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2)(1)
公民权与人权

《公民权与人权》讲义提纲一、公民权与人权概述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指人基于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具有不同的形态、不同的发展阶段和不同的保障方式。
2、公民权的含义公民权是指一国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权做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基本权利和一般权利、普通权利和特殊权利、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
3、公民权与人权的关系公民权来源于人权、公民权与人权在范围上有重合之处。
人权和公民权在范围上、保障方式上、存在形态上、主体上存在差异。
二、公民权与人权的内涵1、公民权的范围(以我国宪法为参考)(1)平等权;(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4)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不受侵犯;(5)宗教信仰自由;(6)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7)住宅不受侵犯;(8)受教育权;(9)劳动权;(10)休息权;(11)批评监督权;(12)物质帮助权;(13)社会保障权;(14)文学艺术创作权;(15)科学研究权;2、人权的范围(以国际公约为参考)(1)平等权;(2)生命权;(3)人身自由权;(4)受刑事指控者的权利;(5)精神自由权;(6)表达自由权;(7)少数人的权利。
3、公民权与人权的发展趋势(1)从传统国家领域发展到国家间、国际间领域(2)从传统社会经济领域发展到自然生态环境领域(3)从传统人际交往领域发展到网络虚拟领域(4)从关注主体人的权利发展到关注客体权利领域三、警务活动中公民权与人权1、刑事执法与人权保障(1)立案程序与人权(2)侦查程序与人权(3)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4)超期羁押与人权2、行政执法与人权保障(1)公安行政强制措施与人权(2)治安处置与人权(3)公安行政处罚与人权(4)公安行政救济与人权3、其他警务活动中的人权保障(1)群体性事件与人权保障(2)群体活动与人权保障(3)监管场所与人权保障四、公民权与人权和警察权的博弈1、文化因素导致警察权异化运行中西方文化所推崇的武侠情结、清官情结、神探情结、反黑情结等导致警察权运行偏离法治、程序轨道,客观上助长了警察权力“寻租”现象的蔓延2、当前社会现实状况导致警察权越位运行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矛盾突现期,社会贫富分化现象、民族分裂势力、宗族宗教势力、社会邪恶势力、道德水准滑坡现象、社会剧烈变化等,客观上引发了警察权越位运行3、私权利意识淡漠导致警察权滥用公民私权利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宪政民主法治思想需要长期的培育。
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哪些?

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哪些?国家与公民都一致地将宪法奉为是最高法律是因为其内容中包含着许多极为重要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众多公民来说他们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使得其他的法律有了依托,下面一起学习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哪些?国家与公民都一致地将宪法奉为是最高法律是因为其内容中包含着许多极为重要的规范,尤其是对于众多公民来说他们所拥有的所有权利都是来源于宪法的规定而使得其他的法律有了依托,下面一起学习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哪些?▲一、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有哪些?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
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
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力概括为:(1)政治权力和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
包括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5)社会经济权利。
2.《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营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
它集中反映了一国之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公民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下面是查字典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1 / 8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2)(1)

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2)(1)一、宪法中的公民权公民权是作为公民共同体中的一份子、是“国”之民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如选举权、参政权等。
公民权的特征,一是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二是权利的性质属于“政治参与权”,是公民对国家权力而享有的权利。
(一)公民权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与公民身份紧密相连,而公民身份又与国家紧密相连。
亚里斯多德“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须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
”如客民和外侨属于非公民,而公民是那些“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1]米尔恩认为,“人权是道德权利,不是政治权利。
没有正式的政治组织,人们也能一起生活,而且自古亦然。
食物采集者、狩猎者和游牧者的社会就是这样。
因此,不存在人们仅凭自己是人就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存在在一切时间和场合都属于人们的政治权利。
”“只有在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共同体或国家里,才会有政治权利。
它们是政府和受治者以各自的资格所享有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府形式。
”[2]马克思也认为,“Droits de l’homme——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
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非政治的人,“人权(Droits de l’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
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
”而公民权则“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
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
[3]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公民权是“有特定涵义的、属于宪政范畴的、参与国家的政治权利”。
宪法考研(经典教材课后习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1.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有着怎样的关系?答:(1)公民基本权利的内涵在近代,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自由,即人身的、精神的和经济的三大自由,包括我国现行宪法在内,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宪法对这些基本权利一般仍沿用“自由”这一称呼;许多人把基本权利称为人权,表明其是人所固有的权利。
(2)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①联系。
在通常意义上,人权和公民权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不同称谓,因此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即“人权的本质即公民权”。
②区别:a.人权是指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它既包括法律化的权利,也包括非法律化的权利,如道德权利等;公民权仅指由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其范围比人权要小。
b.人权是针对神权提出来的;公民权是针对“自然权利”提出来的。
因此,公民权在时序上比人权要晚,它是人权发展的产物。
c.人权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和不断被公民权利化的趋势;公民权的内容也随着人权内容的不断法律化而呈扩大的趋势。
d.在国内法上,人权与公民权通常交叠使用;但在国际法上,常用人权的概念,而很少用公民权概念。
2.公民基本权利是否存在界限?这些界限表现在哪些方面?答: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除最终受制于社会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决定的文化发展外,其限制还有:(1)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国家对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能在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必要范围内以法律设立限制。
(2)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享受权利和自由的个人,如果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违反了上述目的,自然被认为是滥用权利和自由。
3.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①物质保障。
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

人权与公民权之比较摘要:人权与公民权是宪法学中两个重要范畴。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通过对其比较并结合我国现行宪法的立法状况,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民权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人权公民权在现代宪政国家中,越来越重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
然而在宪法和法律上,则较多使用的是公民权的概念。
公民权和人权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又有所区别的重要概念。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国家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也是终极目的,但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并非抽象的人权,而是被宪法和法律具体化了的人权,即公民权。
一、人权与公民权的概念(一)人权的概念人权在英文里写作”human rights”或”rights of man”,指”人类的权利”或”作为人的权利”。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产生了人权思想的萌芽,最初的表现形式是自然法和自然权利思想。
欧洲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卢梭等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论”,对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民主政治国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我国夏勇教授认为,人权一词,依其本义,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是”人人的权利。
”这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指权利,即”是某某权利”;第二层指观念或原则,即”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般说来,人权概念是由权利和人道这两个概念构成的,它是这两者的融合。
[2]徐显明教授认为,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
它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3]他还说道,人不仅仅应该有尊严,而且应该获得全面发展。
人权应当是使人成为有尊严并且获得全面发展的权利。
[4]由此可见,人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5]人权是历史的、发展的,人权的概念也会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发展变化。
(二)公民权的概念公民权思想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
法律的人权和公民权是什么

法律的人权和公民权是什么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项重要规范,为人们提供了保障和指导。
在法律框架下,人权和公民权被视为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人权是指每个人所天生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公民权则是作为公民身份的一部分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法律的人权和公民权是什么。
一、法律框架下的人权法律构建了一个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保护并维护着人们的基本权利。
在法律的保障下,人们享有诸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宗教自由、集会自由等一系列的人权。
这些权利不仅是个体发展和尊严的基础,也是社会进步和和谐的保证。
1. 言论自由言论自由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确保了人们可以自由表达观点、思想和意见,并主张自己的权益。
言论自由的保障不仅使人们的声音得以传播,还能促进思想交流和社会进步。
2. 宗教自由宗教自由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了每个人都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并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歧视。
通过保障宗教自由,法律创造了一个多元宗教共存的社会环境,增强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3. 平等权利法律在确保人权方面还非常重视平等原则。
无论国籍、性别、种族、财富或社会地位,每个人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和保护。
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以确保人们能够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机会。
二、公民权的含义和范围公民权是指个人作为一个社会成员,凭借其公民身份所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公民权力亦指公民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的权利和责任。
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民,拥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权选择自己的领导,并有权通过选举参与决策和制定政策。
反过来,公民也有可能被选为代表,为社会做出贡献。
2. 社会保障权法律规定了公民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
这包括医疗保健、教育、住房、就业等权利。
借助这些保障措施,国家确保每个公民都能够获得基本的福利和发展条件。
3. 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作为公民,人们有权参与社会和政治事务。
法律规定了公民有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参与公众讨论和辩论。
宪法第二部分 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行使基本权利的法律界限
公民行使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存在特定的法律 界限,就是不得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不违反 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不滥用法定 的权利和自由。正如法律的《人权宣言》第4条所 指出的:“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 的行为。因此,各人的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 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制。此等 限制仅得由法律规定之。”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 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 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 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
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特定事实的 出现而取得国籍,这种国籍也叫继有国籍, 这种国籍的取得程序和条件由有关国家法 定。一般而言,依申请取得国籍基于当事 人自愿。而依特定事实取得国籍,主要指 因侵略战争发生主权沦陷和领土转移、因 全民公决导致领土分割或合并、因内乱或 根据双边或多边条约造成国家解体或联合, 等等,都会导致原领土上居民国籍的变更。
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因当事人的出生事实而取得国籍,这种 国籍也叫出生国籍、原始国籍、固有国籍,它一 般有三个原则:第一是属人主义,即血统主义, 是依当事人出生血统而决定国籍,无论其出生何 时何地,都根据其父母的国籍而决定其国籍,大 陆法国家一般采用此原则;第二是属地主义,是 当事人依出生地而取得国籍,而不管其父母为哪 国国籍,英美法国家倾向于此原则;第三是折衷 主义,即将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我国采 用此原则。
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法律特性
• 1、主体广泛性; • 2、母体性或派生性; • 3、对抗国家公权的属性。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及其界限
• 一、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保障 • 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界限 • 三、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限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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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人权与公民权(2)(1)一、宪法中的公民权公民权是作为公民共同体中的一份子、是“国”之民所享有的一种权利,如选举权、参政权等。
公民权的特征,一是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二是权利的性质属于“政治参与权”,是公民对国家权力而享有的权利。
(一)公民权是“公民”的权利公民权与公民身份紧密相连,而公民身份又与国家紧密相连。
亚里斯多德“将全城邦人民分成两部分,一为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另一为有益于城邦经济生活,虽为城邦所必须而不必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
”如客民和外侨属于非公民,而公民是那些“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公众法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
”“人们如果一旦参加城邦政体,享有了政治权利,他们就的确是公民了。
”[1]米尔恩认为,“人权是道德权利,不是政治权利。
没有正式的政治组织,人们也能一起生活,而且自古亦然。
食物采集者、狩猎者和游牧者的社会就是这样。
因此,不存在人们仅凭自己是人就享有的政治权利,不存在在一切时间和场合都属于人们的政治权利。
”“只有在以政治方式组织起来的共同体或国家里,才会有政治权利。
它们是政府和受治者以各自的资格所享有的权利。
其具体内容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特定的政府形式。
”[2]马克思也认为,“Droits de l’homme——人权之作为人权是和droits du citoyen——公民权不同的。
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这个homme[人]……就是市民社会的成员。
”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是非政治的人,“人权(Droits de l’homme)无非是市民社会的成员的权利”,“是政治国家的基础、前提。
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样的人。
”而公民权则“是政治权利,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就是参加这个共同体,而且是参加政治共同体,参加国家。
这些权利属于政治自由的范畴”。
[3]我国也有学者指出,公民权是“有特定涵义的、属于宪政范畴的、参与国家的政治权利”。
“公民权的本质是享有公民权的法律资格”,公民的身份表明他“既是国家的公民(宪法主体),又是生根于民间的私人社会的成员(私法主体)。
”[4]公民权与人民创造的这个国家有密切联系,公民是人在国家中的身份,是由自然人向政治人、由过去的自然之子向国家成员转换的结果。
没有国家也就无所谓“公民”,公民是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一种身份,“公民权”是针对这个“国家权力”而存在的。
[5]生命权是人权但不是公民权,“是因为它们不是构造政府和受治者之间关系的权利。
”[6]公民当然是“人”,当然享有基本人权,但他们又不仅仅是人,他们还有一个身份是公民;他们不仅仅享有基本人权,作为公民他们还享有公民权。
相对于不是这个国家的公民来说,公民权其实是一些“特权”,是和公民身份(而不仅仅是人的身份)紧密相连的,“是由公民身份而产生的资格权利”。
[7](二)公民权是公民“参与国事”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说,宪法中的所有人权都与国家有关,都是针对国家权力的,或要求国家消极地不干预,或要求国家积极保护。
但“公民权”不仅是一般意义上针对国家而存在的,它是公民“参与”国事、“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
人权中的有些权利即便涉及国家权力(如劳动权、受教育权、救济权),也往往只关系到私人利益,具有个体性、私人性、利己性,而公民权的行使则具有较为明显的“公共性、政治性、参与性、互动性、抗衡性”。
[8]“天赋权利就是人在生存方面所具有的权利。
其中包括所有智能上的权利,或是思想上的权利,还包括所有那些不妨害别人的天赋权利而为个人自己谋求安乐的权利。
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
每一种公民权利都以个人原有的天赋权利为基础,但要享受这种权利光靠个人的能力无论如何是不够的。
”[9]“人在本性上应该是一个政治动物。
人类虽在生活上用不着互相依赖的时候,也有乐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自然性情;……人类仅仅为了求得生存,就已经有合群而组成并维持政治团体的必要了。
”[10]与人权相比,公民权虽然是属于公民个人的,但却是针对国家公共生活的,这些权利的行使往往需要许多公民的共同行动,是马克思所说的“只有同别人一起才能行使的权利”。
如一个公民的选举权只有与其他许多公民的选举权结合在一起,才会产生选举后果(某个候选人当选);表达自由也程度不同地体现了“公共性”,如一个公民必须与其他公民同时行使结社、集会权,所结的“社”才能成立,所集的“会”才能形成;一个公民也可以单独地游行示威,但要达到较为强烈的反响效果一般都需要联合其他人共同行动。
在这里,个人的意志要实现一般有赖于其他许多人的合作,“我”的意愿融化在“我们”的意愿之中,“我们”的意愿实现了“我”的意愿也就实现了,这是公民的“社会性”所决定的。
但“我们”仍然是由无数的“我”组成的,个人仍然是基本原子,是自由与权利的主体。
公民权的主体仍然是个人而不是集体,但与人权相比,它又具有一定的公共性,这使公民权有时更容易被偷换成“集体人权”、“社会权力”这一类的概念。
当人民建立国家之后,国家的运转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国家机关,国家是人民建立的,而各国家机关是公民建立或通过他们的代表建立的。
如果公民们能够“建立”国家机关,那么他们也就应该能够“监督”这些国家机关,必要时也可能直接“参与”国家机关的工作。
“产生”、“参与”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是人们“参与国事”的权利,它们是公民作为政治人而享有的公共性质的权利,这些权利构成了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治权利赋予公民权利参与并最终控制国家。
人人具有参与政府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1条),加上公民自由中许多涉及到公共生活的内容,如言论、出版和集会的由,都属于这一范畴。
”[11]“建立”国家机关的权利主要是选举权,公民的选举权是整个国家机器的发动机,通过它建立起第一个国家机构——议会,然后通过议会建立其他国家机关(在有些国家公民们还要通过选举产生国家元首)。
选举权使公民拥有了选择国家机关成员的权利,这种定期行使的选举权以及与之连带的罢免权无疑构成了对权力者的重要制约。
“参与”国家权力主要是通过行使一定条件下的创制权、复决权和担任公职权来实现的。
[12]“监督”国家机关的权利通常表现为政治性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请愿等权利,他们是表达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权也包括非政治性的,如文化观点、商业广告等,但主要是针对国家和政府)。
广义上的参政权包括上述三方面的权利,“参政权是自由权所不可缺少的;没有参政权的公民是不自由的。
为什么不自由,理由很简单,因为国家的统治者在制定政策的时候不会注意到他的意志。
统治者会代他安排”。
“公民参加制定他在生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的程度越高,公民自由地无拘束地拥护这些规则的忠诚也越高。
不仅如此,这种和公民协商的办法可使公民感到自己在国家中的地位的重要。
这会使他感到他不仅仅是一个命令的接受者,他体会到国家是为了他的目的而存在,并不是为了国家自身的目的而存在。
”[13]在很多时候,人民之所以漠视宪法,是因为宪法中的权利不能兑现,而宪法权利之所以不能兑现,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人民在制宪时没有足够的经验和智慧,以致宪法中的权利没有落实到生活中去,另一方面,也可能是人民没有参与或没有充分参与政治过程,一般来说人们对于自己没有参与的事就往往没有热情,被动地接受或灌输总是令人难以产生主人翁的感觉。
(三)公民权包括“权利主体”(公民资格)和“权利性质”(参与国事)两方面的要素以此来衡量,宪法权利中只有选举权及其罢免权是真正的公民权,因为选举权的主体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选举权的行使的是在构建国家权力,是“参与国事”的重要方面。
而其它权利往往只具备两要素中之一,因而很难完全划归公民权之范畴。
如政治性的言论出版自由属于参与国事的政治权利,具有公共的性质,但并不转属于公民,非公民也可以针对所在的国家行使他们的表达权,由于权利人没有公民的身份,因此这些权利仍然属于“人权”而不是“公民权”。
我们很难说一个非公民的人(如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就没有思想自由和信仰自由,没有言论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或请愿自由。
非公民的人也享有这些针对国家权力的权利,他们不仅有权要求所在国保护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而且有一定的政治权利,如担任公职之权以及针对所在国的政府的表达权、抗议权。
他们不仅有权对雇佣他们的老板表达不满,对他们周围的公民们所持有的偏见表达他们的抗议,而且也有权对这个不属于他们的国家给他们的歧视待遇发表意见,要求平等,这些权利显然不仅仅属于公民,而是属于所有“人”。
至于诉权,是向国家法院要求公道、请求救济的权利,它诉的对象可能是国家机关,也可能是私人,但他讨公道的地方是国家的法院,从这一点来看它是针对“国家司法权”的权利,但其主体并不局限于公民;[14]“仅仅有诉权和请求法律保护这项权利的人也不算是公民;在订有条约的城邦间,外侨也享有这项法权”,“这些人只有诉讼法权或不完全的诉讼法权,……作为一个公民,可说是不够充分资格的。
”[15]因此诉权更接近于人权而不是公民权。
而劳动权、受教育权、物质保障权等权利在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大多“规定”为公民权,但从权利的性质上看,它们不属于参与国事的政治性权利,而且非公民也不是完全没有这些权利,只是与公民相比,非公民这方面的权利可能是不充分的,也往往是不那么平等的,只是由于国家能力(如资金、财富)的限制,在就业、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往往优先照顾本国公民而一时难以惠及到所有人,“如果缺乏足够的物质财富,供不应求,政府不让旅游者、访问者和侨居者享有全部和部分社会福利服务,亦属正当。
”[16]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这些“公民权”可能会程度不同地逐渐地向非公民转移,越来越还原于其人权的本质。
因此,在公民权包括“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的两方面内容中,“权利主体”(即公民资格)是较为明确的,因而是在区别公民权时较易把握的一个标准;而公民权的权利性质(“政治”权利)则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中的某些内容和范围都很难清晰地界定。
如我们很容易区分本国公民和非本国公民从而判断其所享有权利是人权还是公民权,但我们却不太容易区分表达权中哪些是政治性的,哪些是非政治性的,以此来确定公民权的范畴要相对困难一些。
人权自古就有,虽然那时可能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而公民权是宪法之后才有的,[17]它们具有更鲜明的“宪法”权利的特征。
借助于这些公民权,自古就有的那些人权才得到了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并被赋予了新的含义。
真正具有宪法特点的权利是宪法中的公民权,正是这些公民权的存在及其运用,国家才成为民主国家,政府才成为民主政府,才在独裁专制与民主共和之间划出了一条基本界限,这是为什么人们讲到宪法权利时总是首先联想到选举权、政治性的言论出版自由等权利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