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合集下载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10月14日津政发〔1982〕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速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促进安定团结,遵照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房屋产权1.被查抄、压缩和挤占的私有房屋,其产权全部退还原主。

产权契证被接管的须退还产权人。

契证遗失的,由产权人申请补发。

产权人已死亡,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权有异议的由法院予以处理。

2.对私产房屋被压缩挤占后住进公房或他人私房的,应尽量与房主协商将其被压缩挤占的私房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现住房屋继续住用或另行安排适当的公产房屋住,以减少腾迁;如房主坚持要回原房屋的,其被压缩挤占后由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的公房或他人私房(包括私房被压缩挤占时同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占用的公房),须全部退出交回房管部门或分配单位。

3.原私产房主自住房有余的,在产权清退后应鼓励其将被压缩挤占部分的房产卖给国家,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

私产房主原出租的房屋愿无偿交公的,可由房管部门予以接受。

4.除房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私自购买私产房屋。

私房占用单位需要留购占用或与房主调换产权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留购私房须按本规定的公购标准作价补偿。

5.原属房主的出租房,房产权退还原主后,由房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协助房主和住户恢复或建立租赁关系。

6.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后,进住户和其他应腾退私房的住户(包括被压缩户,拆迁户,换房户等等),无权调换、转让所住房屋,也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各种方式占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 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中华会计网校(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津价管〔2010〕14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六日主题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通知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和〘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4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第四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及最高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销售基准价格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定价项目制定的平均每建筑平方米的销售价格。

第六条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管理费率、利润率及相关费率,与同一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保持合理差价。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四部分构成。

(一)开发成本1、征地费和拆迁安置补偿费,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费用。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津政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3日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完善本市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目标,创新发展模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

到“十四五”时期末,基本建成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有效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

二、基础制度(一)加强顶层设计,科学确定目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功能布局要求,统筹考虑人口、产业、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等因素,科学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总目标和年度计划。

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原则,各区要合理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规模、空间布局、节奏时序,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

(二)明确保障对象,促进供需适配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本市户籍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和非本市户籍在津正式就业且在租住区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重点保障环卫、公交、快递、家政等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群体。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租房,租房注意事项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租房交税是很重要的事,想很多人可能没有看懂这些税费的内容,那么可以先了解下面的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以及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在计算的时候也许会更加清晰和明白。

现在比较重要的就是房屋营业税以及房产税、个人所得税等等,如果可以计算清楚这些税费,那么其他税费应该是举一反三的。

天津租房交税计算方法?1、营业税的税率为租金收入总额的5%,起征点为200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7%,但这个有地区之分,纳税人所在地是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2、教育费附加则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的3%;房产税则为租金收入总额的12%;印花税是租赁合同总金额的0.1%,但不足1元按1元贴花;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出租房屋占地面积乘以地段适用单位税额来计算,地方教育附加按实际缴纳营业税税额的2%来收。

3、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的10%。

但应纳税额则分两种情况,主要分割点在每次/月收入是否超过4000元。

每次/月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每次/月收入额扣除住房。

房屋租赁税费怎么计算?1、800元以下不用缴纳;800-4000,10%缴纳;4000元以上,20%缴纳。

2、房屋租赁是由房屋的者或经营者将其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

3、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用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增值税,按起征点缴纳。

4、个人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5%的税率缴纳增值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19•【字号】津国土房发〔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18号各区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我局整合现有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方面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9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行为,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13〕29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退出管理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对全市公租房事务性工作实施管理,对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进行指导、监督。

市房产总公司负责全市公租房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区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第四条已取得“三种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申请公租房,申请人须为“三种补贴”的申请人,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发放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承诺书》(附件1),提出公租房资格申请:(一)本人身份证明;(二)《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三)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应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二代《残疾人证》;有伤残军人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津财防控〔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市级各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和我市《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中“房租减免”相关要求,进一步帮助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做好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一、减免范围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天津国有独资和全资企业)房屋(含转租的直管公产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原则上第三产业都可以视为服务业)。

小微企业界定范围,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

个体工商户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确认。

中高风险地区划定以我市疫情防控管理部门发布为准。

二、减免措施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赁房屋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的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承租方2022年内存续租期短于前述减免期限的,按存续租期减免。

已缴纳租金的,可顺延减免。

对于其中通过间接方式承租国有房屋的,向最终承租方的优惠金额不得低于国有出租方让渡的优惠金额。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坐落在津外的房产,参照当地政策执行。

三、审批流程(一)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房屋的,由承租方向出租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资料包括承租方申请书、承租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资格确认说明和佐证材料等。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10•【字号】津价管[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津价管[2012]16号)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保证我市各级国土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经营的公有非住宅房屋正常使用,提高房屋养护和修缮水平,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标准平均上调30%。

即: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承租的办公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1.74元调整为2.26元;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3.60元调整为4.68元;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由平均每月每建筑平米7.50元调整为9.75元。

二、调整后的租金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各类房屋租金的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1至附件4。

三、严格租金管理。

调整后的增收租金应全部用于房屋修缮和维护,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

四、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对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调整工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认真做好相关人员业务培训及房屋承租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3、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4、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二○一二年二月十日附件1: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附件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租金标准附件3:工商业用房租金标准单位:元/建筑平方米·月附件4:金融业用房租金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标 签】经济租赁房
【颁布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津地税流﹝2005﹞2号
【发文日期】2005-02-16
【实施时间】2005-02-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方税务分局:
经济租赁房政策是继我市推行配租廉租住房后,解决拆迁低收入居民住房过渡安置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支持经济租赁房政策的落实,现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租金收入(代理费收入)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代理费收入,给予暂免征收营业税照顾。

对产权人取得的由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支付的房屋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三、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代理租赁取得租金收入,应由产权人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并由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按照4%税率代征代缴房产税。

四、印花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可比照市财政局财税三﹝1988﹞17号文件的规定,暂免贴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