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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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已于2014年9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4〕13号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真题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三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2题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考点】限制减刑【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93.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3题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考点】限制减刑程序【解析】《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四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请回答第94-96题。
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4题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D.阮某系怀孕妇女【答案】A【考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处理【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本意见审理:1.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2.可能判处死刑的;3.外国人犯罪的;4.有重大社会影响的;5.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6.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不认罪或者不同意适用本意见审理的;7.其他不宜适用本意见审理的案件。
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 ) 高法 院与最 高检 察 院 关于执 行刑 事法律 规范 的 司法意 见 。作 为具 体落 实 ( 1最 ( 刑法)和 ( ) 《 刑事 诉 讼法 的司法 文件 , 最高法 院和最 高检 察 院在相 关司法 解释 中对 财 产刑 执行 作 了更为 详尽 的规定 。
其 中, 9 8 9 1 9 年 月最 高法 院施 行 的 ( ( 关于执 行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刑事诉 讼法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2 5 第 9 条、 第 3 8 第 1 、第 3 9 及第 3 0条规定 了扣 押 、冻结 财物 的处理 、财产 刑执 行 主体 、财产 刑 的缴 5条 款 5条 6 纳 及 减免 、财产刑 的 委托执 行 等 内容 ;1 9 年 1 99 月最 高检察 院施 行 的 ( 民检 察 院刑事 诉讼 规则 第 ( 人
想。应 当立足 于宪法规范的精神,根据分 工、配合 、制约的基本原则,优化 配置各 司法机 关及人民法院 内
部 机 构 的 司 法 职 权 , 以 完善 财 产 刑执 行 机 制 , 提 高财 产 刑 的执 行 成 效 。
关 键 词 : 财 产 刑 ;执 行 难 ; 执 行机 制 中 图分类 号 :D 7 . F1 3 8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编 号 :1 0 — 5 (0 ) 5 0 卜0 8 4 2 1 O— 8 9 0 2 0 5
44 则规定 了财 产刑 执行 监督 的 具体 内容 。 3条
( )最高法院关于财产刑适用与执行的专门性司法意见。随着经济犯罪的突出和经济刑法的发 2 展, 财产刑的适用范 围逐步扩大 , 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也 日 趋上升 , 最高法院为此专门出台两份司法
解 释 以规 范 财产刑 的 适用 与执 行 问题 。其 中 ( ( 规定 明确 了财 产刑 的依 法 适用 、判 处金额 、 适用 未成 年 人犯罪 的财 产刑 适用 、 财产 刑 并罚 、 处罚 金 、 单 财产 刑 的减免及 适用 程 序 、财产 刑执行 标的 与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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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办理执行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
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
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
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缴了罚金就没有个人财产可没收了,怎么办?

缴了罚金就没有个人财产可没收了,怎么办?现实困惑某食品加工厂是曹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在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大量非食物原料,群众吃完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腹泻。
曹某还为他人走私提供账号,经司法机关调查,法院判决,曹某被判处罚金10万元,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曹某全部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缴了罚金就没有个人财产了。
那么对曹某的财产该如何执行?律师说法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是一种财产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有的犯罪分子犯有多种罪行,数罪并罚既有罚金也有没收个人财产,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曹某被判处罚金10万元,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但其个人财产只有10万元,人民法院执行时应当合并执行,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温馨贴士没收财产不同于罚金,其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的一种财产刑。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因此,同时处罚金并没收全部财产的,只能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扩展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没收财产时应注意:(1)没收的财产是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
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以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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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于1998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7月8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八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8〕15号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负责执行。
财产刑的执行标准

财产刑的执⾏标准财产刑的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被判处罚⾦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第⼆百⼆⼗条没收财产的判决,⽆论附加适⽤或者独⽴适⽤,都由⼈民法院执⾏;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数额。
第五⼗三条罚⾦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条发⽣法律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中涉及财产内容需要执⾏的,由原审⼈民法院执⾏。
附带民事判决中财产的执⾏,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百五⼗九条罚⾦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故不缴纳的,⼈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完毕后,发现被执⾏⼈有可以执⾏的财产的,应当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政机关对被告⼈就同⼀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民法院判处罚⾦时应当予以折抵。
第三百六⼗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裁定有执⾏财产内容的被告⼈,在本地⽆财产可供执⾏的,原判⼈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民法院代为执⾏。
代为执⾏的⼈民法院执⾏后或者⽆法执⾏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民法院。
代为执⾏的⼈民法院可以将执⾏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的⼈民法院移交委托⼈民法院依法退赔。
司法传真97: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

司法传真97: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资料来源‖ 燕磊中国新闻网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
问:制定《规定》的背景和把握的原则是什么?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虽有规定,但总的来看规定过于原则,标准难以把握,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人民法院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对于执行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迫切需要作出司法解释予以规范。
为解决以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本规定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慎重研究,反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规定。
在《规定》的起草中,我们着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并充分考虑与其他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性文件相互衔接;二是弥补现有规定以及单纯适用民事执行规定的不足;三是遵循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规定符合执行工作实际;四是主要就现已达成共识的问题予以规定,而对于争议较大、把握不准的问题,留待将来再作进一步规范。
问:《规定》明确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事项有哪些?关于财产刑,现行司法解释已经明确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但是,刑法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非刑罚类强制措施的执行,尚无明确规定。
长期以来司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各部门之间对该类案件的执行分工不明,权限不清,该类刑事裁判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规定》从维护生效法律文书权威的大局出发,兼顾审判、执行现有协作机制,明确规定罚金、没收财产、责令退赔、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具备继续追缴条件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本质上应归类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执行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和相关民事执行规定已将其纳入其中,故《规定》未将其列入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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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0〕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已于2009年11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财产刑的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的执行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
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或者收到上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后,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立案执行。
第三条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条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第七条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委托执行的,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情况连同上缴国库凭据送达委托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到位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民法院。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恢复执行:(一)执行标的物系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确有理由的;(三)其他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被执行人没有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被撤销的;(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五)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第十条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无法返还的,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减免;认为不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1]二○一○年二月十日最高法相关负责答问财产刑执行将有章可循——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
记者日前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财产刑统一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问:新《规定》对财产执行主体作出了哪些规定?人民法院落实新《规定》应注意哪些问题?答:《规定》出台之前,财产刑执行的部门规定不明确,各地法院财产刑执行的做法很不统一,分别存在执行局执行、刑事审判庭执行、法警队执行以及上述各部门混合执行等情况。
这种多头执行影响了财产刑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规定》首次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机构,改变了以往财产刑执行机构不统一的局面。
一是明确了财产刑执行的法院级别,规定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二是改变了以往多头执行、做法不统一的局面,明确了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统一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局负责执行;三是明确了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规定》将财产刑执行交由执行局统一负责,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符合审执分离原则,审判权与执行权由不同的职能部门行使,使审判权与执行权明确分离,可以实现司法职权的科学优化配置。
第二,有利于发挥执行局的专业优势和执行力量,更好地处理财产刑执行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妥善处理各类矛盾。
第三,有利于执行资源的优化组合,提高财产刑执行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第四,有利于财产刑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维护司法权威。
当然,财产刑统一由执行机构执行,会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带来工作压力,在一定意义上可能加剧“执行难”。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规定》的精神,注意加大对执行机构的人财物保障力度,尽快将财产刑执行纳入执行机构。
一时不能由执行机构统一执行的,也要列出时间表,以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问:《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作了哪些要求?对财产刑是否规定了执行期限?《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规定》出台之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程序规定不明确,《规定》把规范财产刑执行的程序作为一项重点内容:一是对财产刑执行的期限进行了规范。
如规定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又如规定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的,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二是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内部机构的工作衔接等进行了规范。
如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有关财产刑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先进行立案,然后进入执行程序。
又如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规定》在规范财产刑执行程序上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依法规范执行活动的原则。
《规定》关于财产刑执行程序的规定,对于完善财产刑执行制度,规范财产刑执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的原则。
《规定》对财产刑执行期限的规定,对执行工作衔接、工作措施等的规定,将有效地理顺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流程,合理划分法院各部门的职责分配,有利于提高财产刑执行的工作效率。
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参照适用民事执行规定问:财产刑的执行是否可以适用民诉法的规定?是否可以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法院在执行财产刑时,若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答:由于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范财产刑执行的具体立法规定,对于刑事诉讼中的财产刑执行法律适用问题,实践中一直不够明确,存在一定的争议。
《规定》起草过程中,就刑事执行裁定可否援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存在意见分歧。
考虑到财产刑执行所需要采取的很多执行措施和执行手段,以及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家庭财产分割等问题,都类似于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财产部分的执行,因此,《规定》明确规定了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依据,规定人民法院办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并规定对于执行财产刑时,案外人对被执行财产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规定》首次明确财产刑执行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财产刑执行法律依据不明确的困扰,有利于保障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执行财产刑时,应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问:财产刑的被执行人员负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和其他负债时,如何处理?第三人的正当债权怎样保护?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或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第三人正当债权时,执行如何进行?答:犯罪人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第三人正当债权是财产刑执行中遇到的一个难题。
有的案件被告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或者不足以同时支付罚金刑和第三人正当债权,这就涉及到一个执行顺序问题。
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解决了没收财产刑与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的优先顺序问题,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这条规定体现了立法对第三人正当债权的优先保护,对公民合法财产权的优先保护。
根据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和精神,《规定》明确了财产刑执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正当债务偿还的顺序。
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规定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对于同时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第三人正当债权的财产刑执行案件,目前没有规定。
我们认为,宜首先保障被害人因刑事犯罪而受到的人身损害赔偿得到实现,优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至于被害人的非人身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正常债务谁先赔偿问题,宜具体案件酌情处理。
明确了财产刑执行工作应当中止的情形问:《规定》对财产刑中止执行的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答:执行中止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定情况出现而导致执行暂时不能继续进行,需要等到这种状况消失后再行恢复执行的情形。
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中有很多关于执行中止的明确规定,而财产刑执行则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财产刑执行中是否适用中止执行,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中止执行,不够明确。
为解决现实问题,《规定》明确,当出现案外人对执行财产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或者执行标的物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的情形,财产刑执行工作就应当中止。
明确了财产刑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情形问:《规定》对终结执行的规定有什么现实意义?答:对于财产刑案件执行结案的方式,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
从理论上讲,财产刑的执行依据为生效法院判决,不存在不予执行问题;对于罚金刑的执行法律又规定了随时追缴的原则;财产刑案件只有被执行人一方当事人,也不可能执行和解,因此一般财产刑全部执行完毕才能结案。
但从调研情况来看,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不及一半。
大量无法结案的财产刑案件,严重影响各法院的执行结案率。
因此,不少法院不愿意把财产刑执行的案件纳入执行评价机制当中。
《规定》明确了可以裁定终结执行的几种情形,为财产刑执行的结案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途径。
如果财产刑执行的案件符合《规定》中列明的几种情形之一,则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财产刑被撤销的,已执行的财产应返还问:如果财产刑判决、裁定出现改变而发生错误执行的情况,如何补救?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怎么处理?原物无法返还时是否应予赔偿?答:对于财产刑的判决、裁定发生错误而被撤销以后,已经执行的财产刑如何处理?《规定》规定,财产刑全部或者部分被撤销的情况下,已经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