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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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设想

高等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设想

随着我 国高等教 育的快速发展和高校办学 自 的行政 法加 以规范 。 主权 的逐步落 实 , 高校 内外 部 的各类 纠纷 日渐突 ( 二) 高等教育纠纷产生的原因 出, 单凭原来 确立的高等教育 申诉制度 、 高等教育 改 革 开 放 以前 , 我 国高 校 均 为 公 办 高 校 , 作 为 行政复议制度和高等教育行政诉讼 制度 难 以完全 政府 的一部分而存在 , 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 , 公 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要 , 急需借鉴美 国、 法 国、 印度 、 办高校 内部和外部纠纷绝大部 分用管理 的方式予 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 , 依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仲裁 以内部化解 , 纠纷难 以浮 出水面 , 隐患较多 。随着 法》 之劳动仲裁模式构建适合我国实际的高等教育 市场经济的发展 、 改革开放 国策的确立和依法治国 仲裁 制度 。 基本方略的提 出, 公办高校的地位发生了一定程度
这些法律法规 的颁布实行 , 是我 国教育系统依法治 教的重大进 步 , 但 仍然缺失 如《 教育仲裁 法》 等法 是高校行使行政权力时与教师 、 学生之 间产生的纠 律 , 且法律之间相互冲突之处甚多 , 几近难 以协调 纷, 亦 即教育管理纠纷 , 此纠纷适用于行政法 ; 三是 的地步 。社会 的发展也给教育立法提出 了新的问
第 6期
NO .6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He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c i e n c e a n d T e c h n o l o g y
2 0 1 3年 6月
J u n . 2 01 3
在高校学术活动中, 因学术权力 的行使而产生的纠 题 , 过去 的立法难 以完全适应新 的形势 。其次 , 市 纷, 即学术纠纷 , 此纠纷具有专业性质 , 难 以用普通 场经济对纠纷当事人观念的冲击 , 致使众多当事人

升学教育仲裁协议书

升学教育仲裁协议书

升学教育仲裁协议书甲方(学生或家长):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地址:乙方(教育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希望接受乙方提供的升学教育服务,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升学教育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如下仲裁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升学教育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课程辅导、考试技巧培训、升学咨询等。

1.2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规定的服务标准和流程接受服务。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甲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服务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费用。

2.2 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及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争议解决3.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3.2 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3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语言为中文。

3.4 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法律适用4.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变更、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5.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5.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实质性条款,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其他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日期:。

教育纠纷处理制度

教育纠纷处理制度

教育纠纷处理制度教育纠纷处理制度是指针对教育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纠纷情况,建立的一套规范化、程序化的解决机制。

教育纠纷包括学生与学校之间的纠纷,学生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学生与家长之间的纠纷等等。

建立健全的教育纠纷处理制度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教育纠纷处理制度的一些建议。

首先,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构。

教育纠纷处理机构应当独立、公正、专业。

其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和教育背景,具备处理纠纷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同时,纠纷处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组织和运作机制,确保纠纷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

其次,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权责。

教育纠纷处理程序应当简洁明了,确保各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纠纷处理机构应当有权进行调查、证据收集和取证,有权进行调解、仲裁和判决。

同时,纠纷处理机构应当负有管理、监督和评估纠纷处理工作的责任,确保教育纠纷处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再次,注重教育纠纷预防和化解。

教育纠纷的预防是最重要的一环。

学校和教师应当积极落实教育法律法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发生。

同时,教育纠纷的及时化解也十分重要。

学校和家长应当注重沟通和协商,及时解决矛盾和问题,防止纠纷进一步恶化。

最后,加强教育纠纷处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

教育纠纷处理制度的建立需要广泛宣传和推广。

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纠纷处理机构的宣传,让学生、家长和教师了解纠纷处理机构的存在和作用。

同时,对于纠纷处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应当进行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纠纷处理能力和素养,确保教育纠纷处理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综上所述,教育纠纷处理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教育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至关重要。

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机构,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权责,注重教育纠纷的预防和化解,以及加强宣传和培训,是建立健全教育纠纷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

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才能有效解决教育纠纷问题,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教育仲裁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效果

教育仲裁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效果

教育仲裁机制的建立与运行效果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关乎着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成长。

在教育领域中,难免会出现各种纠纷和争议,如何公正、高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成为了教育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教育仲裁机制的建立,为解决教育纠纷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一、教育仲裁机制建立的背景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教育关系日益复杂,教育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教育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如诉讼和行政调解,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成本高、效率低、专业性不足等问题。

诉讼程序繁琐,时间长,对于当事人来说不仅耗费精力,还可能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行政调解虽然具有一定的便利性,但往往缺乏权威性和公正性,难以让当事人满意。

在这样的背景下,教育仲裁机制应运而生。

二、教育仲裁机制的概念和特点教育仲裁是指由专门的仲裁机构依据法律和教育行业的规范,对教育领域中的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教育仲裁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1、专业性教育仲裁机构通常由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他们对教育行业的特点、规律和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是非曲直,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2、高效性相较于诉讼程序,教育仲裁的流程相对简单,能够迅速解决纠纷,避免纠纷的长期拖延,减少对当事人的影响。

3、保密性教育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能够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维护教育机构的声誉。

4、自愿性仲裁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启动仲裁程序,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

三、教育仲裁机制的建立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教育仲裁机制首先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

明确仲裁的范围、程序、仲裁机构的设立和职责等,确保仲裁活动有法可依。

2、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可以在教育行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成立独立的第三方教育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3、组建仲裁员队伍选拔具有丰富教育经验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并建立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仲裁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2021年12月成都中医药大学2021年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题库含答案解析

2021年12月成都中医药大学2021年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题库含答案解析

2021年12月成都中医药大学2021年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笔试参考题库含答案解析(图片可自由调整大小)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卷I一.高等教育法规(共15题)1.教师提出申诉,应当以()形式提出。

A.口头B.书面或口头C.自己认为合适的D.书面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2.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A.传授专业知识B.传授实验技能C.教书育人D.为人师表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3.因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多少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A.3B.4C.5D.6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4.高等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批机构()。

A.国务院B.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D.原审批机关答案:D本题解析:暂无解析5.是否能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最终由()。

A.全国人大审议决定B.全国人大主席团审议决定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审议决定D.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审议决定答案:A本题解析:暂无解析6.某高校一名大学生,大一、大二两年成绩优秀,大学三年级时因病退学。

对于该学生,学校应当()。

A.不发任何学业证书B.颁发毕业证书C.颁发肄业证书D.颁发结业证书答案:C 本题解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7.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A.颁发毕业证书(注明退学)B.颁发结业证书(注明退学)C.颁发肄业证书D.不发任何学业证书答案:C本题解析: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8.在我国的实践中,国家规定高等学校的经费开支标准的途径是()。

A.综合定额B.普通基金C.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D.普通基金加专项基金答案:C本题解析:暂无解析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实现伟大梦想必须进行伟大斗争。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行 保护 人 身权 利 、 产 权 利 、 教 育 权利 的法 定 职责 , 财 受
行 政 机 关 没 有 依 法 履 行 的
从 以 上 规 定 能 够 看 出 . 我 国 关 于 大 学 生 不 服 学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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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
口 韩 德 利
( 河北 司 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河 北 邯郸 060 ) 5 0 4
摘 要 :随 着 教 育 纠 纷 的 日渐 增 多 , 尤其 是 在 高 等教 育 领 域 , 高校 与 学 生 的 纠 纷 日趋 复 杂 化 、 多样 化 , 学 界 对 教 育 纠 纷 的 救 济 方 式 也 各 抒 己见 现 行 法律 设 计 的救 济 制 度 在 解 决 高校 教 育 纠 纷 的 过 程 中 虽 发 挥 着一 定 的作 用 .但 也 存
和 国高 等 教 育 法 》 以 下 简 称 《 等 教 育 法 》 、 普 通 高 ( 高 )《 等 学 校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以 下 简 称 《 生 管 理 规 定 》 在 ( 学 ) 这 三 部 法 律 、 章 中 . 于 大 学 生 权 利 保 障 和 救 济 的 规 规 关 定寥寥 无 几 。 有《 育法 》 4 条 作 出 了如下 规定 : 只 教 第 2 受 教 育 者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 四 ) 对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不 服 向 ( 有 关 部 门提 出了 申诉 。 学 校 、 师 侵 犯其 人 身 权 、 对 教 财 产 权 等 合 法 权 益 , 出 申诉 或 者 依 法 提 起 诉 讼 ; 《 提 在 学 生 管 理 规 定 》 5 中 规 定 : 生 在 校 期 间 依 法 享 有 下 第 条 学 列 权 利 : 五 ) 学 校 给 予 的 处 分 或 者 处 理 有 异 议 , 学 ( 对 向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 整理过的单选题

教师招聘考试教育法规  整理过的单选题

一、单选题(每题1分,40题,共计40分)1、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DA.依照法律的导向来约束自己的行为;B.根据法律规范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合法;C.通过实施法律规范来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D.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D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机关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3、我国的法制宣传日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分别是每年的()。

BA.12月1日和3月13日;B.12月4日和3月15日;C.12月3日和3月16日;D.12月5日和3月15日4、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中国的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关于这些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A.通过法治教育,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B.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C.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和执行难的问题时有发生;D.有的公职人员贪赃枉法、执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损害5、从逻辑的结构上看,任何单一、完整的法律规范都应包含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这三个组成部分。

AA.法律后果;B.法律责任;C.行为结果;D.法律依据6、不属于教育法律的责任种类的是()。

DA.行政法律责任;B.民事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行为法律责任7、表述义务性教育法律通常采用的字样是()。

AA.“必须”;B.“可以”;C.“有权”;D.“有……的自由”8、作为一个部门法,教育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具有的特征,除了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之外,还包括()。

BA.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B.法律后果的特殊性;C.国家强制性;D.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9、根据我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在法理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国家教育部的教育规章相比,其法律效力如何?( )AA.地方性教育法规的效力高;B.教育部的教育规章效力高;C.两者的法律效力相等;D.两者的法律效力无法比较10、关于教育立法权的特征,正确的是( )。

中公退费仲裁条款

中公退费仲裁条款

中公退费仲裁条款中公教育作为一家专注于课程培训、学习资料开发和研发的综合性教育机构,致力于为学员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

为了确保学员的利益是客观公平的,并维护中公教育和学员之间良好的积极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解决学员与中公教育之间发生的退费纠纷,中公教育特制定本条款,用以规范中公教育的退费仲裁机制。

一、定义1.费仲裁:指学员和中公教育在退费问题上发生争议,由仲裁机构按照本条款确定的程序和期限,履行仲裁职责,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全面、独立地确定争议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调解协议形式给出调解建议的过程。

2.员:指以购买中公教育的课程和学习资料等手段,通过中公教育获取课程培训或学习资料的个人或企业客户。

3. 仲裁机构:指针对中公教育与学员之间退费纠纷的仲裁组织,具有客观公正的特性,有责任、权力处理和纠正学员与中公教育发生的退费纠纷。

二、涉纠纷事项和经营范围1.纠纷事项学员与中公教育在购买课程培训和学习资料时,以及在获取结业证书后发生的退费纠纷,以及双方之间发生的其他退费纠纷。

2.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培训,培训班等培训项目;学习资料,教学、辅导考试等咨询服务及其他教育类产品及服务。

三、仲裁方式1. 中公教育同意接受纠纷仲裁,与学员共同参与退费仲裁程序,致力于维护中公教育与学员之间的友好关系。

2.论是学员还是中公教育均可要求仲裁,但学员以书面形式向中公教育提出的仲裁要求必须包含经仲裁机构认可的纠纷事实描述,并对退费纠纷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要求时,必须提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等文件。

3.纷仲裁机构及程序由甲方提起仲裁书面申请后由中公教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的仲裁程序选定。

4.于仲裁机构的裁决,双方应当按照其意思执行,对执行仲裁裁决的双方不得拒绝或拖延执行;对于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跟随诉讼程序提起诉讼。

四、终止纠纷仲裁1. 任何纠纷仲裁均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约定期限以仲裁机构认可的仲裁时间为准,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延长或缩短仲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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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以大学生权利救济为视角韩德利摘要:随着教育纠纷的日渐增多,尤其是在高等教育领域,高校与学生的纠纷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学界对教育纠纷的救济方式也各抒己见。

现行法律设计的救济制度在解决高校教育纠纷的过程中虽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不足,因此有必要在高等教育领域建构教育仲裁制度。

它的建立能够更加有效地疏导、化解和处理各种教育纠纷,为大学生的权利救济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关键词:教育纠纷权利救济教育仲裁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教育纠纷从隐性、内在性走向显性、外在化。

而教育纠纷在高等教育领域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三大类:一是高校与教师之间的纠纷,包括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职务聘任等;二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违纪处分、学历或学位证书颁发、成绩评定等;三是教师因教学管理或教育管理行为与学生产生的教育纠纷。

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自1999年田永一案①以来,大学生与母校对簿公堂的案件时有发生,而且案件性质纷繁复杂。

这些鲜活的案件不仅让实务界应接不暇,令新闻媒体热议纷纷,更引起了理论界的广泛关切。

纵观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笔者认为无外乎存在三种纠纷:第一种是民事纠纷,表现为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校方提供的学生受教育过程中所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安全设施不足导致的侵权等引起的纠纷;第二种是行政纠纷,表现为高校在日常管理、处分惩戒方面行使行政权力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包括作息管理、学籍管理、评优评先、违纪处分、颁发毕业证书、派遣证书等决定引起的纠纷。

但是这类纠纷没有直接涉及到高校教学研究专业知识领域;第三种是学术纠纷,表现为高校在学术管理活动中行使学术权力与学生之间发生的纠纷,包括成绩评定纠纷、学位论文判定纠纷、学位授予纠纷等。

然而,我国当前教育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健全,无论从立法规制上,还是在权利救济实践上都凸显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使很多案件的解决令人扼腕,导致大学生的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一、现行大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的缺陷(一)立法上存在的缺陷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面的立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

但是这三部法律、规章中,关于大学生权利保障和救济的规定却寥寥无几,惜墨如金。

只有在《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作出如下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学生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当然,在《学生管理规定》中,对申诉制度也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从以上规定能够看出,我国关于大学生不服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在法律上确实规定了救济方法,但是也存在明显的不足。

首先,教育申诉制度存在以下问题:1.公正性令人质疑。

一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高校内部机构,自己不存在独立性,它的复查结论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最后的决定还是由高校做出,实质上,这种申诉制度违背了“自己不做自己法官”的自然公正原则。

二则,校外申诉制度的权力归属于教育行政部门,而高校与教育申诉部门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它的复查决定的公正性也难以令人信服。

2.没有明确规定教育申诉制度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如果学生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复查决定不服,能否进一步提出复议或者直接提出行政诉讼,在以上相关法律、行政规章中,都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导致学生的权益难以得到真正能保护,刘路一案②就是明证。

其次,教育纠纷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存在在以下问题:1.《行政复议法》规定只有对教育行政部门不履行保护学生教育权才能提出复议。

言外之意对于学生的其他权利我国复议制度是不予保护的,同时对于学校的处理决定不服,学生是不能直接提出行政复议的。

这种制度设计是典型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体现。

2.我国《教育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学生不服学校的处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都没有规定。

《教育法》规定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提起诉讼。

可见关乎学生受教育权乃至发展权的教育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虽然现实中部分人民法院已经存在处理教育行政纠纷的实践,但是这只能是一种大胆的创新,也是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突破,甚至存在违法的嫌疑。

(二)救济实践中暴露的问题根据以上分析,由于我国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导致在大学生权利救济实践上暴露出很多问题。

1.校内申诉制度流于形式,无法发挥应有功能。

由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属于校内机构,不具有独立性,它的复查结论即使对学生有利,但是最后的决定权归属于学校,复查意见能否被学校采纳法律上没有硬性规定。

另外,申诉程序是采取公开的听证形式,还是书面形式,相关法律、规章中也没做出规定,导致很多高校在复查时多采取书面复查制度。

由于以上原因,复查与否对于学生来说意义不大,只能走走形式,对学生只能起到安慰性的作用。

而学校可以以此为理由,规避法律,因为校方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我复查过了,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2.校外申诉制度,即教育行政机关的对学生的申诉处理制度,实践上也不尽如人意。

从笔者掌握的大量资料来分析,教育行政机关最常见的做法有两种。

一是教育行政机关对学生的申诉,或者不予答复,或者不认真复查,直接维持学校的处理决定;二是发现高校的处理或处分确实存在问题,但是以尊重高校自治权为由,要求高校重新处理。

这两种做法的直接后果是学校照常我行我素,学生的权利没有得到救济。

3.在教育行政复议中,复议被申请人是教育行政机关,一般是省教育厅,而作出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高校只能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出现。

实践中的常见做法是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的复查答复或者复查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复查,而被申请人又要求第三人即学校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可见,最后的处理权还是在学校。

同时这种制度设计消耗了大量资源和时间,最终结果形成互相扯皮,根本无法有效保护学生权利。

4.在教育行政诉讼中,最大的问题是,法律规定只能对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纠纷部分提起民事诉讼,而对于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法院以此类案件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虽然有的法院受理并且作出裁判,但是终归缺乏法律上的根据,这种判决或裁定的合法性令人质疑。

从以上分析看出,我国现行教育纠纷解决机制,不论从立法上,还是救济实践上,都存在缺陷和不足。

笔者强烈建议建立教育仲裁制度,以解决纷繁复杂的教育纠纷。

二、教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由于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纠纷诉讼制度不能有效解决客观存在的教育纠纷,因而建立教育仲裁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教育仲裁具有对抗性较弱的特征。

教育仲裁制度是指教育纠纷当事人向专门设置的教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教育仲裁机构对教育纠纷的事实依法做出判断并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与诉讼相比较而言,教育仲裁制度对抗性较弱,比如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双方当事人不需要面对面的质证辩论,因而更容易被我国人民接受。

因为作为教育纠纷主体的学校、教师与学生之间不可避免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伦理关系,这就决定了教育纠纷不适宜采取对抗性的解决方式,避免感情决裂、有伤伦理。

采用“非对抗性”的教育仲裁方式,通过中立的仲裁机构的裁断程序达到纠纷解决的目的,兼顾到教育纠纷的“伦理性”,不失为两全齐美之策。

(二)教育仲裁制度具有低成本、高效率的特征。

迟到的公正即不公正。

如果一个教育纠纷经过校内申诉、校外申诉、行政复议、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这个过程是漫长的。

即使最后问题得以公正解决,往往也要经过若干年的时间,这样的效率对于学生和学校都是难以接受的。

而教育仲裁制度,不以申诉为必要前提,采取一裁终局制,则明显节约了时间,提高了效率。

另外,教育诉讼需要当事人缴纳不菲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成本较高。

而对于没有任何收入的学生,教育仲裁制度当然是免费的,这就降低了救济成本。

(三)教育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教育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由各类专家组成,与法院的审判员相比较,他们做出的裁决更具有专业性,更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

同时,与教育申诉制度相比较,教育仲裁委员会与学校和学生都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处于超然的地位,它的裁决的公正性不容置疑。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教育仲裁制度在我国既符合客观需要,又能为人们所普遍接受,因而这种制度的设立是必然的、可行的,也是紧迫的。

关键是如何设计这种制度呢?三、教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思路(一)模式选择我国现行仲裁制度有两种,即商事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

商事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争议和经济纠纷,强调双方当事人的平等性和仲裁协商自愿原则。

而劳动争议仲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地位不平等,权利也不对等,同时一方提起仲裁也不需要对方同意,具有显著的行政性。

那么,教育仲裁采用哪种模式呢?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高校虽然是事业单位,但是在行使对学生的管理权时,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它所行使的学生处分权、学籍管理权、学术处置权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高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不对等,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

虽然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民事纠纷,但是争议的主流是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

因而笔者认为采取劳动争议仲裁模式较为恰当。

(二)机构设置教育仲裁委员会不按照行政级别层层设立。

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按照学区设立。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教育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2.受理教育争议案件;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教育争议案件;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且应当由法律方面和各学科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组成。

(三)仲裁范围其他国家也设有教育仲裁制度,比如美国,该国的仲裁范围仅限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争议。

我们是否可以拿来主义呢?笔者认为法律移植不能照搬照抄,应结合本国实际。

鉴于我国当前教育纠纷矛盾焦点在于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纠纷通过调解、协商、诉讼等方式能够有效解决,因而笔者建议我国教育仲裁的范围应当限于行政纠纷和学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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