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CPE新疆石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总则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及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Q/SY1241-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SY5984-2007《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范》,制定本规定。
2.范围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油气容器、管线、装置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维修时,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新建或大修单体设施、装置及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除外。
固定场所指: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
3.职责3.1 安全质量部负责制、修订公司动火作业制度,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3.2工程部负责动火作业的技术支持与服务。
3.3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甲方属地管理单位职责3.3.1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3.3.2为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3.3.3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3.3.4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3.4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对所辖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负责,为动火作业提供人员、技术、设备、设施保障。
3.5动火作业许可批准人---属地管理单位现场负责人职责3.5.1是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和动火作业的批准人。
其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3.5.2负责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
3.6动火作业单位—分公司、项目部3.6.1是动火作业组织者,督促、检查监护人和动火作业等人员履行安全责任,对动火作业安全负责;3.6.2组织进行风险、危害辨识与评估或组织相关人员参加甲方的现场交底,编制《动火作业HSE计划方案》,方案编制应有以下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及实物工作量;(2)作业领导小组;(3)管理、技术、特种作业人员一览表;(4)《风险因素清单》及控制措施、作业程序;(5)相关方要求及管理措施;(6)应急管理措施;(7)其它补充内容。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一、制度目的为了保证动火作业在安全、有效、高效地进行,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部门和工作人员。
三、作业内容1.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钎焊、火烧、火切、火打、灵活管道连接、举牌灯光等。
2.动火作业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固定防护、防火毯铺设、灭火器的搭配使用等。
3.动火作业操作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督;–严格执行“三同”原则:同步开工、同步停工、同步检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对象、材料工具、安全防护、应急预案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能够合理使用相关设备、工具,并知晓应急处理措施。
四、作业操作流程1.提出动火申请,填写完整的《动火作业申请表》,并经过现场复核、审核、批准。
2.指定负责人,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进行动火前的现场勘查,做好现场固定、防护、通风散热等准备工作。
3.对现场进行严格管理,设置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定期对动火现场进行巡视和检查。
4.在动火现场设置警戒线,督促人员佩戴好各种安全防护装备,按照作业流程进行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好防火检查工作,并启动应急预案,防止燃烧物重新燃起。
五、安全教育和培训1.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对动火作业的危害、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详细解释。
2.签订责任状,明确作业责任,规定惩罚措施。
3.每年对动火作业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参与动火作业。
六、作业许可证1.动火作业前必须持有有效的“作业许可证”。
2.作业许可证应包含以下信息:–动火作业单位名称、编号、作业区域及时间;–动火申请人及批准人签字,并盖章;–动火方式、作业环境、安全保障措施、紧急情况处置方法等详细信息。
七、安全检查1.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督导工作,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2.整改不达标的安全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3.安排专人负责检查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KBCQ.GZ-446/02-19编制:xxx审核:批准:日期:xxx年xx月xx日版本/修订:A/0分发号:受控状态:1目的规范公司内部的动火作业,确保动火作业过程中工作人员及动火作业的安全,避免各类因动火作业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及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明确各类、各级动火作业中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建滔天然气化工(重庆)有限公司内部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
2.2 除指定区域外的所有区域从事动火作业时,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
3定义3.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
3.2固定动火区域-是指无大量可燃性物料储存或者与可燃物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采取特殊处理措施,按操作规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动火作业)一般不会发生火灾的动火区域。
公司内部机修车间及食堂为固定动火区域。
3.3禁火区域—是指公司内部除固定动火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取得动火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5动火区域—是指为了动火需要,以动火点为中心,周边10米内的区域。
4参考文件《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1-199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文颁发)5程序5.1动火作业的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等三级动火作业。
5.1.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

春天化工有限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区内的动火作业,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文对厂内动火作业区进行了严格划分并规定了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工作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等。
第三条引用标准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AQ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第四条本规定采用以下定义。
(一)动火作业本规定所指的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车间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锅炉、电石炉内、气烧石灰窑、质检分析室等),其它能够产生火焰、火花、火星及炽热表面的作业活动。
动火作业主要包括在生产区内的电焊、氧焊等焊接、切割作业;在非固定动火区内使用喷灯、电炉、电热处理、金属撞击等;使用电钻、切割机、砂轮等不防爆工具等。
(二)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06 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在我公司生产工艺中属甲、乙类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主要包括:乙炔、一氧化碳、氢气等。
(三)固定动火区指远离生产装置,周围不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经安全审查可以长期进行动火作业的区域。
第五条工作职责(一)安全环保部是全公司动火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职责范围内动火安全方案的审批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各部室、车间、中心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管安全的领导和总工程师负责全公司特殊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三)安全环保部负责全公司一级动火作业证和公共界区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四)各部室、车间、中心负责本部门属地内二级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审批,并按规定落实动火前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二章管理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动火作业级别的划分公司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区域动火四类。
(一)特殊危险动火作业1、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保证人身、设备和生产安全,对从事易燃、易爆、有毒管道容器、设备和场所等安装检修时动火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职责要求及《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术语和定义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性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指生产和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包括:环氧乙烷生产装置区及罐区、液化气站、空分车间、合成车间、液氨站、硫磺库等。
第四条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禁火区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照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易燃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3、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大小,经安环部和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等并执行其相关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消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地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的、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第2条规定执行。
中国石化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中国石化安〔2015〕659号关于印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企事业单位、股份公司各分(子)公司:现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2015年11月30日1 总则1.1 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涉火施工作业。
1.2 用火作业的主要类型1.2.1 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1.2.2 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1.2.3 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1.2.4 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1.2.5 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1.3 用火作业分特级、一级和二级用火三个级别。
1.4 用火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1.5 许可证审批人和监护人应持证上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组织业务培训,颁发资格证书。
1.6 用火作业应实行全程视频监控。
1.7 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无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护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2 管理职责2.1 用火作业申请2.1.1 按照“谁的业务谁申请”的原则,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按用火级别报相关单位审批。
2.1.2 固定用火作业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经消防部门审查批准,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2 许可证审批2.2.1 特级用火由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审批签发。
2.2.2 一级用火由基层单位领导审批签发。
2.2.3 二级用火由基层单位业务管理人员审批签发。
2.2.4 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许可证。
2.3 用火作业人职责2.3.1 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规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保护员工健康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公司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动火作业是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各种临时作业活动。
具体包括各种电焊、气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和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及电钻、风镐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1.3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别,特殊动火级别最高。
6.2.1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6.2.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和管道、管廊内的动火作业。
6.2.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参照执行。
3 职责3.1 安全生产部是动火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立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对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3.2 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3 安全生产部负责对生产过程中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4 所有涉及动火作业的各单位(含集团公司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是本单位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3.4.1负责本单位区域内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及有关作业审批。
3.4.2 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分级定义标准,确定动火作业级别。
3.4.3 编制动火作业任务单中动火作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安全分析和应急预案。
3.4.4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任务单和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QG/JNTG-SC-26-2015代替QG/JNTG-SC-26-201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使动火作业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有效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寿光巨能特钢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设备检维修中的动火作业。
3 引用文件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鲁安监函字…2015‟79号)4 管理内容4.1基本要求4.1.1 本规定所称动火作业,是指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主要包括:a)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等明火作业。
c)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破拆地面等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d)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e)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4.1.2本规定所称易燃易爆场所,是指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各单位根据标准进行明确细化。
4.1.3 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2 分工与职责4.2.1安全科是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科室,负责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方案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4.2.2 生产调度(科)负责审核吹扫、处理方案(含盲板图);协调眼镜阀开关、盲板加拆的落实、确认工作;督促、协调动火及作业环境气体采样分析工作。
4.2.3 设备科负责组织审核动火作业方案,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落实专业安全措施;负责组织盲板加、拆工作,参与现场盲板的检查确认。
4.2.4 动火作业部位所在车间,负责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工艺吹扫处理方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负责作业现场安全教育、安全交底、安全监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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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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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3.3作业证管理要求
3.3.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明确填写动火等级。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3.3.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3.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8.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3.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3.3.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3.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3.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3.3.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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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1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3.3.3.2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3.3.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3.3.
4.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3.3.
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3.
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3.4动火作业管理职责要求
3.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
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4.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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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
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4.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
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3.4.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3.4.6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3.4.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1.7.2要求。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附录(标准附录)
3.5动火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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