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主体1-1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意义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换言之,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一)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当社会关系被民法调整时,便形成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这种权利和义务又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从而形成了约束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它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具体法律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他指抽象的表明国家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只有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
如甲乙结婚的事实,才能确立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讲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转化为民事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
民事权利的实现、民事义务的履行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保障的。
这种具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
综上所述,民事法律规范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原因,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结果。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平等性质,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大量的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虽是国家制定的,反映国家的遗志,但民事法律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大都是在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也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民事法律关系有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人身权法律关系、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及继承权法律关系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监护权的内容
• (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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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关系的终止
• 1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 系自然终止。
• 2 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病人痊愈,法院作出撤销其 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 (二)住所:《民法通则》第十五条,《司法解释》第九 条
• (三)户籍和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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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
•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 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 失踪人的法律制度。是人民在法律上推定方式确认自 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失踪人财产无人管理,所负担 的义务得不到履行的不正常状态,从而维护自然人的 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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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事务的执行
• 合伙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是合伙人共同管理、共同经营。 •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合伙企业中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 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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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内部的损益分配
• 通常情况下,各合伙人应按其在合伙中出资份额的比例分 享赢利和分担亏损;在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约定的办法进 行分配。
• (二) 以法人成立的基础为标准,可以把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 (三) 以法人的设立目的为标准,可将私法人区分为公益法人和营利法人 • (四) 在《民法通则》中,法人被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
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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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由设立主义 • 2 特许设立主义 • 3 许可设立主义 • 4 准则设立主义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
(1)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律 关系。 (2)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主体:王某与李某 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
王某的权利:取得合同约定的加工物; 义务:则为支付加工费用;
李某的权利:获得加工费; 义务:提供符合要求的节日彩灯。
客体:双方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加工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2.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 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关系, 而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 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人身关 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即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民事 权利,或者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 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 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 国家禁止不履行民事义务和对他人民事权利的 侵犯。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
的分类。 ➢ 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1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 必要条件。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非法人组织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2)划分意义 ①权利的内容不同; ②是否可以转让不同; ③保护方式不同。对财产权的保
护方式主要是经济补偿,对人身 权的保护方式则可以是除经济补 偿外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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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标准:民事权利的作用
①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 体享受一定利益且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等]
(2)划分意义
可确定义务主体的范围及其所承担的义 务的性质(作为或不作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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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权利与从权利 (1)标准:依权利的依存关系 ①主权利: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
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债权等] ②从权利:指不能独立存在而从属于主
权利的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 为从权利。
b.延期性抗辨权:是仅能使对方的请求权 在一定期限内不能行使,故又称为一时性 抗辨权。如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辨权、 先诉抗辨权(383)等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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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关于民事权利的表述哪一个是错 误的?( )
A.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 B.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 C.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 D.支配权不存在对应义务
2.行为: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活动以及 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活动。它通常有 “给”“做”“供”三种形式。“给”是 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做”是为他人 制作一尚不存在的物;“供”是为他人提 供某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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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智力成果:人类运用脑力劳动创造的 精神财富。
4.人身利益:是精神利益在民法上的用 语,是指民事主体因享有人身权而得到 的心理上、生理上、生产经营上以及从 事民事活动等方面不可缺少的切身利益
体的土地若干亩 B.张某自家采摘的苹果腐烂变质 C.月圆月缺,潮起潮落 D.李某对自己儿子不赡养自己的行为予以
民事主体制度.doc

民事主体制度【管理制度】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类个体,是与法人相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unjs--华丽丽的分割线------------------简介编辑民事主体,即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我国法律,包括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个别情形下的国家(如国家成为无主财产的所有人)。
[1]解释民事主体在有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学说上称为权利主体。
传统民法认为:“民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其本质的含义就是能够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它是一个发展演变的概念,“是由社会经济发展决定的”。
根据民法的发展史,民事主体经历了从一元主体到二元主体的演变过程。
罗马法确立了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罗马法没有权利能力的概念,而是采用人格的概念,根据一定的标准从生物人中选择一部分自然人,赋予其法律人格。
罗马法上没有关于法人的规定,将合伙作为一种合意契约处理,“两人以上相互承担义务将物品或劳作集中在一起,以实现某一合法且共同利益的目的,这种合伙的意愿被称为合伙意愿”。
到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适应进入垄断阶段的资本主义的发展需要,正式确定了法人制度,明确了法人的民事主体地位,打破了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一元结构。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其他。
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
1、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 关系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现象。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点
1)客观性 2)法律性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 –
1、民事权利行使的界定:权利主体为实现民事权 利的内容而实施一定的行为。 2、方式:事实方式和法律方式
四、民事权利的保护
– –
1、私力救济 2、公力救济
第五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
–
1、民事义务的概念: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人为满足 他人的利益需要必须为一定行为或部位一定行为的 拘束。 2、民事义务的分类
–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包括主体、客体、内容 要素。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民 事法律关系课题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权 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包括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3、民事法律事实
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根据与人的意志是否有关分为事件和行为。
– – – –
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人的行为:是指与人的意识有关,直接体现人 的意志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种类 1)事实行为:是指不易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但却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民事行为:是指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 民事行为。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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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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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①宣告失踪 ⅰ宣告失踪的含义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 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 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 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 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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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ⅲ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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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ⅱ宣告失踪的条件
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
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 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 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 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 定。
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 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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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 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 的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中,马某某因意外事故(水灾)失踪3年,符 合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这一 条件,其妻丁某某又是第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丁 某某向人民法院提出马某某死亡的申请,是符合法 律规定的条件的;马某某的姐姐不同意宣告死亡, 而只同意宣告失踪是无法对抗丁某某提出的死亡申 请的,因为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 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 死亡。况且根据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法定顺 序,丁某某属于第一顺序,而马某某的姐姐属于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

民事法律关系百科1. 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通过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来实现。
2. 特点2.1 平等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各方主体的平等地位,各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2 自由性民事法律关系强调自由意志的发表和约束力。
各方主体可以自主选择参与民事法律行为,并根据自愿原则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3 因果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变化与行为的因果关系密切相关。
行为的违约或不当行使权利都可能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产生法律后果。
2.4 独立性民事法律关系是相对独立的,与其他法律关系和社会关系有所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由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关系、继承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组成。
3. 主体3.1 自然人自然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个体。
自然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有权选择和参与各种法律行为。
3.2 法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拥有法律人格并享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组织机构。
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与自然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3.3 其他主体除了自然人和法人,还有其他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如非法人组织、事务所、社团组织等。
这些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4. 类型4.1 合同关系合同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类型之一。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协议,通过合同关系双方就某种内容达成一致,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4.2 侵权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个重要类型。
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就会产生侵权责任关系。
4.3 继承关系继承关系是指一方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获得财产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继承关系的产生和发展受到法律的规制和限制。
4.4 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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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 一、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 • (1)自然人失踪的事实 • (2)利害关人的申请 •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 二、宣告失踪的效力 • 自然人被宣告着失踪以后其效力是对其财产的管理和财产义务的履行。 • 1.失踪的财产管理 • 2.失踪人的义务履行 • 三、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自然人
目录
1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自然人的住所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3 4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自然人与法人相对应,自然人的概念与公民概念相比,更加彰 显民事主体特征。
•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 事义务的资格。 • 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九条前段规定:“公民从出 生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胎儿从出生时即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出生后瞬间死亡的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胎儿利益的保护:对于胎儿利益的保护,主要有两种法例。 • 第一种为概括保护主义,即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视为已出 生。第二种为列举保护主义,即对于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已出生。
• 除了对胎儿继承时特留份利益的保护外,还存在对胎儿健康生存 利益的保护问题,对此问题,我国法律暂无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依《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 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③无民事行为能力 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又称有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第一款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自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11条第二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 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
• 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 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一)、行为能力与意思能力 (二)、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 《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 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责任能力,无行为 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责任能力。 行为能力与责任能力的关系(三种说法)
⒋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⒌指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 ⒍有关组织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变更 ㈡.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⒈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是: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 属 ⒉有关组织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⒊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规定,当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精神病人的所 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从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
监护
• 监护的概念与设立监护的目的 ㈠.监护的概念 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 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 ,称为被监护人。 ㈡.监护与亲权 《民法通则》仅设监护制度,父母为法定监护人。 ㈢.监护设置的目的 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 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自然人死后名誉的保护
• 1940年,吉文贞以“荷花女”之艺名参加天津“庆云”戏院成立 的“兄弟剧团”演出,从此便以“荷花女”之艺名在天津红极一 时。 小说《荷花女》的作者在翻阅解放前天津地区的旧报刊收集 资料时,看到了有关荷花女的一些报道,即拟以其为主人公写小 说。 该小说使用了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原告陈秀琴在小说 中被称为陈氏。小说中虚构了吉文贞从17岁到19岁病逝的两年间 ,先后同许扬、小麒麟、于人杰三人恋爱、商谈婚姻,并三次接 受对方聘礼之事。其中说于人杰已婚,吉文贞“百分之百地愿意 ”做于人杰的妾。小说还虚构了吉文贞先后被当时天津帮会头头 、大恶霸袁文会和刘广奸污而忍气吞声、不予抗争的情节。小说 在最后影射吉文贞系患性病打错针致死。
• 同时,该小说虚构了原告陈秀琴同意女儿做于人杰的妾和接收于 家聘礼的情节。 小说完稿后,未征求原告等人的意见,作者即投 稿于《今晚报》社。《今晚报》自1987年4月18日开始在副刊上 连载该小说,每日登出一篇,截至同年6月12日刊登完毕,共计连 载56篇。刊登中并加了插图。 小说连载过程中,原告陈秀琴及其 亲属以小说插图及虚构的情节有损吉文贞的名誉为理由,先后两 次到《今晚报》社要求停载。《今晚报》社对此表示,若吉文贞 的亲属写批驳小说的文章,可予刊登;同时以报纸要对读者负责 为理由,将小说题图修改后,继续连载。 要求停载未果后,原告 于1987年6月向法院起诉,认为小说作者未经原告同意在其创作发 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荷 花女和原告的名誉。
•《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 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依《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 任。 •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㈠.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㈡.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 ㈢.监护人丧失了行为能力 ㈣.监护人辞去监护 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①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 ②被判处 刑罚的人、失踪人 ③破产人 ④外国人 ⑤法人 •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的主要职责有: 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㈡.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㈢.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㈣.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㈤.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㈥.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㈦.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死者名誉受到损 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规定,严重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 名誉,荣誉,隐私,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思考:死者是否有名誉权?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据《新京报》2005年3月12日报道,北京一位年仅14岁的女学生被
学校发现身体异常,经家长带到医院检查,发现该女孩已经怀孕足月。 医院方面对女孩如何治疗,未见后续报道。 •假如孩子生下来了,孩子的监护人是谁?
㈣.监护的性质 《民法通则》第18条前段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从这 个意义上讲,监护的性质是职责。监护职责既是监护人的职权,又是监 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监护人的设立 有代表性的国家民法典设立监护人的方式有三种:法定监护、指定 监护和遗嘱监护。《民法通则》未规定遗嘱监护,而根据未成年人和精 神病人的不同情况,分别做了规定。 ㈠.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⒈父母为未成年人的当然法定监护人 ⒉除父母之外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⒊未成年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 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法律 上的死亡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 出他已人失踪的事实 •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 (3)人民法院的受理与宣告 • 二、宣告死亡的效力 • 三、死亡宣告的撤销
自然人的住所
• • • • • • • 一、住所的概念 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 1.住所与居所 2.住所与户籍 二、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三、确定住所的标准 四、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例题
•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 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 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 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类型 《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第12条第1款);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第13条第2款)。 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所受限制的范围 ⒊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13条第1款 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 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例题
• 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 A.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不享有民事权利 B.胎儿不享有人格权,不享有民事权利 C.胎儿不享有财产权,财产权也不是民事权利 D.胎儿享有继承权,不是基于权利,而是基于法律对 胎儿的特殊保护。
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案例
• 孕妇甲与其丈夫乙开车外出,与一辆违章大货车相撞。乙 死亡,甲受重伤,胎儿亦受到撞击致出生后存在智障。经 交通执法部门认定,大货车丙司机应负全责。问题: 1、胎儿可以就自己的损害向丙主张赔偿请求权吗?何时 行使? 2、胎儿可以就其父乙的死亡向丙主张权利吗?主张什么 权利? 3、设乙留有遗产50万元,且无其他近亲属,该遗产应如 何继承?
•1、答:观点:胎儿可以就自己的损害向丙主张赔偿请求权, 于其出生时行使。 2、答:观点:胎儿可以就其父乙的死亡向丙主张权利,主张 抚养费请求权 3、答:观点:妻甲和胎儿各继承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