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
事后抢劫的共犯

事后抢劫的共犯【内容提要】事后抢劫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与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构成;中途知情者参与后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没有参与实施前行为的人,中途独立实施后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共同实施前行为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的,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判断另一方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共同事后抢劫的,应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有责任者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无责任者以缺乏责任为由,不以犯罪论处。
【关键词】共同犯罪/事后抢劫/共犯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称为事后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
由于本罪的构造是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前行为。
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盗窃为例),后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后行为。
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暴力为例),而行为人可能仅实施了其中的前行为或者后行为,于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产生了诸多问题。
本文就其中的若干类型,作初步探讨。
①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1:甲盗窃了被害人A的财物,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对A实施暴力。
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
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论。
”②日本刑法第65条第1、2项分别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
”“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
”由于存在上述规定,日本刑法理论在解决案例1的问题时,出现了两个路径。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

事后抢劫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再认识作者:李云林来源:《学理论·下》2012年第11期摘要: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罪处刑。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在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往往会为了摆脱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追捕而实施一定程度的暴力行为,所以,对其暴力程度的认定成为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关键。
关键词:抢劫;事后抢劫;暴力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3-0087-02一、案例及观点分歧案例一:2011年6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孙某至淮安市淮阴区新渡乡佟洼村七组马某家实施盗窃,在盗得3只母鸡时,被惊醒后的马某发现并追赶。
孙某在逃跑过程中用右胳膊肘捣击马某,使马某跌倒在地,致马某两手和两膝附近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左侧腕关节活动受限。
经鉴定,马某的伤情属轻微伤,被抢母鸡价值人民币113元[1]。
案件二:45岁的左某是河南信阳人。
去年12月4日,他和同乡徐某骑车来到舵落口大市场盗窃。
看到20区一家门店里只有一个女老板在,徐某假装买门,跟老板章女士谈价钱,左某则溜进章女士的办公室拎走一个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近两万元)。
他刚出了门,就被章女士发觉。
章女士边追边喊,来市场买东西的市民项先生奋力追了出去。
两人几度纠缠,项先生终于在浙江永康商会门口把左某死死抓住。
左某见脱不了身,狠狠咬了项先生的手。
但是项先生不光不松手,反而抱住他。
围观的人把左某控制住,打了110[2]。
对于以上两则案例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上述两则案例应构成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犯罪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并致被害人轻微伤,符合转化型情节要件,应按《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
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过程中使用暴力情节较轻并没有达到转化型抢劫所要求的暴力程度,所以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未遂犯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一种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法中,未遂犯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未遂犯的法律地位、处罚原则以及未遂犯的认定标准。
本文将从未遂犯的概念、法律规定、认定标准、处罚原则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未遂犯的概念未遂犯,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遂犯包括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两种情况。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达到犯罪目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形态。
三、未遂犯的法律规定(一)刑法总则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刑法分则规定1.关于故意犯罪的未遂犯,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作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未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关于过失犯罪的未遂犯,刑法分则对具体过失犯罪未遂犯的处罚原则也作了明确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未遂犯的认定标准(一)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1.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如实施了暴力、胁迫、欺诈等行为。
2.犯罪分子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如准备犯罪工具、寻找犯罪对象等。
(二)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犯罪未得逞1.犯罪分子未能达到犯罪目的,如未能杀害被害人、未能骗取财物等。
事后抢劫主观要件浅析

事后抢劫主观要件浅析[摘要]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关于事后抢劫的主观构成要件的规定看似清楚明了,实际上稍有惩罚范围过宽之嫌,要正确理解此规定的含义进而正确适用,就必须以实质解释为方法,以事后抢劫与一般抢劫的同质性为标准对事后抢劫主观要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合法的限制解释。
[关键词]事后抢劫;主观要件;实质解释;同质性事后抢劫又称准抢劫或转化型抢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事后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对此种行为,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属于立法拟制之一例。
立法拟制的核心内涵是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条件下,也按该规定处理。
具体到刑法分则的规定就是指立法者根据现实的需要和价值上的考虑,通过制定刑事立法的方式规定针对此事实之构成要件所做的规定适用于彼事实之构成要件,并赋予彼事实与此事实相同或相等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立法技术[1]。
刑法之所以设置立法拟制,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形式上的理由是出于法律经济性的考虑,避免重复;实质上的理由则是两种外在形式并不完全相同的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即同质性[2]。
自从迈耶先生发现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中不仅包含了表现事物外部特征的描述性要素还包含着与事物价值评价相关的规范性要素,从而动摇了贝林先生的形式构成要件理论以来,经过一代代学者们的努力,应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已成为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
对犯罪构成进行实质解释,能使认定犯罪的活动在坚守构成要件基本框架的同时摆脱机械化、表面化,直击行为外在表现下的内在法益侵害性和刑事可罚性的本质。
具体到关于事后抢劫的认定,当然也应以实质解释为方法,以其与一般抢劫罪的同质性为标准,对法律的规定作出合理的诠释。
本文接下来对于事后抢劫主观方面构成要件的分析也将以“同质性”为基本出发点和根本标准。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张明楷的100个刑法案例。
1、甲乙二人合谋盗窃,到了现场以后,甲乙各自负责查看不同的区域来寻找盗窃目标。
但甲胆子很小,到了现场以后特别担心自己被抓,就跟乙说自己不想干了,之后甲就离开了盗窃现场,乙独自一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问:甲的行为该如何认定?答案:甲成立盗窃罪中止,系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是在讨论其他共犯人的既遂结果是否可以客观归责于脱离共犯者。
是否离开了现场,并不是认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唯一标准,而应看脱离者是否切断了之前的共犯行为与最终的既遂结果之间的物理或心理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甲即属这种情形,系中止2、甲乙约定,甲负责扒窃,乙负责掩护。
甲在扒窃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嘲笑甲的扒窃技术低劣,甲愤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
在甲殴打过程中,乙发现被害人的钱包掉在地上,于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将钱包拿走。
此外,在甲殴打乙的过程中,乙只是站在一旁,一言不发,也没有动手。
问:甲、乙二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答案:首先,甲乙的共同扒窃计划并未得逞,成立盗窃罪未遂的共犯;其次,甲进一步伤害被害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最后,乙在现场拿走被害人钱包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乙当着被害人的面拿走钱包,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因为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并非由乙造成,乙只是利用了该状态而已。
3、甲乙丙三人将一名妇女制服以后,甲乙二人对这名妇女实施了强奸行为,丙负责捆绑被害妇女,并制止被害妇女实施反抗行为。
问:对丙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丙是主犯还是从犯?答案:本案中的丙虽没有实施奸淫行为,但正是由于其暴力行为制服了被害妇女的反抗,并进而使甲乙二人能够轮奸被害妇女,故对丙应认定为主犯,而非从犯,并对其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甲在强行闯入被害人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财物。
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
之后,甲为毁灭罪迹,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
事后抢劫罪浅析

种, 而且要求窃财物未予丢弃而实施暴力或相威
胁的, 能 以强盗罪论处 。《 才 大清新 刑律》 中规 定 ,窃盗因防护赃 物 , “ 脱免逮捕 , 湮灭罪证 , 当 而
对 这类 犯罪 情况 , 国 17 我 99年 刑法 第 13条 5
规定 “ 犯盗窃、 诈骗 、 抢夺罪 , 窝藏赃物 , 为 抗拒逮
捕或 者毁 灭 罪证 而 当场使用 暴 力或者 以暴力 相威
捕或毁灭罪证, 而当场 以强暴胁迫。我国大陆刑 法则规定对事后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 , 故我国学 者 又称之 为 “ 化 型抢 劫 罪 ” “ 转 或 准抢 劫 罪 ” 。但 是事后 抢 劫罪 与普 通 抢 劫 罪 毕 竟 又有 很 大 区别 ,
事后 抢 劫 , 称事后 强 盗 , 日本 是指 盗 窃犯 又 在 为防止财 物 的返 还 , 避 抓 捕 或 隐灭 罪 迹 而实 施 逃 暴行 或者 胁迫 的情 形 。在德 国是指 盗 窃时 当场 被 法 相 比 , 条未 要 求 窃 财 后 未 予 丢弃 而 且 指 出 了 该 行 为人 当场 实施 暴力 的三种 目的 , 是立法 的进 步 。
或抢 夺 。对 于这 种 行 为 , 法律 规 定 准 用 抢 劫 罪 的
法” 此后历代法律基本承袭 了唐律的规定 , 。 其共
同之 处在 于 先 行 的 侵 犯 财 产 行 为仅 限 于 盗 窃 一
规定加以处断 , 因此本罪可称之为处断的抢劫罪。 本罪与刑法第 2 3 6 条的实质上的抢劫罪或普通抢
二、 事后 抢 劫罪 的 法律性 质 1处 断 上 的抢 劫 罪 . 事后 抢劫 罪是 处 断上 的抢 劫 罪 , 者说 是 法 或
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在当前社会中,⼀些犯罪分⼦会做出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事件,⽽实践中也有⼀些⼈在犯罪的同时未能得逞。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是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下⾯让我们⼀起来看看由店铺⼩编为⼤家进⾏的相应的解答吧。
⼀、怎样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全部实现,⽽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三条,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他⼈犯罪未遂判⼏年
教唆他⼈犯罪未遂,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九条【教唆犯】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
教唆不满⼗⼋周岁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如果是已经着⼿实⾏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是犯罪构成要件已经全部实现。
具体的规定如上。
店铺⼩编对此问题的回答如上,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刑法学习之抢劫罪

1.客观要件(1)方法行为:抢劫罪必须当场使用暴力等强制手段,当场获得财物,这两个“当场”必须同时具备。
(2)目的行为:当场劫取财物2.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刑升格条件3.几种特殊的抢劫罪(1)携带凶器抢夺视为抢劫罪。
(2)转化型抢劫: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转化型抢劫是一种事后抢劫,它与一般抢劫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的使用时间,转化型抢劫是取财结束之后使用强制手段。
(3)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成立抢劫罪。
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着手:开始实施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程度的暴力、胁迫或其他行为。
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6.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下列哪些行为成立抢劫罪(不考虑前一行为的定性)?A.甲基于报复动机殴打钱某,致钱某倒地后昏迷不醒。
甲离开时发现钱某手机掉在地上,便顺手拿走该手机B.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但甲要求孙某给1万元,否则将继续殴打孙某,孙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C.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李某,李某倒地昏迷,手刚好放在口袋上,但甲以为李某在保护口袋里的钱包,便将李某的手移开,取走钱包D.甲基于报复动机重伤赵某,赵某要求甲将自己送往医院,甲要求赵某给自己1万元,否则就不送赵某去医院,赵某被迫给了甲1万元答案及解析【答案】B【考点】抢劫罪【解析】关于A项。
被害人即使昏迷,但依然占有其身上的财物。
此时,对被害人占有物的占有,成立盗窃罪。
因此,甲成立盗窃罪,而非抢劫罪,故A项不当选。
关于B项。
甲基于报复动机伤害孙某,孙某为避免身受重伤,提出给甲5000元。
此时,如果甲主动接受5000元,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毕竟这是孙某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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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抢劫罪的既未遂认定
关于事后抢劫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学界存在不同意见。
学界认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的学者属于大多数。
从其对既未遂判断标准的研究中可粗略地概括为以下几种
观点:(1)事后抢劫罪既然要按《刑法》第263条所规定的一般抢劫罪定罪处罚,那么,其也应存在既遂、未遂。
(2)在抢劫罪中,无论是普通抢劫罪还是事后抢劫罪,都应以基本构成要件的满足为既遂前提,不能以事后抢劫罪的存在否定基本构成要件的决定功能。
虽然抢劫罪的转化为行为犯,但抢劫罪本身仍然是结果犯,应当以财物的取得为既遂标准。
因此,在前行为并未取得财物时,则构成事后抢劫罪的未遂。
(3)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出发,事后抢劫罪只是以抢劫罪论。
在前罪未遂的情况下社会危害性明显比既遂甚或未遂的普通抢劫罪低,如不考虑前罪情况,一律认定事后抢劫罪既遂的话,则明显地不平衡。
笔者认为,判断事后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必须从《刑法》总则未遂的规定出发,结合学理,深入分析。
我国新《刑法》第22条及旧刑法均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应该看到,我国刑法对于未遂规定中的用词与其他国家或地
区不同。
我国刑法使用了“得逞”一词,日本刑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均使用了“不遂”这一表述。
《辞海》解释:“逞”指“快心、称愿。
”“遂”指“成功、顺利”。
“得逞”是比较口语化的表述,其倾向于描述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表示一个人的目的得到实现;“遂”一词则侧重于对行为的客观描述,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完成。
我国刑法使用“得逞”一词,应该与早前占主流的既遂判断标准有关。
这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
即“犯罪目的实现说”。
除“犯罪目的实现说”之外,还有“犯罪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
“犯罪结果发生说”认为,实行故意犯罪并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既遂,未能发生犯罪结果的是犯罪未遂。
“构成要件齐备说”为现在的通说,其认为,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犯罪为既遂;如未具备则犯罪为未遂。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即采该学说,其第29条明确规定:“如果犯罪人实施的行为中含有本法典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则犯罪是既遂犯罪。
”判断犯罪既未遂,刑法学界对于应采何种学说存在争议。
然而,撇开这些争议不谈,不论采用哪一种学说作为判断标准,都可以得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的结论。
如上所述,事后抢劫罪属于结果犯,如采用“犯罪结果发生说”,其结果未发生,则构成犯罪未遂。
如果采用“犯罪目的实现说”或“构成要件齐备说”,虽然事后抢劫罪属
于目的犯,但不能以行为人已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而认为构成要件已齐备,或不管这种目的是否实现,均判定犯罪已既遂。
总之,不论采用哪种学说来分析,都可以得出事后抢劫罪存在未遂形态这一唯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