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任分析单位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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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8•【字号】宁政办发[2012]120号•【施行日期】2012.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的统一,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要求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南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市政府法制办将组织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就有关清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范围是:截止2012年8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列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要对照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要求,并结合落实我市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具体标准如下:1、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废止:(1)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2)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被明令废止的;(3)已被新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4)规范性文件的大部分内容需要修改的。

2、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宣布失效:(1)适用期已过的;(2)调整对象已消失的;(3)所规定的事项及任务已完成的;(4)已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3、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修改:(1)与上位法(文)不一致的;(2)与市级行政权力事项下放规定不一致的(3)机构调整中管理部门发生调整和变更的,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4)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5)所依据的上位法(文)已经修改的;(6)涉及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314项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的。

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关于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分析
二是政策界限不明确。有些地区和单位在落实责任制追究中注重直接违纪者处分多,而追究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少,特别是对集体负责、集体决定的事项,借口集体负责,而实际上谁都不负责,导致难以追究个人责任,严重影响了责任制的严肃性。
三是追究手段过于单一。责任追究分为诫勉处罚、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四种。但由于前面介绍的追究主体不明确,实施责任追究全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各职能部门不能坚持谁司职谁负责追究,涉及几个部门的,追究部门不能牵头协调,其他部门不能做到相互配合。不能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类型、程度采取相应追究手段,导致责任追究手段单一。
五是要把握好政策界限,做到责任明确、定性准确。要认识到量化处理的标准,掌握处理的尺度,是保
证责任追究到位的前提和基础。当一个地方或部门发生了重大问题,党委政府班子成员都有责任,但要划清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的界限。在强调“一把手”负总责的同时,不能出什么问题都只处理“一把手”,也不能借口是集体决定由集体负责,而不追究个人责任。另外还需进一步查清问题原因,是失职渎职,或是官僚主义,还是工作上一般失误;出现问题是积极处理,还是无动于衷,百般袒护,都要准确予以确认,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处理。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样才能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才能真正维护责任制追究的严肃性,起到既教育责任者本人,又教育其他责任者的作用。
六是要强化责任追究手段。在追究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界限相继明确的情况下,责任追究手段也要相应多样化。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警示告诫、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法律制裁和经济惩罚多种手段实施责任追究。实施责任追究,尤其是要解决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要本着追究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严格划清责任界限,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非主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严格区别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规定行为的不同类型、不同程度、不同性质,采取相应的追究手段进行责任追究。另外还要根据现实工作情况,重点突出组织处理手段。在实施责任追究中,被追究的大部分领导干部主要不是因为自己触犯党纪国法,而是因为管理不善或分管部门和地区出现重大问题,导致受到责任追究。在这种情况下,对被追究者采取免职待岗、调离岗位、责令辞职等组织处理形式同样可以取得较好效果,也能很好地促进责任制落实,对其他领导干部产生警示作用。而且,采取组织处理在程序和时间上比纪律追究来得更为简便和快捷。另外,从保护和促进干部成长地角度看,也不宜一味采取纪律追究形式。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议事协调机构进行清理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各单位: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对我市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和环境资源“双审计”要求,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和加快发展的需要,结合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工调整,市政府办公室对近年来全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成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调整(调整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不变),其中,继续保留、不作调整的40个,因市四大班子领导分工变化及机构改革调整的62个,予以撤销的36个。

议事协调机构人员如有变动,由接替该职务的同志自行接替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发文。

具体名单如下:一、继续保留、不作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1.定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定政办函〔2019〕50号)主任:戴超副主任: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曾勇陈学俭杨晓锋张应钦姜春煌马文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王云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董福义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定西市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定政办发〔2019〕122号)组长:戴超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学俭杨晓锋张应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徐景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富军、王亚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3.甘肃定西国家农业科技园区领导小组(定政办函〔2019〕30号)组长:戴超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马文玫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何永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杨彦兵、师国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4.定西市专项债券管理领导小组(定政办发〔2020〕16号)组长:戴超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陈曾勇陈学俭杨晓锋张应钦马文玫祁雪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孙学仁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调研报告: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调研报告: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近日,中共XX省委党校20XX年第三期领导干部进修一班第五课题组全体学员,在XX区就如何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

”中共XX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政权建设的决定》指出,“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机制改革。

切实转变县级政府工作方式,明确不同乡镇(街道)功能定位,实行分类管理,优化配置行政资源。

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的要求,推动“四张清单一张网”向基层延伸,理顺乡镇(街道)与县直部门关系,依法赋予乡镇(街道)履行职责必要的职权,实现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覆盖。

对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乡镇(街道)管理更方便有效的各类事项,依法下放到乡镇(街道),做到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XX省人民政府把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突破口,列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在今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前,我省已自去年3月底起,从省里开始自上而下推进“两个清单”制度体系建设,大幅削减各级政府权力事项。

至去年12月底前,已在全国率先公布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部门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初步建立了省、市、县(区)三级政府上下顺畅、横向衔接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体系。

审计扬帆正当时--渭南市审计局工作纪实

审计扬帆正当时--渭南市审计局工作纪实

实践探索审计扬帆正当时———渭南市审计局工作纪实阴马笃祥近年来,渭南市审计局在渭南市委、市政府和省审计厅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强化审计监督,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9~2012年连续4年被市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2012年被市委、市政府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连续5年在全省审计系统年度目标考评中名列地市首位,先后有26名审计干部受到上级审计机关和市级以上表彰,24个审计项目被评为省级优秀审计项目。

科学谋审2007年10月,时任渭南市纪委副书记的王俊杰被组织任命为渭南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如何从渭南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和审计服务质量,成为摆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为此,王俊杰局长带领一班人通过认真深入学习调研,把审计工作的定位由单纯的查错纠弊转移到为科学发展服务上来,提出并不断完善了“八个坚持、八个克服”的科学审计理念。

即:坚持服务发展,克服胸无全局、就审计抓审计的倾向;坚持改革创新,克服因循守旧、固步自封的倾向;坚持民生审计,克服只注重经济效益、不注重社会效益的倾向;坚持依法审计,克服只注重实体,不注重程序以及只注重数量、不注重质量控制的倾向;坚持文明审计,克服只注重监督、不注重服务以及审计别人从严、要求自己从宽的倾向;坚持标本兼治,克服只满足于揭露一般问题,不注重从机制、制度方面发现问题,审深审透、深化审计成果的倾向;坚持练好“内功”,克服只注重抓业务工作、不注重审计机关自身建设和审计干部全面发展的倾向;坚持统筹兼顾,克服工作中缺乏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及科学管理的倾向。

在这一理念指导下,该局先后探索开展了投资跟踪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财政审计大格局、社保审计联席会议、审计公告、市县互动交叉审计,促进了全市审计工作的全面发展。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通政发〔2015〕54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通政发〔2015〕54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15年6月12日通辽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月15日通辽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通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民主、合法的原则,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依法领导本级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政府分管副市长依法协助市长决策。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请示报告市委的,应当在决策前向市委请示报告;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依法提请审议决定;应当提交政协协商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政协进行协商。

第六条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并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提供综合协调等服务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政府法律顾问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法律、政策、专业咨询等服务。

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二章决策范围第七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安全生产“一盘棋”统筹安排。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

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帐、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

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连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市、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1、工作会议制度。

镇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由镇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议主题是通报季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

下文是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欢迎阅读!山东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控制交通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第二章政府领导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及时救援、处置、善后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四)定期分析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作出决定;(五)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创建检查考核范围;定期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对执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执行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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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
市建委、市城管办、市房管局、市国土局、市园文局
79
杭州市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
市环保局
80
杭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5号)
市环保局
市农业局
81
杭州市强制性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39号)
市环保局
市经委
82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1号)
市农业局
83
杭州市家畜禁用药物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0号)
市农业局
84
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市政府令第258号,原212号令废止)
市农业局
85
杭州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
市林水局
市城管办
86
杭州市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
市林水局
87
市城管办
64
杭州市建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
市城管办
65
杭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6号)
市城管办
66
杭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
市城管办
67
杭州市数字化城市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44号)
市城管办
68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49号)
市公安局
54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1号)
市公安局
55
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38号)
市公安局
56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5号,根据第206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交通局
20
杭州港专用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号,根据第120号令、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交通局
21
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43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经合办
18
杭州市外地驻杭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3号,根据第206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经合办
19
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号,根据第120号令、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规划局
48
杭州市临时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3号)
市规划局
49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88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园文局
50
杭州西湖文化景观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6号,市政府令259号令修改)
市房管局、市国土局
市安监局
92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32号)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市地税局
93
杭州市商业特色街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16号)
市贸易局
94
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1号)
市贸易局
95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13
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2号)
市国土局
14
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7号)
市国土局
15
杭州市土地闲置处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7号)
市国土局
16
杭州市土地登记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
市国土局
17
杭州市人民政府驻外地办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号)
市建委
35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建委
36
杭州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0号)
市建委、市公安局
37
杭州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交通局
29
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市交通局
30
杭州市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市农办
31
杭州市村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0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农办
32
杭州市建筑装饰工程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根据第120号令、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建委
33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3号)
市建委
34
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5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建委
40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根据第214号令、257号令修改)
市建委
41
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97号公布,260号令修改)
市建委
42
杭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1号)
市建委、市城管办
43
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4号)
市交通局
26
杭州市货运出租车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4号,根据第206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交通局
27
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42号)
市交通局
28
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8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8
杭州市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根据第120号令修改)
杭州市警备区
市民政局
9
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号)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10
杭州市土地资产评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179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市城管办
57
杭州市城市地下水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14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城管办
58
杭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根据第206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词·清平乐
禁庭春昼,莺羽披新绣。
百草巧求花下斗,只赌珠玑满斗。
日晚却理残妆,御前闲舞霓裳。谁道腰肢窈窕,折旋笑得君王。
市政府规章目录及清理责任单位
序号
政府规章名称
清理责任单位
配合单位
1
杭州市职工价格监督暂行规定(杭政〔1987〕68号)
市物价局
2
杭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0号)
市物价局
杭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环保局
78
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根据第206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财政局
3
杭州市制止价格欺诈和谋取暴利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2号,根据第120号令修改)
市物价局
4
杭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杭政[1989]5号)
市民政局
5
杭州市实施军人抚恤优待和退伍义务兵安置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45号)
市民政局
6
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86号)
市民政局
7
杭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8号)
杭州市钱塘江防潮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
市林水局
88
杭州市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
市房管局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89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9号)
市房管局
90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市政府令第215号)
市房管局
91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
市园文局
51
杭州市市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0号,根据第120号令修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0号,根据第207号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内河航道管理办法>》等18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
市公安局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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