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

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研究毕业论文一、国外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立法模式及借鉴以下将以采取这两种模式典型国家分别予以介绍。
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再是单纯地追求事实真实情况,而更多是基于对某种主导价值的考虑,从而对证据加以取舍。
从世界各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为强制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美国;一为裁量排除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国家如英国。
(一)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1.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模式美国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源地,它对该规则的贯彻执行在世界各国也是最坚决、最彻底的。
在美国,它通常以积极的态度肯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多实行强制排除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法律明确规定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作为一般性原则应当予以排除,同时又以例外的形式对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加以严格限定,法官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基本上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2.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价值理念美国实行的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对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将自动被排除或导致证据不可采用。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范围涵盖四种法律实施官员进行的非法行为:(1)非法搜查和扣押;(2)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的供述法律专业毕业论文范文;(3)违反第五条或六条获得人身识别的证言;(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
[2]这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种价值理念:1.威慑警察的非法行为和保护人权警察与当事人,前者是国家公务人员,享有国家赋予其专享的权力,这种权力相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性,而当时人除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没有其他对抗警察这种强制性的权力的方法。
因此,当事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其合法权利易受到侵犯。
设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警察或检察官用非法手段,特别是违反美国宪法的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就很好的平衡了因双方力量对比悬殊所产生的矛盾。
如果法院排除了非法所得的证据,警察就会因为他们的违法而受到惩罚,并使他们将来不敢在进行非法搜查。
英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对比

但 刑事诉讼过程中, 侦查机控诉机审判机关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到 权英 国也像美 国一样侧 重于保护 人权 , 是基于对 于政府 和法官
的证据都 应予排 除 , 不得 作为 定案 的证据 予 以采用 , 不得作 为审 的信 任 , 于国家 的权 力没有过 多 的限制 , 对于非法 证据 的态 对 其 判 案件 的依据 。 之所 以对于 非法证据 的 定义各 国不 论实 务界还 是理论 界都 争论 的很激 烈 , 因为非法 证据排 除规则 的设立直 接关系 到对于 是 度不 像美 国那么 强硬 , 以下的文章 中将 做充 分说明 。 在
法是 广义 的还 是狭义 的 ?广 义 的非 法是 指不 论主 体还是 程序 以 无 证 搜查 和扣押 行为 严重违 法 了其所在 州 的宪法 和美 国联邦 宪
及证 据最后 在实体上经 查证都 是非法 的, 狭义 的非法 是指收集 的 法 第 四、 第五 修正 案, 认为 必须予 以排除 。正是通 过这 个案件 在
方法 或程序 的不合法 , 比如我 国的刑事 诉讼法 就明确 规定 了狭义 美 国正式确立 了非法证 据排除规 则, 并在 以后的案件 审理 中被美 上 的非法 证据 , 即严 禁刑讯 逼供 、 以威 胁 、 引诱 、 骗 以及其他 的 国联 邦法 院运用 。不 过最 初适用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只 是在 非法 欺 非法 方法 收集证 据 , 而在 本文 中笔者 也采取 了狭 义的 非法证据 ,
保障人 权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O 9 9(0O0 8 2 lO 522l)4 0
义 , 国家极其 不信任 , 对 他们 设置法律 的 目的就 在于通 过对个 人
一
、
非 法证据 及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概 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质与适用误区研究摘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就是实现对人权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引入对于进一步提升法制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同时对于抑制公权力也有着巨大帮助。
本文主要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研究,并且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意义进行具体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其适用误区进行研究,以期更好的改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质;适用;误区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7-0103-0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开始于美国,并且其主要的应用领域是刑事诉讼。
同时随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得到正式的确立,许多国家也开始以美国为范本进行效仿,并且结合各个国家的不同法律体系结构建立起了各自特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例如在英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建立起了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裁量权,在日本对非法证据有着明确的排除规则,德国则是建立了严格的非法证据禁用制度。
虽然各个国家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实现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然而在基本的出发点上却是相同的,它们都是在刑事诉讼领域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进行界定,并且将其适用于司法实践中。
建立合理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需要。
因此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提升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非法证据的内涵首先要对证据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进行界定。
根据有关典籍对于非法证据的解释:即不符合法定的来源或者形式的或者是违法诉讼程序获得的证据或者材料。
因此,此处所指的非法是不具备合法性的材料。
根据我国证据法的有关解释,证据的合法性基本要件包括证据的采集形式、数据收集程序以及证据的认定程度三个方面,三者缺一不可,否则即可判定为非法程序。
同时,在美国司法体系对非法证据的解释中非法证据已经外延到了以侵害被取证人的合法权利而取得的证词或者物证。
通常情况下,取证是主体较为单一,一般都是由国家的有关机关或者警察等实施,并未将个人的取证行为纳入其中。
浅谈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

万 鹏
( 川 大 学 法 学 院 6 0 6 ) 四 1 0 4
【 摘 要 】 国刑 事 诉 讼 法 对 于 证 据 取 得 方 式 必 须 符 合 法 定 程 序 给 予 了 我 充 分肯定 , 对 于不符合 法律 规定 的证据是 否 予以排 除以及如何 排除 , 但 则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 文 即 从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几 个 相 关 问题 入 手 , 本 试 图在 现 有 研 究 成 果 的 基 础 上 对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进 行 探 讨 , 期 有 所 以
二 、 善我 国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 必 要 性 完 我 国传 统 法 律 文 化 观 念 具 有“ 实 体 、 程 序 ” 重 轻 的倾 向 , 现 在 体
讼 法发 展 的趋 势 , 得 我们 借 鉴 。 值 三 、 毒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应 “ 毒树 之 果 ” 是 指 以非 法 方 法 收 集 的证 据 为线 索 , 用 合 法 方 , 再 法 收集 的证 据 。其 中 , 面 用 非 法 方 法 收集 的证 据 是 毒 树 , 面用 前 后 合 法 方 法 收 集 的 证 据 是 毒 树 之 果 。“ 树 之 果 ” 否 排 除 , 国做 毒 应 各 法 不 尽 相 同 。美 国 虽 然 通 过 判 例 确 定 了毒 树 之 果 的排 除规 则 , 但 又通 过 一 系 列 判 例 确 定 了 例 外 ; 日本 虽然 也 认 为 毒 树 之 果 不 具 有 可 采 性 , 附加 了十 分 严 格 的 条件 ; 国则 不 排 除“ 树 之果 ” 但 英 毒 的可 采 性 , 管是 普 通 法 还 是 成 文 法 都 采 取 排 除 “ 树 ” 但 食 用 “ 树 不 毒 , 毒 之果” 的原 则 , 型 的 例 子就 是 排 除 被 告 人 供 述 这一 事 实 并 不 影 响 典 从 该 供 述 中 发 现 的 证据 的可 采 性 。排 除 “ 树 之 果 ” 于 非 法 取 证 毒 对 行 为 来 说 , 疑 是 最 彻 底 的釜 底 抽 薪 的 治疗 方 案 , 问题 是 付 出 的 无 但 代 价 过 于 沉 重 一一 如果 对 “ 树 之 果 ” 予 以排 除 , 可 能 彻 底 堵 毒 也 有 住 了查 明 案 件 事 实 真 相 的 大 门 。 因此 , 国 对 待 这 一 问 题 采 取 非 各 常 审 慎 的 态 度 也 就 不 足 为怪 了 。 本 文 认 为 , 我 国 目前 现 实条 件 下 , 当借 鉴 英 国的 做 法 , 毒 在 应 “ 树 之 果 ” 应 当 排 除 。我 国 是 一 个 有 着 “ 实 体 、 程 序 ” “ 打 不 重 轻 、重 击 、 保 护 ” 统 的 国 家 , 察 收 集 证 据 的 能 力 和 手 段 还 不 十 分 先 轻 传 警 进 , 这 种 情 况 下 , 受 排 除 非 法 证 据 尚且 需 要 进 行 艰 苦 的 论 证 和 在 接 说 服 工 作 , 提 排 除 “ 树 之 果 ” 不 现 实 , 反 倒 有 可 能 欲 速 则 不 再 毒 很 相 达 , 建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则 的基 本 目标 都 难 以 实 现 。 连 四 、 构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制度 的几 点 建 议 建 第 一 , 当废 除 针 对 非 法 言 词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的 规 定 。如 果 允 应 许 侦 查 机 关 或 检 察 机 关 针 对 非 法 证 据 重 新 取 证 , 实 就 是 间 接 地 其 利 用 了 非 法证 据 , 也 就 违 背 了设 立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初 衷 。 这 第 二 , 检 察 机 关 移送 证 据 的运 行 机 制 要 精 密设 计 , 除 检 察 对 废 机 关 在 法 庭 审判 过 程 中移 交 证 据 目录 以 外 的 证 据 的做 法 , 是 有 但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证据 除外 。 第 三 , 于 补 充 侦 查 的证 据 , 当 经过 证 据 展 示 , 予 被 告 人 、 对 应 赋 辩 护 人 异 议权 。本 文 认 为 , 于补 充 侦 查 收 集 到 的证 据 , 察 机 关 对 检 应 当 向 辩 护人 展示 , 且 在展 示 的过 程 中 , 护 人 同样 有 针 对 证 据 而 辩 可 采 性 提 出 异 议 的 权 利 。 如 果 检 察 机 关 不 接 受 异 议 , 可 以 将 其 还 提交法院 , 由法 院 作 出 最后 的裁 决 。只 有 这 样 , 能 保 证 非 法 证 据 才 排 除 规 则 得 到 真正 实 现 。最 后 , 部 门 立 法 时 相 互 之 间 还 应 当 加 各 强衔接 , 以保 障 适 用 时 审 查 标 准 的统 一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o 2 2 2 . 01
Jun l f e o g agA miirt eC deC l g f o t s n a o ra o i nj n d n t i ar o eeo li dL w H l i sav l P ic A
(u o 5 S N. ) m 9
美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启示
林博雯 , 谭家才
( 国天普大 学 比斯利 法学 院 , 美 费城 P 92 ) A112
摘要 : 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院在 审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的 , 非 但却对 日常的执 法行 为产 生了直接的影响。该规 则创设 以来就争论 不断, 更是有些刑事案件起诉 成败 的关键。美 国最 高法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宪法第四修正案将会沦为一纸“ 空文” 。可以说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规则能对刑事案件 产生如此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 : 事诉讼 ; 刑 非法证据 ; 除规 则 排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08— 96 2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一 16— 4 D T3 A 10 7 6 (0 2 0 O 1 0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 法院在审 理具体案件 中创设 的 ,
自创设 以来就争论不断 。美 国最高法 院解释说 , 如果没 有 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 宪法 第 四修 正案 将 会 沦 为一 纸 “ 空 文 ” 。本文拟从该 规则 的历 史渊 源 、 … 排除程 序 、 围、 范 发 展趋势 以及对我 国的借鉴与启示等方 面进行探讨 。
进入房 间搜查 了书信等物 品。被告要求排 除警察违反其第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

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展现南昌大学 陈曦一、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始创于美国,在1914年的维克斯诉合众国一案中首次出现,在1961年的麦波夫人诉俄亥俄州案后扩展到各州。
但在美国,该规则只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在民事诉讼领域一般不予适用。
而其他将非法证据排除适用于民事诉讼中的国家,逐渐发展并建立起适应其本国国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度体系。
在我国,“客观性”和“关联性”是传统证据理论所强调的证据的基本属性,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客观且与案件有关联的一切证明材料都可以成为证据。
而“合法性”,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才逐渐与“客观性”和“关联性”并驾齐驱,成为证据的三大基本属性之一。
将合法性纳入证据的基本属性,意味着增加了证据的构成要件。
在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筛选时,除了要看它的真实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外,还必须检验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即是否具有“合法性”。
证据的基本属性加入“合法性”这一维度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在质证环节不仅可以就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予以质辩,还可以依据“合法性”将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排除在法院调查之外。
而从法官的角度来看,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部分材料被判定为不能成为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法官庭审阶段的任务负担。
二、我国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历程(一)《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颁布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像这种以录音录像方式取得的,未征得对方同意的证据是不合法的,不能成为认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只有通过符合法律的方式获得的证据才可以当做证据来证明。
但在实务中,往往在对方当事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的录音录像,才是最真实客观的。
如果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必然会导致其因为知道录音录像会成为当庭证据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行遮掩,阻碍有效信息的收集。
显然,《批复》虽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被偷拍偷录者的民事权益,但对于这条规定——“取得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允许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是有不合理之处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编辑本段主要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特别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
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是对排除非法证据问题规定了具体的操作规程。
包括具体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和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证明标准及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编辑本段法系比较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美国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德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上,有诸多不同之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度不同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采取强制排除主义。
而在德国的刑事司法中,采取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相应性原则,或称权衡理论,法官首先确定所争论的证据的取得是否违反了法治原则,如果违反了,必须排除该证据的适用。
如果没有被排除,再由法官衡量各方面的因素,然后决定是否排除有关证据。
这招致了强烈批评,认为这样做只会让侦查机关心存侥幸,促使侦查机关为破获大案而不择手段,因为只要能够借非法证据破获更大宗的犯罪,则取证行为的瑕疵或非法将弱化,不会导致相关证据被排除。
(二)排除非法证据的目的不同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在于阻止警察在取证中的违法行为。
德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目的更重于保护个人权利和执法需要两者之间的平衡。
(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不同美国以案例方式确立各种非法证据排除的方式。
德国以德国宪法为根据,具体的规则体现在其刑事诉讼法中,案例没有法律效力。
(四)搜查与扣押的关系不同在美国,如果搜查是非法的,则搜查后扣押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而德国则把搜查和扣押分开来分析,即使搜查是违法的,也不必然导致通过该搜查行为所获得的证据被排除。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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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驳的例外
• 一些非法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 可以用来反驳被告人,证明其前后陈述的矛盾,降低其可 被信任的程度。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188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Boyd v.United States判 例中。对涉及自我归罪问题首次采用了排除规则 • 1914年在Weeks v.United States判例中,联邦最高法院 运用证据排除规则否定了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确立了费 证据排除规则。 • 1920年,联邦最高法院在Silverthorne Lumber Co.v.United States案中扩展该规则的适用,不仅用该规 则派出了初级证据,而且也用于排除以非法取得证据为线 索而获得的派生或二级证据,并形成了后来的“毒树之果” 理论。 • 1961年,在Mapp v.Ohio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借助第4 宪法修正案明确宣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各州 系法院。”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 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 问; •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 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 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 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 利的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 • • • • • 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辩认的程序; 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⑶第一次出庭; ⑷答辩程序; 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⑹审判程的例外
特征
• 1、美国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在宪法中。 • 2、美国不仅排除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 法搜查和扣押等方法所取得的实物证据,扩大了 非法证据的范围。 • 3、美国队非法证据采取严格排除主义的同时,也 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 • 4、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 5、美国非常注重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 • 6、建立了“毒树之果”理论。 • 7、将搜查证的签发权赋予法官。
在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涵盖四种法律实施的官员进行的非法行 为:
• (1)非法搜查和扣押。
• (2)违反第四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的供述。
• (3)违反第五或者第六宪法修正案获得人身识别证言。
• (4)“震撼良心”的警察取证方法。由此可见,美国不仅排除非法 取得 • 的言词证据,还排除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 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 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 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 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 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 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⑴该物品是在没有 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⑶所扣押之 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 理根据;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 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 判中被采纳为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