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黑社会组织历史沿革及概念评析_以港澳台地区为视角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

y571309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初步研究,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的粗浅看法。
现将本文主要内容介绍如下:本文前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目的、意义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大陆地区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大陆地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虽然没有形成传统意义上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但是,随着它的进一步发展和蔓延,加上许多负面因素的影响,它正在向政治、经济和国际领域扩张。
第二部分探讨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地域内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的经济势力,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它具有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行为方式和非法保护。
本文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等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法律特征。
黑社会(性质)犯罪成立的首要条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存在,它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
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刑法中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界定。
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外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介绍,探求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建议。
AbstractThethesishasshownitsviewsaboutthisSUbjectbytheelementarystudyo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andabroad.Here’Sabriefintroductionofthethesis.Theprefacetellsaboutthepurpose,significanceandstudymethodofchoosingtheSUbject.Thefirstpartintroducesthehistory,presentsituationandtendency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ofChina.Thesecondpartdefinestheconcept,legalfuturesandcategoriesoftheunderground—naturedcrime.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isawell—organizedonetobreakthelawandcommitallsortsofcrimesinsomedefiniteareas,seriouslysabotagestheeconomyandsociallivingorders.Ithasfourfeatureswhichincludeorganizedsystem,economyforces,mutualactivationandillegalprotection.Thethesismakesastatementaboutthelegalfutures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fromtheSUbject,theobjectandtheobjectiveinaspectsofthecrime.Itindicatesthattheprimaryconditionconstitutionof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Sthatthereexiststheunderworld—naturedorganization,whichhassabotagedthesocialpublic’orderandiswell—organizedtobreakthelawsandcommitcrimes.Thethirdparttellsthedeterminationbetween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andtheothercriminalorganizations.Thefourthpartintroducesthelegislationoftheunderworldcrimeabroad,thelegalshortagesofthecriminallawabouttheunderworld.naturedcrimeinthemainland.Intheend,theauthorputsforwardthecounter—measurestOpreventandperfectthepresentunderworld—naturedcrimeinourcountry.Ⅱ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研究月lJ:i=口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组织形式,以其特有的凶残性、反社会性、反人民性、严密的组织性和极强的腐蚀性威胁着各国的国家安全、法治秩序和人类的和平生活,成为整个文明世界的一颗毒瘤。
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涉外犯罪行为

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涉外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直致力于打击和铲除黑恶势力,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然而,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交流的增多,一些黑恶势力也开始涉足涉外犯罪行为。
本文将探讨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涉外犯罪行为,并分析相关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涉外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1. 走私和贩卖毒品:黑恶势力通过国际贩毒网络,将大量毒品走私到国内市场。
他们利用技术手段和跨境合作,使得打击和控制变得更加困难。
2. 人口贩卖与拐卖:黑恶势力组织将人贩子网络延伸到国外,将国内受害者贩卖出境或跨国拐卖,进行非法劳工和性剥削。
3. 金融欺诈和洗钱:黑恶势力通过涉外金融渠道进行洗钱和欺诈活动,通过虚假投资、假冒公司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并将其转移到国外账户。
4. 网络犯罪:黑恶势力利用网络渠道进行各类犯罪活动,如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网络恶意攻击等。
他们通过伪装IP地址、使用外国服务器等手段,掩盖自己的身份。
二、挑战与解决方案1.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打击涉外黑恶势力犯罪行为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联动。
各国应建立互信机制,共享情报信息,加强跨国追踪和打击力度。
2. 创新科技手段:利用技术手段对付技术手段,提高执法部门的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打破黑恶势力在涉外犯罪中的技术封锁。
3. 提升执法力量的能力: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对涉外犯罪行为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同时,加强内外协作,确保执法行动的无缝衔接。
4. 配合司法机关的办案力度: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确保涉外黑恶势力犯罪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惩处和打击。
5. 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通过教育宣传和媒体渠道,提高公众对涉外黑恶势力的认识和了解,增强防范意识,阻止其招募,减少受害者的数量。
总结:扫黑除恶国内黑恶势力的涉外犯罪行为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但我们相信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努力,一定能够有效地打击和铲除这些犯罪行为。
只有通过全球合作,加强执法部门的能力,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我们才能够使世界变得更加安全和平稳。
国外黑社会组织概念

国外黑社会组织概念探析摘要:黑社会组织的概念是研究黑社会组织犯罪问题的基本范畴。
但”黑社会组织”仅是在中国式语汇下的一种称法,国际上把”黑社会组织”统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
本文通过对国外几个典型国家”有组织犯罪集团”的历史沿革分析,着重介绍了各国立法上对其的概念界定,以期对笔者日后深入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国外,黑社会组织,概念,探析“黑社会”一词,在我国的某些学者眼中,认为其英语应表述为”under-world society”。
但笔者查阅相关英文字典后发现:”under-world”在字典中的英文释义多为”the underworld in a city is the organized crime there and the people who are involved in it.”①、”the criminals in a particular place and the criminal activities they are involved in”②(社会的一部分,从事犯罪和罪恶行为并一次目的组织起来)等,从上述解释中我们不难发现,”society”一词本身就是”under-world”的重要内涵之一,用”under-world society”表述”黑社会”实乃有画蛇添足之嫌疑。
此外,”under-world”在希腊、罗马的神话中代表了”the world of the dead ,located below the world of the living;hades”即”地狱,阴间:死者的世界,位于活者的世界的下面;哈德斯:冥界之神;冥府”。
这无疑反映出黑社会在西方公众的眼中神秘而恐怖的色彩。
事实上,”黑社会”是在中国在特定语境下独特的一种称法。
境外各国在各自的立法中,都有自己相应的称呼,并不称其为”黑社会组织”。
如意大利称其为玛菲亚(mafia),哥伦比亚称其为犯罪卡特尔(cartel),美国称其为”黑手党”或者”我们的事业”(la cosa nostra),日本称其为”暴力团”(暴力団)等等。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认定定罪量刑分析一、什么是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既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也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地区的黑社会组织。
所谓"发展组织成员",是指通过引诱、拉拢、腐蚀、强迫、威胁、暴力、贿赂等手段为自己所在黑社会组织纠集、吸收成员的行为。
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
所谓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包括外国的黑社会组织和台、港、澳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如意大利、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台湾的竹联帮,等等。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
即行为人为了发展、壮大自己所在的黑社会组织而通过各种手段发展组织成员。
三、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如何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相关法条链接<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 42号)第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
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
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香港黑社会百年进化史

香港黑社会百年进化史算起来,香港的黑社会发展史至少也有100年了,可追溯到19世纪中叶的开埠初期。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香港现代法治建设的进步和回归祖国日期的迫近,众多原来的帮派纷纷洗白,竭力在一些合法业务和近乎合法业务中确立垄断权。
开埠时期: “和字系”帮会唱主角在香港,人们通常把黑社会组织统称为“三合会”,因为香港的黑社会大都发源于三合会。
但各个帮派的宗旨各不相同。
三合会,以前叫做洪门三合会,据说是1760年在中国成立的著名反清复明组织天地会在广东地区的一个分支。
洪门子弟在1911年推翻清王朝的辛亥革命中做过贡献,近代三合会由于再没有崇高的政治理想维系,已逐渐演变成从事非法活动的集团,以牟取金钱利益。
而三合会的英文名“Triad”,是由在香港的英国当局根据其名称和旗帜命名的。
19世纪中期是香港黑帮的孕育时期,当时香港开埠,西环和上环一带多为码头,搬运工云集,都是些四肢发达的健硕男子,经常为争夺活计而械斗,打着打着就打出了帮派。
有的是老乡会,有的是同业行会。
今天不少还活跃在香港社会的帮派,可以追溯到香港开埠时期。
颇有影响的“和字系”帮会,成立于1846年。
当时,部分洪门散兵常聚集在香港中环的和记客栈,便以“和”字为记,组成帮会。
此后广招社会闲散人员入会。
1909年,香港“义勇堂”堂主黑骨仁为了调和各个帮派之间的矛盾,出面召集了香港的第一次“洪门大会”,后决定在各堂口前加上一个“和”字,表示各帮派之间应“以和为贵”,这样形成了既相互独立又联合的“和”字派三合会组织。
杜琪峰电影《黑社会之以和为贵》开头描述的正是这个故事,尤勇扮演的角色作了如下的表白:小弟黑骨仁,隶属洪门天宝山碧血堂,司职红旗五哥。
今日有幸结交各位大哥,斗胆提点意见。
我们既然是背井离乡,到这里来无非是求一个财字,所以应该和平相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
万一发生了摩擦,也应该以谈判的方式解决,非万不得已,不得诉诸武力;即使到了非打不可的地步,也需指定时日,一决雌雄。
“境外”─词不包括港澳台吗?

“境外”─词不包括港澳台吗?
王士谷
【期刊名称】《语文建设》
【年(卷),期】1994(000)001
【摘要】“境外”─词不包括港澳台吗?王士谷《语文建设》1993年第9期刊载了林穗芳的《“境外”“海外”“原苏联”“前东欧国家”之类词语的用法问题》一文(以下简称“林文”)。
本文拟就“境外”一词的用法问题提出一些个人不成熟的看法,供讨论。
林文指出,“境外”指疆...
【总页数】2页(P14-15)
【作者】王士谷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H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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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关于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J], ;
3.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机构境外个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华侨在我市购房管理的通知[J], ;
4.明词的境外创作及其流布——论朝鲜朝《皇华集》中的词 [J], 汪超
5.泛珠三角港澳台地区地球物理研讨平台成立大会开幕词 [J], 石彦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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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黑色幽灵”的神秘面纱——关于中国黑社会的法社会学分析

解读“黑色幽灵”的神秘面纱——关于中国黑社会的法社会学分析97年刑法典的修订,带给我们一个新名词: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然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性质究竟是什么,仍旧是漂浮在我们上空的一团迷雾。
进路-现实,抑或概念?俗话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中国有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领土,十三亿人口,因此,在中国谈论黑社会是适宜的。
然而,在中国谈论黑社会却同样是困难的。
因为,我们似乎已经被告知了太多的关于黑社会的种种特征,“教父”的身影总在我们眼前闪现,以至于我们无法做到抛掉这些有色眼镜去真切地观察我们的身边究竟在发生着什么。
从科学的逻辑的思路来看,应当是我们的身边出现了某种东西,而这些东西是我们以前所未曾处置过或者处置明显吃力的东西的时候,才有必要建立一个新的概念,以便对这种东西作出标记。
然而,由于现代社会高度的信息化,使得这种思路基本上变得不可能了。
正是因为别人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而我们所指的东西和别人所指的东西又未必相同,因而问题变得复杂起来。
这也就使得对这种事物的研究格外困难。
我们只能在已有的概念和现实的夹缝之中寻找方向,以便构建出符合我们需要的规则。
对黑社会来说,这种情形在我国已经非常全面而又细致地展示出来了。
从制定规则这一方面来看,从97年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这一不断解释和修正的过程极其生动地表现出了规则制订者对黑社会问题的困惑。
同样,学者们对黑社会问题所进行的热火朝天的讨论,不知还要持续多久才能告一段落。
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讨论黑社会问题的用意在于,将现实生活中发生和存在的与黑社会这个语词相匹配的犯罪现象筛选出来,贴上黑社会的标签,给与特别处理。
而我们面临的环境是,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经在我们之前大量多次使用过了黑社会这个标签。
因此,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这样的。
如果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和其他已经使用过这个概念的国家相同的话,那么直接照搬这个概念就没有错。
为什么香港有那么多黑帮?1997年香港回归,黑帮到底去哪了?

为什么香港有那么多黑帮?1997年香港回归,黑帮到底去哪了?追溯古今历史,香港一直以来都是中国的领土,同时它也是一座具有历史色彩的繁华都市,在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拥有着“东方之珠”的称号。
可是在上世纪90年代,香港由于清朝官员的腐败以及当权者的无能,被迫割让给英国统治了长达99年的光景。
在香港被殖民统治期间,英国政府只注重在香港“捞金”,对于香港华人区则选择放任不理,导致社会上涌现了许多的黑帮势力,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便是和胜和、新义安、14k、义群等。
它们造成了当时社会秩序的极度混乱,且黑帮之间火拼的现象频频发生,那时的人们每日都在惶惶不安中度过。
可是随着1997年香港的回归,黑帮势力逐渐瓦解,直到遍寻不到它的踪迹,似乎从未存在过一般,这无疑勾起了香港人民的好奇心。
要知道,那时候香港的黑帮势力可是十分猖獗的,就连香港警署遇到他们,都需要礼让三分,怎么可能就这样销声匿迹呢?这些黑帮到底去哪了?如今各自发展得如何了呢?香港黑帮的起源上世纪90年代,香港黑帮势力在中国大陆声名远扬,可是却极少人知道香港黑帮的前身,起源于1760年的广东反清复明的天地会,也就是当时社会俗称的“洪门。
”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当时的清朝由于长期闭关锁国以及政府的腐败,导致国力衰微,根本无法顾及到广东沿海一带。
而为了有效地巩固政权,同时也为了抵御英国军队的侵略,清朝政府便在广东沿海一带,实行团练制,即通过组织当地武装力量来抵御外来的一切侵略行为。
这些由当地人们自己组织的武装团体,便是后来大家口口相传的“洪门。
”1842年,清朝政府与英国签订了《南京条约》,其内容是将广东新安县沿海的一个小渔村租借给英国99年,这就是后来的香港。
那时的英国在得到香港的租用权以后,为了尽快打开国内鸦片市场的销路,便在香港附近设立了港口和码头,并且聘请大量的搬运工,促使广东沿海一带的青壮年劳动力纷纷涌入香港地区。
随着众多劳动力的涌入,香港华人区的人数一瞬间激增,岗位竞争也愈发激烈,致使社会人口就业矛盾问题越来越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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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Police
May. 2012 No. 5 Ser. No. 128
境外黑社会组织历史沿革及概念评析
——以港澳台地区为视角
陈星月
(西南大学 法学院, 重庆 400715)
动等犯罪。 澳门黑社会对当地的社会安定、 投资环境、 人民 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的威胁。 (三) 台湾 台湾最早的地下帮会开始于清代末期, 主要为青帮和 洪帮。 日本人入侵台湾后, 曾对这些组织进行过整肃, 大多 数帮会解散, 只有少量被留作特务, 用来对付台湾人民。 总 的来说, 台湾地区 “组织犯罪” (与中国大陆地区的 “有组织 犯罪” 概念相同, 均来源于 “organized crime” ) 历经四个发展 阶段,即 1945 年至 1954 年的流氓崛起及混乱阶段,1955 年至 1984 年的帮派发展阶段, 1985 年至 1990 年的帮派重 组及转型阶段, 以及 1991 年至今的组织化阶段。 台湾地 区犯罪组织不仅染指台湾经济、 社会、 影视娱乐等产业, 还 通过暴力、 威胁或贿买等手段进行 “资本托庇” , 大力发展 “黑金政治” , 在拉拢某些政治集团、 寻求集团间利益媾和的 同时, 也派员打入政界加速向政界的渗透。 据资料显示, 台湾黑社会组织分布范围极广且帮派众 多, 几乎遍及全岛各县 (市) 、 乡 (镇、 市) 。 在众多帮派中, 又 以 “竹联帮” 势力最大、 影响最广。竹联帮创立于 1956 年, 其目的是为了对付永和地区学生子弟的 “中和帮” 。 后老大 孙德培犯事入狱, 永和一带的一群帮内青少年因常在永和 竹林路尽头竹林区、 永和太平洋百货公司、 励行百货活动受 欺负, 就在此竹林内, “以三把刀的中央向内, 二边对外、 饮 下同心酒、 歃血为盟为 ‘竹林联盟’ , 简称 ‘竹联’ , 又因其成 员大多数来自溪州地区 (今中正桥头) 一带, 故亦称 ‘溪州联
陈星月: 境外黑社会组织历史沿革及概念评析
《有组织犯罪法》 第 6/97/M 号法律 (1997 年颁布) 中, 却将 前述 1978 年第 1/78/M 号法律废止了, 并修改黑社会定义 为: “第一条 (黑社会的定义) 1. 为着本法律规定的效力, 为 取得不法利益或好处所成立的所有组织而其存在是以协议 或协定或其他途径表现出来, 特别是从事下列一项或多项 罪行者, 概视为黑社会: (1)杀人及侵犯他人身体完整性; (2) 剥夺他人行动自由、 绑架及国际性贩卖人口; (3) 威胁、 胁迫及以保护为名而勒索; (4) 操纵卖淫、 淫媒及作未成年 人之淫媒; (5) 犯罪性暴利; (6) 盗窃、 抢掠及损毁财物; (7) 引诱及协助非法移民; (8) 不法经营博彩、 彩票或互相博彩 及联群的不法赌博; (9) 与动物竞跑有关的不法行为; (10) 供给博彩而得的暴利; (11) 违禁武器及弹药、 爆炸性或燃烧 性物质或适合刑事刑法典第 264 条 (造成火警、 爆炸及其他 特别危险行为) 及第 265 条 (核能) 所指罪行的任何装置或 制品的入口、 出口、 购买、 出售、 制造、 使用、 携带及藏有; (12) 选举及选民登记的不法行为; (13) 炒卖运输凭证; (14) 伪造货币、 债券证券、 信用卡、 身份及旅行证件; (15) 行贿; (16) 勒索文件; (17) 身份及旅行证件的不当扣留; (18) 滥用 担保卡或信用卡; (19) 在许可地点以外的外贸活动; (20) 不 法资产或物品的转换、 转移或掩饰; (21) 非法拥有能收听或 干扰警务或保安部队及机构通讯内容的技术工具。2.上款 所指黑社会的存在, 不需: (1) 有会址或固定地点开会; (2) 成员互相认识和定期开会; (3) 具号令、 领导或级别组织以 产生完整性和推动力; (4) 有书面协议规范其组成或活动或 负担或利润的分配。 ” 由此可以看出, 关于黑社会的定义澳 门法看似全面, 从一定程度上扩大黑社会成立条件, 并加大 打击力度, 能够有效对其进行预防和控制, 但毋庸置疑, 它 极大地扩大了 “黑社会组织” 外延 ,混淆了其与一般犯罪组 织的界限, 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打击扩大化, 使一些性质上不 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作为惩办对象, 这对有限的刑法资 源是一种浪费, 违背了 “两极化刑事政策” 的精神。从法律 关于犯罪行为实施的角度来看, 虽然新法相对于旧法列举 增加了 10 项罪行, 但这仅体现了澳门黑社会组织多样化的 犯罪手段, 犯罪工具的先进化和犯罪程度的暴力化, 对黑社 会组织概念及其内核并没有明确概括。 (三) 台湾 台湾政府首次对黑社会组织的立法管理可追溯到 1952 年和 1965 年颁布的 《台湾省戒严使其取缔流氓办法》 , 其中第 3 条第 1 款规定: “非法擅组帮会招徒结对者” , 即为 流氓。此处的帮会, 实则是指黑社会组织。 《动员战乱时期 检肃流氓条例》 第二条规定: “擅组、 主持、 操纵或参与破坏 社会、 危害他人生命、 身体、 自由、 财产之帮派、 组合者” , 并
为止, 香港三合会记载于史料上的最早记录是 1842 年其在 香港建立组织并设立堂口。1842 年鸦片战争失败后, 香港 独特的经济、 政治、 文化、 社会背景, 给三合会创造了良好的 滋生与发展时机, 为其成为香港强大的地下势力提供了条 件。 “至 19 世纪末, 三合会成员占香港华人成年男性人口 [2] 1/3 左右。 ” 到 1909 年, 香港召开了有史以来第一次三合会 大会, 三合会组织得到进一步整合和发展。[3] 根据 1994 年香港警方向立法局提交的一份 “香港三合 会情况” 文件指出, 当时香港 “三合会” 组织约有 57 个。组 织间虽然结构近似, 但互不隶属。 在整个三合会组织之中, 较活跃的有 20 个, 成员约 20 万, 其中 7-10 %是黑社会成
[5] 贷数额。 附生着高利贷产业, 澳门黑社会集团往往为达到 目的, 还从事诈骗、 敲诈勒索、 抢劫、 操控卖淫、 非法拘禁活 [4]
二、 境外黑社会组织之概念评析 (一) 香港 香港历届政府对于香港三合会都采取了严打的态度。 在香港 《社团条例》 的第 151 章第 18 条第 3 款规定: 凡使用 任何的三合会仪式, 或者采用或使用任何三合会名衔或术 语的社团, 全部会被作为三合会社团。香港地区第 651 号 法律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 1994 年 12 月 21 日颁布) 也规定: 在本条例中, 除条文另有所指外, “三合会” 包括以 下任一社团——使用三合会普遍使用的任何仪式、 任何与 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仪式或该等仪式的任何部分的社团; 或采用或利用任何三合会名衔或称谓术语的社团。[8] 根据 前述条文可以得知, 《社团条例》 与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 例》都只是对三合会的概念进行了界定,但却并没有使用 “黑社会组织” 的概念。 尽管在特定历史背景下, 将 “普遍使 用的任何仪式、 任何与该等仪式十分相似的仪式或该等仪 式” 这样的一个界定作为黑社会组织的识别特征是可行的,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香港新一代的黑社会成员除了知 识、 文化水平大幅提高外, 亦会使用高尖端科技及现代企业 管理模式, 并聘请会计师、 律师等专业性的人才为其有组织 犯罪提供参考意见。 所以, 现代黑社会成员早把入会仪式、 管理通讯方式简单化、 信息化。 由此可以看出, 《社团条例》 、 《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 对 “三合会”的定义都是不全面 的, 在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反映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 (二) 澳门 澳门政府真正在法律上使用黑社会 (组织) 的概念为 1978 年颁布的 《歹徒组织》第 1/78/M 号法律。该法规定: 澳门地区内的典型歹徒组织应称之为黑社会, 在当地的活 动有日益猖狂的趋势, 其通过控制下层社会, 从事勒索、 娼 妓、 毒品交易及其他非法活动, 自然引起本地居民及其当局 的关注。 该法第一条 (对黑社会的刑事制度史) 规定: “在本 地理区域称为 ‘黑社会’ , 英文名为 《TRIAD SOCIEFIES》 的 歹徒组织, 受下列各条订定的刑事制度管制。 ” 第二条 (黑社 会的定义) 规定: 1. 非法组织的组成具有稳定性, 以犯罪为 目的, 以及通过协议或者其他任何事实, 即如从事下列任何 一项或多项而显示其存在者, 均视为黑社会: (1) 贩毒; (2) 偷窃、 抢掠及损毁财物; (3) 非法禁锢; (4) 诱良为娼及经营 娼妓活动; (5) 诱骗及腐化未成年人; (6) 对人或财物借口保 护或以暴力或恐吓而取得财物的利益; (7) 非法贷出财物; (8) 教唆或协助非法出入境; (9) 经营非法幸运博彩或互相 博彩; (10) 毒害供作互相博彩的动物; (11) 使用、 佩戴及持 有违禁武器。2. 凡组织虽然依法成立, 但如事实上也多次 从事上款中任一项或多项犯罪行为, 也包括在上述定义范 围之内。3. 上数款所指的组织, 对其存在毋须 (无须) : (1) 设有会址或指定集会的地方; (2)成员互相认识及定期集 会; (3) 设有统辖及推动成员的总部、 领导或层级; (4) 订有 其本身组织、 活动或利益与负担分配的书面管制协议。通 常被称为下列名称的组织, 现宣告其为黑社会: (1) 14K; (2) 和安乐即水房或汽水; (3) 和胜义及胜义; (4) 友联。 但是在
1997 年, 我国刑法首次对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进 行了规定: 至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 的人员, 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那么何为黑社会 组织?我国立法并未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学术界对其亦是 歧见纷呈。 通过对境外黑社会组织的历史沿革及其概念的 研究, 笔者希望有助于国内相关黑社会组织的概念界定。 由于自身的理论水平有限, 笔者仅以我国大陆境外的港澳 台地区为样本, 对黑社会组织的界定进行粗浅分析。 一、 境外黑社会组织之历史沿革 (一) 香港 目前, 香港黑社会组织的代名词乃是 “香港三合会” , 但 它并非特指某一具体犯罪组织, 而是香港黑社会组织的泛 称。 “三合会最早起源于清朝的天地会,创立后流传于广 东、 香港一带。 它继承了天地会的严密组织制度, 包括组织 形式、 系统的职称、 拜会仪式、 组织纪律、 联络制度以及特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