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8.11•【文号】国土资发[2009]106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促进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依法纠正和遏制违法违规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等行为,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城市建设用地审批和土地征收实施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增强主动工作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对国务院批准的2007、2008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凡未上报或审核同意实施方案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城市人民政府尽快编制和上报实施方案,并尽快向省(区、市)人民政府汇报,在9月底前完成审核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的指导,督促各地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的跟踪管理和督促。
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自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实施方案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该部分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失效,并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二、切实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各地要按照《关于在保增长保红线行动中加快处理批而未用土地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的部署,在全面清理、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及时制订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土地的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并认真抓好落实。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批后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帮助市、县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07•【字号】•【施行日期】2015.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改变土地用途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政办电〔2015〕108号)精神,切实做好省政府调整下放改变土地用途审批事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申请改变土地用途范围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批准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理由充分、尚未供地的前提下,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一年后两年内提出,或者批文已超过两年但已经用地或完成征地的,可申请改变土地用途。
申请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违反限制类和禁止类供地政策,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等民生类建设用地用途(有规定的除外)。
二、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报件资料(报件资料目录见附件1);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对报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后,下达批复文件。
涉及需要补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后,再办理批复手续。
三、改变土地用途批后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因城乡规划或产业布局调整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及时组织资料报批,不得弄虚作假或越权审批;要严格按照批准后的用途组织供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供地。
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强化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检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越权批地责任;对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件材料目录2.改变土地用途审批呈报表附件1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报件材料目录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请示(向市政府请示)。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等1 1则

中央一号文件: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 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 不改变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严查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探索国有林区改革。
加快推进牧区草原承包工作,启动牧区草原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
文件要求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有提高、长远生计有保障。
加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尽快出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完善征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地补偿办法,合理确定补偿标准,严格征地程序,约束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征地行为,补偿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和实施征地。
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保障农户宅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基地使用权。
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度。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
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
文件要求完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善主产区利益补偿、耕地保护补偿、生态补偿办法,加结合农田基本建设,鼓励农民采取互利互换方式,解决快让农业获得合理利润、让主产区财力逐步达到全国或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
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全省平均水平。
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产能力。
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
文件强调落实和完(林地、草原)准入和监管制度。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力度推进高标准农田建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设。
及时足额计提并管好用好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的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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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
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为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坚决遏制并依法纠正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的统一管理。
我国人多地少,为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
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没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不依法经过批准改变土地用途都是违法行为。
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试验和探索,都不能违反国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既要加强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点加强土地用途管制。
二、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当前一些地方在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过程中,擅自扩大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围,违法提供建设用地的问题比较严重。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展开全文2016年6月的一篇旧文,原载于《中国国土资源报》、“土地观察”和“国土资源法治”公众号,有改动。
违法占地是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原《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新《土地管理法》第77条修改未果,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77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和地上违建处置各方没有异议,但对于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建设该如何处置,各方理解差异很大,本文对此进行具体分析和辨析。
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建该如何处置?——《土地管理法》第77条辨析岳晓武李江涛违法占地是当前最为普遍的一种违法用地行为。
对违法占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77条明确了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等处罚措施。
但长久以来,由于相关法律条款自身的表述不够严谨和完整,对其的理解也各有差异,在具体适用方面缺乏权威的指引,在对违法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置方面,往往按照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处罚标准,予以拆除或没收。
2014年颁布实施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第77条的规定进行了细化明确。
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区分占用不同地类,明确了相应的处罚要求:“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转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1准确把握《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内涵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建设用地(3篇)

第1篇建设用地是指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
建设用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因此,我国对建设用地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以下将从我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建设用地进行详细阐述。
一、土地管理法中的建设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重要内容:1.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 单位、个人依法使用土地,享有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
2. 建设用地审批- 国家对建设用地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 下列建设用地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建设占用土地十亩以上的;- 建设占用土地超过一百亩,其中占用耕地超过三十亩的;- 建设占用土地超过二百亩的。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并提交有关材料。
3. 土地征收和补偿-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 土地用途管制-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 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二、城乡规划法中的建设用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的基本法律,对建设用地规划与审批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其中部分重要内容:1. 城乡规划编制- 城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 城乡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交通、水利、环保等方面的内容。
2. 建设用地规划审批- 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前,应当依法编制建设项目用地规划。
-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权。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

关于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二○○七年四月一日)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项目开发建设中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任何建设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土地,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
二、未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土地使用者发放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或手续,不得对变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工程进行验收。
三、根据国家、省关于国有经营性用地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原出让土地使用者提出的下列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不予批准:(一)将其他用途土地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的(包括将单位、企业自有住宅用地改变为商品房开发用地的);(二)将商业用地改变为住宅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三)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或商住综合用地的。
市、县(市)人民政府为实施城市规划部分调整宗地或片区的土地用途,将商业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或将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住综合用地的,原出让土地使用者可依据本意见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或原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但应当实行有偿使用的土地使用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符合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向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提高土地容积率,并按照本意见的规定补交土地差价和其他税费。
其中,以出让方式取得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土地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

《土地性质变更问题》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岀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木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二、实务提点2•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土地用途一旦确定,不可擅自改变。
否则,出让方可解除合同;一旦出让方解除合同,受让方不但会因此而丧失土地使用权,而且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土地用途确定后,虽不可擅自改变,但可依法改变。
只要依法改变,就可避免法律风险。
3.土地用途变更的程序:(1)申请变更;(2)出让方及规划部门同意变更并报政府批准;(3)出让合同重签或变更;(4)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4.若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后的法律处理:出让方享有出让合同解除权,一旦出让方行使出让合同解除权,岀让合同一经解除,贝IJ:出让方返还土地出让金;受让方丧失土地使用权,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可视情况主张土地开发建设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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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北京消息现在,不少城市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追求时尚,相互攀比,不切实际地建设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主题公园,有的甚至以建大学城和高尔夫球场为名,大搞房地产开发……按照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建设用地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生活案例]
在湖南省某县修建的一个36洞,规划用地3100多亩的高尔夫球场,其中第一块的860多亩地,是在1998年就征用修建邮电职工疗养院转批而来的。
2003年、2004年两次扩充的780多亩和510多亩土地一直没有得到批复。
为了满足3100多亩用地计划,这个高尔夫球场和当地的村组签订协议,以低廉的价钱租赁农民用地。
当地农民的土地被高尔夫球场租赁后,平均每个村民一年只能得到700元左右的收入,每人每天的生活费只有2元钱,许多农民只好到外面打工以维持生计。
[草案摘录]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该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商业用地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国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禁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出让土地。
[记者点评]
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以地生财”,几乎一切征地项目都“搭乘”公共利益,随意“出让、批租”国有土地;房产商打着兴办教育、城市绿化等名义,用较低的价格从政府手中获得土地大搞开发等,让不少地方出现了大学城随处可见别墅、度假村、美食街,高尔夫球场竞相兴建等“怪现象”。
草案明确规定了建设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等,严格控制和规范了建设用地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圈地热”等类似现象的发生。
但还需要加强建设用地审查关,把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名义下的不切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项目清除出去,让越来越少的土地资源更多地用于公益建设。
新华社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