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基〔2008〕3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托幼办,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为了进一步推进本市0-3岁婴幼儿早期教养工作,提高早期教养指导工作的质量,特修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3年印发的《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主题词:教育学前教育方案通知抄送:教育部基教司、市卫生局、市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中福会、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农场局、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行建职业技术学院、市教科院、市教委教研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8日印发(共印70份)附件: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0-6岁儿童教育整体化、系统化、科学化,提高学前教育机构的3岁前婴幼儿教养工作水平和家庭教育指导水平,特制订《上海市0—3岁婴幼儿教养方案》。

本方案是本市托幼园所实施3岁前教养工作的指南,也为家庭教养提供参考。

一、教养理念1.关爱儿童满足需求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关怀,强调以亲为先,以情为主、关爱儿童、赋予亲情,满足婴幼儿成长的需求。

创设良好环境,在宽松的氛围中,让婴幼儿开心、开口、开窍。

尊重婴幼儿的意愿,使他们积极主动、健康愉快地发展。

2.以养为主教养融合强调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是发展的基础。

在开展保教工作时,应把儿童的健康、安全及养育工作放在首位。

坚持保育与教育紧密结合的原则,保中有教,教中重保,自然渗透,教养合一。

促进婴幼儿生理与心理的和谐发展。

3.关注发育顺应发展强调全面关心、关注、关怀婴幼儿的成长过程。

在教养实践中,要把握成熟阶段和发展过程;关注多元智能和发展差异;关注经验获得的机会和发展潜能。

学会尊重婴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顺应儿童的天性,让他们能在丰富、适宜的环境中自然发展,和谐发展,充实发展。

《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政策解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0()19
【摘要】一、制定《上海市托育服务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背景是什么?3
岁以下婴幼儿是全社会最柔软的人群,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上海市委、市政府将托育服务工作作为解
决“老、小、旧、远”民生问题的重要抓手,作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
为人民”的重要举措。

上海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便在有条件的幼儿园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工作。

2017年以来,托育点建设纳入市政府实事项目,每年新增50个普惠性托育点。

【总页数】3页(P24-2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24.21;D632.1
【相关文献】
1.《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2.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印发《关于加强北京市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物业服务水平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3.《河南省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升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政策解读4.《上海市2021-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
政策解读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20]6号)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托班政策

上海市托班政策

上海市托班政策
上海市的托班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为家长们提供了多种选择和便利。

根据政策要求,上海市的托班是指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为3-6岁的幼儿提供日间
照料和教育。

首先,上海市的托班政策强调了儿童的健康和安全。

托班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标准,包括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安全防护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托班要求配备合格的保教人员,确保幼儿的日常照料、健康饮食和安全行动。

其次,上海市的托班政策注重幼儿的全面发展。

托班必须提供符合幼儿发展需
要的教育活动和游戏,促进幼儿的身体、认知、社交、情感等各个方面的发展。

此外,托班要求保教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进行个性化教育。

第三,上海市的托班政策强调了家长的参与和沟通。

托班要求与家长保持密切
联系,定期组织家长会和亲子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支持。

通过与家长的合作,托班能够更好地了解幼儿的成长情况,并与家庭共同促进幼儿的发展。

总之,上海市的托班政策为幼儿的托育提供了良好的机会和环境。

政策的要求
确保了幼儿的健康、安全和全面发展,并与家长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

上海市的托班政策为家长们提供了安心工作和生活的保障,同时也促进了幼儿的幸福和成长。

上海市托班政策

上海市托班政策

上海市托班政策
上海市托班(幼儿托管班)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托班托管范围:上海市托班政策适用于3至6岁未入学的幼儿。

2. 托班运营主体:托班可以由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或其他合法机构承办。

3. 托班课程设置:托班按照适龄幼儿的特点和需求,设计有针对性的学习内容和活动。

一般包括适应教育、社会情感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活动等方面。

4. 托班教师要求:托班教师应符合教育部和上海市幼教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资格要求,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和教育能力。

5. 托班招生收费:托班的招生对象主要是城市户籍和非户籍幼儿,招生范围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由托班自行确定,应当合理、公平且透明,不得虚报、乱收费。

6. 托班管理规范:托班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幼儿的健康、安全、教育质量等方面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以上是一些基本的上海市托班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进一步完善上海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上海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上海〇〜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吴苏贵钱洁李显波李银雪(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2.00:&0_3)摘要:上海要立足于城市发展的长远战略,从确立Q〜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公共服务属性 出发,有效建立监管体系、标准体系、人才体系和多元化、多层次发展的大格局.有效缓解“入托 难'”。

要强调公益属性.明确托育服务属于公共服务;完善顶层设计.建立托育服务体系的管理 体制;吸收与创新并重,完善托育服务的标准体系;培训与培养并行,丰富托育服务的人才队 伍;政府与社会协同.营造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托育服务体系。

关键词:婴幼儿托育机构公共服务中图分类号:G610. 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1309(2018)03-0049-005一、建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的重要意义(―)建立完善的托育服务体系已成为发达国 家的普遍共识婴幼儿托育机构在发达国家的发展a有百余 年历史,很多国家已将托育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公 共服务。

買前,发达国家都有完备的〇〜3岁婴幼 儿托育服务系统,一些届家甚至提出了以儿童为 中心的社会投资战略,着重发展3岁以下的婴幼 儿照护机构。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 者詹姆斯•赫克曼.(James Joseph Heckman)教 授指出:为处于弱势的0〜5岁儿童提供高质量的 托育,每年投资回报率为13涔。

2007年,联合国 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全球监测报告也认为,从出生 到上小学这一期间的照看和教言状况为个人后续学习奠定了重要基础。

,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将“儿童早期教育与托育服务”作为实现全民教育 的第一项目标,并列人《达喀尔行动纲领》向全球 推广。

(二)上海市民对〇〜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的数据,当前我国 托育服务短缺情况非常严重.城市中〇〜3岁婴幼 儿人托率不到10%,远低于一些发达虜家30%的 比例《全_妇联妇女研究所发布的I中国妇女绿 皮书I显涵,在上海接受调查的家长中95. 3%认 为“有必要发展”托育服务,其中30. 7%认为“有 必要大力发展”,23.9%的人有过找不到托儿所 的经历,而这一部分人主要是双职工和中低收人 者家庭。

上海8月起全面受理3岁以下托育机构申办 需有正规资质!

上海8月起全面受理3岁以下托育机构申办 需有正规资质!

上海8月起全面受理3岁以下托育机构申办,需有正规资质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眼下,全市已新设11家合法登记备案的三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机构。

记者今天从市教委获悉,本市《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1+2”文件)正式颁布三个月来,上海浦东、徐汇、静安、黄浦和闵行五个区先行试点,非营利、营利性托育机构和福利性托育点的设立流程都已走通。

8月1日起,全市各区将全面受理相关托育机构的申办。

据了解,“1+2”文件于今年4月28日颁布以来,在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教育、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民政、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都跨前一步,解决问题。

根据文件精神,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

同时,体现“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保障质量”的主要目标,本着“规范引导、多方参与、优服严管、队伍支撑”的基本原则,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以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楼宇和个人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为积极稳慎推进相关工作,在全市面上推开之前,本市选取浦东、徐汇、静安、黄浦和闵行共五个区先行试点,积累经验。

各试点区克服困难、统筹协调,均成立了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建立了托育服务指导中心,硬件设施和工作人员都已到位。

通过试点,非营利、营利性托育机构和福利性托育点的设立流程都已走通。

截至目前,五个试点区根据文件精神,新设了11家三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机构,发放了《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

机构详细信息可登录“上海市三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信息管理平台”查询。

该平台以“整体协同、用户导向”为原则,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智能终端设备,为举办者、家长和管理者提供服务。

平台针对不同的托育机构类型,明晰申办流程,提供政策资讯和指南查询,全程智能引导及短信提示,为举办者提供便捷服务。

破解03岁幼儿托育难上海张江又添托育新贵

破解03岁幼儿托育难上海张江又添托育新贵

破解0-3岁幼儿托育难,上海张江又添托育新贵——娃咋养·我来了托育中心开业到2018年,我国施行的全面两孩方针现已进入了第三年,方针效应逐渐闪现。

通过全国多地的查询发现,在受访的全职母亲中,约三分之一的母亲是因孩子无人照顾而被逼中止作业,女人的职场开展与孩子哺育问题之间呈现了难以平衡的对立。

而曩昔传统的白叟照看孩子的办法也将难以为继,一方面源自于隔代教养呈现的问题而导致的家庭对立,另一方面,伴随着推迟退休方针的逐渐落地,白叟教养小孩的方法客观上来讲也存在着下降的趋势。

可以说0-3岁婴幼儿的托育问题会越来越严峻,社会各界关于企事业单位参加举行幼托安排的呼吁也越来越激烈,在有关部门安排的网上查询中发现,有88.15%的家庭迫切需要婴幼儿托育效劳来帮他们平衡教养难的问题。

为此,本年4月28日,上海市出台《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效劳作业的辅导定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安排办理暂行办法》《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安排设置规范(试行)》(简称“1+2”文件),在全国首先构建3岁以下幼儿托育效劳系统。

随即,黄浦、静安、徐汇、浦东、闵行五个试点区别离设立了托育效劳辅导中心,向广阔家庭供给“一站式”咨询效劳。

上海娃咋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应社会需求,在重庆、杭州,武汉、厦门、石家庄、嘉兴等全国各地开办菁英早教效劳的基础上,于2018年将儿童效劳项目延展到了全日制托育效劳系统,并形成了“娃咋养·我来了托育中心”品牌。

首座”娃咋养·我来了”托育中心坐落于上海市的高科技工业聚集地—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心在2018年09月28日举行的开幕典礼和职业论坛,得到了社会和职业的极大重视。

作家六六女士,上海市特级校长、进才试验小学校长赵国弟先生,长江出书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兵先生,长江少年儿童出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龙先生,爱立方儿童教育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玲女士以及上海复星健康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裁朱旭松先生等社会各界长时间重视儿童前期开展的教育专家与出资人参加了开幕典礼并宣布了主题讲演。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发布单位】80902【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发布日期】1992-09-26【生效日期】1992-1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上海市幼儿园管理办法(1992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本市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幼儿园。

第三条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方面和谐发展,并为幼儿家长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社会发展和人口分布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设置全日制、半日制、寄宿制和季节性等多种类型的幼儿园。

第五条第五条幼儿教育事业应当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多方办的原则;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助兴办幼儿园。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办幼儿园,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登记注册:(一)在市区、县属镇、独立工业区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在郊县乡(镇)、村举办幼儿园的,在设置前两个月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区(县)教育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的次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准予办理登记注册;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幼儿园,不予登记注册,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区(县)教育局应当将准予登记注册的幼儿园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幼儿园需要停办的,必须在三个月前向原登记注册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幼儿园必须贯彻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保育、教育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年4月28日)沪府办规 2018 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㊁办㊁局,各有关单位:«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托育机构(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托育机构和企事业单位㊁园区㊁商务楼宇举办的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以下统称 托育机构 )管理,促进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设立㊁运营㊁管理㊁监督等,适用本暂行办法.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托育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社会组织㊁企业㊁事业单位或个人举办,面向3岁以下尤其是2-3岁幼儿实施保育为主㊁教养融合的幼儿照护的全日制㊁半日制㊁计时制机构.幼儿园托班和托儿所不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㊀(服务宗旨)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托育服务的公益性,坚持 以幼儿发展为本 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幼儿的生理和心理发展规律与特点,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第四条㊀(管理分工)市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㊁管理办法等,共同推进托育服务工作.建立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市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区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用地保障,指导街镇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建立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区托幼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街道办事处㊁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托育服务工作的综合监管.街镇协调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㊁派出所㊁育儿服务指导站㊁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及时掌握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包括托育机构数量㊁服务质量㊁定价收费以及服务人群等.教育部门牵头管理本市托育服务工作,牵头研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等,制定托育服务发展规划和工作实施计划,会同各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托幼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决策,对托育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74 (2018年第10期)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幼儿及时提供社会救助.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㊁疾病防控等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支持,依法对托育机构的饮用水卫生㊁传染病防控等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托育机构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公安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标准制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消防部门参与托育机构的消防安全标准制定,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托育机构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确立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指导各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托育机构工程技术标准的立项㊁编号㊁备案㊁批准发布工作.房管部门负责指导各区依规划要求提供托育服务的配套房屋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区开展托育机构规划和土地管理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市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物价部门负责规范托育服务收费行为,促进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加强对托育机构定价指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地税部门负责托育服务相关税政业务和征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机构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托育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托育点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妇联协同推进社区托育机构的设点布局,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市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托育工作情况,定期报送本市托育机构发展情况.多途径整合专业资源,组织并指导各区开展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的公益性活动.开展本市托育服务管理人员㊁业务骨干(含外籍从业人员)等队伍的培训和国际合作交流.组建专业巡查队伍,保障本市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预约登记㊁申办咨询㊁备案等工作,组织协调对区域内托育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区域内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负责区域内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培训工作.组建专业巡查队伍,对区域内托育机构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评估检查.第二章㊀机构设立第五条㊀(机构类型)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和非捐助资产设立,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捐助申请设立,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第六条㊀(举办资格)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社会组织㊁企业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事业单位出资举办的,应 (2018年第10期)84当经其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应当向对其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履行备案手续.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七条㊀(选址要求)托育机构功能布局㊁建筑设计㊁设施设备等应当以保障安全为先,符合下列要求:(一)地质条件较好㊁环境适宜㊁空气流通㊁日照保障㊁交通方便㊁场地平整干燥㊁排水通畅㊁基础设施完善㊁周边环境适宜㊁邻近绿化带㊁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二)避开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等不安全地带,避开加油站㊁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三)不与公共娱乐场所㊁集市㊁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㊁环境喧闹㊁杂乱或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建筑物及场所毗邻,远离医院㊁垃圾及污水处理站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各种存在污染源的场所,远离城市交通主干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㊁防护标准的要求.(四)3个班及以上的全日制㊁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㊁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在居住㊁就业集中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㊁卫生防疫㊁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试点结合住宅配套设施㊁商务办公㊁教育㊁科研㊁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但须符合下列规定:1.新建㊁改建㊁扩建托育机构(点)应当符合«托儿所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 G J 39)和国家相关抗震㊁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2.幼儿生活用房不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地上二㊁三层,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设置在一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2)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为托育机构用房.(3)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4)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㊁窗.(5)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6)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为A 级,墙面㊁地面㊁隔断㊁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不低于B 1级.3.托育机构出入口处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且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4.宜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㊁失足㊁物体坠落等风险.第八条㊀(举办场所)举办者应当提供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㊁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提供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以及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许可证明.举办者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第九条㊀(建筑设计)托育机构的建筑布局㊁结构㊁防火㊁各室及区域的设计㊁层高㊁走廊㊁楼地面㊁内外墙㊁门窗等,均应当符合«托儿所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 G J 39)中的相关规定.托育机构的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 50016)等国家标准.技防㊁物防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市公安部门有关校园安全的规定.第十条㊀(建筑面积)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 2(只招收本单位㊁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 2),且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 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 G J 39)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 2. 94 (2018年第10期)第十一条㊀(功能要求)(一)幼儿游戏活动室(区)应当配备适宜幼儿的桌椅和玩具柜.幼儿桌椅表面及幼儿手指可触及的隐蔽处,均不得有锐利的棱角㊁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锐利尖端.应当配备数量充足㊁种类多样的玩具和图书,以及可供幼儿摆弄和操作的各种材料.提供给幼儿的玩具应当符合G B6675 «玩具安全»系列国家标准 .(二)幼儿就寝室(区)不得设双(多)层床,床位侧面不得紧靠外墙布置.班级活动单元内不得搭建阁楼或夹层作寝室.(三)厨房厨房平面布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规定,满足使用功能要求.厨房不得设在幼儿活动用房的下部.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当设置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中加工场所(包括初加工㊁切配㊁烹饪等)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有关托幼机构食堂要求.半日制和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㊁园区或商务楼宇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㊁园区或商务楼宇食堂提供的,应当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定,托育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的供餐服务,包括自有食堂㊁合法餐饮企业承包的食堂㊁所属单位内部食堂㊁周边具有供应能力和资质的食堂等.其中,单位内部食堂和周边食堂至托育机构的送餐时间应当控制在15分钟以内.(四)建筑设备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敷设网络㊁通信㊁有线电视㊁安保监控等线路,预留接口.办公室内应当设有监控视频观察区,对托育机构内所有场所(成人洗手间及更衣间除外)进行无死角监控.(五)附属设施主出入口㊁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当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 智慧公安 相关要求.设置安全㊁通透的实体周界,实施全封闭管理,周界宜设置入侵报警系统.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托育机构门卫室㊁安防控制中心㊁负责人办公室应当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根据消防要求,在托育机构区域内和建筑内,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第十二条㊀(名称规范)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名称,依次由市区行政区划名称㊁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㊁托育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申请设立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名称,依次由市区行政区划㊁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㊁托育㊁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中国国情,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 世界 国际 全球 等字样.第十三条㊀(设立申请)申请设立3岁以下托育机构的,应当符合«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取得下列材料并通过检查:(一)由区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二)由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2018年第10期)05(三)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四)举办者资格证明.举办者为社会组织㊁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㊁户籍证明等.(五)场地证明.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六)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明㊁学历证明㊁健康证明㊁从业资格证明等.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情况,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四条㊀(受理与登记)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举办者需向所在区业务主管单位递交«托育机构备案信息表»«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㊁举办者资格证明㊁场地证明㊁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区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举办者应当向区民政部门提交相关文件,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并按照实际条件和服务方式,申请登记为全日制㊁半日制或计时制托育机构.民政部门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区业务主管单位.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当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对符合运营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企事业单位㊁园区和商务楼宇开办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的免费福利性托育点的,举办者情况㊁卫生评价情况㊁消防安全情况㊁场所情况等需在所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区相关职能部门指导下,由所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达到«设置标准»及本办法要求的,方可正式运营.托育点的活动和管理,由企事业单位㊁园区和商务楼宇管委会实施并承担主体责任.两家以上单位联合举办面向单位职工适龄幼儿托育点的,应当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托育点的活动和管理,并由联合举办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举办者应当向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制法人登记,经营范围内注明全日制㊁半日制或计时制,专营托育服务.提交«托育服务告知承诺书»,承诺拟设托育机构符合«设置标准»和本暂行办法要求,在取得«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食品经营许可证»㊁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㊁举办者资格证明㊁场所证明以及从业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公司制法人登记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将信息及时推送至教育部门.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获得信息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并完成检查.对符合要求的,由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向举办者发放«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告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仍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提请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十五条㊀(信息公示)各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区域内登记备案的托育机构信息在其官方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㊁监督.第三章㊀机构管理第十六条㊀(组织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㊁党的组织同步设置㊁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中有关任职条件,聘任托育机构负责人,由其依法独立负责托育机构的照护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15 (2018年第10期)托育机构依法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保障从业人员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七条㊀(证件管理)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记证明以及依法开展经营的证明文件.托育点应当在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依法开展托育服务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颁发机关申请补办.托育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㊁出借㊁转让上述证明文件.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延续的,应当收回原件后换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不同意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八条㊀(保育管理)(一)基本要求托育机构应当贯彻以保育为主㊁教养融合的原则,遵循幼儿生长发育和心理发展规律,创设适宜的养育环境,关爱幼儿,以幼儿发展为本,把幼儿的安全㊁健康和照护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幼儿发展的整体性,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二)主要内容1.创设清洁卫生㊁安全温馨㊁便于活动的生活环境,提供数量充足的㊁安全的㊁能满足多种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2.设置的活动应当以照护为主,应当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3.保育人员应当熟知幼儿的发展特点,能观察了解幼儿的需要和情绪变化,给予关爱.保育人员应当多与幼儿进行面对面㊁一对一的个别交流,有针对性地开展照护工作.4.尊重㊁顺应幼儿生理节律,加强生活护理,培养幼儿的自理能力.5.以游戏为主要的活动形式,鼓励幼儿操作㊁摆弄㊁探索和交往,丰富幼儿的直接经验.6.将保护幼儿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时处理幼儿的常见事故,危险情况优先救护幼儿. (三)日常组织托育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幼儿生活,做好幼儿生活安排,悉心照料幼儿入托㊁喂奶㊁饮水㊁进餐㊁换尿布㊁如厕㊁盥洗㊁穿脱衣服㊁睡眠㊁室内游戏和室外活动等每一个环节,各环节时间安排要相对固定,活动方式要灵活多样,以个别㊁小组活动形式为主,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过长.托育机构不得开展违背幼儿养育基本要求㊁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严禁虐待㊁歧视㊁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四)沟通合作托育机构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建立托育机构与幼儿父母联系的制度,指导幼儿父母正确了解托育机构养育的内容方法,了解幼儿家庭在养育幼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指导帮助幼儿父母提高科学育儿能力.鼓励托育机构开展幼儿与家长的亲子互动活动.(五)组织管理托育机构应当搞好养育的组织与管理,制定养育方案,创设安全㊁卫生㊁温馨的环境,开展养育活动评价,建立业务档案㊁信息管理等制度.第十九条㊀(人员管理)(一)人员配置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富有爱心,热爱保育工作.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设置标准»配备育婴员㊁保健员㊁保育员㊁营养员㊁财会人员㊁保安员等从业 (2018年第10期)25人员.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当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当配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7ʒ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的比例不得高于5ʒ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育婴员和保育员)比例不得高于3ʒ1.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点),应当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每个托育机构应当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该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1.有刑事犯罪记录的.2.有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的.3.未取得健康证明的.4.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其在托育机构的工作.(二)人员资质托育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同时具有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从事学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经历,能胜任机构管理工作.育婴员应当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㊁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保健员㊁营养员等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㊁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应当取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保安员须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并均应当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保安员证».(三)人员管理托育机构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被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依法保障在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人员培训㊁职级评定等制度,建立负责人和育婴员继续教育制度,并按规定组织和支持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进修活动,不断提高托育服务队伍的素质.第二十条㊀(安全管理)(一)责任主体托育机构(不含托育点)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机构安全和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安全制度托育机构实施全封闭管理,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安防监控系统录像资料应当保存30日以上.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门卫㊁房屋㊁设备㊁消防㊁交通㊁食品㊁药物㊁幼儿接送交接㊁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制度.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举办场所㊁活动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执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记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三)突发事件应对35 (2018年第10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