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客运车辆技术要求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客运安全是农村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农村交通条件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农村客运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农村客运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制定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规范,确保农村客运安全;2.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标准;3.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和监督;4.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文明交通习惯。
三、具体内容1.安全通行条件的规范(1)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路灯、标志、隔离设施等。
(2)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保持道路的平整、干燥和清洁,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设立农村客运站点,方便乘客上下车,避免在道路边停车。
(4)规定农村客运车辆的通行时间和速度,避免交通堵塞和超速行驶。
2.车辆运行管理的规范(1)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制定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规范,包括载客数量、乘客行为规范等。
(3)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4)对农村客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3.管理和监督(1)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的监控和管控。
(4)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实施步骤1.成立农村客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规范和实施方案。
2.制定并发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规范,明确具体要求和标准。
3.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提高道路通行条件。
4.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5.加强对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习惯。
农村客运服务标准

农村客运服务标准一、服务质量1.准时发车:农村客运服务应按照公布的班次和时间表准时发车,确保旅客能够按时抵达目的地。
2.班次稳定:农村客运服务应提供班次稳定、间隔合理的班次,以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
3.文明服务:农村客运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素养,礼貌待客,热心服务,确保旅客的满意度。
4.便民利民:农村客运服务应积极为旅客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票、候车、乘车等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体验。
二、服务设施1.车站设施:农村客运车站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如候车室、售票处、行李寄存处等,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
2.车辆设施:农村客运车辆应具备舒适的座位、良好的通风设备、安全带等必要的设施,确保旅客的出行舒适和安全。
3.信息化服务:农村客运服务应提供信息化服务,如网络售票、车辆到站提醒等,提高旅客的服务体验。
三、服务时间1.季节性调整:农村客运服务应根据季节变化和旅客需求对班次和时间进行合理调整。
2.夜间服务:农村客运服务应提供夜间服务,满足旅客的夜间出行需求。
3.节假日服务:农村客运服务应在节假日期间增加班次,满足旅客的出行需求。
四、票价收费1.公开透明:农村客运服务的票价应公开透明,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或乱收费。
2.儿童票优惠:农村客运服务应对儿童票实行优惠,优惠幅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退票规定:农村客运服务应对退票规定进行明确,并按照规定办理退票手续。
五、员工素质1.职业资格:农村客运服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和技能,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2.服务意识:农村客运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关注旅客的需求和感受,提供优质的服务。
3.安全意识:农村客运服务人员应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规定,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4.沟通能力:农村客运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旅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解决旅客的问题和纠纷。
六、安全保障1.安全设施:农村客运车辆和车站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消防设备、安全带、应急出口等,确保旅客的安全。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 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琼交运输〔2019〕459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洋浦)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切实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省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2019年9月2日海南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服务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农村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农村客运,是指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在市(县)内或者毗邻市(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农村客运经营者、农村客运站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的行为适用本规范。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监督农村客运发展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农村客运以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出行新期待和新需求为宗旨,以交通扶贫和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主线,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原则,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运输服务。
第四条鼓励农村客运实行规模化、区域化、集约化经营,强化政府主导,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力度,因地制宜采取区域化、公交化、预约响应等运营组织模式,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并确保“开得通、留得住、可持续”,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出行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
农村预约客运服务标准

农村预约客运服务标准引言随着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对于客运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提高农村预约客运服务水平,保障农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制定一份农村预约客运服务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从车辆条件、驾驶员素质、服务流程和投诉处理等方面,具体制定农村预约客运服务标准。
一、车辆条件1. 车辆应配备安全牌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2. 车辆应定期进行检修,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外观。
3. 车辆应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以便监控驾驶行为和提供实时位置信息。
4. 车内应配备灭火器、应急药品和急救器械等紧急应对物品。
二、驾驶员素质1. 驾驶员应持有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良好的驾驶技术和安全意识。
2.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酒后驾驶、超速行驶或违反交通规则。
3.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貌待客,乐于助人。
4. 驾驶员应具备一定的地理知识,熟悉当地道路情况,并能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行车路线建议。
三、服务流程1. 客户可以通过电话、APP、微信等方式进行预约。
2. 预约客户需要提供出发时间、出发地点、目的地等基本信息。
3. 预约成功后,客户应提前到达出发地点,不得迟到或早到。
4. 预约期间,客户可通过电话或短信查询车辆位置和预计抵达时间。
5. 车辆抵达后,驾驶员应主动出示身份证明,并核实客户的身份。
6. 服务过程中,驾驶员应提供周到的服务,根据客户需求合理安排停靠和休息。
7. 客户受伤或车辆发生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联系相关部门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投诉处理1. 客户可通过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向客运公司提出投诉。
2. 客运公司应及时受理投诉,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处理。
3. 投诉处理应及时回复客户,说明处理进度和结果。
4. 针对投诉属实的问题,客运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客户说明整改措施和结果。
5. 对恶意投诉的客户,客运公司应进行合理的处罚,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结语农村预约客运服务标准的制定,有助于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确保农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2025年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规章全文

2025年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规章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运服务。
农村客运站点,是指为农村客运服务的停车场、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
第三条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型车辆,提高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村客运及站点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农村客运及站点规划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线路、站点布局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安全、便捷、舒适等条件。
第八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可以采用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九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特点,兼顾山区、湖区、库区等特殊地区需要。
第三章农村客运经营与管理第十条农村客运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票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配置运力,提高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行频率和客位利用率。
第四章农村客运站点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应当确保站点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运营有序。
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点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站点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三)气候限制。遇大雾、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应按照公安部门管制要求,禁止客车通行农村公路。
(四)车辆标识。农村客运车辆必须统一营运标识、外观颜色,由交通运输局会同公安局联合确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新增公路经营农村客运班线的申请许可由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安全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对通行条件联合审查。经审查合格后,由县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
附件:XX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查表
附件:
XX县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联合审查表
经营业户名称
经营性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申请经营线路
镇 村 至 镇 村
公路等级
总里程
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情况
车辆号码
运输证号
车辆
类型
核定
座位
技术
等级
驾驶员
,姓名
资格证
准驾类型
资格证号
部
门
联
合
审
核
意
见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三、农村客运车辆运行要求
(一)车速限制。对路面狭小路段和存在道路安全隐患的急弯、陡坡、视距不良与过村镇路段,实行限速通行,前后设立限速标志,公路客车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路段限速标志规定的车速。一般要求:3.5米及以上的单车道路段最高限速20Km/h,受限路段限速10Km/h;水泥或沥青路面的双车道路段限速40Km/h,受限路段限速l5Km/h。
福建农村客车通行条件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通知(闽交运〔2011〕5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漳州开发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反映,以便修改完善。
《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有效期至下次修改完善前。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六日福建省农村公路客运车辆安全通行条件(试行)为了促进农村客运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福建省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农村公路技术条件(一)通行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其技术指标、安全设施、桥涵等应参照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和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经验收合格的四级及以上的农村公路。
(二)采用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受限指标建设路段,应按要求加强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置。
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的最大纵坡不应大于12%,单车道转弯半径小于15米的急弯路面加宽值不应小于2.5米,道路桥梁承载能力应不小于6吨(轴荷)并同步限制桥梁通行车辆荷载。
二、农村客运车辆技术条件(一)申请从事农村公路客运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车辆的结构和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交通行业标准《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616)以及地方标准《福建省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DB35/T959)的要求;2、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三级及以上车况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应当达到普通级及以上等级;3、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吨的客车车型应当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表。
《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1〕2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应把发展农村客运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好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
成立由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安监、工商、物价及运管、交通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领导机构,认真履行发展农村客运的职责,指导、协调、督促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把各县农村客运发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着力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第三条各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扎实开展农村客运发展工作。
第四条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不断完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机制,建立相关制度,强化对农村客运的管理,促进农村客运有序运行。
第五条各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乡村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在2011年12月底前科学合理编制完成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明确农村客运发展目标任务。
第六条各地(市)可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先划定试点区域,对农村客运经营模式、资源配置和扶持政策制定试点方案,大胆实践,以点带面、典型引路,发展农村客运市场。
第二章扶持范围第七条农村客运政策扶持范围为:营运线路里程70%以上在县道或乡道上的县与乡、县与村、乡与乡、乡与村、村与村之间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县、乡级客运站。
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班线同样享受班线经营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第八条凡从事农村客运的车辆,国家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险按每座10万元投保,期限为3年。
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如果经营者在3年专营期内退出农村客运班线经营,其承运人责任险补贴从退出农村客运经营之日起退回,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清算,报各地(市)财政部门核实后,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复核,由中标保险公司负责清退投保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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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农村客运车辆技术要求指导意见(试行)
根据农村客运车辆在动力性、安全性、经济性方面的需求特点,从车辆技术方面,对农村客运车辆提出以下基本要求。
一、总体要求
(一)农村客运车辆安全要求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条件》(GB 7258-2004)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规定;
(二)环保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三)车辆技术等级三级以上。
二、农村客运车辆选型基本要求
(一)车型方面
考虑农村客运的道路情况和客流相对分散、乘客人数较城际客运要少等因素,一般宜选择中小型公路客车作为主要的运输工具。
但在道路条件好的市(县)向边缘乡镇延伸线路行驶的车辆,也可选择公交型客车。
农村客运公路客车车身长度一般宜在4.8M-7.5M之间。
在山区路段行驶的客车车身长度宜在3.5M-4.8M之间;在特别困难路段(路基宽度在3.5M-4.5M)行驶的客车,各地可以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车型。
公交型客车车身长度一般宜在7M-10M之间。
从2007年6月1日起购置的新客车车身长度不得小于3.5M。
(二)动力经济性方面
1、发动机
选择车辆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道路状况、燃油供应、动力需求等因素选择合适的发动机。
在平原道路状况相对较好的地区,宜选用汽油发动机;在丘陵、山地和路况较差的乡村等地区,宜选用柴油发动机;在天燃气加气方便的地区,在动力性能满足道路条件下,可选用天燃气发动机。
2、比功率
比功率能比较客观地反映车辆整体的动力性能,农村客运在车辆的动力性能要求方面与普通客运有不同的侧重,要求车辆应有较高的动力储备,应选择拥有较大比功率的车辆,它更能适应农村客运的道路条件。
3、最大爬坡度
根据车辆类型及道路状况的不同实际情况,农村客运车辆最大爬坡度一般应大于25%。
(三)底盘方面
1、悬挂
农村客运车辆应选择非独立悬挂系统的车辆,它能更好适应农村客运道路状况差的现状,使车辆具备较高的承载力,且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较好的经济性。
2 、通过性
农村客运的道路普遍等级低、路况差,路面坎坷不平,农村客运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通过性,应选择具备较大的接近角和离去角的车辆。
3、轮胎
从安全角度考虑,农村客运车辆应选择子午线轮胎。
(四)车身方面
1、车身结构
农村客运车辆,行驶的道路状况较差,车辆要长期承受因颠簸而产生的冲击,要求车辆具有较强刚度,具备较强的承载能力,能承受行驶时所遭遇的扭曲、惯性力等,一般情况下应选择非承载式或半承载式的车身结构。
2、行李放置
农民出行经常携带体积较大、重量较重的农副产品,要求车辆在行李放置上要保证一定的空间,一般应选择设置车内行李架或是独立行李区的车辆。
在弯多且路况较差的路段不宜选用车外顶置行李架的车辆。
3 、布局方面
农村客运车辆经常在转弯、上下坡的状态中行驶,需要车辆能保持较为均衡的轴荷分配,也需要车辆在操控稳定性方面能有较好的表现,一般情况下,农村客运车辆应选择发动机前置的布局方式。
三、农村客运车辆基本性能参数、结构及配置要求
四、农村客运公交车型客车其他要求
由于公交型客车与一般道路客运车辆在等级划分和维护要求等方面引用的技术标准不一样,而现有的道路运输管理规章中又没有对公交型车辆的明确规定,为使公交型车辆和一般道路客运车辆在技术上有效对接,提高农村客运公交化车辆档次,对农村客运公交型客车提出以下要求。
(一)公交型客车投入农村客运的,应按《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进行检测,按《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并且技术等级不得低于3级。
(二)农村客运公交型客车的维护应按国标《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规定的维护项目、作业内容和技术要求进行定期维护,及时组织车辆视情修理,保持车辆良好的安全性、动力性和经济性。
(三)农村客运公交型客车类型等级按照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进行核验,核验后在道路运输证备注栏内注明公交车型。
在确认客运线路经营资格时,农村客运公交型客车按照建设部行业标准《城市客车分等级技术要求与配置》(CJ/T162)核验为超一级以上的可按营运客车高级车对待;核定为高级的可按营运客车中级车对待;其余的可按营运客车普通级对待;其座位数需按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要求确定。
公交型客车只能从事城郊公交客运或城市公交客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