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廊政〔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廊政〔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六届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5月21日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为提高全市农村居民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大病致贫、大病返贫问题,促进大病保险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号)和河北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发改医改〔2013〕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保障对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保障对象是指廊坊市当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计划内分娩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的,随其参合父母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发生的补偿费用与其父母其中1人合并计算。
二、资金筹集(一)保险基金筹集形式新农合大病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资金管理、统一筹资标准、统一补偿比例、统一业务流程。
(二)保险基金筹资标准2015年按每参合农民30元从新农合当年筹集资金中划出。
三、保障范围(一)合规医疗费用和起付线参合农民因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各县(市、区)新农合补偿方案补偿后,年内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作为新农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08•【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广阳区人民政府,安次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两个项目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人员组成组长:蒋洪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吕爱英市政府副市长XXX 市政府副市长成员:邢华金市政府副秘书长邹冠通市政府副秘书长房欣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建民市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张锡增市政府督查办主任李柏林市教育局局长杨庆华市卫生局局长苏志胜市发改委副主任刘树发市财政局副局长陈宏信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克峰市建设局系统工会主任要根明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崔广钊市国土资源局系统工会主任张铁忠市审计局副局长赵尔仓市环保局副局长李群市人防办副主任李爱民市纪委常委刘雪松安次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李春广阳区政府副区长何志强廊坊一中校长张宝东市人民医院院长二、机构设置廊坊一中迁建和市中心医院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分别为:(一)廊坊一中迁建办公室廊坊一中迁建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廊坊一中迁建有关规划方案设计、项目管理公司确定、手续报批、工程招投标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向领导小组报告。
办公室由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纪委(监察局),市人民检察院和广阳、安次两区政府组成,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局长李柏林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教育局副局长陈宝刚担任,副主任由廊坊一中校长何志强、副校长许长虹担任,具体负责廊坊一中迁建工程的日常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廊政办[2014]27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25【实施日期】2014.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廊政办〔2014〕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5日廊坊市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4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健全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制度(一)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
全面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1〕15号)精神,全市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均需通过河北省医药集中交易平台采购药品。
(二)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
基本药物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直接配送。
根据配送区域的大小,对中标生产企业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个数实行区域总量控制。
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管,建立基本药物配送企业退出机制。
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由县(市、区)集中统一回款,确保货款及时足额支付。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廊政办[2015]158号【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25【实施日期】2015.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政办〔2015〕158号)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11月19日市编制委员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5日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5〕12号)精神,设立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取消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妇女创业之星、全市十佳自强女孩评选等达标、评比、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转移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所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4.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1.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以及指导食品安全检验工作的职责,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加强的职责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八届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第三章个人账户使用管理第四章医疗服务与就医管理第五章业务流程与费用结算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廊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发〔202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门诊统筹共济保障机制,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基金支付、稽核等工作。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廊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组长:吴立方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副组长:吕建成市政府副秘书长高玉市卫生局局长张毅明市财政局副局长成员:李庚申市卫生局副局长汪立国市农业局副局长李延庆市民政局副局长赵普市发改委副主任李和均市教育局副局长李振晖市人事局副局长高同新市计生委副主任张宝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王峰翔市物价局副局长杨东坡市扶贫办主任郑兰忠市残联理事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由李庚申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督促检查资金筹措等政策的落实。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工作分工是:市卫生局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及实施规划等工作方案,对试点及推广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资金,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市农业局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推广工作,反映情况,协助对筹资的管理,监督基金的使用;市民政局负责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有关工作,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市发改委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有关工作,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加强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市教育局负责农村卫生机构的人才培养与相应改革的有关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农村卫生人才情况调研及政策的制定,推进农村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有关工作;市计生委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动员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的流通供应管理,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工作;市物价局负责完善农村医药价格监管政策,加强监督与管理;市扶贫办负责扶贫开发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协调,支持贫困地区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残联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宣传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帮助残疾人积极参加合作医疗,协助有关部门解决残疾人在参加合作医疗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法规类别】侵犯财产罪【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3.03【实施日期】2016.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由于机构改革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组成人员发生变动,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全市打击传销工作的领导,现对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
组长:贾永清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王金水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成员:胡志福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加臣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李万鹏市工商局局长钱玉民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调研员马壮市委外宣局副局长赵桂忠市法院副院长庞建军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刘金江市工商局副调研员姚振辉市财政局副局长闫杰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宝刚市教育局副局长杨建光市民政局副调研员付永波市人社局纪检组长田二周市国税局稽查局长郭建东市地税局稽查局长王国兴市工业信息化局副局长韩洪恩市广播电视台副台长李加恒市银监局副局长王志利人行廊坊中心支行纪委书记崔锁成市供电局工会主席刘广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万鹏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钱玉民、刘金江同志兼任。
附件:1.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2.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日附件1廊坊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一、市综治办充分发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优势,指导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综治措施,把打击传销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体系,加大打击传销工作责任考评力度,严格落实综治问责措施。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媒体,适时刊播打击传销有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公益广告,做好打击传销的宣传引导和报道工作,增强广大群众识别、防范和抵制传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参照省文明办规定,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测评体系,并组织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16〕47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廊政办〔2016〕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已经201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14日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试行)为保证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效率,根据《廊坊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廊政〔2016〕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规范(一)起草的基本要求1.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一般包括制定目的和依据、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实体和程序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
2.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用语准确简洁,标点符号正确。
3.起草规范性文件,一般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重复规定,确需引用时,应当注明其名称和条款。
(二)名称的表述1.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准确、完整、简洁,能够集中体现规范性文件的实质内容,反映适用范围和基本体例,除以书名号引用上位法名称的情形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2.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由制定机关、规范事项和体例形式等要素组成。
3.规范性文件的体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采用“规定”、“办法”、“通告”、“细则”等,不得用“条例”。
4.规范性文件一般不采用“暂行”或者“试行”等表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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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
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廊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4.24
【实施日期】200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精神,及时研究制定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和措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廊坊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吴立方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吕建成市政府副秘书长
高玉市卫生局局长
张毅明市财政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