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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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14•【字号】威政发[2005]6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5)6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威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面向在威海市区长期居住的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在本市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驻威部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其利用符合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自用土地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经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同意,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威政字〔2018〕8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威政字〔2018〕8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威政字〔2018〕8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8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除《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规定必须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交易外,其他应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三个分中心交易。

二、允许和鼓励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以及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市县两级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商务、体育、卫生、环保、国资、税务、港航等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督管理。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负责受委托或授权实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范围内的交易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档案,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等提供支持。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按规定组织开展进场交易事项的督导。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未按规定进场交易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暂停项目执行,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要文本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简要文本

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文本主要内容威海市人民政府i第一章总则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促进威海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指导威海市的城市建设和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编制《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指导思想1、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视海滨生态及自然资源保护。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促进威海城乡人居环境的改善。

2、因地制宜地选择城镇化发展道路,合理配置空间资源,实现威海城市空间的优化布局;统筹城乡,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发展。

3、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划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的开发管制界线和生态红线,统筹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使用,强化城市特色,走资源节约型道路,合理控制城市发展规模。

4、以人为本,公平共享。

以民生导向作为城乡规划配置空间资源的基本出发点,引导城乡经济社会良性发展,保障民生需求和社会公平。

5、贯彻落实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战略,妥善保护、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构建具有特色的产业体2系。

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等上位规划。

3、《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

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规划期限2011年-2020年。

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1、市域:威海市行政区范围,包括威海市区、文登市、荣成市和乳山市,总面积5797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的范围西至双岛湾,东至五渚河,北至黄海,南至新俚李线,面积约400.0平方公里。

规划区:环翠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区内包括三个派出机构:威海火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区”)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临港区”),总面积为777平方公里。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19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政府提速增效,根据《威海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对现行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保留市政府规章9件;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62件、修改5件、废止23件、宣布失效4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修改后,重新向社会公布。

附件:
1.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章目录
2.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5.威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9日附件1
附件2。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9•【字号】威政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8〕2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威海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工作,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和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和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价格管理。

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

市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和退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价格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包括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

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测算,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在销售前报市物价主管部门,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楼层浮动比例经核准后应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楼层浮动比例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销售时实行明码标价,在销售场所公布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及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开发建设单位预收或代收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水费、电费、燃气费、暖气费、有线电视费和装修损坏修复保证金等费用,须在购房价款之外另行收取,并将收取的项目、用途和标准予以公布。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9•【字号】威政办发[2012]21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威政办发〔2012〕21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威海市人民政府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市政府确定201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完成项目29个,其中新制定项目17个,修订项目12个。

具体项目如下:一、新制定项目(17个)(一)威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第二季度)(二)威海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第二季度)(三)威海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四)威海市区建筑物外立面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完成时间:第二季度)(五)威海市区城市公厕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六)威海市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第三季度)(七)威海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八)威海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九)威海市渔业生产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十)威海市海岸带巡查执法工作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十一)威海市休闲渔业船舶管理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十二)威海市沙滩保护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三季度)(十三)威海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三季度)(十四)威海市养殖用海征收征用补偿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四季度)(十五)威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完成时间:第四季度)(十六)威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实施办法(责任单位:市档案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十七)威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贸易办;完成时间:第四季度)二、修订项目(12个)(一)威海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则(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完成时间:第二季度)(二)威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间:第三季度)(三)威海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四)威海市城市污水排放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完成时间:第三季度)(五)威海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完成时间:第三季度)(六)威海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完成时间:第三季度)(七)威海市村民委员会罢免案处理办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八)威海市市区城镇非农业人口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完成时间:第四季度)(九)威海市节约能源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间:第四季度)(十)威海市电力设施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完成时间:第二季度)(十一)威海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完成时间:第四季度)(十二)威海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适用区划(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第二季度)。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威建发〔2013〕34号关于印发《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区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威海市规划局威海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13年4月24日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13年4月24日印发—2 —威海市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规划建设管理,提高居住小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提升居住小区品质和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工程(以下简称配套设施工程),主要包括区内道路、硬化、绿化、挡土墙、防洪、路灯照明,以及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邮政等配套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规划、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配套设施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配套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

第五条配套设施工程必须与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3 —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都应当实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部门在详细规划阶段确定配套设施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在出具的居住小区《建设用地出让规划示意图》中予以明确,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规划部门在审查居住小区总平面图、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配套设施工程的项目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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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2 规划文本目 录第一章 总第二章 住第三章 住第四章 住第五章 住第六章 规第七章 附附表―――则―――――――――――――――――――――――――――――――――――――――――――――――1房现状和需求――――――――――――――――――――――――――――――――――――――――――3房建设目标及计划――――――――――――――――――――――――――――――――――――――――3房建设用地供应与布局――――――――――――――――――――――――――――――――――――――6房建设政策与策略――――――――――――――――――――――――――――――――――――――――8划实施保障措施―――――――――――――――――――――――――――――――――――――――――12则―――――――――――――――――――――――――――――――――――――――――――――――13――――――――――――――――――――――――――――――――――――――――――――――――14第一章 总 则第1条·规划背景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强化住房保障的相关要求,加强对威海市房地产业的宏观调控和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使威海市住房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提高威海市居住环境质量,促进威海市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编制《威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8-2012)》(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的研究范围为威海市区行政辖区。

第3条·规划期限本规划的规划期限为2008-2012年,与《威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4-2010)》、《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基本一致。

第4条·规划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响应市委市政府的号召,坚持做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政府组织、市场运作,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优化住房结构,稳定房价,满足威海市区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发展需求,实现房地产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将人居品牌进一步做大做强,建设世界级精品城市。

房地产业的发展应与人口增长和环境保护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相适应,对房地产业进行合理调控,将促进威海房地产业率先进入成熟理性发展的新阶段,实现城市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和环境质量的改善,达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5条·规划原则1.总量供需平衡原则:总量要适度控制,增幅要合理增长,要科学制定供给的总量标准,保持总量供求平衡,保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持续发展。

2.体系结构合理原则:住房建设规划要促使房地产市场的供应结构基本合理,尤其是住宅增量市场的结构合理,形成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相配套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各收入阶层的住房消费要求,把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放在重要的突出位置。

3.实施操作合理原则:尊重威海的现状和特点,充分利用市场经济规律,加强规划对市场的调控指导作用,做到规划与市场、控制与开发相结合,促进住宅建设的良性发展。

4.持续发展良性原则:应保障房地产业的发展不出现大起大落,促进其可持续和健康发展,要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要考虑资源和环境的承受能力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要立足于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5.城市规划协调原则:住房建设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协调,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安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是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6条·规划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4.九部委《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06]37号);5.《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6.《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八条措施》;7.《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条措施》;8.国家建设部《关于请督促做好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制定和公布工作的函》(建办规函[2007]740号);9.《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10.《关于印发建规[2008]46号文件做好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鲁建规字[2008]8号);1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威政发[2006]59号);12.《威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13.《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14.《威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04-2010)》;15.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政策文件。

第7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8条·规划成果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图纸以及附件。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第9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根据我市2007年统计资料,至2007年底,规划区内住房总建筑面积2279万平方米(包含在建未竣工住房933万平方米),规划区内总人口为96.68万人,其中户籍人口63.19万人,暂住人口33.49万人;总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3.6平方米,户籍人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6.1平方米。

第10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1.需求目标:《山东省安康居住工程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安康居住工程的目标:到2010年,全省城市中等以下收入居民家庭基本拥有或租住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使城市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0平方米,全面完成旧住宅小区的整治改造,居住质量和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根据该方案要求,结合威海实际,充分考虑威海人居特点,确定到2012年,威海市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到32平方米。

2.需求测算:z内部需求:依据《威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中关于人口的预测计算,预计2010年威海市区总人口为112万人,要达到市区安康居住工程目标,市区需要新建住房1305万平方米;z外部需求:我市卓越的人居品牌,吸引了较大比例的市外购房市场,近年来外销住房保持在40%,考虑到其中部分购房人最终成为威海常住人口的因素(含在规划期末人口112万人内),本规划按照10%计算,共131万平方米;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规划区规划期间住房总需求为1436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第11条·住房建设指导思想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威海建设成为经济更加繁荣、科教更加发达、环境更加优美、生活更加富足、社会更加和谐的现代化城市。

引导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市场规范化管理,稳定住房价格,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12条·住房建设总体目标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保障供应体系,逐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住房建设以城中村改造为重点,盘活存量土地、城市“退二进三”战略实施为辅助,重点建设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

第13条·住房供应体系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由商品住房、保障住房构成,其中商品住房又分为高档商品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保障住房又分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

1.商品住房z高档商品住房:面向全社会供应,价格由市场进行调节。

其中,高价位高档商品住房的建设要合理控制规模。

z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面向广大的中等收入家庭。

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要坚持中小套型,实行中低价位。

2.保障住房z经济适用住房:针对家庭收入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线的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享受各种相应优惠政策,实行政府定价,定向销售。

在本规划初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仍然按照以往相对集中建设的模式来进行,然后逐渐向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模式过渡。

z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经济适用住房和实物配租中的新建廉租住房最终都将采用普通商品住房配建制的操作模式,故本规划在以下的内容中将不再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单独说明,只规划保障住房的总体目标,将来由有关部门根据保障政策要求在其中具体划分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比例。

第14条·住房建设结构及控制套型比例指引1.规划期内,单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达到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以下简称“套型比例控制”)。

2.把握总量平衡,体现区域级差将住房建设按照所处城市区域划分,体现人性化控制标准。

即滨海一定范围划分为重点区域,其余为普通区域。

重点区域内,非城中村改造住房项目,主要用以开发高档商品住房,原则上套型比例控制最低50%;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在区位良好位置可建设商品住房,原则上套型比例控制最低70%;普通区域内,应开发普通商品住房。

非城中村改造住房项目,原则上套型比例控制最低70%;城中村改造项目,原则上套型比例控制最低75%;以上套型比例指引主要起宏观指导作用,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在保证总量平衡的原则要求下,可酌情掌握控制具体项目的套型比例控制,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3.保障住房中,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中的新建部分,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在规划期内,保障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城市的发展情况,结合实际需要,对本规划中的保障住房建设内容酌情调整。

4.鼓励各区域的新建住房项目,在套型面积比例控制的基础下,在市场实际需求的前提下,增加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新建住房占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第15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6.46万套,总建筑面积1436万平方米。

根据规划期间市区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合理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及居民购房需求,确定不同种类住房的建设目标。

第16条·商品住房建设总量目标高档商品住房:主要分布在沿海、重点地段。

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2.37万套,230万平方米。

普通商品住房:主要分布在内陆普通区域,规划期内,建设普通商品住房11.81万套,1069万平方米。

配建的保障住房指标单独统计在保障住房建设内容中。

第17条·保障住房建设总量目标分布在内陆普通区域,规划期内,建设保障住房2.28万套,137万平方米。

第18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1.2008年,各类住房建设3.48万套,总建筑面积298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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