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税税收优惠政策责编:徐传军来源:日期:一、外商投资企业需缴纳的主要税收(未含地税). ( )所得税企业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的地方所得税。
, .增值税企业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收入乘以的税率(部分货物为)为销项税额,当期购进货物所含支付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 ), , . , .=-二、大连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所得税的优惠为鼓励外商投资,国家对不同的地区,按照产业政策导向,给予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减低税率、定期减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抵免、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各种不同形式的所得税税收优惠。
. :*, , , , , ,.降低税率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按照不同情况可分别减低为和。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首批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设在大连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可享受的税率: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外商投资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首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在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万美元、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 . .() (, ) : , , , .() . .() , .() .、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市区及沿海经济开放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减按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标 签】税务登记管理【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大国税发﹝2001﹞195号【发文日期】2001-08-29【实施时间】2001-08-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登记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市局党组的要求,为了加强税务登记统一管理,明确职责,现就税务登记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实行统一管理 全市内、外资企业(即所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统一归口到征管部门管理。
二、职责范围 1、市局征管处受理中山、西岗屯沙河口、甘井子、园区、直属、开发区和保税区分局管辖范围内(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登记。
开发区和保税区两局由原来分局接收纳税人申请、审核,改为同其他分局一样由市局集中办理,即由市局接受纳税人开业和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审核、下载信息,由分局实地审核、上传信息,再由市局录入打证的程序。
2、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园区、直属、开发区和保税区分局分别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注销登记及个体工商户的开业、变更、停业和复业税务登记。
3、金州、旅顺、普兰店、瓦房店、庄河和长海县局受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和注销税务登记。
4、对以前遗留下来的坐落于园区、甘井子区红旗镇和长海县管辖范围以外的且分别属于园区、甘井子区和长海县局管理的纳税人,对没有变化的,市局不再调整,同时将纳税人名单发到各局备查,有变化的市局可视情况而定。
今后对新开业的纳税人严格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办理。
三、工作规程 各局征管科按照大国税发﹝2000﹞89号文件《关于对新办(变更)企业实行实地审核确认工作制度的通知》的要求,对内、外资企业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其中,由市局征管处受理税务登记管辖的外资企业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先到设于外经贸大厦23楼的联合办公机构国税窗口领取表格及接受资料审核等,由联合办公机构国税窗口定期将有关资料反馈给市局征管处,由市局征管处具体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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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原外 商 投资 企业 的外 国投 资者再 投 资退 税政 策 的处 理 外 国投资 者从 外 商投 资企业 取 得 的税 后 利润 直接 再投 资本 企 业增 加注 册资 本 ,或者 作 为资本 投 资开 办
一
、
其他 外商 投资 企业 .凡 在 2 0 0 7年 底 以前完 成再 投 资事 项 ,并 在 国家工 商 管理部 门完 成变 更 或注册 登 记 的 , 可 以按照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外 商 投资企 业 和外 国企 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有 关 规定 ,给 予办理 再 投资 退 税 。对
五 、本 通知 自 2 0 0 8年 1 1 1起 执行 。 月 3 国务 院
二 oo七 年十 二 月二十 六 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 的通知
国税发 [08 2 号 2 0] 3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和 计划单 列 市 国家 税 务局 ,广 东 、海南 省地 方税 务局 ,深 圳 市地 方税 务局 : 根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所得 税法 》及 其实 施 条例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税 收 征收 管理 法》及 其 实施 细则 和 《 国务 院关 于实施 企 业所得 税 过渡优 惠政 策 的通 知 》 ( 国发 『0 7 9号 )的有关 规定 ,现 就外 商 2 0 】3 投 资企 业和外 国企业 原执 行 的若干 税 收优惠 政策 取 消后 的税 务处 理 问题通 知 如下 。
笔 生产 经 营收 入 所属 纳 税 年度 起 ,第 一 年至 第 二年 免 征 企 业所 得税 .第 三 年至 第 五 年 按 照 2 %的法 定 税 5
率减 半征 收企 业所 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存根)公司注册资本元,其中外方公司占公司股份%,该公司于年月日开业,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元。
年月日…………………………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骑缝章)……………………………编号: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售付汇专用)银行(外汇管理局):公司系我局管辖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根据企业报送的纳税资料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元,其中外方公司占公司股份%,该公司于年月日开业,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
年度应纳所得税元,已征(免)企业所得税元(税票号:)。
特此证明。
(主管国家税务局盖章)发放日期:年月日注:系统生成。
通过政策法规科涉外税收管理岗【纳税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使用说明一、本证明设立的法律依据:本证明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的出具工作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函[2000]186号)的规定设置。
二、本证明适用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三、填写证明时注意编号备查;本证明为A4竖式,一式一份,下联(售付汇专用)《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交纳税人,存根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单》由税务机关存档。
四、填表说明:(一)此表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填写。
(二)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它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三)获利年度、年度应纳所得税要求填写准确真实。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1997修改)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7.02.17•【字号】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施行日期】1997.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070号1997年2月17日)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水平,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在199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中试用了省局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以下简称《规程》)。
根据试用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省局对《规程》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规程(试行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各地所辖汇算清缴年度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论企业盈亏,所得税是否处于减免期,以及总机构设在辖区内而分支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外。
对处于筹建期间、尚未投产经营,以及外埠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预收款申报缴纳所得税且完成房地产项目销售计划不足95%的外商投资企业等,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主管涉及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可不列入汇算清缴范围。
第三条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申报阶段,时间从汇算清缴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大地税函[2009]26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征收个人所得税等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6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用于公务的政策适用问题单位使用雇员个人车辆承担公务用车任务,通过租金和报销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等各种形式向雇员支付公务费用补贴,雇员因此取得的各项收入和报销的费用,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并入其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能够提供个人车辆的雇员名单、岗位职责、车辆行驶执照复印件、雇员车辆及自有车辆的用途、月补贴额度、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资料,其公务费用可以比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否则,其“公务费用”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
单位没有实行公务用车改革或改革不符合大地税函〔2008〕251号文件规定要求的,其以各种理由(包括使用雇员个人车辆做车体广告)、形式向雇员发放个人车辆的公务费用补贴或实报实销个人车辆的费用的行为,实质上均不属于雇员个人的经营行为,其取得的所得因与其任职、受雇有关,应全额并入雇员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前一律不允许扣除任何“公务费用”。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7.25•【字号】大国税发[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173号2001年7月25日)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现将修订后《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的精神,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本管理规定。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三、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第三条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的政策规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7]5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处)(以下简称退税机关》负责。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8]55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1998]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7107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63.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年7月15日大政发〔1998〕5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现将《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
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
基金节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
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的正常收支和增值。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
要逐步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到本世纪末基本养老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为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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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汇算清缴
【颁布单位】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大国税发﹝1997﹞235号
【发文日期】1997-11-25
【实施时间】1997-11-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03号)(以下简称《规程》和《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1997年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要求和安排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程》和工作《办法》要求,各主管税务局要进一步提高对汇算清缴重要性的认识,加大汇算清缴工作力度,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要明确思路,规范制度,把汇算清缴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使1997年的汇算清缴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各主管税务局要认真组织企业有关财务人员和涉外税务干部学习《规程》和《办法》做好与汇算清缴有关的税收法规、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以保证《规程》和《办法》的贯彻实施,为做好1997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按照《规定》的要求,各主管税务局要有的放矢,统筹安排好汇算清缴三个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别是要把加强所得税管理贯穿到整个汇算清缴工作中去,建立备案制度,审批制度和审核、审理等制度。
对税法规定的要求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有关项目及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有关成本费用列支项目、减免税优惠等必须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四、要进一步强化纳税申报,切实提高汇算清缴质量。
各主管税务局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按开业面统计,汇算清缴率应达到100%.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对第四季度未按规定进行预缴或预缴率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予以调整。
五、企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除应按规定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填报四张附表,即《分支机构和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附表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 (附表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经营收入申报表》(附表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附表四)。
六、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认定。
提高关联企业申报表填写质量。
针对以往年度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填写不够理想的情况,1997年汇算清缴工作要把对关联企业申报、认定作为工作重点之一认真抓好,使企业正确认识关联关系,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附表二)。
主管税务局要将企业填报的此表随同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各一份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与总结报告一同报市局涉外处,为下一步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提供第一手资料。
七、主管税务局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审核、审理后,对在规定期限内汇算清缴的企业,要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对在规定期内未申报并经主管税务局催报仍无效的企业,要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八、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一)、(二)、(三)、(四)、(五)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的汇总工作。
1997年汇算清缴汇总表汇总采取的方式是通过计算机逐户录入有关数据、自动汇总生成五张汇总表,并自动生成有关分析指标。
要严格按照总局下发的汇总表编报口径说明编报,保证报表编报质量。
九、汇算清缴工作的第三个阶段总结考评阶段是汇算清缴工作的重中之重。
各主管税务局在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一定要认真进行总结。
总结报告要按《规程》要求分5个部分,结合本局汇算清缴工作的实际情况,要有点有面,进行深入、细致、全面的分析,对计算机自动生成的九项分析指标要做完整分析说明。
从 1998年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总局对汇算清缴工作将进行综合考评,市局在今年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将完善考核办法,继续将该项工作纳入涉外税收征管考核之中。
十、各主管税务局应于1998年6月15日前将汇算清缴汇总软盘和总结报告报市局涉外处。
附: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一)、(二)、(三)、(四)、(五)。
(略)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分析表》(略)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报口径说明》(略)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