人员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批准或拒绝。

第二十条二级审批人员应当对已经通过一级审批的申请进行再次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审批不通过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章个人预借款管理第二十二条个人预借款应当专人专用,不得挪用他人借款。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

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企业内部员工个人借款行为,维护企业财务安全和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借款是指企业员工向企业借款的行为。

个人借款需经企业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条个人借款的使用范围应符合企业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或其他违法用途。

第四条个人借款应当按时还款,不得擅自拖欠或逾期还款。

第五条个人借款金额应在企业规定范围内,不得超过规定额度。

第六条个人借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借款用途,不得虚假申报。

第七条个人借款需提供担保或抵押等形式的资产保障,确保借款安全。

第八条个人借款需签订借款协议,并遵守协议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九条个人借款需定期向企业财务部门报告贷款进展情况,确保透明化管理。

第十条个人借款的利息和费用应按照企业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第十一条对于恶意逃废债款的员工,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追索。

第十二条个人借款若存在违规行为,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借款、扣发工资等。

第十三条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对个人借款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需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应当合理利用,不得滥用或依赖借款生活。

第十六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七条企业员工个人借款若存在虚假抵债等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有关事宜解释权属企业财务部门。

以上为财务制度个人借款有关规定,望员工们共同遵守,确保企业的财务安全和稳定。

个贷监督管理规定(3篇)

个贷监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贷款市场秩序,加强个人贷款监督管理,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稳健的原则,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第四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五条本规定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第六条银行开展个人贷款业务,应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范围、贷款条件、贷款程序、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业务审批流程,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审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

第九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发放、支付、使用、回收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分类和评估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银行应加强对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相关信息。

第三章个人贷款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对借款人信用风险的评估,包括借款人的收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健全贷款担保制度,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确保贷款安全。

第十五条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用途的监控,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六条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贷款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

第十七条银行应定期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贷款政策。

第四章个人贷款业务监督检查第十八条银保监会负责对银行个人贷款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银行遵守本规定。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附件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个人贷款业务,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本行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业务部门职责一、负责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开发适合本行客户的个人贷款产品;二、负责客户的营销及维护;三、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四、负责收集个人贷款业务需要的材料,并核实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五、根据借款人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的综合资信情况,出具贷款金额和期限的意见;六、作为风险防控第一道防线,负责进行贷后管理及逾期催收;七、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对个人贷款业务进行调查审批。

第五条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制订和修订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并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二、负责评估借款人的风险状况和负债状况,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修订、完善;三、负责对业务部门提交的个人贷款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审批。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一、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行内定价标准及流程,审定产品的利率定价;二、法律合规部负责相关个人贷款产品和制度、合作协议、借款合同等进行法律合规审查;三、客服中心负责提供产品的咨询、意见、建议和投诉等客户服务;四、信息科技部负责提供新产品需要的科技资源,配合提供业务及风险管理部门日常监控中的报表数据,负责维护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及网络安全;五、风险管理部负责参与产品的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政策、偏好、限额等风险意见;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六、风险管理部及授信审批部负责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资产质量表现,对贷款风控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风险政策及风险策略,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行为,维护单位财务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内部个人向单位借款行为。

第三条机关单位个人借款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资金使用合法、合理、安全。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借款审批机制和资金监管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五条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资金统一用于工作、生活或其他合法用途,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章机关单位个人借款程序第六条机关单位个人借款应当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批,并依据具体情况确定借款额度和期限。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应当向单位提供真实的借款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借款用途等。

第八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借款人身份,收入情况,借款用途等,并制定借款合同。

第九条借款审批通过后,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并做好相应记录和备份。

第十条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还款应当提前向单位财务部门申请。

第十一条借款人违约或擅自挪用借款资金的,单位财务部门有权要求返还全部借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机关单位个人借款监督第十二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领导应当对借款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借款行为合法合规,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建立借款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借款记录和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借款情况,并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机关单位财务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财务制度制定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关单位个人借款行为,保证单位资金安全,维护单位金融秩序,促进单位财务管理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保障贷款资金安全,提高贷款使用效率,促进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个人经营贷款,是指银行向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或租赁生产经营所需的物资、设备、原材料、支付工资、税费等经营活动的贷款。

第三条个人经营贷款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坚持审慎经营,防范信贷风险。

第四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二)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的经营计划和良好的商业信誉;(三)贷款用途明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四)贷款申请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申请个人经营贷款:(一)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来源的;(二)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三)贷款用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的;(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五)银行规定的其他不得贷款的情形。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七条个人经营贷款的额度根据借款人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额度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控制原则确定。

第八条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九条个人经营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和银行风险定价原则确定,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第四章贷款申请和审批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经营贷款,应当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一)贷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经营许可证;(四)经营计划书;(五)贷款用途证明;(六)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报告;(七)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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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和预付款项的后续管理,做到及时对账、及时清理,降低财务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台账管理
第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按个人建立《个人往来台账》,对个人借款、领用支票、预付货款进行登记。

第三条业务经手人在领用支票、办理借款和预付款项时,财务出纳员根据所办事务进行登记,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并如实填写预计报销日期。

第四条制单人员制作凭证后,将凭证号及对方科目登记到个人台账“科目及凭证号”栏目内。

第五条业务经手人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一周内,及时将报销手续交到财务部出纳员处,财务部出纳员签字注销。

第三章对账管理
第六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周清查一次个人台账,对超过预计报销日期仍未报销的业务,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

第七条业务经手人在接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内,及时到财务办理报销手续,或说明迟报理由,变更预计报销时间,经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审核后传递到财务部出纳员处。

第八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或未说明理由的,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再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报函(二)”报送所在部门部长,督促业务经手人必须报账。

第九条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一周后,业务经手人仍未向财务提供报销手续,财务部出纳员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最后一次提醒业务经手人及时报账,并将“催
报函(三)”报送所在部门部长。

第十条业务经手人在收到《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一周内,仍不能办理报销手续,财务部有权建议从其当月工资里扣除,但一次扣除后不得使本人工资实发数少于800元,财务部将“催报函(三)”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在扣除业务经手人员工资后,业务经手人办理了报销手续,财务部应将工资扣除部分及时返还业务经手人。

第十二条财务部出纳员每年12月31日向业务经手人发个人欠款对账单,经业务经手人签字确认后作为会计档案留存。

第四章转帐管理
第十三条业务经手人调整工作岗位或办理离职时,须将其未结的借款、支票和预付款项结清,财务部方可签字确认同意其离职或办理换岗手续。

第十四条业务经手人在办理离职或换岗时,若不能将其未结的借款、支票和预付款项结清,须提供工作交接表,经转交人、接手人、所在部门部长签字后提供到财务部,财务部据此变更台账,办妥手续后签字同意其离职或换岗。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个人往来台账》、《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一)》、《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二)》、《个人欠款和未结预收款催报函(三)》格式附后。

第十六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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