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犯视野中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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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

浅论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区分作者:吴虑来源:《广东蚕业》 2018年第2期吴虑[作者简介:吴虑(1989- ),女,汉族,江西景德镇人,学历: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00)摘要共同犯罪一直都是刑法实务中存在争议较多的一个领域,而涉及到共同犯罪中的身份犯认定的区分更是共同犯罪中的理论难点。

文章有六个小部分,旨在对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区分的几种理论学说进行总结,为实务及理论界提供一些思路。

关键词共同犯罪;身份犯;主犯;想象竞合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2095-1205(2018)02-131-02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这就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所有共同犯罪人都持有同样的犯罪故意;第二,这些犯罪人内部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

然而,共同犯罪认定的争议,特别是对于身份犯的认定的争议,在我国刑法学界由来已久。

在单独犯罪中,一般来说,嫌疑人无论是何种身份,在定罪还是量刑方面相对简单一些,而司法实践中也相对容易定性。

然而,当涉及到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时,身份的存在就会使案件定性变得复杂。

共犯与身份问题始终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与实务,针对这一问题有多种学说论证。

对于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认定,我国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尽管有所涉及但是仅仅就具体犯罪而言,尚未形成关于此问题的一般性规范。

具体来说,学界对于共同犯罪中身份犯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区分:1 主犯性质决定说这一观点认为,在具有身份的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定性应当结合主犯的犯罪内容来决定。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这一情形来说,“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体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从“共犯与身份”视角展开

犯罪构成体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从“共犯与身份”视角展开

罪成立问题而争论 。然而 , 与犯罪成立问题相比, 共 同犯罪问题更为复杂, 共犯论历来被视为刑法学 中
最 黑 暗的一 章 。面对 这刑 法学 的 “ 深水 区” 两套 体 ,
公款挪给 A后 , A将该 款用于贩卖毒 品,0天之 内 1 归还公款。由于 B不明真相 , 不构成挪用公 款罪。 而 A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的间接 正犯 _ 。对 A该 如何处 理 ?是否无 罪 ? 6 J 例三 , 身份犯包括消极身份犯 , 这是指不具备某 种特殊身份才能构成 的犯罪。例如 , 非法行 医罪 的 成立 , 要求行为主体不能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
河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 1 年 第 5 期( 第 18期 ) 01 总 2
犯罪构成体 系在共犯领域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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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共犯与身份 ” 视角展开
柏浪 涛
( 国地 质大学 人 文 经管学 院 , 京 10 8 ) 中 北 0 0 3
摘 要 : 四要件 体 系的整 体性 和一 次性特征 , 一方 面导 致无 谓地 追 求 不 同身份 者 共 同犯 罪的 同一 罪名 ,
作者简介 : 浪涛(99 柏 17一
14 0
)男 , , 陕西周至人 , 中国地质大学人文经管学院讲师 , 学博士 , 法 研究方 向为刑法学。
还是构成窝藏罪的教唆犯? ( ) 2 犯罪分子甲教唆 乙 窝藏 自己, 乙窝藏 了甲。乙构成窝藏罪的实行犯 , 那 么甲构成教唆犯还是作无罪处理 ? 面对上述案件 , 两种体 系会展现出不 同的分析 进路及解决效果。本 文便通过 “ 共犯 与身份” 这条 主线来 比较两种体系在共犯论中的优劣得失。 二 、 同犯罪 中 的 “ 同 ” 罪 名 的 同一 性 或 独 共 共 :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

目录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名师点拨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司法考试专题辅导: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一)一般主体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

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自然人。

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

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

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犯。

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

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 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

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混合身份视域中的间接正犯问题

混合身份视域中的间接正犯问题

所 谓混合 身 份 , 是 指参 与 身份犯 罪 的多个 行 为人具 有不 同身份状 况 的场合 , 包括 有身 份者 与无 身份 者 以及此 身份 者 与彼 身份 者这两 种 基本情 形 。理论 上 探讨 较 多 的是 不 同 身份 者共 同实 施犯 罪 的 情况 , 但是 现 实 中也 可 能 出现无 身份 者利 用有 身份 者或 者有 身份 者利 用无 身份者 以及 此身 份者 利用彼 身份 者
因为 被利用 者是 知情 的 , 其 工具性 不 能 不 留有 疑 问 吧 。 ” 从 客 观 上看 , 有 身 份 者 与无 身 份 者存 在 共 同
行为 。这 是 由于在身 份犯 中 , 有 身份 者 的身 份便 利必须 被利 用 , 无 身份 者并不 可能 单独 去实施 纯正 身份 犯 的全 部 实行行 为 , 也 就是 说 , 有 身份 者总是 必须 实施 与 身份 密切 联 系 的部 分构 成 要件 行 为 , 否 则 身份 犯罪 就根 本不 可能实 现 , 如 贪污 罪 , 非 国家工 作人 员根 本不 可能 在对职 务之便 没有 任何借 助 的情况 下独 自实 现贪 污罪 。所 以 , 该情 形 中所谓 的 “ 利用” 只是 一 种 生活 意 义 上 的表 述 , 其实 质 上 是有 身 份 者 出 于 某种 考虑 , 不便 亲力 亲为或 者 为了掩 人耳 目, 从 而借 助无 身份 者 的力 量共 同协 力 完成 犯 罪而 已 , 其 表 现 不外 乎通 过意思 交 流 , 促使 无 身份者 代其 完成部 分实行 行 为或者 提供构 成要 件行 为之 外 的帮助行 为 , 其 自身 行为 与无 身份 者 已经 形成 了一个 相互 配合 、 相互 协 调 的行 为整 体 , 因此 , 所 有 认 为有 身 份者 成 立 间 接正 犯 的观点均 是不 妥 当的 。确 切来 说 , 这 种情 形下 的有 身份者 既是 正犯 又是教 唆犯 , 故应 当根据 共犯

身份犯

身份犯

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作者:傅芳萍唐三伏发布时间: 2008-09-04 11:18:32--------------------------------------------------------------------------------摘要身份犯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实施的犯罪。

关于犯罪主体,在构成要素上一般是没有特别限定的,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但在有些犯罪中,则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才能构成犯罪或者行为人因具备一定的身份而影响到刑罚的轻重,这类犯罪即身份犯。

身份犯具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它是一类犯罪,不包括犯罪人;它是由规范性刑事实体法律文件规定的一类犯罪,并且其主体必须具有特定身份。

在实践中,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的竞合问题也非常复杂,有学者引进了部分犯罪共同说,解决了这一问题。

我国刑事立法对身份犯的规定颇多,但是仍有一些缺漏。

我们应当找出一些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完善立法规定,为我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身份犯,不作为犯,共同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前言在刑法中,身份不仅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同时也具有特定的内涵,它是影响定罪与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与国家职能的实现、与公民人权的保障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因而一直是中外刑法学界所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国外刑法理论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者对刑法中有关身份的问题研究颇为深入,不过众说纷纭,莫衷一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身份在刑法中的重要性愈显突出,与身份相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出现的难题也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感到束手无策;学术界虽然也有一些研究成果提出了有价值的见解,但总体而言,我国刑法学界对刑法中身份犯的研究还缺乏系统性和应有的理论深度,远远不能满足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的需要,同时也影响到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笔者试图从身份犯的界说、身份犯与共同犯罪的问题以及我国刑法中有关身份犯的立法缺陷及完善这几个方面入手来进行研究,希望通过对国内外各种理论的分析比较,对身份犯作出较为合理的界说,并对共同犯罪与身份犯竞合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我国刑法分则对身份犯规定的现状,指出其缺漏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确认至关重要。

这项工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到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

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法律体系建立了一系列程序和规定来进行身份确认。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的重要性、常见的身份确认方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身份确认的重要性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确认是确保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正确认定嫌疑人的身份可以确保对错误或恶意指认的排除,避免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准确的身份确认也能够帮助公安机关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为后续的侦查和起诉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常见的身份确认方法为了准确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刑事案件中采用了多种身份确认方法。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方法和技术。

1.证人辨认:证人辨认是一种常见的身份确认方法。

在案发现场或在侦查过程中,目击者可以通过观察并辨认出犯罪嫌疑人的外貌特征、声音或其他识别特征。

在进行证人辨认时,需要确保辨认过程的公正性和可靠性,避免干扰因素对辨认结果的影响。

2.犯罪嫌疑人自认: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下自认其身份。

比如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以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进行认可,并承认自己是案件中的主要嫌疑人。

虽然自认并不一定等同于真实的犯罪事实,但它可以作为身份确认的一种证据。

3.指纹技术:指纹技术是一种科学有效的身份确认方法。

每个人的指纹纹路都是独一无二的,可以通过对指纹进行比对和辨认来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相比其他身份确认方法,指纹技术的准确性更高,被广泛应用于刑事破案和鉴定工作。

4.遗传学证据:DNA鉴定是一种高度准确的身份确认方法。

通过比对样本中的DNA信息,可以确定嫌疑人与案件现场的关联性。

这项技术在很多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于判决和定罪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5.视频监控:随着技术的发展,监控摄像头的普及率日益增加。

在刑事案件中,视频监控录像可以成为重要的身份确认依据。

职务身份犯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职务身份犯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2 7(中) 09. 0
职务身份犯 之单位共犯认定初探
聂文峰 田艳晖
摘 要 单位与有身份者共 同职务犯罪的认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关注较少, 本文从单位与有身份者共同职务犯罪的特点 出发、 分析 了几种具体情形的认定, 并讨论 了不同情形下二者共同职务犯罪的定性和处罚。
关键词 单位 有身份者 职务犯 罪 共犯


构 成 的犯罪 , 由于 自然人 本 身并 不构 成此 罪 , 此也 可 以按 间 则 对 接 正犯 来处 理 。 第 三 、 刑 上的特 别 。 量 单位 与有 身份 者构 成共 同职 务犯 罪 的 情况 下 , 由于我 国刑法 对单 位犯 罪刑 事责任 的规 定不 同于 自然人 犯罪 的模式 , 要 以双 罚制 为主 , 单位一 般是 判处 罚金 , 主管 主 对 对 人 员或者 直接责 任人 员 的量刑 幅度 也相 对单一 , 因此 决定 了对有 身份 者与 单位 的量刑 不能适 用 想象 竞合 、 条竞 合等 从一重 论 处 法 的 原则 , 而应 坚持 分别 量刑 的 原则 。 二、 单位 与 有身份 者 共同 职 务犯 罪具体 情形 分析 根据 上 述对 有身 份 者 与单 位主 体 构成 共 同职 务犯罪 的特 点 界定 , 合法 律规 定 , 们 又可 以区分 以下三 种情 形 讨论 : 结 我 ( ) 一 法律规 定 自然人 与单 位构 成 同一 罪名 的共 同犯 罪情 形 结合 我 国刑法 第 八章 、 九章 的规 定 , 有身 份者 与单位 间 第 在 可 以构成共 同犯 罪 的罪 名 是受 贿罪 与单位 受贿 罪、 行贿 罪与 单位 行贿 罪 、 单位 行贿 罪 和滥 用 管理 公 司、 对 证券 职权 罪 。 其 中对 于 0 单位 与 自然 人均 构成 该 罪 的应 该是 对 单位 行贿 罪和 滥用 管 理 公 司、 证券职 权 罪 。 对于 这 二种 犯罪 , 由于立 法 已作 明文规 定 , 果 如 自然 人 与单位 主 体共 同构成 上述 犯 罪 ,则应 坚 持罪 刑法 定之 原 则 , 认定 同一罪 名 的前提 下 , 在 量刑上应 依 照法 律的规 定 , 单位 对 或判 处罚金 或不 处罚 , 自然人 和单位 的主 管人 员或直 接责任 人 对 员则 依 照 同样的 量刑 幅 度进 行 处 罚。在 认 定 自然人 与单 位主 体 间的主 从犯 区分 时 , 要 以 自然 人与单 位 中的主 管人员 或直接 责 主 任人 员 的作用 大 小为 区分 主要 标 志 。 ( ) 二 法律规 定 自然人 与单位 均构 成犯 罪 , 应 不 同罪名 的 且对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

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以职务犯罪为视角发布日期:2011-06-24 文章来源:互联网一、问题的提出孤立地看,刑法上的身份,在中国(若无特别说明,本文中之“中国”皆为中国大陆之简称)刑法学中的特殊主体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体要件的研究范围;在日本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属于犯罪构成该当性和有责任性的研究范围。

在台湾地区,也有学者把它放在行为中研究,称之为行为主体甚至犯罪主体。

同时,中国刑法总则中并无身份之专门规定,刑法理论上对身份之理解,远未达成共识。

一般情况下,司法认定尽管因有分则之规定而无不便之处,但此问题一旦与共同犯罪相联系,即变得复杂而棘手。

以下问题,既是中国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并且也是刑法理论中的热点问题:第一,当身份者加功(协力)于非身份者之犯罪行为,或非身份者加功(协力)于身份者之犯罪行为时,以谁的行为确定犯罪性质(罪名)?第二,当此身份者与彼身份者共同参与犯罪时,以谁的行为确定犯罪性质?例如,公司、企业中的一般(普通)财务人员或主管人员,与公司、企业中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财务人员或主管人员共同利用各自的职权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时,究竟是定职务侵占罪还是贪污罪?抑或是分别定罪?以中国刑法典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之规定为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382条、第38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须知,中国刑法典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是职务侵占罪,而第382条、第383条是对贪污罪的规定,其法定刑从拘役一直到死刑。

这样,上述情形下之罪名不同,法律后果亦殊异。

相似的情形是,若双方共同利用各自的职权挪用公司、企业财物时,究竟是定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再看中国刑法典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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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实施 身 份犯 罪 时 。 何认 定从 犯 ; 同犯 罪 的 主 体 分 别 具 有 特 定 身份 时 , 何 区 分主 、 犯 等 刑 法 理 如 共 如 从 论及 刑 事 司 法 实践 中不 能 回 避 的 问题 。
关 键词 : 身份犯 ; 同犯 罪: 共 主从犯
中凰分类号: 0 文献标 识码: DF A 文章编号 :6 4 5 1 (0 00 — 0 9 0 1 7 — 6 22 1 )3 0 0 — 8
份 者 与 无 身份 者 不 构 成共 犯 说 。 说 抛 开 技术 层 面 , 该 而是 从 刑 法 的 基本 原 则 层 次 角度 出发 , 待 看 有 身 份 者 与无 身 份 者 之 间 的 “ 犯 ” 系 。 共 关
除此 而 外 . 还有 诸 如 主 职权 行 为决 定 说 、 务犯 罪说 、 殊 身 份 说 、 殊 身 份 兼 顾 职 务 利 用 职 特 特
又有 无 身份 者 , 以谁 为 准 , 以确 定 。 次 , 难 冉 以所谓 主 犯 的基 本特 征 决定 共 同犯 罪 的性 质 , 当无 身
份者 为 主犯 , 而有 身份 者 为 从犯 时 , 同犯 罪 的定性 结果 便 否 定 了真 正身 份 犯 之 构成 要 件 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独 共
立性 , 抹杀 了法定 的特殊 主 体 身份 对定 罪 应有 的作 用 。最后 , 主犯 的 基本 特 征 定罪 的 做法 , 以 必 然 会造 成 定罪 量 刑上 的不协 调 和不 统 一 。从定 罪 上 看 . 同 为公 务 员和 非 公 务员 共 同 利用 前者 如


无 身 份 者 与 有 身 份 者 共 同犯 罪 的定 性 问题
关 于无 身 份 者 与 有 身份 者 共 同实施 犯 罪 应 当如 何 定性 , 法 学 界 具 有代 表性 的观 点 主 要 包 刑
括 :、 1 主犯 决 定 说 。 学说 主张 以主 犯 的性 质 决 定共 同 犯罪 的性 质 , 在 司 法实 践 中得 到 了最 高 该 这
2 0 l卷 第6 月 ol 9 第 2 年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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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0. No3 1 21 .
J u n l f ih a P lc Colg o r a o Sc u n oie l e e
身份犯视野中的主从犯认定 问题
曹 坚
( 上海 市 人 民 检 察院 第 一 分 院 上海 20 5 ) 00 2


坚 身 份 犯 视野 中的 主 从 犯认 定 问 题
主犯 决定 说受 到 的批 评 最 大 , 冈 为这 种学 说 系最 高 司法 机 关所 秉 持 , 盖 直接 影 响 司法 适用 。 批评 者认为: 先 , 首 主犯 决 定说 使 定罪 与 量刑 的 关 系发 生倒 置 。 犯与 从 犯是 按照 行 为人 在共 同犯罪 主
中所 起 作用 大 小对 共 同犯 罪 人进 行 的分 类 , 主要 是 解 决共 同犯 罪 中 的量 刑 问题 。而共 同犯 罪 的 基本 特 征是 共 同犯 罪 的性 质 , 决 的是 定罪 问题 。 解 以量 刑 的标 准指 导 定性 , 然 不 当。 次 , 只 显 其 在 有一 个 主犯 的情 况 下 , 用 主 犯决 定 说 可行 , 是 如 果 有两 个 以上 的 主犯 , 中既有 有 身 份 者 , 适 但 其
犯 犯 罪 的基本 特 征 为 根据 来认 定 共 同 犯 罪 的性 质 。故 意 犯 罪 的性 质 , 根 据 实 行犯 的实 行 行 为 是
的性 质 来决 定 的 。 、 份 犯 说 。 说 主张 对 无 身 份 者 与有 身 份 者 共 同犯 罪 的 , 当 以真正 身 份 者 4身 该 应 所 犯 之 罪对 各 共 同犯 罪人 定 罪 处 罚 。5 区别 对 待 说 。该 说 主 张对 有 身 份 者与 无 身 份 者 同为 实 行 、 犯 的情 况 下 . 般应 当依 照 有 身份 者 的犯 罪 性 质定 罪 , 也 有 可 能 出现分 别 定 罪 的情 况 。 、 身 一 但 6有
共 同犯 罪 与 身 份 的关 系 问题 , 共 同犯 罪 理论 中 聚讼 观点 最 为繁 多 , 议 最 大 的问 题 之 一 , 是 争
直 接影 响 到 刑 法共 同犯 罪 理论 的基 础 . 影 响 着 刑 事 司法 活动 。要 想 解 决 身 份 犯 与非 身 份 犯 共 也 同 犯 罪 中 的主 从 犯 认 定 问题 , 先 必 须 厘 清 共 同犯 罪 与 身 份 的种 种 学 术 争 论 , 立 较 为 合 理 的 首 建 学 术理 论 支撑 。
内容 摘要 : 主从犯 的认 定往 往涉及身份犯与非 身份犯共 同犯 罪的定性等基本 问题 , 只有在 身份
犯 的视 野 下 阐述 共 同犯 罪的 性 质 、 围及 罪 名认 定 , 能 为 合 理 界 定 主从 犯 提 供 充足 的理 论 根 据 . 进 范 才 并

步 地 解 决 好 诸 如 身份 犯 是 从 犯 , 身 份 犯 是 主 犯 时 , 犯 如 何 认 定 ; 份 犯 教 唆 、 助 不具 有 该 身 份 非 从 身 帮
说 , 等 。这 些 学说 基 本 上 都 是在 上 述 六 种 主 流 学说 的基 础 上作 出 的修 正 或 补充 。上 述 观 点 中 , 等
收 稿 日期 :0 9 0 0 2 0 —1 — 2
作 者 简 介 : 坚 , 1 7 一 ) 男 , 西 九 江 人 , 学 博 士 , 海 市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研 究 室 副 主任 , 处 级 检 曹 (9 6 , 江 法 上 副 察员 。
司法 机 关 的 支持 。 、 别 定 罪说 。 2分 该说 主张 有 特 定 身份 者 与无 特 定 身 份者 共 同 犯 罪 的 , 当分 别 应 定罪 . 即有 身 份 者按 身 份 犯 定 罪 。 身份 者 按 普 通 犯 罪定 罪 。3 实 行犯 决定 说 。该 说 主张 以实 行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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