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3号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

关于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农村客运安全是农村交通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农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农村交通条件较差、车辆管理不规范等原因,农村客运安全问题时有发生。
为了规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提高农村客运安全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1.制定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规范,确保农村客运安全;2.提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的标准;3.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和监督;4.提高农村交通安全意识,培养文明交通习惯。
三、具体内容1.安全通行条件的规范(1)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路灯、标志、隔离设施等。
(2)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维护和管理,保持道路的平整、干燥和清洁,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设立农村客运站点,方便乘客上下车,避免在道路边停车。
(4)规定农村客运车辆的通行时间和速度,避免交通堵塞和超速行驶。
2.车辆运行管理的规范(1)加强农村客运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2)制定农村客运车辆的运行规范,包括载客数量、乘客行为规范等。
(3)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服务水平。
(4)对农村客运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维护,确保车况良好。
3.管理和监督(1)建立健全农村客运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2)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日常监督和执法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3)加强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协作,互通信息,加强对农村客运安全的监控和管控。
(4)加强对农村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四、实施步骤1.成立农村客运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规范和实施方案。
2.制定并发布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和车辆运行管理的规范,明确具体要求和标准。
3.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设备,提高道路通行条件。
4.加强对农村客运车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5.加强对农村居民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习惯。
农村班线客运车辆规章制度

农村班线客运车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管理,保障乘客的安全出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运营管理。
第三条本规章所称农村班线客运车辆是指在农村地区开展定期运营的客运服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维护正常的客运秩序,确保乘客的安全、舒适出行。
第五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与有权颁发牌照机构签订运营协议,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六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监督。
第七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司机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
第十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车辆管理规定,文明乘车,不得扰乱车内秩序。
第十二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司机的操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三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保护车辆设施,不得进行破坏或占用。
第十四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积极配合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遵守车辆的乘车规定,不得超员、携带违禁物品。
第十六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保持车内环境整洁,不得乱丢垃圾。
第十七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保持良好的文明乘车风尚,互相尊重,互相谅解。
第十八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应当配合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
第十九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产生争议,由当事人自行解决,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二十条农村班线客运车辆的经营者应当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进行运营。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

农村客运管理制度一、背景农村客运是指以城市、县城、乡镇为中心,向周边农村地区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运输系统。
农村客运作为连接农村和城市的重要纽带,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农村客运存在着重载超员、不良驾驶行为、价格混乱等问题,严重威胁到出行安全和司乘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措施1. 车辆管理农村客运的车辆管理是保证道路安全和正常运营的重要先决条件。
为此,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车辆管理措施:•所有农村客运车辆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测和审批,保障车辆的质量、性能和安全;•要求所有农村客运司机进行正式的培训考试,并在培训期间强化驾驶安全知识,提高道路管理和交通安全意识;•定期组织对农村客运车辆的检查,加强对车辆违章行为的处罚和监管,对于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实行暂停服务。
2. 运营安全管理农村客运的运营安全管理是保证出行安全和经济运营的重要保障措施。
为此,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运营安全管理措施:•实行计划轮换制度,减缓车辆磨损和驾驶员疲劳,同时减少超载和超速行为;•加强路况调查和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路况信息,规避路况危险,减少事故发生;•实行价格制度,规范农村客运票价,防止价格混乱和违规收费。
3. 服务质量管理农村客运的服务质量管理是保证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和提高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手段。
为此,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应明确以下服务质量管理措施:•加强对农村客运驾驶员的道德教育和服务培训,提高客户服务意识,增加客户的信任度;•实行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建立客户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跟进投诉,保障客户的合理权益;•合理安排车站和线路,方便客户出行,提高客户的出行体验。
三、结语农村客运是农民日常生活联系城市的重要途径。
加强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建设,不仅可以为农民出行提供保障,而且可以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全民公共服务水平。
因此,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管理制度建设,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公共交通服务。
2025年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规章全文

2025年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规章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提高农村客运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所称农村客运,是指在农村地区从事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运服务。
农村客运站点,是指为农村客运服务的停车场、候车亭、招呼站等设施。
第三条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创新和技术进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型车辆,提高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服务水平。
第二章农村客运及站点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农村客运及站点规划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分布、交通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客运线路、站点布局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具备安全、便捷、舒适等条件。
第八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资金可以采用政府投资、企业自筹、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筹集。
第九条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地区特点,兼顾山区、湖区、库区等特殊地区需要。
第三章农村客运经营与管理第十条农村客运经营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十一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旅客安全。
第十二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保持车辆整洁、设施完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票价管理规定,合理确定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十四条农村客运经营者应当通过合理配置运力,提高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行频率和客位利用率。
第四章农村客运站点管理第十五条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应当确保站点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运营有序。
第十六条农村客运站点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岗位职责,维护站点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第十七条农村客运站点管理应当实行信息化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客运及站点管理的监督工作,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4052ce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dcce724.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进一步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运输企业安全监管(一)严格运输企业市场准入。
严把新设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完善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落实公路客运企业“红、黄、绿”三色交通安全信誉等级管理制度,将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记录作为企业诚信等级评定、信誉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并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道路经营许可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
(二)推行运输企业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
加快培育客货运龙头企业,坚决淘汰管理松散、以包代管、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运输企业。
加强客运班线整合,鼓励同一线路起迄点客运企业组建线路公司实行整条线路的统一经营。
鼓励同方向客运班线通过整合调整由同一经营主体经营。
对经交通运输部门确定需整合的省、市际客运线路,相关企业先行协商完成同一线路的经营主体整合;经协商未能完成整合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后,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推进客运班线公司化经营改造,力争全省市、县际客运班线2013年年底前公司化经营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公司化改造。
对未按要求完成公司化改造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收回相关班线的经营权。
2024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客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保障乘客的出行安全,促进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乡村、城市、城乡结合部道路上进行客运业务的营运车辆,包括公交车、出租车、旅游车、班车等。
第三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对车辆驾驶员、车辆状态、乘客出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管。
第四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应注重综合治理,通过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管理体系、提高驾驶员专业素质、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等手段,全面提高客运车辆的安全水平。
第五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排查整治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客运车辆安全问题。
第六条客运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推广安全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手段,提高企业和个体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营运车辆的安全要求第七条营运车辆应经过国家或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的检验合格,取得营运许可证后方可上路运营。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装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灭火器、车载急救箱等。
第九条营运车辆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和驾驶安全。
第十条营运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结构或改装车辆,不得擅自加装、拆除或改动车辆的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参加相关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二条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车辆载客额度进行营运,不得超员载客。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规则,不得酒后驾车,不得擅自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三章营运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加强自身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提升,不断提高自己的驾驶技术水平。
第十五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在身体具备驾驶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继续从事驾驶工作。
第十七条营运车辆驾驶员应熟悉车辆的使用和维修保养知识,及时发现并解决车辆的故障问题。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苏交安[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交安〔2008〕9号)各市交通局、厅公路局、厅运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省厅制订了《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全省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方案按照省安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结合交通行业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实际,对全省交通系统于7月29日至9月30日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立足交通安全实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预防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目标,以农村客运车辆、危化品车辆、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等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创建“平安交通”环境,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造更高水平“平安江苏”作出贡献。
二、整治重点(一)重点整治沿河高路基路段、急弯陡坡、事故“黑点”等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及农村无交通安全设施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进一步完善,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二)重点整治农村客运车辆违规运输、非客运车辆非法营运、货车超限超载、危化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输等行为,规范农村客运车辆营运秩序,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通过整治,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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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客运班车安全保障工作规定
为了确保农村客运班车的运营安全,促进农村客运稳定、健康和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公路应当严格执行如下通达标准,为客运班车创造安全的通车条件。
(一)应当是依照《公路法》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四级或四级以上公路;
(二)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章规定的“道路通行条件”和《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关于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要求;
(三)公路路面应当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结构。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路面时,应在适当距离内设置错车道,错车道路段路面宽度不小于5米,有效长度不小于20米;或者可采取路肩硬化,硬路肩单侧宽度不小于0.75米。
起讫两地有可供会车、掉头的场地或路段;
(四)通行公路无危桥、险段。
第二条各地要根据道路通行能力和农村居民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农村候车亭,对会车不便的地段增设会车点,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为农村客运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成后,需要开通农村客运班车的,应由县级政府牵头召开交通、公安、安监、建设、国土、教育、工商、税务、财政、物价等部门及当地乡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审议并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确定运行线路和起讫、停靠站点;
(二)规划建设客运站和停车场地;
(三)对农村公路的通行情况进行勘察,对不达标路段、桥梁,采取加宽会车道、加固抢修等整改措施;
(四)在农村公路上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防护设施,实施农村
公路安保工作;
(五)确定经营主体,制定农村客运运价收费标准,确定农村客运补助、补贴和补偿办法和标准。
同时,对确定需要开通班车的运行线路,县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勘察,形成联合勘察报告(附件1),作为农村客运班车开通的依据。
未组织联合勘察或联合勘察报告认为公路条件不符合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公路通达标准的,均不得开行客运班车。
第四条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农村客运安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制定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表(附件2),强化落实。
(一)交通部门是发展农村客运的行业实施主体,负责确定线路前期勘验、路桥测量、客源调查、运营规划等基础性工作,编制运行组织方案,确定经营主体,实施交通行业管理。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巡查执法,维护交通秩序,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处理交通事故。
(三)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管理设施,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四)安监部门要协助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客运企业、运营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参与有关部门开展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创造良好的运营环境。
(五)各地要通过政府落实建设、国土、教育、工伤、财政、物价等职能部门在客运站场建设、学生专项接送方案、运价核定以及运营补贴、补偿方案,形成齐抓共管、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农村客运发展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运用财政经济调节杠杆,强化对农村客运服务质量的考评监管,不断提高经营主体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促进农村客运稳步健康发展。
附件:1、农村客运运行线路勘察报告
2、开通农村客运准备工作具体任务和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一
农村客运运行线路勘察报告
附件二
开通农村客运准备工作具体任务和责任分解表
(文件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