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了这样一起由偷 法院认定为抢劫的问题 高云鹏律 的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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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来源:问法网法律数据库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05-1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法释…2007‟1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4.09.16•【文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2014年9月16日)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检例第17号)【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入户抢劫盗窃罪补充起诉【基本案情】被告人陈邓昌,男,贵州省人,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付志强,男,贵州省人,1981年出生,农民。

一、抢劫罪2012年2月18日15时,被告人陈邓昌携带螺丝刀等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澜石石头后二村田边街10巷1号的一间出租屋,撬门进入房间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后在客厅遇到被害人陈南姐,陈邓昌拿起铁锤威胁不让其喊叫,并逃离现场。

二、盗窃罪1.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398号302房间,撬门进入房间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元。

2.2012年2月25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87号502出租屋,撬锁进入房间盗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905元)。

后二人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

3.2012年2月28日,被告人付志强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井溢村243号402房间,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1500元。

4.2012年3月3日,被告人付志强、陈邓昌密谋后携带六角匙等作案工具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官当村34号401房,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5.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陈邓昌、叶其元、韦圣伦(后二人另案处理,均已判刑)密谋后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佛山市禅城区跃进路31号501房间,叶其元负责望风,陈邓昌、韦圣伦二人撬锁进入房间后盗走联想一体化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3928元)、尼康P300数码相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813元)及600元现金人民币。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201-3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第201号]穆志祥被控过失致⼈死亡案——致⼈死亡⽆罪过,违法⾏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犯罪[第202号]丁⽴军强奸、抢劫、盗窃案——在假释考验期间直⾄期满后连续实施犯罪是否应撤销假释并构成累犯[第203号]亢红昌抢劫案——⽆故殴打他⼈后临时起意乘机夺财的⾏为应如何定罪[第204号]姜⾦福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致⼈轻伤的如何处理[第205号]江世⽥等妨害公务案——聚众以暴⼒⼿段抢回被依法查扣的制假设备应如何定罪[第206号]杨国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在公共场所⽤锥⼦扎⼈造成恐怖⽓氛的能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第207号]⾦建平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法律适⽤[第208号]苏永清贩卖毒品案——为贩卖毒品向公安特情⼈员购买毒品的应如何处理[第209号]丁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认定徇私舞弊不移并刑事案件罪是否应以未移交的犯罪嫌疑⼈已被⽣效判决确定有罪为前提[第210号]于萍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辩护律师将在法院复制的案件证据材料让被告⼈亲属查阅的⾏为是否构成犯罪[第211号]程庆合同诈骗案——通过欺骗⼿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的⾏为如何定性[第212号]⾼秋⽣、林适应等⾮法经营案——运输假冒台湾产⾹烟的⾏为如何定性[第213号]董佳、岑炯等伪造有价票证、职务侵占案——以假充真侵占门票收⼊款⾏为的定性[第214号]李品华、潘才庆、潘才军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为的定性[第215号]严叶成、周建伟等⾮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核定价值⾼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如何认定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的价值[第216号]于继红贪污案——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第217号]万国英受贿、挪⽤公款案——利⽤职务上的便利借⽤下级单位公款进⾏营利活动能否构成挪⽤公款罪[第218号]姜杰受贿案——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慰问⾦”的⾏为如何定性[第219号]彭定安破坏电⼒设备案——盗割铁路电⽓化接触⽹回流线的⾏为如何定性[第220号]倪庆国交通肇事案——如何准确把握。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 法解释都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为了准确地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量刑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首先,最高院对于抢劫罪的“当场性”特征进行了明确解释。

“当场”是指犯罪行为实施的现场以及与现场相连的、在犯罪当时或者行为实施后当即被发现追捕的过程中。

这一解释有助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类似犯罪,例如敲诈勒索罪。

如果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要求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一般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抢劫罪。

其次,关于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最高院也有相关规定。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对于抢劫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问题上,最高院指出,对于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情节较轻的,从犯的量刑应当与主犯有所区别。

如果是教唆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的,应当从重处罚。

最高院还对抢劫罪中“入户抢劫”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

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起居的场所,如果行为人在非营业时间强行入内抢劫的,一般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但如果在营业时间入内实施抢劫的,则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在“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这一加重情节的认定中,最高院明确,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均属于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情形,不仅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月6日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抢劫犯罪是多发性的侵犯财产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对抢劫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范,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但是,抢劫犯罪案件的情况越来越复杂,各级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为统一适用法律,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抢劫案件的经验,现对审理抢劫犯罪案件中较为突出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和刑事政策把握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的基本要求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多次结伙抢劫,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及老人等弱势群体实施抢劫,在抢劫中实施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要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判处。

对于罪行严重或者具有累犯情节的抢劫犯罪分子,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减刑的幅度和频度。

对因家庭成员就医等特定原因初次实施抢劫,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要与多次抢劫以及为了挥霍、赌博、吸毒等实施抢劫的案件在量刑上有所区分。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胡云腾周加海周海洋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13年3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12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4日施行。

现对《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制定过程盗窃罪是最为常见多发的一类犯罪。

历年来,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数量一直居首位。

1997年刑法修改后,为准确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以下简称《98年解释》),明确了盗窃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对盗窃案件审理中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规范法律适用,依法惩治盗窃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98年解释》施行至今的十余年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盗窃犯罪案件的办理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鉴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着手研究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

后因在解释制定过程中,《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将入罪条件由原来规定的“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修改为“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而各方面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为充分把握实践情况,解释制定工作暂时停止。

经过一段时间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今年一月初,“两高”决定联合起草新的盗窃罪司法解释,并很快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其后,经召开专家论证会讨论,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两高”各有关业务庭、厅、室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对解释稿作了多次修改完善。

2013年3月8日、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分别讨论通过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文字号】法释[2007]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7.05.09【实施日期】2007.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6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为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对办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

抢劫立案标准

抢劫立案标准

抢劫立案标准
抢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财产损失,因此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

下面将就抢劫立案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抢劫的认定标准是指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立案时,需要充分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以证实抢劫行为的发生。

其次,抢劫立案的时间标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警方会根据被害人的报案时间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抢劫行为的发生时间,以便及时立案并展开调查工作。

再次,抢劫立案的地点标准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

警方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来确定抢劫行为的发生地点,以便进一步侦破案件。

此外,抢劫立案还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认定。

警方需要通过调查取证,确定抢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逮捕和审讯。

最后,抢劫立案需要进行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审查。

警方在立案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抢劫立案标准是指在认定抢劫行为时需要符合一定的时间、地点、犯罪嫌疑人和程序等标准。

只有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认定,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民众在遭遇抢劫行为时,能够及时报警,配合警方进行调查,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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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夫妻感情日益冷漠。去年 8 月,王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 至法院,要求与邢民离婚。诉讼中, 邢民提出自己欠款 5 万余元系夫妻 共同债务,要求与王女士共同分担。
法院认为,对于邢民所欠下的 赌债,夫妻两人在举债之前并未产 生共同借债合意,并且被告邢民的 赌博行为亦没有为家庭生活带来任 何利益,因此,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 同债务的范围,应由邢民个人自行 承担。
“偷菜”被抓拒捕伤人
盗窃变为抢劫获刑两年
“偷菜”这个 QQ 游戏曾经风 靡一时,游戏固然无伤大雅,但偷 菜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却是违法 甚至犯罪的行为。近日,江苏省常 熟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由偷 菜行为转化成的抢劫案件。 王某虽已年过五十,却还是爱贪点 小便宜。2010 年 6 月 24 日 20 时许,王某 约了刘某来到常熟梅李镇其租住处附 近的一块农田内,盗窃玉米、茄子等蔬 菜。待偷完准备回去时,被正好来田里 巡视的物主金某逮了个正着。王某为脱 身,竟将金某的右手食指一口咬伤,金 某的手当场血流不止。后经法医鉴定, 金某的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法院——— 医生没有资格证 理应退还手术费
经法院查明,为陈小姐做手术 的那名男医生并未取得医疗美容主 诊医师资格证书。作为美容诊所的 负责人,赵某却仍指派他为陈小姐 进行手术,主观上有过错,应退还陈 小姐的手术费。
对于陈小姐提出的容貌损伤费 赔偿请求,判决指出,由于个人体质、 手术部位的不同,术后有可能会出现 不一样的效果,而且个人的审美观点 也有不同,陈小姐认为因手术效果不 佳导致她容貌受损,但并没有权威的 鉴定机构对此作出相关的医学鉴定 予以证实。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并驳 回了陈小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此,法院判令集美美容医院退 还胡女士手术费用 1.8 万元及残疾赔 偿金 2.8 万余元。此外,由于此次整形 术,给胡女士精神上造成痛苦,且面 部留有疤痕,故对胡女士主张的精神 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 1 万元。
法官建议:
不要轻易相信美容广告
法院在对医学整容整形服务 中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研
发 现 ,法 律 法 规 不 完 善 、消 费 者 经 验不足是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对 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温 勇 建 议 ,消 费 者 不 要 轻 信 广 告 ,不 要轻易接触不了解的美容技术、美 容 药 品 ,而 是 要 选 择 那 些 成 熟 的 、 有一定知名度的技术,这样会使美 容效果更有保证。同时,对 前 面 所 提 到 的 资 质 问 题 ,消 费 者 在 做 整 容 之 前 ,需 要 对 院 方 的 相 关 资 质 进行审查。
2009 年,陈晴持欠条将李正告到 重庆巫山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正还 10 万元钱给她。一审法院认为,李正虽 然写了欠条,但事实上陈晴并没有给 钱,陈晴用欠条这一合法形式掩盖自 己非法目的,欠条应属无效。陈晴不 服,提起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对此案审理后
认为,虽然欠条内容所载明的是欠 医疗费,李正称当时并不需要医疗 费,但法院认为李正借款事实不以 其 是 否 发 生 了 医 疗 费 来 证 明 。此 外,李正提供的两名证人都没有出 庭为他作证。据此,二审法院以欠 条是借贷关系中最有力的证据为 由,改判李正还给陈晴 10 万元。
案例二: 三针用去一万八 十级伤残脸留疤
一年前,胡女士前往集美美容医 院做鼻唇沟整形术。接待人员向胡女 士推荐使用“欧特莱伊维兰”填充物, 并保证说不会有任何副作用,不会留 任何疤痕,一针 6000 元。胡女士最终 打了三针,花了 1.8 万元的费用。
注射后,胡女士出现出血、红肿 等不适症状。半月后,胡女士的症状 并未消失,还留下了疤痕。协商未果
术后半年,陈小姐的脸部虽然逐 渐消肿,但最终的效果却让她感到失 望。身边的朋友也都评价说:左眼大、 右眼小;鼻梁不仅没高,还比手术前矮 了,双眼下面的皱纹也没除掉……
2010 年 5 月,陈小姐一纸诉状, 将这家美容诊所的负责人赵某告上 了法庭。陈小姐认为,美容诊所为她 实施的各项手术都是失败的,不仅 没达到承诺的手术效果,反而在她 的面部、鼻部造成了多处终生无法 修 复 的 容 貌 损 伤 。对 此 ,赵 某 却 认 为,陈小姐现在的容貌跟她手术前 的照片相比,漂亮了很多。
10 万欠条以表忠心
无奈婚前分手欠款照付
李 正 和 陈 晴( 化 名 )2004年 经 人介绍开始谈恋爱。2007 年 7 月的 一天,陈晴忽然一脸的不高兴,对 李正说:“你若真爱我,就写下 10 万元欠条。”为了让女友相信自己, 李正刷刷写下一张“欠陈晴医疗费 10 万元整”的欠条。陈晴表示,两人 一结婚就把欠条撕毁。2008 年,李 正回到老家工作。两人却因为种种 原因分道扬镳。
经审理,法院日前判决确认, 王某与巨和成长公司签订的《购货 协议》无效,巨和成长公司返还王 某 50 万元。
■以案释法
精神病患的买卖行为 是否有效?
就这个问题,岳成律师事务所 计律师表示,这要看精神病人的患 病程度。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如果其 实施行为时是清醒的状态,则其行 为是有效的。反之不 然 。而 一 直 处 于错乱状态而完全丧失辨认或者 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 人,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则该买卖 合 同 为 无 效 。是 不 是 间 歇 性 的 精 神病需要进行鉴定,即使是,实施 买卖行为时是不是保持清醒在认定 上也有难度。 (叶青)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盗窃他 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 力,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 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法院 依法判决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 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 元。
■以案释法
偷菜缘何成为抢劫?
对于偷菜的行为为何最终被 法院认定为抢劫的问题,高云鹏律 师表示,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 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抢劫则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 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 抢走的行为。
法官:借债当知用途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 续期间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 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 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 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 务。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 规定,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归 谁承担,关键在于厘清该债务属于个人 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官最后提醒 大家,出借钱款时,最好能弄清楚借款 人的财务状况以及借款用途,以最大 限度地保证债权的安全。(付培育)
相关链接:
医疗美容机构名单需上网
近日,卫生部部署各级卫生行 政部门,在 2011 年 3 月 15 日前,开 展医疗美容服务专项检查。医疗美 容机构名单及备案的医疗美容项 目等信息,要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官网公示。对于达不到基本标准条 件的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内 设医疗美容科室,应当依法坚决予 以取缔。
当偷窃被发现后,如果只是挣 脱失主逃走,那么属于盗窃,如果 被发现后,和失主扭打并且抢走财 物,那么案件性质就转化为抢劫。 此外,抢劫罪,只需要有抢劫的行 为就可定罪,即使抢走的财物一分 不值,较盗窃罪而言属于性质更为 恶劣的罪行。
(皇甫清)
精神病人购买桌椅
合同当属无效卖家退钱
患有精神疾病的王某与北 京市巨和成长商贸有限公司签 订《 购 货 协 议 》,从 巨 和 成 长 公 司购买了 50 万元的藤制桌椅, 钱 款 也 已 支 付 。而 一 个 多 月 后 , 王某的监护人发现了这份本不 该 有 的 合 同 ,便 立 刻 通 知 巨 和 成 长 公 司 该《 购 货 协 议 》无 效 , 要 求 公 司 退 回 款 项 。然 而 ,该 公 司 一 直 不 予 回 复 。不 得 已 ,王 某 的 监 护 人 起 诉 至 北京市海淀区人 民法院。
析案 11 2011 年 1 月 9 日
见习编辑/徐伟伦 美编/高岳 责校/邓春兰
整容悲剧频发谁之过
聚焦整容行业的法律问题
案例一: 左眼变大右眼小 皱纹犹在鼻梁塌
两年前,陈小姐在朋友的陪伴下 来到广西南宁市某高级专业美容诊 所,她希望通过手术既能使鼻梁更挺 拔,又能消除下眼睑的皱纹。该诊所 的负责人赵某当场答复“请她放心”。
(莫小松 韩景玮 梁刚)
丈夫赌博借债 妻子不用分担
在婚姻生活中,夫妻中的一方 以个人名义向外借款是常有的事, 那么,离婚时,婚内债务是否都是共 同债务?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 院审结一起离婚案,认定丈夫邢民 欠下的赌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女士和邢民于 2004 年结婚。 婚后,丈夫邢民沾染上赌博恶习,欠 下许多赌债。为了还债,2010 年春节 期间,邢民瞒着王女士向他人借款 5 万余元。因为沉迷于赌博,邢民对 家庭不管不问,导致夫妻之间争吵
后,胡女士将美容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 退费赔残四万六 精神损害定一万
后经司法鉴定,胡女士面部损 伤与集美美容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 直接因果关系,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集美 美容医院未举证证明,其治疗行为 与胡女士出现的面部红肿、局部结 节等症状无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 其治疗行为没有过错。
(莫雪庆)
■点评
莫 须 有 的“ 爱 情 保 证 金 ”
当爱情遭遇金钱,就会受到无 情解构,也常常令婚姻的红地毯遥 不可及。爱情不是财色交易,容不得 标价,哪怕高达 10 万元的所谓“爱 情保证金”,也无法将两个人绑定。
于是,当恩断义绝的情侣来到 了 法 庭 ,接 下 来 的 便 只 是 证 据 之 争。阴谋乎?冤枉乎?以头抢地也无 济于事———法庭只重证据。 在浓情蜜意中,也不能忘记规 则意识,也不能忘记自我防卫,让 财 产 归 财 产 ,让 感 情 归 感 情 ——— 这,也许是给当事人最沦肌浃髓的 教训。
(阳光)
Hale Waihona Pu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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