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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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8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资金下达第五章资金管理监督第六章附则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林业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8〕66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新一轮退耕还林等方向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林业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林业厅负责相关规划编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林业生态保护恢复工作,做好预算绩效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森林生态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五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护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和管护劳务补助标准。

第六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公共管护支出由省级财政部门列支,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财政部门会同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明确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具体开支范围和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内蒙古、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4〕169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七年三月十五日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建立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印发的《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04〕94号)核查认定的,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其脆弱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第四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平均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2012年涨到20元/亩),其中4.75元用于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的管护等开支;0.25元由省级财政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下同)列支,用于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下同)组织开展的重点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跨重点公益林区域开设防火隔离带等森林火灾预防、以及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第五条重点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个人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7〕 118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财预 〔2017〕 1188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26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

安徽省财政厅2017年8月25日安徽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引导地方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中央财政设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

为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17〕12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转移支付支持范围包括: 1.《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

2.环境保护部制定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中淮河中游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皖江湿地洪水调蓄重要区。

3.《安徽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

4.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范围内的地区。

第三条转移支付资金按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测算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2.重点突出,分类处理。

逐步加大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综合考虑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类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皖财资环〔2023〕1078号•【施行日期】2023.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资环〔2023〕1078号各市、县(区)财政局、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制定了《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林业局2023年10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绩效管理第六章预算执行和监督第七章附则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用于国家公园及其他自然保护地、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等保护、森林保护修复、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资金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省林业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入库,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对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区)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肥市、六安市、岳西县财政局、环保局: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4月16日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流域环境整治及保护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安徽省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财建〔2014〕171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偿资金来源为: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12000万元、合肥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六安市补偿资金4000万元,合计20000万元。

第三条省级补偿资金,按照流域面积因素分配,其中:六安市11800万元、岳西县200万元,在当年省级预算批复后下达;六安、合肥两市补偿资金,在考虑年度供水量的基础上,根据上一年度跨市界考核断面监测水质确定补偿责任主体,通过省级结算拨付。

第四条补偿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制订流域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主要是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保护和发展规划的调研、论证和编制(二) 环境保护能力建设1.大别山区水环境监管体系建设;2.大别山区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设;3.大别山区水污染预警监测系统建设。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政 策 法 规
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安徽 省财政 厅 、 徽省 林业厅财 农 [ l]2 安 2 o2 6号 文件 印发 ) o
第 一章 总 则
管护 区森林 防火 、 林业有害生物 防治 、 补植补造 、 抚育及 其他 相
关 支 出项 目 , 项 目计 划 统 一 由村 委 会 f 村 集 体 ) 出 , 乡镇 其 或 提 经 审 核 , 县 级林 业 主 管 部 门 和财 政 部 门 审核 批 准 后 实施 。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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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 , 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 中列支。 第十条 各市财政局 和市林业局于每年 3月 3 1日之前 , 联
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 同是 同家级 公益林林地 , 省
财 政 森林 生 态 效 益补 偿 基 金 的补 偿 范 同是 省 级 公 益林 林 地 。
合 向省 财 政 厅 和省 林 业 厅 报 送 财 政 补 偿 基 金 申请 。 申请 材 料 应
护 支 出 02 元 。 . 5
第 十 一条 中央 财 政 补 偿 基 金拨 付 到 省 后 ,省 财 政厅 会 同
省林业厅根据 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 和补偿标准 ,以及各市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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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本实施细则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财政部建立的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财政预算安排建立的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偿基金)。

第三条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国家级公益林林地,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补偿范围是省级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益林包括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简称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避、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
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根据2006年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安徽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认定并批复同意实施补偿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补偿标准
第五条财政补偿基金依据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的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0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9.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六条国有公益林的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其中对受委托的管护人员的劳务补助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承担的任务量、管护易难程度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

第七条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公益林的经济实补偿。

其中林农个人管护的公益林,按协议规定承担管护责任,并享受经济补偿;集体管护的公益林,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村集体)确定管护人员和劳务补助标准,对支付管护人员劳务费后的其余资金经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用于管
护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补造、抚育及其他相关
支出项目,其项目计划统一由村委会(或村集体)提出,经乡镇审核,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公共管护支出用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公益林监测、管护情况检查验收、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监测等工作,其中省财政公共管护支出可用于维护林区道路的开支。

公共管护支出资金由省林业厅会同省下周厅每3年组织编制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规划,按照年度实施计划申报,对规划内的支出项目实行滚动安排。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发生的相关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财政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各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于每年3月31日之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报送财政补偿基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全市财政补偿基金管护支出资金申请文件。

包括:上年度全市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公益林管理及其林地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等,附:全市财政补偿基金支出情况总结表(见附表1)、全市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见附表2)、全市财政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申请表(见附表3)。

(二)全市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资金申请文件和农业专项资金申报标准文本。

公共管护支出项目须在三年支出规划内选择。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补偿基金拨付到省后,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根据已批复同意补偿的面积和补偿标准,以及各市资金申请等,确定各市、县(区)财政补偿基金数额和公共管护项目,并及时下达资金和项目批复。

各市、县(区)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应发放给林农个人的补偿基金部分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发放给林宵。

兑现依据为市级、县级林业部门填列的公益林核查验收汇总表(见附表4),基层林业工作站填列到户的公益林检查验收清册(见附表5)。

对国有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管护补助支出以及公共管护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分帐核算。

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公益林的糕点偿资金可与财政补偿基金并帐核算。

各级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财政、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第十三条国有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偿基金实行分帐核算。

第四章管护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四条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和集体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合同样本见附件1);国有森严单位、集体应与委托和管护人员签订公益林管护协议(协议样本见附件2);基层林业工作站应与林农个人签订公益管护协议(协议样本参照附件2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国有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领取财政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公益林管护协议按年度考核。

执行一年期满后,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对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获得劳务费或补偿费的人员名单、金额以及履行管护具体情况进行张榜公布。

对符合协议要求,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兑现劳务费或补偿费,并续签协议;对因故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劳务费或补偿费,直至终止管护协议和调出补偿范围。

第五章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依据各市、县(区)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减财政补偿基金。

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公益林林地征占用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相关违规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将在下年度调减或不安排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资金:
(一)违反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连续两年逾期一个月以上不报送资金申请,或报送的资金申请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四)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导致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乱猎、违规征占用林地及发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及及时防治导致疫情扩散等,造成公益林林地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
(五)经认定需调减资金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调减的公共管护支出项目资金用于奖励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规范、成效显著的市、县(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7年7月11日省财政厅和省林业厅印发的《安徽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财农[2007]6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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