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基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视角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涉及土地制度改革、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等诸多方面,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展开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解决当前面临的问题提供参考。
1. 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有利于激发农村土地资源的活力,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推动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提升农民的收入水平。
2. 增加农村收入来源。
实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为农民提供土地流转收益,丰富农民的收入来源,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3. 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实现土地利用的最大化,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1. 土地使用权界定不清。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涉及的产权关系较为复杂,存在土地使用权的界定不清晰、产权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2. 土地流转机制不畅。
目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流转机制相对不畅,农民的土地经营权无法顺畅地转让、流转。
3. 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存在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保护机制的问题,导致一些土地流转交易存在着合同不完善、权益不清晰等风险。
1. 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加强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立法和规范,明确土地使用权、经营权、流转权等产权,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2. 健全土地流转市场。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经济作物种植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土地权能够顺畅流转,形成多元化的土地流转模式。
3. 加强监管和保护机制。
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土地流转交易的监督和管理,并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的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4. 支持农村土地经营主体。
加大对农村土地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村土地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鼓励其参与土地流转和经营管理,推动农村土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1. 引言1.1 研究背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体向市场出售、租赁或变更用途的过程。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有限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了当前城市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过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主要依靠政府垄断约束和行政管理形式,但这种方式已经难以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
需要探讨如何更好地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以促进城市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研究背景指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涉及到土地制度改革、城市规划、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对于推动城市健康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有必要深入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影响、限制因素及解决对策,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城市发展提供参考。
1.2 问题意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意义重大。
当前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土地资源供应相对不足,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有效拓展城市土地供应,促进城市建设。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以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动城市经济发展。
通过规范和改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可以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更合理利用,提高城市土地资源利用效益。
合理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有利于推动城市化进程,还能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改善城市生活环境,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研究和解决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 正文2.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目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状是比较复杂的。
一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供给不足已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之一,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了一种必然趋势。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的限制,集体土地的入市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难题。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实践中存在着不确定性和风险。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集体土地的入市手续繁琐,流程复杂,容易导致一些不法分子趁机谋取私利,造成资源浪费和不正当竞争。
《2024年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范文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日益凸显。
土地流转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现状、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现状1. 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流转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主要采取家庭承包制下的流转模式。
农民将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组织,以实现土地的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
这种模式在农村地区广泛存在,推动了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规模化。
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除了家庭承包制下的土地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将部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行流转,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
这种模式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和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问题1. 土地流转市场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不够健全,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问题突出。
这导致土地流转难以实现优化配置,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民土地权益保障不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部分农民的土地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些地方存在强制流转、侵犯农民权益的现象,导致农民对土地流转缺乏信心。
同时,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分配机制不够合理,农民难以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
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发展趋势及优化建议1. 发展趋势未来,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将朝着多元化、规模化、集约化的方向发展。
随着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和农村改革的深入,土地流转市场将逐步完善,土地流转信息将更加透明,交易成本将逐渐降低。
同时,农民的土地权益将得到更好保障,土地流转的收益分配将更加合理。
2. 优化建议(1)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体系,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浅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

应 当采 用 招标 拍卖 挂牌 方式 。第 四种 意 见认为 应 当对商 品住 宅开 发 加 以必 要 限制 。集 体 建设 用 地使 用 和流 转首 先 必须 严格 执 行规 划 .
在 此 基 础 上 , 应 当 对 集 体 建 设 用 地 用 于 商 品 房 开 发 加 以 限 制 如 还
有效 的长 期利 益预 期 。中 国不合 理 的二元 经济 结构 和城 乡关系 的对 峙和 冲突 、 弱化 和侵 蚀 了农村 土地 制度 创新 的动 力与 冲 突 。
二 、 村 土 地 使 用 权 流 转 制 度 创 新 中 的 难 点 分 析 农
在 这些 制度 性创 新研 究 中 ,关 键是 要正 确处 理制 度创 新 中的几
个制 约因素 和难 点 问题 。
一
一
对 于集体 建设 用 地使 用权 的流 转方 式 , 目前 主要有 三 种意 见 。 第 种 意见 认 为应 当首 先 明 确 集体 土 地 所 有权 人 和 使 用权 人 之 间 的
( ) 体 建 设 用 地 流 转 的 方 式 二 集
近 些年来 ,随着对 我 国农用 土 地的 制度 改革 不断 深入 ,笔 者认 为 ,我 国农村集 体建设 用 地流 转制 度创 新必 须在 保持 农村 土地 集体 所 有 的 基 础 上 , 农 民 享 有 长期 承 包 土 地 权 利 的 前 提 下 , 过 赋 予 农 在 通 民交 易 土地使用 权 的权利 , 允许 农 民在 承包期 内 , 根据 国 家有关 政策 有偿 转让 其土 地使用 权 , 实现土 地优化 配置 , 提高 土地 经营效 率 。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流转的分析和思考

转 这对我国的土地制 度改革以及城 乡一体化发 展具 国家土地所有权 � 有重 要意义
体在一定年限 内统一出让 给土地使用者 并根据"谁投 � � 资 谁 受益 "和公平 分配 的原则 按一 定比例 给予 原土
�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分析
� � 地所有者或使 用者 乡镇基 础设施投资者 合理的补偿
法上 的欠缺,必然导致 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的主体 虚位, 时 ,第 条 规定 "任何 单位和 个人 进行建 设,需 要使 �
� � � 使其 在行使上归属不清 地方政府或 农村集体经 济组 用土地的 � ,必须依法申 请使用国有土地 " 也就是说 ,
织, 常常将下级集体经 济组织所有的 土地上收为 本级
模式 断性,没有走出"转权让利 "的困 境 "保权让 利"� "保权让利"模式是 指以土地所有 权与土地使 用权 分 离为原则 在 保留集体 建设用 地所有权 不变的基 础 集体建设 用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上的障碍 据统计 ,
上, 按照一定程序允许 集体建设用地 � 在符合规划 的条 第 一,对集体建设用地能 否流转的限 制
现国 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 产权平等性 , 导致集体 土地 划区外提高土地权 利市场化程 度 � 处于 产权弱化的状态 最后,这种模式增加了政 府的征 地负 担,也 加剧了由征地引起的社会矛 盾
制度创新的全局考 虑, 但实际 上在规划区 内还是强调 一种产权, 即强 调在建设规划 区内保持国 有土地的垄
三条规定,集体 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只限 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以土地使 用权入股, 联营等形式 共同举办企 业的"以及"符合 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并依法 取得建设用 地的企业因破产 , 兼并等情形 致使土地使 用权依法发 除 此之外,集体经 济组织成员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

浅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摘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当前社会发展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通过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概念、入市的影响、现行政策、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探讨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展望。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看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需要加强相关政策和措施来规范和引导这一过程。
未来,应该注重平衡集体和个体利益,促进农村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这篇文章将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政策分析、存在问题、解决对策、重要性、发展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是当前城镇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热点问题之一。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指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建设开发或出租经营的用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不断增加。
背景介绍中还需要分析当前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例如土地资源供给不足、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农民土地收入不稳定等。
这些问题使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
现有的政策和制度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管理尚未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制度矛盾。
为了更好地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范发展,需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分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影响、现行政策的局限性、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为相关部门和决策者提供参考,推动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影响和现行政策的有效性。
通过对该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相关部门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也可以减少相关领域的风险和隐患,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益经验和参考。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September 202027一、提出问题的背景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在符合规划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入市。
这一规定破除了长期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当然,允许入市和实施入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现实距离,但毋庸置疑,法律越早落地,经济和社会效益就越大。
要解决法律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打通落地“最后一公里”,需要尽快出台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文件。
2015年2月起至2019年底,上海市松江区作为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成功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探索形成了“1+5”入市细则和配套文件体系,为上海市出台市级层面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样本。
二、上海市全面推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现实意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进的三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之一,对于破解本市土地资源发展瓶颈和激发农村土地资源活力、保障农民权益和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极大缓解上海市土地资源紧张的压力。
本市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五量调控”设置“天花板”,给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空前压力,土地资源配置的形势愈加严峻。
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土地。
按照一般规律,城市边界会持续扩展,城镇建设用地面积会持续增加。
这与本市建设用地减量化之间形成矛盾,难以调和。
近年来通过城市的“逆生长”,最大限度地释放了城市地区存量土地的潜能。
另一方面,本市农村地区存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摘要] 2020年1月1日起修订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破除了长期以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
毋庸置疑,法律越早落地,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就越大,但允许入市和实施入市之间还存在不小的距离。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探讨在当前经济发展大背景下,如何有效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
首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定义和特点进行了梳理,然后分析了入市背景和现状,研究了相应的入市机制和政策措施,并提出了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结论部分探讨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影响,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为解决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完善。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研究、背景、意义、定义、特点、现状、入市机制、政策措施、风险防范、监管、影响、发展趋势、政策建议1. 引言1.1 研究背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深入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收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进行系统性研究,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建议和政策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的研究,探讨其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 分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定义和特点,揭示其在农村土地利用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调查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背景和现状,探讨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背景下,农村用地流转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3. 探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机制,分析相关政策和制度对其影响,以及如何促进其规范发展和提升经济效益。
通过以上研究目的的实现,可以全面了解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问题,为完善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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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结构变迁视角下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12CSH028);湖南省科技厅计划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2013SK5014)一、引言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却没有得到很大的突破,还是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使用制度,入市流转只能通过征地这一合法途径,由于征地补偿标准总体上来说偏低,因此影响了农民通过土地权益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据估计,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总量是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总量的2.4倍①,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将为改革发展释放巨大的红利,可以充分缓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的状况。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处于自发、隐性状态,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一直处于非法状态。
然而,现实中由于存在利益的诱导,大量建设用地进行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外部隐性流转,内部流转如宅基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流转,外部流转如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大规模的小产权房建设,这种隐性流转出现了流转不规范、利益分配不均、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等问题,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纠纷。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客观事实,以及流转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民以土地权益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②③,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④,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⑤,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⑥⑦。
虽然学界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较多研究,但是具体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研究成果较少⑧,更是缺乏有操作性和针对性的研究成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与国有土地实现同地同价同权,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指明了新的改革方向。
因此,如何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范、合理、有序地流转,是现阶段我国政府土地管理改革面临的重大理论和政策课题。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效率较低的主要原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为集体建设用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允许其进入市场流转。
就现阶段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情况来看,其主要流转途径是通过政府征收转为国有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基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视角张四梅摘要: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保护农民权益、提高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重要手段。
但当前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存在低效率流转,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制度设计框架,主要包括确立市场制度和转变政府职能两个方面,应加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制建设、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强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构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平台、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体制机制等。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制度设计作者简介:张四梅,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副研究员,湘潭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长沙)设用地,政府同时兼任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参与者与管理者。
这种流转方式导致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效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有:1.城乡建设用地权能不对等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直接入市进行交易,具有较为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进入市场流转必须首先经过国家的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在土地权能上缺乏相应的处分权,这种流转方式只有一个买家,属于典型的买方垄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格完全由买方决定,无法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充分的价格,土地价值没有得到充分体现,严重扭曲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的发展,使得市场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配置中无法发挥主导性作用,出现“市场失灵”。
征地未能实现城乡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同权”,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农民依靠土地持续获取收益的能力。
⑨虽然相关政策法规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提供了制度空间,如2004年国家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文)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国内部分地区也开始了相关试点,如广东省2005年率先出台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办法》,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出租、转租、转让和抵押等。
但是,到目前为止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在国家层面还没得到法律的完全认可,国内出台相关管理办法进行试点的地区也不多见。
在现行的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更愿意通过“征地—出让—开发”等方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政府公权力依然是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主要力量。
2.政府管理的不足政府管理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内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相关试点,但其制度建设和安排却滞后于流转的实践,对流转过程中出现的“市场失灵”没有进行弥补和纠正,导致流转过程中资源配置效率低下,或者集体资产、政府税收的流失,损害了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第二个方面是政府没有能够及时阻止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隐性流转,当前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少,部分工作人员因为工资待遇低出现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上群众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不强,地方政府没有能够构建覆盖面广、效果明显的隐性流转预防、执法监管机制,发现和制止隐性流转的能力有限,部分土地管理部门人员甚至利用手中权力为隐性流转开绿灯,实施权力寻租。
第三个方面是由于地方财力有限,以及部分地方政府领导重视不足,地方村镇规划编制工作的滞后,村镇规划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控制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无序使用。
政府管理的不足使得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现流转效率低下、资产流失等问题,损害了农民权益。
3.市场机制的缺失现有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绝大部分属于隐性流转,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缺乏良好的市场组织,导致市场机制出现功能障碍。
由于政府公权力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过度干预,目前,我国其实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
现行的大量隐性流转是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的一种自发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这种市场处于无序状态,是不完全的土地市场,由于不合法,这种市场交易必然是一种隐蔽的行为。
没有公开市场信息,因而不能建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价格也必然不能反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真实价值,市场经济基本要求就是要公开、公平和公正,而现行的这种隐性流转很难做到。
此外,由于没有正规的流转市场,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相比,缺乏相应的市场中介组织,在价格评估、抵押融资等方面的中介服务还属于空白,而这些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都至关重要,没有这些市场中介主体的存在,市场难以发挥其资源配置作用。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以及公开、公平和透明的市场环境,必定会影响到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其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残缺。
产权清晰是市场机制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前提。
没有清晰的产权界定,则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从而出现“市场失灵”。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现行法律却没有明确“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运行原则和构成要素,也没有明确产权的代表和执行主体。
《土地管理法》规定村民小组可以经营集体土地,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小组没有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制度建设研究———基于优化资源配置方式的视角2014年第3期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立地位,它隶属于村委会,因而它对土地经营管理的权限自然也归村委会。
因此,目前实践中部分地区把土地所有权确权到村民小组事实上也是不合理的。
村委会是一级行政管理组织,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村委会是政治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经济范畴,因而村民小组和村委会都不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因此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处于虚置状态。
事实上现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着分田到户政策的实施,已经是名存实亡,目前大多数地区是村委会在实施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村委会成员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言人,这种土地产权关系必然带来处置无度、责权不清、权力寻租以及收益分配关系的模糊和混乱问题。
⑩三、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是优化配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条件资源配置的方式主要有市场配置和计划配置两种。
计划配置方式又被称为命令经济,是指运用指令性计划决定资源的分配与供给。
其基本特征是否定商品经济,政府机构作为实际的资源配置者,依靠行政命令来执行计划,排斥了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由于没有价格信号和竞争机制,资源不一定会流向生产效率高的企业或产业部门,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
市场配置方式是指以市场为核心,市场机制在资源分配和供给中起调节作用,其对资源的配置与再配置主要通过市场价格这一信号的变化来实现。
市场价格反应了市场供求关系,市场机制通过价格的变动又启动了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反过来又可调节市场供求关系。
在市场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的系统变化与联动效应中,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得到了提高。
但市场内在功能性缺陷和外部条件缺陷可能导致资源配置在某些领域出现部分或完全性的失效,即所谓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出现,使得私人部门无法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效率,此时往往要求政府进行适当地干预,以尽量实现帕累托最优。
土地是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经济资源,其配置效率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效率。
在保障符合用途管制和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土地资源向生产效率最高的部门流转是土地资源配置的关键,土地资源的配置方式与其他资源一样,也具有计划配置和市场配置两种方式,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行政审批等方式分配土地资源,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以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主要依靠行政命令来实现,使得土地流转不是以价格为信号来反应土地资源的供求关系及稀缺程度,而是以获得政府主要领导支持来实现,土地流转难以保证进入生产效率高的部门,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主要是通过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实现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以及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流转輥輯訛,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土地利用者之间通过土地价格竞争,建立竞争机制,实行“价高者得”的制度,从而反应出土地的供求关系和稀缺程度,引导土地资源流向生产效率高的部门,实现土地资源配置高效率。
我国已经构建了有形的城市土地交易市场,明确城市土地流转主要以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为主。
城市土地交易的市场化通过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价格管理、土地公开交易、土地用途管制等,使得土地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土地市场日益活跃和繁荣。
虽然我国城市建设用地市场化配置程度在不断提高,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却缺乏有形的、规范的流转市场,市场化配置程度还相对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