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的建议及复文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落实到位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落实到位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旨在通过经济激励和政策引导,让生态保护的参与者得到合理的回报,从而调动各方积极性,实现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修复。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生态补偿机制的落实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何将其真正落实到位,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首先,明确生态补偿的标准和范围是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的基础。
生态补偿的标准应该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以及生态受损的损失等多个因素。
然而,目前对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评估方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
例如,森林的生态价值不仅包括木材的经济价值,还包括水源涵养、土壤保持、气候调节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的价值。
但如何准确地量化这些价值,是一个复杂而困难的问题。
此外,生态补偿的范围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哪些区域、哪些生态要素应该纳入补偿范围,需要根据生态系统的重要性、脆弱性以及人类活动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定。
其次,建立健全的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和管理机制至关重要。
资金是生态补偿机制得以实施的关键。
目前,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投入、生态受益者付费以及社会捐赠等。
但政府财政投入往往有限,难以满足生态保护的巨大需求;生态受益者付费的机制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收费标准不明确、收费难度大等问题;社会捐赠的规模也相对较小,稳定性不足。
因此,需要进一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例如建立生态补偿基金,通过发行生态债券、开展生态彩票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的投入。
同时,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透明、高效使用。
建立严格的资金审计和监督制度,防止资金被挪用、截留或滥用。
再者,完善生态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是落实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保障。
目前,我国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需要加快制定专门的生态补偿法,明确生态补偿的主体、对象、标准、方式以及法律责任等,为生态补偿提供法律依据。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健全我市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确保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一)目标。
到2020年,实现森林、湿地、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以及重点横向补偿类型、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确保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初步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基本建立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基本原则。
1.权责统一,合理补偿。
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加快形成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补偿的机制。
2.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将生态保护补偿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保护、泉水保护、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均等化、精准扶贫等紧密结合,逐步实现重点领域和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促进绿色协调发展。
3.突出重点,分类推进。
着眼于解决当前紧要的实际问题,在重点区域开展试点,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区域间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
4.政府主导,多方参与。
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拓宽补偿渠道,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二、落实重点任务(一)重点领域。
1.森林生态保护补偿。
建立完善破坏森林资源责任制度。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凭证运输制度、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管理制度,加快推进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建设,遏制毁林开山和乱占林地行为,杜绝林地非法流失。
继续实施国家、省、市级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生态效益补偿。
完善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以森林植被碳储量为切入点的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落实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旨在通过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奖励,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
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首先,补偿标准的合理性有待提高。
目前的补偿标准往往未能充分考虑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生态保护的成本以及发展机会的损失等因素,导致补偿金额不足以激励相关主体积极参与生态保护。
其次,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
主要依赖政府财政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度不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补偿资金的规模和可持续性。
再者,补偿方式不够灵活多样。
多以资金补偿为主,缺乏技术、政策、项目等多元化的补偿方式,难以满足不同地区和主体的实际需求。
此外,生态补偿的监督和评估机制不完善。
对于补偿资金的使用效果、生态保护目标的实现情况等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难以保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果。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为了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科学确定补偿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体系,综合考虑生态系统的类型、面积、质量、生态功能等因素,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等,准确评估生态保护的成本和效益,从而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同时,要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二、拓宽补偿资金来源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力度,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并将其纳入财政预算的稳定支出范畴。
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补偿,通过发行生态彩票、建立生态补偿基金、开展生态公益捐赠等方式,拓宽资金筹集渠道。
此外,还可以探索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如生态资源产权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等,将生态资源转化为经济收益,为生态补偿提供资金支持。
三、丰富补偿方式除了资金补偿外,要注重采用技术补偿、政策补偿、项目补偿等多种方式。
例如,为生态保护地区提供先进的生态保护技术和设备,帮助其提高生态保护能力;给予生态保护地区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倾斜,促进其经济发展;在生态保护地区安排生态建设项目,如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湿地保护工程等,增加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和收入来源。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如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
生态补偿机制作为一种重要的政策工具,对于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区域发展不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那么,究竟什么是生态补偿机制呢?简单来说,生态补偿机制是指通过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手段,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成本、做出牺牲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进行补偿,同时对因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而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征税,从而实现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目标是激励人们采取积极的生态保护行动,促进生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
它可以是政府主导的,也可以是市场驱动的,或者是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例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生态功能重要但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给予资金支持,用于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生态市场,允许生态资源的产权交易,如碳排放权交易、水资源使用权交易等,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引导资源的合理配置。
为了更好地理解生态补偿机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从补偿主体和对象来看,补偿主体通常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如下游地区的居民、资源开发企业等;补偿对象则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者和提供者,如上游地区的居民、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等。
其次,从补偿方式来看,既包括资金补偿,如直接的财政拨款、生态补偿基金等;也包括技术补偿,如提供生态保护的技术支持、培训等;还包括政策补偿,如给予税收优惠、项目倾斜等。
再者,从补偿标准来看,需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的成本、生态服务的价值、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确保补偿的公平合理。
然而,当前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是补偿范围相对较窄。
目前的生态补偿主要集中在森林、草原、湿地等领域,对于一些重要的生态系统,如城市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等的补偿还相对薄弱。
二是补偿标准不够科学合理。
部分地区的补偿标准过低,难以充分弥补生态保护者的成本和损失,影响了其积极性。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我国生态补偿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生态环境出现了很大的破坏,为了加强生态保护,我国开始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然而,在生态补偿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将对这些问题及其对策进行分析。
一、生态补偿缺乏明确标准由于生态补偿是一项新生事物,在实践过程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标准。
例如,在补偿标准上,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的补偿方式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这样的情况导致补偿的公平性和精准性存在问题。
对策建议:建立合理的权责清单和生态服务定价机制。
规划并实施统一的生态服务定价机制,对各种生态服务的价值,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等进行科学评估,设定统一的生态补偿标准。
同时,要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使其对本地区的生态补偿制度制定和实践具有更高的责任感。
生态补偿往往依赖专家意见或者政府部门的决策,而缺乏科学证据的支持。
例如,在生态建设中,有些地方只注重树种数量,而不注重其服务价值或者不注重地方生态实际需要。
这样的补偿方式会导致生态服务不足,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策建议:建立科学补偿标准和科学补偿方式。
在补偿的过程中,要注重科学的补偿方法,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生态服务需求的评估,并且基于科学评估合理制定补偿标准,科学制定补偿计划和方案。
三、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不透明在生态补偿过程中,资金的使用往往缺乏透明,无法体现管理者的公正和公平态度。
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资金被挪用等不当行为,严重影响了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对策建议:强化资金管理和监管,加强督查力度。
建立资金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生态补偿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和透明。
同时,建立公开的账户和监控制度,让公众知道生态补偿资金的去向,并且通过大力宣传,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
在生态补偿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动,导致生态补偿效果不佳,生态服务体系的形成不完善。
例如,一些地方对于生态补偿的评估和监督缺乏协作,导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够务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作者:来源:《当代农村财经》2021年第10期生态环境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
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生态保护权责、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設,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加快健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统筹兼顾、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协调推进、强化激励与硬化约束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奠定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基础提供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原则——系统推进,政策协同。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谋划、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及相关领域改革,加强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套。
按照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对生态环境的整体保护。
——政府主导,各方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生态保护责任的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推进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实践。
逐步完善政府有力主导、社会有序参与、市场有效调节的生态保护补偿体制机制。
——强化激励,硬化约束。
加快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生态保护补偿行为。
清晰界定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受益与补偿相对应、享受补偿权利与履行保护义务相匹配。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湿地生态环境受到了严重破坏。
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地相继提出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
在建立和完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将对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问题分析1. 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目前,我国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支持,导致补偿标准不统一、执行难度大。
各地区和部门基本上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经验制定相关政策,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
这就导致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和不规范。
2. 补偿标准不合理目前的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补偿标准存在不合理的情况。
有些地方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价值认识不足,导致补偿水平偏低;而有些地方则过分追求补偿水平,导致企业和个人难以负担。
这会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湿地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重视。
3. 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资金使用不透明、项目进展缓慢、效果不明显。
一些地方的资金使用不规范,导致资金流向不明,项目效果也无法保证。
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也就无法保证湿地生态补偿的效果。
4. 受益主体缺乏参与度在湿地生态补偿机制中,受益主体对于补偿标准的制定、资金使用等方面缺乏参与度。
这就导致了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的执行效果不明显,也无法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
二、建议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更好地建立湿地生态补偿机制,相关部门应当着手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湿地生态补偿的相关原则、标准和程序,形成统一的规范和标准,从而保证补偿机制的健全和规范。
2. 合理制定补偿标准在制定湿地生态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湿地生态环境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补偿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专业的生态评估和成本核算,确定相应的补偿标准,从而保证补偿水平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3. 加强监管和透明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管力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关于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关于健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1. 强化环境成本内部化机制:确保企业及个人在实施经济活动时要承担相应的环境成本,例如通过引入排污费、碳排放税等措施,使环境成本真正内部化,刺激企业转向更环保的发展模式,并提供生态补偿的基础。
2. 制定保护生态系统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明确生态损害的责任界定和补偿机制,以法律手段确保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积极履行环保责任,并依法承担生态修复和补偿义务。
3. 激励企业主动履行生态责任: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激励企业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对积极参与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信用优惠、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支持,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生产、排放污染的企业进行处罚和限制。
4. 加强政府监管和指导:政府应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生态环境行为监管,引导企业采取先行赔偿、自愿补偿等方式主动承担生态环境补偿责任。
同时,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补偿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果。
5. 引入市场化交易机制: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资源的交易市场发展,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生态补偿权交易等方式,引导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主动参与生态补偿交易,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价值化和市场化。
6. 加强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
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加强舆论监督,增加企业对生态环境行为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有效实施。
7. 推动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共同应对全球性环境问题,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全球合作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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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研究的建议及复文作者: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8年第04期一是生态补偿的标准。
应该以核算为基础,通过博弈与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但自由协商往往难以达成协议,需要国家在法规和政策层面上提供协商与仲裁机制,促进利益相关者通过有限次的协商达成补偿协议。
二是生态补偿的方式。
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由政府进行补偿。
补偿的对象为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
补偿要达到目标是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
三是融资渠道。
纵向财政转移支付,补偿保护者牺牲的发展机会成本;横向财政转移支付,补偿上游地政府和居民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额外建设与保护投资成本。
四是效果评价。
生态健康评估与社会经济效益评估。
评估生态补偿对当地社会经济和人类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可选取恩格尔系数指数和产业结构综合效益指数系数来评估。
五是要妥善处理几个关系。
第一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中央政府提供政策导向、法规基础、一定的财力支持、引导一些全国、区域、跨省的生态补偿,地方是生态补偿建立和实施主体。
第二是生态补偿与扶贫的关系。
要努力将补偿转化为提升地方发展能力的项目。
第三是新账与旧账的关系。
新账责任主要在地方和企业,旧账则需要国家给予更多的支持。
六是要加快立法步伐。
当务之急,急需以法律形式、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补偿标准等确立下来。
考虑到法律出台的程序性和生态补偿工作的急需,建议分三步走:在法规正式出台前,今明两年先抓紧出台《总体规划》,在此基础上争取2—3年内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在《条例》的基础上力争5年内出台《生态补偿法》。
七是加强生态补偿科学研究。
要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关键问题的科学研究,将生态补偿问题列入国家科研重点计划,补偿标准体系、生态系统流动与消费等关键技术,加强生态监测体系建设。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牵头,会同相关部、局预以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复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是调整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之间利益关系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明确了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领域区域以及配套保障措施,要求到2020年,形成覆盖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流域、耕地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
目前,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流域生态补偿等方面都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和补偿资金保障机制,其他领域生态补偿试点也在抓紧探索。
一、关于补偿标准确定方法的问题确定生态保护补偿标准需要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等多重因素。
31号文要求,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完善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
实践中,政府作为受益人代表进行补偿时,往往还受到财政承受能力的限制。
在利益相关者自主协商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要充分考虑受益者的支付意愿、经济承受能力以及保护者的实际成本,否则难以达成补偿协议。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生态补偿机制绝大多数由政府提供补偿,各级政府的财政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补偿标准的高低。
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以生态保护成本为基础测算补偿标准,并将补偿资金支付与履行生态保护义务挂钩,确保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认真研究科学的生态服务价值测算方法,加快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利益相关者自主协商确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为各方面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二、关于补偿方式的问题生态补偿主要通过转移支付、横向补偿和市场交易等方式来实现。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的补偿资金支付主体是中央政府,补偿的对象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县级地方政府。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的补偿资金支付主体也主要是中央政府,补偿的对象则包括国有林管理机构和承包林地、草原的农牧民。
流域生态补偿由流域上下游地方政府自主协商签订补偿协议,中央财政对跨省流域横向补偿给予引导支持。
生态补偿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服务的持续有效供给。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结合贯彻落实31号文,加快完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办法,探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建立生态综合补偿制度。
指导协调省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以地方为主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落实中央对跨省流域生态补偿的引导支持政策。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森林碳汇交易、水权交易等方面建立市场化补偿方式。
同时,研究探索通过产业合作、技术援助、人才培训、转移就业等方式实现生态补偿的有效途径。
三、关于融资渠道的问题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企业等市场主体。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主要由中央财政提供资金支持,部分地方也安排了一定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财政资金。
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主要来源于上下游地方政府,对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中央财政给予一定的引导资金支持。
碳排放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森林碳汇交易、水权交易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由相关企业支付补偿资金。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以生态保护成本和直接发展机会损失为基础,认真研究完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办法。
同时,加强对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补偿资金能够基本弥补生态保护成本。
四、关于生态补偿效果评估的问题31号文提出,加强森林、草原、耕地等生态监测能力建设,健全重点生态功能区、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跨省流域断面水量水质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制定和完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研究建立生态保护补偿统计指标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在落实31号文的工作中,重点突出生态补偿的效果评估制度建设,统筹考虑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探索形成切实有效的生态补偿绩效评估方法。
五、关于妥善处理几个关系的问题关于中央与地方在生态保护补偿中的作用,生态补偿与扶贫的关系,以及新账与旧账的处理原则等建议是推进生态补偿工作中需要认真研究的几个关键问题。
中央有关部门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法规,安排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资金,指导各地方开展生态补偿试点,督促落实各项生态补偿制度。
现有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等生态资金都有一定的扶贫功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增强了地方政府统筹资金解决贫困问题的能力;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则直接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解决了一部分贫困人口的脱贫问题。
2016年,中央财政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扩大生态护林员公益岗位,从中西部21个省区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生态护林员28.8万名。
其中,13%的生态护林员上岗后带动全家稳定脱贫,62%实现了基本脱贫(加上其他收入),25%实现人均增收1300—3600元左右。
国家安排的生态补偿资金承担了大部分生态保护方面的历史欠账,由于横向生态补偿和市场化补偿方式尚不健全,国家也承担了相当一部分生态补偿方面的新账。
保护生态环境是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国家发改委将加快生态补偿条例制定工作,理清中央和地方在生态补偿中的职责,明确生态服务受益主体的补偿责任,健全生态补偿促进脱贫保障政策,推动形成转移支付、横向补偿与市场交易互为补充的生态补偿政策体系。
六、关于加快生态补偿立法步伐的问题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十二五”规划《纲要》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条例的要求,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等部门成立了生态补偿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聘请了25位各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先后派出多个调研组赴有关地方进行专题调研,系统总结生态补偿地方立法的成功经验。
在此基础上,国家发改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形成了《生态补偿条例》专家建议稿,提出了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等。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结合贯彻落实31号文明确的各项任务,深入开展生态补偿试点,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推动各领域生态补偿机制建设。
同时,再次全面梳理国外生态补偿立法的有益经验和各地方开展生态补偿立法的有效做法,及时总结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成果,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抓紧修改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初稿,组织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地方的意见,条件成熟时报国务院审议。
初步考虑,《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应明确具体的适用范围,强调生态补偿的总体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重要区域和重点领域生态补偿主体的权利义务,提出横向补偿制度和市场化补偿方式的原则要求,规范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和生态补偿绩效考核办法,强化相关法律责任等。
七、关于加强生态补偿科学研究的问题缺乏科学理论支撑是制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设的关键问题。
31号文提出,要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
近年来,科技部在“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中支持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关键技术”研究,通过研究构建了国家尺度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指标体系,开发了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扩散模拟技术,提出了不同类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技术方案。
“十三五”期间,科技部继续加大对“生态补偿”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典型脆弱生态修复与保护研究”专项2016年度项目中专门安排了“生态资产、生态补偿及生态文明科技贡献核算理论、技术体系与应用示范”“生态监测与评估技术”等项目,其研究成果将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资产核算、生态补偿效益评价、生态综合监测与评估等提供科技支撑和决策支持。
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将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科学研究工作,在政策制定中积极吸收各有关部门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研究成果。
同时,科技部将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相关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为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提供科技支撑。
(具体承办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