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有关考点提炼

现谈及宪法,我们都会想到它是神圣的而至高无上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
如果我们把宪法比作一个建筑,那么宪法的基本原则就像这个建筑的顶梁柱,起着支撑作用。
接下来我们就这方面的知识点详细给大家介绍,希望大家能够吸收记忆。
一、人民主权原则《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1.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享有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不是直接管理国家,人民通过民主选举组成人民代表大会来管理国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二、基本人权原则《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基本人权写入宪法,构成了我国人权保障的法律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核心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来保障和巩固公民权利。
其背后的深层次道理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来限制公权力,进而达到“控权保民”的目的。
三、法治原则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依法治国正式确定为宪法的基本原则,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和人权的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制约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值得提醒的是,我国的权力制约不是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权力分立)模式。
五、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根本组织原则。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为例可以很好的解释民主集中制。
首先,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的方式集中到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其次,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其他国家机关;最后,其他国家机关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这就形成了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他们是一般法律
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不
同情节,剥夺犯罪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二,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也可以表现为
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它
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权。
第三,非物质财富。
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发明、发现、合理化
建议、商标,这些产品都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因而又称智力成果。
由于这
些智力成果可以为其他人所享用,因此,它又不同于生产这些复制品的行为,
必须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
姓名和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第四,行为结果。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
律关系的客体。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
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人民主权原则是近代以来全球范围内民主化浪潮及其所建立的现代民主制度的理论基石,它已为一切民主或自诩为民主的国家所认同,但是,由于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发展极为复杂,各国对其基本内涵理解不一,故而相应的制度表现形式也相差甚远。
人民主权原则即便在其支持者那里也并不具有完全一致的内涵,而是存在著作为"抽象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和作为"具体原则"的人民主权原则的思想分野。
对原则采取的不同的理论取向自然是特定历史"情境"下的必然,但是,进入"革命后社会"的国家却有必要对以往非常态下的制度选择重新加以思考。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宪法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及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是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引申而来的。
1.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
2.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3.任何人不得有特权。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涉及到民族的平等,男女的平等。
我国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西方国家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所强调的内容不一样,西方国家强调的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要平等,我们国家强调执法,司法、守法的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无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言论自由是公民(主体是公民,非新闻单位)对于政治和社会的各项问题,有通过语言的方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语言的方式有口头的和书面的两种方式。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我国现在施行的是预防制和追惩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预防制是事前干预的办法;追惩制是事后发现违法予以追究的办法。
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公民因结社的目的不同而分为营利性结社和非营利性结社,非营利性结社又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
我国属于非营利和非政治性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就是行使结社自由应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达其意愿的重要表现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宪法地位。
它是公民的权利(如政府搞国庆游行不是集会游行示威法调整的),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场所,表达一定的意向。
3.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申诉权。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范体现
1 、《人权宣言》( 1789 )
第十六条 凡权利无保障和 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 宪法。
▲ 分权制度的三种类型
2 、英国型:议会主 权
3 、法国型:行政强 大
4 、美国型:双重均 衡
Lord Acton : "Power corrupts and
absolute power corrupts absolutely."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第十一章 建立政治自由的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第六节 英格兰政体
每个国家都有三种权力:立法权、对有关国际 法事务的执行权和对民法有关事务的执行权。
各国因其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 同一原则在各国会有各自的体现,还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有
原则。
宪法的指导思想 :基本原则的原则
二、人民主权原则
(一)定义
国家的主权 来源于人民, 属于人民, 为人民所有。
葛底斯堡演讲( 1863 )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 by the people ,
第四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二、人民主权原则 三、基本人权原则 四、法治原则 五、权力制约原则 六、小结
一、概述
定义: 宪法所确认和包含的根本方阵,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
实施的基本准则。贯穿于宪法始终,并体现在宪法规定的 具体制度中。
宪法的共同基本原则: 1 、人民主权 2 、人权原则 3 、法治原则 4 、“分权制衡”原则
( 3 )国际人权条约的加入
材料:两个人权国际公约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试题: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答案: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
【相关阅读】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也称主权在民原则,它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率先倡导的“主权在民”学说,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由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
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了资产阶级宪法的最一般的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相对于君主专制时代的“主权在君”、“君权神授”无疑是一大进步,但按照人民主权原则建立起来的新的资产阶级政权,宪法里的“人民”只是资产阶级的代名词,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绝不可能真正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
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人民主权只能是形式上的东西,而不可能在实际生活中真正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其宪法实际上也采用人民主权原则。
但与资产阶级宪法相比较,其理论基础和实际资料却是完全不一样的。
社会主义的宪法理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当社会主义宪法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时,公开地申明自我的阶级立场,鲜明地解释“人民”这一概念的政治资料,明确地规定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各项民主权利。
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透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主权原则具有充实的资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原则最初是作为王权的对立物而产生出来的。
在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的经济势力日益膨大,但是他们在政治上仍然处于无权的地位,于是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相对抗。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

2014福建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五五宪草”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五五宪草1936年4月,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通过了宪法草案委员会意见,并决议交立法院通过。
5月一日立法院第四届第59次会议提出讨论,经三读修正通过,因公布日期为1936年5月5日,所以《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亦称之为“五五宪草”。
全文共8章148条,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第三章国民大会,第四章中央政府,第五章地方政府,第六章国民经济,第七章教育,第八章宪法之施行及修正。
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人民有人身、居住、迁徙、言论、著作、出版、秘密通讯、集会、结社等自由,有请愿、诉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等权利。
年满25岁以上的公民有被选举权,20岁以上的公民有选举权。
同时又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兵役、工役、服公务的义务,且规定人民的自由等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在“保障安全,避免紧急,维持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限制人民的自由或权利。
更为重要的是国民大会不能决定有关内政、外交的大政方针,也无干预或监督这些方针执行的权力,且没有常设机关处理日常工作,至于国民大会的代表实际上由国民党政府所内定的,而国民大会又由总统召集。
宪法草案规定了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的共和国,按照这一规定,凡积极主张其他主义或消极反对三民主义的政党,均可宣布违宪,而不许其存在,这实际上支持国民党的一党专政。
草案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并统帅陆海空军,有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缔结条约。
宣布戒严、解严、任用文武官员等权。
同时总统还有特权:任命行政、司法和考试院正副院长;指导、监督五院政务,调解五院纠纷;国家遇有紧急事变或国际经济上有重大变故时,总统有发布紧急命令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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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基本人权原则
宪法属于政法干警硕士层次考试的必考内容,其考查的重点也比较集中,所以我们在复习政法干警考试的时候,需要学之有道,要做到通晓宪法而不是追求表面的记忆,只有这样,在考试中考生才能摆脱记忆困扰,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说一说宪法辅导之基本人权原则这些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备考宪法。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1791年的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对人权保障作了更为系统和合理的规定。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国家一贯致力于维护和保障人权。
从《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到《1982年宪法》,虽然没有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基本人权原则和人权的具体内容,则直接反映在宪法所确认和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而且在实践中始终把生存权和发展权放在首位。
生存权是第一人权,是其它人权的基础。
在占有世界人口五分之一的中国解决了公民的生存权问题,这在人权发展史是个杰出的贡献,其根本原因无疑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确认与保障了人权。
同时,民族的发展权在我国也得以充分实现,这对我国民族的兴旺和繁荣有着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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