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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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皖教秘[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暗访情况的通报(皖教秘〔2011〕286号)各市、县(区)教育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省教育厅在4月16日到24日,组织人员分别对六安、蚌埠、合肥、芜湖、滁州、马鞍山、宣城、安庆、池州等地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进行了暗访,重点检查了部分省市示范高中双休日补课等办学行为,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多数学校办学行为规范,取得了初步成效从暗访情况看,多数学校办学行为基本规范。

有的学校明确规定,禁止节假日集体补课,按规定组织考试。

有的学校按照省教育厅规定要求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学生在校活动总量控制适当。

暗访组所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基本能够落实在校作息时间,没有组织学生在双休日到校补课;多数普通高中能按照课程方案开设课程,保证学生的休息时间,有的还组织学生参加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安庆一中、安庆二中、芜湖一中、芜湖三中、固镇一中等校双休日没有补课。

固镇县还利用双休日积极组织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二、部分学校违反规定,办学行为存在突出问题暗访中,发现部分市县教育局和学校未能很好落实省政府及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一系列部署,存在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如下:一是部分高中学校课时节数安排过多,超出了规定的要求。

检查中发现,有的学校周课时超出规定总量,部分学校晚自习时间安排过长,有的4节课,长达4小时,学生缺乏自由支配的时间,活动时间和睡眠时间严重不足,影响了身心的健康成长。

二是个别学校双休日组织学生考试。

检查期间,发现桐城中学组织高一、高二学生在校考试,池州一中组织高三学生在校考试,理由是大型活动和六月考试占用了学习时间,考试时间只得安排在双休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潍政办发[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教育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八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意见(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建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素质教育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逐步走上内涵发展轨道。

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仍时有发生,损坏了我市教育形象。

为实现全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切实维护好学生、家长、教职工利益,推进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号)、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鲁政发〔2006〕97号)、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一)按时拨付教育经费。

各级要按照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规定的经费分担比例,切实承担起本级政府应承担的投入责任,确保每季度首月23日前将该季度公用经费拨付教育部门。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教基[2008]291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有关规定(教基〔2008〕291号)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高校附中、有关民办学校:近一个时期,我市部分小学办学行为不规范问题逐渐抬头,在社会上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如果不严加禁止,有悖教育规律、有损教育形象、有害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

为此,特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小学办学行为强调以下有关规定,请各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各学校认真执行。

一、依法治校,遵循教育规律办学。

建立和完善符合儿童少年身心特点的生动活泼的素质教育实施办法,注重教育公平,按规定收费,不分重点班和快慢班。

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实验班、特长班。

二、立德树人。

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教育部《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健全学校德育工作机构和德育工作制度,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德育工作机制,把德育渗透到学校工作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三、严格执行学习时间。

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国家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关于执行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范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的通知》(教基〔2006〕242号)要求,小学生每日在校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其他年级还应适当减少。

学校不得利用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公办学校不得向青少年活动中心、民办教育机构等校外机构提供本校场地、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举办针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的各级各类补习班、兴趣班、提高班、培训班等。

严禁在校内无证办“小饭桌”,严禁利用“小饭桌”在午休时间对本校学生或外校学生进行补习补差和上新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9.20•【字号】新教传[2012]359号•【施行日期】201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整改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新教传【2012】35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根据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实施方案》(新教监[2012]3号,以下简称《方案》)的安排,目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已进入整改提高、建立长效机制阶段,各地(州、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督查组针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现的问题进行督查,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进行抽查,确保“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目的督促和检查各地贯彻落实《方案》和《自治区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新教基[2010]3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二、督查重点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方案》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年”相关工作情况。

(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各地实施行政问责和定期通报情况。

(三)在各县(市、区)自查、督查的基础上,地(州、市)教育、纪检、纠风等部门组织人员开展督查情况以及针对集中整治期间发现问题的跟踪督查、落实整改、建立长效机制情况。

(四)重点督查中小学违规补课、教育乱收费、违规竞赛及竞赛与入学挂钩、教辅材料征订等情况。

三、督查的程序按照自治区《方案》和《办法》要求,各地(州、市)教育局要组织人员进行督查,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进行抽查。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学校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

关于印发《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的通知各镇(街道)中心校、中学,县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和《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文件精神,特梳理制订《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中小学校、全县教师认真学习领会,严格贯彻执行。

县教育和体育局2020年12月25日县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严十禁”一、严格课程方案,严禁随意编排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严禁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严格按课程表上课,严禁随意挤占体育、劳动、心理课与艺术课等科目课时,严禁为迎接各类检查实施“两张课表”。

严格按照课程标准落实小学零起点教学,保证教学完整性,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唯分数”导向的超标教学和不履行教学责任等行为。

严格实行普通高中选课走班,严禁高一入学就选科的做法,努力为学生选科提供更多选择,严禁强行改变学生选科意愿。

二、严格教辅征订,严禁强制摊派严格执行教辅材料自愿购买原则,严禁以任何理由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

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辅材料“一科一辅”、目录管理和“三公开、两承诺、一监督”制度,严禁推荐选用市定目录之外的教辅材料。

严格教辅征订流程管控,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校宣传、推销教辅材料。

三、严格作息时间,严禁挤占压减严格规范执行学生课堂学习、睡眠、到校、上课、起床、自主学习、节假日等作息时间要求(即每天在校课堂学习时间,小学不得超过6个小时,初中不得超过8个小时。

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10个小时,初中生不少于9个小时,高中阶段学生不少于8个小时。

走读生早上统一到校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早于7:30,高中不早于7:00。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鲁教基函[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函[2008]3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鲁政发〔200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6号)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鲁教基字〔2007〕20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宣传力度。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省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现已成为一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的教育“民心工程”。

为推动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取得新的突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要综合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宣传力度,迅速及时地把国家和省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传达到每一位教育工作者、每一名学生及社会各界,确保他们了解素质教育、理解素质教育、支持素质教育、共同推进素质教育。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教育网站及中小学校园网都要开辟“大力推进素质教育专栏”,及时发布国家、省及当地推行素质教育的政策文件。

要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及信箱,并组织各中小学校将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信箱在学校宣传栏、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

要组织各中小学校通过定期召开家长会等方式,加大向学生家长宣传素质教育的力度,积极争取广大学生家长对素质教育的理解和支持。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长教通[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长沙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教通[2010]18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中小学校: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现予以印发。

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3月10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长沙市教育局2010年3月10日附件:长沙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09〕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湘教发〔2009〕36号),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办学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目标,在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管理水平、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目前基础教育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少数学校不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作业考试偏多、违规招生、违规补课、违规收费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教育和教师的良好形象。

下大力气规范办学行为,既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人才、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依法治教、建设教育强市目标的迫切需要。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10.20•【字号】鄂教基[2009]29号•【施行日期】2009.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紧急通知(鄂教基[2009]29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江汉油田教育集团:今年秋季开学以来,由于部分地区对辖区内中小学规范办学的监管没有落实到位等原因,出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重点班、违规收费等现象,严重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和国家、省关于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损害了教育公平、影响了教育形象,社会影响极坏。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防止类似现象再次发生,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一、严禁义务教育阶段设重点校,严禁学校设重点班。

各地和学校要严格按《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把学校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校,把班级分为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已经分了的地方和学校,要迅速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追求领导责任。

二、严禁一切违规收费行为。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09]247号)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一费制”收费政策,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面,变相谋利。

要加强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或帐外帐。

三、建立和完善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机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的指导和监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以县为主”的管理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真正把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所学校。

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兰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兰教发〔2009〕8号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各县区教育局、市属各学校、局直各单位,各事业办学单位,各民办中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治教、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将《兰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依法落实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1.按照《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育局统筹全市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工作,制定和完善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有关规定,指导和督促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办学单位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并负有规范市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有规范所属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2.省属中小学、事业单位所办中小学由其主管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3.民办学校由其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

4.中小学校长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二、依法规范教育教学秩序5.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规定。

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开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兰州市招生工作“十不准”》(兰政办发〔2008〕59号)的规定。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免试、就近、划片入学”的规定,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招生范围组织招生,公布招生条件,公开招生程序。

不得通过考试、考核、测试等方式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的考试录取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依据,不得违规提前招生,不得在规定的招生范围外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招收“择校生”,对符合条件的片内生必须无条件接受,确保片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哈教发[2009]35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教发〔2009〕35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中小学校: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推动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制定了《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哈尔滨市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办学行为和教育教学秩序,全面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为基础,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根本,进一步加强教育行风建设,加强学校管理,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制止和纠正中小学存在的违背教育方针、违背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规律的错误做法,全面规范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创人民满意学校,办人民满意教育,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一)工作目标坚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强化督查、严肃问责;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在充分认识当前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基础上,认真贯彻执行省教育厅《关于全省中小学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省纠风办《关于当前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精神,不断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严肃治理学校办学不规范行为,形成有利于素质教育实施的机制和制度环境,确保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明显好转,不规范办学行为明显减少,学校办学水平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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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罗教通〔2008〕55号
各街道教育中心校,区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全省中小学素质教育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全区广大中小学校深入贯彻会议精神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从全面实施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国家课程设置方案,积极调整作息时间,努力减轻学生负担,取得一定的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根据《临沂市教育局关于转发〈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课程管理
1.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各校要按照《临沂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程安排表(试行)》(临教基字〔2008〕34号)、《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鲁教基字〔2008〕21号)要求,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

开好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综合实践活动课和地方课程,因地制宜开发学校课程,形成学校特色。

2.确保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

开齐并上好体育课,小学1~2年级每周4课时,小学3~6年级和初中每周3课时,高中每周2课时。

组织好每天不少于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

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要在课外活动时间统一组织学生集体体育锻炼,并排进课表,形成制度。

3.学生自习时间不得分配到学科,严格控制晚自习值班教师数量。

禁止统一组织学生上午自习。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学生、家长自愿等名义组织非寄宿学生参加在学校的晚自习。

普通高中和高考补习学校走读生如有上晚自习的意愿,须经家长申请、学校审批。

4.课外活动时间为当天没有体育课的班级进行集体体育锻炼的时间和各类兴趣小组活动时间,任何学校不得用于上课、补课或统一组织学生上自习。

二、进一步规范作息时间
5.严格执行区教育局2008年2月18日下发的中小学作息时间。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30,高中走读生早上到校时间不早于7:00。

小学每节课不得超过40分钟,中学每节课不得超过45分钟。

6.学校要按照规定安排寒暑假期和其他法定节假日,不得利用假期组织学生到校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收费上课或有偿补课。

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

7.学校不得在双休日组织学生集体授课或统一组织学生上自习。

把双休日学生学习生活安排的自主权真正还给学生。

普通高中和高考补习学校至少每两周进行一次大休。

8.双休日及晚上除按规定安排少量值班教师以外,不得组织教师在双休日和晚上坐班,不得以“自愿”、“集中备课”、“开会”、“培训”等名义变相要求教师坐班。

三、进一步规范作业和考试
9.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其他年级除语文、数学外不留书面家庭作业,语文、数学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书面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高中布置作业要涵盖所有学习领域且总量不超过2小时。

作业总量的控制,由学校教务处的负责同志进行审核把关。

学校规模较大、平行班较多的,也可由年级组长审核把关。

10.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考试、竞赛及学校自行组织的期中、期末检测以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不得组织周考、月考等任何统一考试。

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素质教育工作宣传力度,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和区教育局的违规办学举报电话(8927017)、电子信箱(wgbxjb-lzq@)在学校宣传栏、教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进行张贴公布,在教学楼或办公楼的明显位置设立违规办学行为举报信箱。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强对落实《规范》工作的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对存在的违规办学行为进行认真排查,搞好整改。

区教育局从现在开始,对学校落实《规范》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明查暗防,对违规学校区教育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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