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河劳社〔2009〕75号印发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头)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卫生局河源市物价局河劳社…2009‟75号印发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河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河源市财政局河源市卫生局河源市物价局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础上,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开展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粤劳社发[2008]18号)和《河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门诊基本医疗,重点解决参保人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门诊医疗部分费用。
(二)以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为主体,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三)实行“总量控制、操作简便、便于管理”的方式,保证基金安全。
(四)坚持“低水平、先启动、后完善、再提高”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制度具体经办工作。
第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参保城镇居民不再另行缴费。
第五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比例、总量控制”给予补偿。
第六条参保城镇居民因病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单次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30%,每次支付限额为20元,每人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80元。
河源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河源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河源的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根据不同类型的险种和职工的月薪水平有所不同。
以下是河源社保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1.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月工资不同,分为4个等级:工资等级(元)、最低缴费月份(月)、最低缴费基数(元)。
工资等级(元) 最低缴费月份(月) 最低缴费基数(元)。
不超过3232元1月3232。
3232.01元-4848元6月4848。
4848.01元-6464元11月6464。
6464.01元及以上 12月7737。
2.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月工资不同,分为3个等级:工资等级(元)、最低缴费月份(月)、最低缴费基数(元)。
工资等级(元) 最低缴费月份(月) 最低缴费基数(元)。
不超过3232元1月1616。
3232.01元-6464元6月3232。
6464.01元及以上 12月4848。
3.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根据职工月工资不同,分为3个等级:工资等级(元)、最低缴费月份(月)、最低缴费基数(元)。
工资等级(元) 最低缴费月份(月) 最低缴费基数(元)。
不超过3232元1月1616。
3232.01元-6464元6月3232。
6464.01元及以上 12月4848。
4.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工伤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计算。
5.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生育保险的最低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所在企业的总缴费基数而定,一般为5‰-10‰。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河府办[2009]55号
【发布部门】河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4.15
【实施日期】2009.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府办〔200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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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

河源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按病种分值结算办法(征求意见稿,标注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权益,合理控制住院医疗费用,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支付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发挥医疗保险基金控费作用意见的通知》(粤财社〔2017〕27号)、《关于推进按病种收付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函〔2017〕5078号)、《关于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拨付问题的通知》(粤财社〔2014〕444号)、《关于全面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分值付费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3457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实行总额控制、病种赋值、月预结算、年度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按病种分值付费是指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本统筹区内住院医疗费的总额预算内,根据各病种均次费用与某固定值(或基准病种)的比例关系确定相应的病种分值,按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确定医院系数,年终医保经办部门根据医院得到的总分值和系数,按约定规则进行住院费用结算的付费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源市统筹区内协议管理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章年度可分配基金总额的确定第五条全市城镇职工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额-风险调剂金(以当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额的9%预留)-个人账户(含统筹划转部分)-大病保险保费-补充医疗保险保费-按床日结算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急诊抢救留观费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城市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等。
第六条全市城乡居民年度可分配资金总额=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额-风险调剂金(按《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执行)-大病保险保费-城乡居民一次性医疗补助-按床日结算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急诊抢救留观费用-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城市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等。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业经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市政府决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从今年5月1日起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后再逐步覆盖到所有企业。
希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源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及其职工。
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央、省及外地驻河源单位及其全部职工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县区社会保险部门主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协同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分开核算、分级管理。
第五条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部门单独列帐管理。
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职工直系亲属和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定。
第七条企业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为职工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一般控制在工资总额的4%以内,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可列入成本。
第八条事业单位职工医疗补助按以下办法确定:凡比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其它类型事业单位职工,由单位根据实际决定是参加国家公务员还是按企业办法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来源渠道列支。
河源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

河源市(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3年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序言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剖析和阐述。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等,对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
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数据洞察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的重要参考渠道。
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第一节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 (1)第二节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3)一、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3)三、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 (3)四、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4)五、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4)六、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5)七、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5)八、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第三节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全市) (7)一、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三、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四、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8)五、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8)六、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分析 (9)七、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分析 (9)八、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10)图表目录表1: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1)表2: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3: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3)表4: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3)表5: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4)表6: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4 表7: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5)表8: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5)表9: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 (6)表10: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1: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 (7)表12: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占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重统计表 (7)表13: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8)表14: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8)表15: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6-2018)统计表 (9)表16: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9)表17:河源市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同全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7-2018)变动对比统计表(比上年增长%) (10)第一节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详细情况见下表(2018年):表1: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和失业保险参保人数现状统计表注:本报告以国家各级统计部门数据为基准,并借助专业统计分析方法得出。
河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保障城乡居民享受基本医疗待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以大病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为补充,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待遇与缴费相挂钩、属地管理,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新生儿、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以下统称城乡居民)。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按本办法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统称“参保人”。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将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落实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所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以及经费。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具体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工作。
卫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努力满足参保人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提供基本保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审计、扶贫、残联、税务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设个人账户。
第七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一)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利息收入。
河源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河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征求意见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职工医保制度应当遵循:(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二)职工医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三)职工医保基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四)全市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多层次、广覆盖原则。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职工医保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职工医保工作。
市、县区卫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配合职工医保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医药卫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医疗和经营行为,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服务需要。
—1—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医保工作。
市、县区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医保工作。
职工医保费征收部门应认真履行征收职责,确保完成职工医保的扩面征收任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依法依规保障职工医保基金征集和医疗保险待遇给付,职工医保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县区政府统筹解决。
继续实行职工医保基金缺口分担机制。
各县区在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后,当年职工医保基金如出现收支缺口,缺口部分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未完成当年市下达扩面征缴目标任务的,缺口部分按“1:7”的比例由市、县区分别承担。
第五条职工医保基金及其收益、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对象第六条职工医保包括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外资企业员工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职工医保是强制性社会保险。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2—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中央、省属驻河源单位等(以下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为全体职工(含退休人员)办理参加职工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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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用户需求书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要求,且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
2、提交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
投标人所属总公司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根据近三年公司经营利润表,最近连续三年未出现亏损情况。
4、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当地大病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
5、能够实现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单独核算。
6、对社保信息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投标人能够为参保人提供结算服务。
7、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人近期(投标截止起往前一年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内容须包含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参保险种等内容加盖社保管理部门公章);8、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人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无税务处罚记录证明》原件(自开具之日起前三年内的无税务处罚记录证明,若供应商自成立之日起不足三年的,则开具自成立之日起至开具之日无税务处罚记录的证明。
开具时间为项目采购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项目概述(一)项目名称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
(二)资金来源本项目已获河源市人民政府批准,资金从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
(三)概要为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因病住院医疗费用的负担,河源市人民政府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河府办[2002]12号)、《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河府办[2014]2号))。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含特定门诊)以上至封顶线以下部分纳入支付范围。
三、服务相关要求(一)医疗保险服务方案1.保险险种: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2.招标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3.投保人: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4.承保人:通过招标方式对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服务项目确定商业保险公司。
5.被保险人:参加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约25万人(保费支付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6.服务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7.保险责任:承办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负责河源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资金管理,及时办理承保手续和理赔费用的支付,协助投保人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
8.保费标准: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最高为11元/月·人。
投标人根据自身实力作出合理报价。
9.保费来源: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以招标确定保费标准(不能高于政府规定的11元/月·人筹资标准),从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实际参保人数提取,由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划拨给中标人。
10.支付标准:用于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封顶线以下部分按85%赔付(属特定门诊的在职人员按70%、退休人员按73%赔付,尿毒症期血透、腹透不再自付10%)。
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为每一个参保人累计赔付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整。
(二)服务要求1.投标人必须在河源市有分支机构,在河源辖区县(市、区)(源城区、东源县、龙川县、紫金县、和平县、连平县)设立县服务部,确保本项目顺利开展。
2.中标人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科学测算和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盈利率。
3.投保方向中标方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信息系统接口,供中标方查询和提供理赔支持。
中标方对投保方提供的数据有保密的义务。
投标方在定点医院已实现即时结算服务的,中标方也应按投标方的要求做好即时结算的服务。
零星报销的,投标方(含各县区经办机构)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的,中标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工作。
4.投标人应作出详细的服务方案,投标人的承诺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投标人自行负责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
6.中标人必须配合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对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统一承保进行管理并协助培训相关管理人员。
7.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商业贿赂,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
(三)赔付要求必须对符合理赔要求的参保人及时给予赔付,不得以其他借口推迟或拒绝赔付。
(四)履约保证金1.履约保证金为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5%。
2.中标人对符合理赔要求的参保人须及时给予赔付,不得以其他借口推迟或拒绝赔付。
否则投保人有权从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中直接向参保人赔付。
3.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按服务承诺设立县(区)分支机构及镇级服务网点,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合同,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将合同授予下一中标候选人或重新招标。
4.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内违反规定,采购人有权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在合同期限内没有违反规定,采购人将在服务期结束后返还履约保证金。
(五)中标人退出机制承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办资格:1.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2.因经营亏损,不具备支付能力的;3.违规泄露参保人个人信息资料的;4.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按服务承诺设立县(区)分支机构的;5.违反合作协议有关约定。
四、保险费支付方式由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按月划拨给中标人。
五、其他要求1.中标人应实现与河源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信息系统进行联网,进行理赔结算。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对其投标报价作出详细的成本数据分析。
第二节审查和评分表初步审查表序号审查项目资格性审查内容1 资格性审查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要求,且已报名并获取本项目采购文件提交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投标人所属总公司中国境内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根据近三年公司经营利润表,最近连续三年未出现亏损情况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和较强的医疗保险专业能力配备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及各县(市、区)设有分支机构。
商业保险机构总部同意分支机构参与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并提供业务、财务、信息技术等支持能够实现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对社保信息系统对接的医疗机构,投标人能够为参保人提供与的异地结算服务。
提供《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证明》原件、《反商业贿赂承诺书》原件提交投标人近3年依法纳税证明投标人近3年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足额的投标保证金2符合性审查投标报价是固定价且是唯一的,且未提交备选方案,且未以联合体投标投标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投标文件完整且编排有序,投标内容基本完整,无重大错漏,并按要求密封、签署、盖章提交投标函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起60天满足实质性响应打★的服务要求其他商务要求没有重大负偏离不存在无效投标的情况,没有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情况结论注: 1.评委在结论栏中填写“合格”或“不合格”2.有半数以上的评委对投标人的结论为“不合格”则该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
附表二评分表(100分)序号评分因素权重评审标准得分1技术部分标书响应程度6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的响应程度,完全响应的得6分;不能响应或偏离扣1分/项,扣完为止。
2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6投标人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制度,较完善的得4-6分,一般的得3-4分,未建立的不得分3 项目方案6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内部管理机购,并配备专职服务人员,能及时开展业务的得6分,较好的得4分,一般的得0-2分。
项目管理方案主要包括队伍建设、管控措施等。
4 注册资本金情况6投标人总公司注册资本金人民币100亿元的可得分,按排名,排名第一得6分,排名第二得4分,排名第三得2分,排名第四及以下得1分。
投标人必须提供注册资本金证明文件,无该证明文件不得分。
5 公司偿付能力8投标人总公司2012年度末偿付能力150%以上的可得分,按排名,偿付能力排名第一得8分;排名第二得5分;排名第三及以下得3分。
投标人必须提供2012年度会计师审计报告或保监会出具具有同等效果的证明文件,无该证明文件不得分。
注:上一年度末的偿付能力150%以下不得分。
6 政策性医疗保险10投标人近2年内,凡在广东省范围内承保政策性保险的(含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满分为10分。
计分如下:以签订合同个数计算,每个单位得2分,最多10分,以本次开标当日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为准,同时带原件备查。
7 业务处理信息系统6投标人已开发的得6分,未开发系统的不得分。
提供系统截图,补充医疗保险的信息系统应能实现信息采集、结算支付、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8 服务窗口网点覆盖10投标人在河源各个市、县(区)域内设有直属的分支机构且有专门服务网点可得分,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可得2分,满分10分,以营业执照为准;9 就近服务承诺6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在基本医保报销后对补充医疗病人就近、及时进行报销,对投标人所报销的时限进行比较考虑实施的可行性,报销及时的得5-6分,其次得3-4分,再次的1-2分.陈述具体措施和报销时限和及时就近报销的情况,如投保人具有参与政策性医疗保险经验的,要描述此业务近2年度的赔付时效,提供处理赔付时效的证明材料。
10 理赔案件纠纷处理情5投保人在注册所在市近2年来理赔案件诉讼、仲裁情况,诉讼、仲裁案件最少的得5分,其次的得3分,第3名的得1分,第4名以下或无法提供的不得分。
况11 有效控制医疗费用,规范医疗服务6执行补充医疗单病种费用控制、有效监督医疗机构规范服务行为、降低医疗费用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措施科学合理的得6分,较合理的得5分,一般的得3分,不合理或未具体说明的不得分.陈述具体措施和办法.12报价部份经办费用率部分25经办费用率:5%±1%,在投标条件相同情况下,费用率5%为基准费用率,有效投标费用率与评标基准经办费用率相同的得20分,每高于0.1%减0.5分(减完为止);每低于0.1%加0.5分(加至满分为止)。
经办费用率大于6%不得分。
1.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