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抢劫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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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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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犯导语:转化犯所涉及的司考历年真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的重要性大家都知道,再次特别提醒备考2011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朋友,要特别的重视历年真题。

2000年卷二第71题: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A.甲在实施抢劫之后,为了灭口,将被害人杀死B.乙强奸某女,引起某女自杀C.丙与丁通奸多年,某日,丙要丁杀死其夫,丁不同意。

丙毒打丁,并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如果丁2日内不能杀死其夫,就要丁自杀,丁因不忍心杀夫而自杀身亡D.某男与某女相约自杀,欺骗某女先自杀后,该男逃走[答案]ACD[提示]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A选项中甲在实施抢劫之后即成立抢劫罪,后为了灭口而杀死他人应属于故意杀人罪,因其杀人的行为已不再是抢劫的手段行为;C选项中行为人丙采用了胁迫的方法(如毒打、砸毁其家中物品、扬言等),故意逼迫被害人丁自杀,丁的死亡对于丙而言是有所预料,并且对之不反对甚至是持希望的态度;D选项中某男是以相约自杀为名,诱骗他人与其共同自杀,而其本人并非想真正自杀,实际上是故意致他人于死的手段,对其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B选项中某女的死亡与乙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的死亡应当作为强*罪的量刑情节考虑,而不应独立构成一罪。

2002年卷二第9题:李某系A市建设银行某储蓄所记账员。

2002年3月20日下午下班时,李某发现本所出纳员陈某将2万元营业款遗忘在办公桌抽屉内(未锁)。

当日下班后,李某趁所内无人之机,返回所内将该2万元取出,用报纸包好后藏到自己办公桌下面的垃圾袋中,并用纸箱遮住垃圾袋。

次日上午案发,赃款被他人找出。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既遂B.李某的行为属于贪污未遂C.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既遂D.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答案]C[相关法条]《刑法》第264条、382条[提示]采取了窃取的方法,但是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

司考刑法真题命中率非常高的100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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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真题命中率非常高的100个案例51、甲穷困潦倒,遂将1万元假币通过ATM机存入了自己的账户.稍后,甲马上换了一台ATM机,从自己的账户里(该账户原本没有余额)取出了500016元真币.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首先,甲将1万元假币存在ATM机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罪.其次,甲从另外一台ATM机取款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命题人认为,即使存入假币就是为了取出真币,这种牵连关系也不具有通常性,不应认定为牵连犯,不能择一重,只能实行数罪并罚.52、卖淫女乙将嫖客丙引至卖淫地点之后,甲趁着乙丙二人发生性关系之时,将丙钱包中的5千元现金拿走.为了让丙不能及时发现现金被盗的事实,甲将事先准备好的5千元假币放进了丙的钱包.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和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首先,甲将丙钱包中5千元现金拿走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当无疑问.其次,甲将假币放进丙的钱包,丙很容易把这些假币当成真币而使用出去,换言之,甲已经将假币置于流通领域,该行为成立使用假币罪.甲先后实施了盗窃和使用假币两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53、甲、乙二人是仇人.某日,甲欲教训乙,遂蒙面用木棍对乙进行殴打.乙以为自己遇到了抢劫犯,就说: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说完,乙立刻就把自己的钱包扔给了甲.甲接到钱包,用手一捏,断定钱包里有很多钱(事后证明,共1万余元),遂停止殴打,拿着钱包离开.问:甲的取财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侵占罪.本案中的甲原本没有占有乙财物的目的,乙说完'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这句话之后,立刻将钱给了甲,该财物应认定为非基于本人意愿而脱离占有的遗忘物,从而成立侵占罪.请注意:对侵占罪的对象的'遗忘物',应做扩大解释.54、甲、乙二人是仇人.某日,甲欲教训乙,遂蒙面用木棍对乙进行殴打.乙以为自己遇到了抢劫犯,就说: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甲一听,遂停下,并连续做了几个数钱的姿势.乙见状,就将自己的钱包扔给了甲.甲接到钱包,用手一捏,断定钱包里有很多钱(事后证明,共1万余元),遂停止殴打,拿着钱包离开.问:甲的取财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本案中的甲原本没有占有乙财物的目的,但当乙说完'我给你钱,你别打我了'这句话之后,甲做了几个数钱的姿势,意思是'如果17你给我钱,我就不打你了,否则我还继续打你',此时,甲具有了占有乙财物的目的,从而成立抢劫罪.55、某晚10点左右,甲以盗窃故意进入乙家.乙听到声响就拿手电筒出来查看.甲发现乙后,就用事先准备好的匕首将乙刺死,随后进入乙的卧室,乙的3岁儿子丙啼哭不止,甲遂将丙抓起来狠狠地摔在地上.甲见丙不再出声,以为丙已死亡,遂取走了3千余元财物.事后证明,丙未死,但遭受了严重的伤害.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数罪并罚.首先,甲的盗窃行为并未结束,故不成立刑法第269条的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只能成立刑法第263条的一般抢劫.其次,甲后面的杀人行为,系另起犯意,应单独评价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并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56、乙有两套房子,一套自住,一套用来出租.乙将用来出租的房子装修之后,配置了基本的居家生活用品,在网上发布出租信息.甲假装成要租房的房客,骗乙带其看房.在二人进入乙的出租房之后,甲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刀,逼迫乙交出随身财物.问:甲的行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为什么?【参考答案】不属于.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命题人认为,对'户'应做严格限定.只有生活设施但无人居住的住宅,是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的'户'的.当然,甲自己居住的那一套房屋,是可以认定为'户'的.57、甲乙丙丁四人打算通过虚假赌博来骗A的钱.甲负责准备监控赌桌上的监控器,乙负责制作有利于作弊的扑克牌,丙准备了赌博时发信号的振动器等.在一切准备就绪后,四人约A来到了某宾馆的房间进行赌博.甲乙丙三人负责与A在赌桌上赌博,丁负责在隔壁房间通过事先准备好的监控器监控赌局,并通过事先准备好的作弊器给甲乙丙三人发信号.最后,A在这场赌局中总共输了360万元.但由于A当时没有带够现金,故甲乙丙三人要求A写下欠条.当A将自己写好了的欠条交给甲时,丙身上携带的作弊器掉了下来,A发现自己被骗以后,就上去抢自己交给甲的欠条,甲乙丙三人为了阻止A抢回欠条,就对A实施暴力.其间,乙用啤酒瓶将A砸晕之后,甲乙丙三人逃离了现场.当宾馆的服务员发现A之后,A已经死亡.问: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18【参考答案】甲乙丙三人成立事后抢劫,丁成立诈骗罪.首先,甲乙丙丁四人约A赌博并设局让A输钱是诈骗行为,在A写下欠条时,诈骗罪已经既遂.其次,甲乙丙三人为了窝藏赃物,而对A实施暴力,系转化型抢劫罪(抢劫致人死亡).最后,丁没有参与后来的暴力行为,故只成立诈骗罪既遂.58、某明星到甲地开演唱会.A仅买了演唱会的站台票(200元),却偷偷溜进了该场演唱会的贵宾席(贵宾票为1万元).A在贵宾席看完演唱会准备离席时,工作人员B发现了A仅有站台票,遂当场要求A 补票.A为了不补票,对B实施暴力,将B打成重伤.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成立抢劫罪,系刑法第263条的一般抢劫,而非刑法第269条的事后抢劫.工作人员B 要求A补票的行为,是在对A主张主办方应有的债权,A拒不补票是为了不履行债务.A为了逃避债务而对B使用暴力,是抢劫行为,抢劫的对象是主办方的债权.对A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即可,而非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59、乙被逮捕后,其随身携带的物品全部被公安机关扣押,但公安机关并未制作相应的扣押清单.甲是该公安局的协警,负责看管乙及被扣押的财物.甲发现这些财物之中有一张银行卡,就令乙说出该卡的密码,然后到ATM提取了2万元现金.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首先,协警甲虽没有编制,但也可被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次,甲虽然负责看管乙,但并没有要求乙说出银行密码的职权,所以其并未利用职务便利.再次,公安局只是扣押了乙的银行卡,但并未占有卡内的钱,因此,这2万元并非是公安局占有的公共财物.总之,甲虽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不构成贪污罪,只能构成盗窃罪.60、甲乙二人在负责给他人运送变压器时,发现变压器中有很多冷却油,便想把这些冷却油抽出来卖掉,但由于二人没有电动油泵,故二人找到有电动油泵的丙.丙在知道详情之后,给甲支付了2千元,然后将价值1万元的冷却油抽了出来,并重新将变压器的螺丝等拧好.问:甲、乙、丙三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的共犯.本题的关键是变压器内的冷却油归谁占有.就本案而言,丙在用电动油泵抽油时,是需要拧开变压器的螺丝才能将冷却油抽出19来的,所以,变压器内的冷却油属于封碱物的内容.对封碱物整体的占有成立侵占罪,对封碱物内容的占有则成立盗窃罪.综上,甲乙丙三人成立盗窃罪的共犯.61、某清洁工B经常会在打扫卫生过程中捡到别人的身份证.A得知该情况后,便找到B,从B那里共计购买了1000余张别人遗失的身份证,后经网络将这些真实的身份证出售.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根据修9,A、B的行为成立买卖身份证件罪,该罪是选择性罪名,其全称为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该罪的前身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而且,该罪是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特别条款.买卖身份证件,是指有偿转让或者有偿取得身份证件.无论是出售还是购买身份证件,都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62、A以盗窃身份证为目的,进入B的家里,将B的身份证偷走.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与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理.首先,身份证的经济价值虽然不大,但入户盗窃身份证这一对主人具有重要使用价值的物件的,成立盗窃罪.其次,身份证是国家机关颁发的用以证明居民身份的有效证件,以身份证为对象实施盗窃行为,成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A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罪名,系想象竞合犯.63、A男与B女在城里打工时相识并相恋,后B女得知A男其实已有家室,便断绝与A男的关系.A男多次寻找B女,都未果,便开始骚扰B女的家人,闯入B女的家里砸东西,甚至在除夕之夜将花圈放在了B 女的家门口.B女的老父亲忍无可忍,遂报警.问:A男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立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是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该罪的成立要求危害到公共场所秩序法益.但A男只是到B女家里砸东西,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上述特征,但该行为可以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毕竟,该罪是兜底性罪名.64、甲买了5个老虎机,将这些老虎机分别设置在几家小卖部.一开始,甲将老虎机的赔率设置得很高,很多玩家都因此赢了钱.待玩家越来越多时,甲就将老虎机的赔率调低.一年之内,甲通过这种手段从这5台老虎机上营利2010万余元.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开设赌场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首先,甲将老虎机(又称'赌博机')放置在商店供人赌博,成立开设赌场罪.其次,甲后来调低了赔率,可认定为甲实施了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的行为,玩家对此事实并不知情,并进而处分了财物,遭受了财产损失.甲的该行为成立诈骗罪,并与开设赌场罪实行数罪并罚.65、甲在未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下,溜进某五星级酒店,用该酒店的电话向一拉菲红酒经销商订购了4瓶红酒,价值4万余元.经销商派员工乙和丙前去送酒.甲以送来的红酒没有包装为由,要求乙回去拿包装.乙走后,甲又对丙说:这些酒是1808房间的客人预订的,我是这个酒店的工作人员,你先把这些酒放在吧台,跟我一起去1808房间取款吧.丙信以为真,与甲一同乘坐电梯前往1808房间.但电梯刚到2楼时,甲假装接到电话,说:我有急事要处理,你自己去取钱吧.丙再次信以为真,甲趁机返回吧台,将这4瓶红酒拿走.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首先,丙之所以会将红酒放在吧台,是因为他以为甲是该五星级酒店的工作人员.丙将4瓶红酒放在吧台后跟随甲到1808房间取钱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丙已经处分了这4瓶红酒.其次,诈骗罪的受骗人处分财物之后,犯罪人不一定立刻就能获得财物,可能会有时间间隔(对此,可参见2015/2/63之B项).据此,甲成立诈骗罪.66、甲、乙二人合谋将古玩商丙骗到某宾馆的1808房间,进行所谓的古玩交易.甲冒充买家,乙冒充古玩鉴定专家.丙如约到达1808房间并将古玩交给了甲,甲说:您提的价格没问题,但我得到隔壁的1809房间去找个专家鉴定一下,如果是真的,我肯定买.丙同意.甲将该古玩交给丙后,丙拿着古玩逃走,甲随后也以上厕所为由溜走.问:甲、乙的行为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盗窃罪,系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与丙还没有到要交货付款的阶段,他们之间的交易能否成功,还取决于古玩的真伪.在这种情况下,古玩商丙将古玩交给甲的行为,并未现实地放弃对古玩的占有.换言之,丙依然占有该古玩.据此,甲、乙二人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而非诈骗罪.67、甲专挑银行快要下班时让快递员送货来.某日,快递员乙将货物送到21甲指定的写字楼后,甲说:我的现金不够了,你跟我一起去银行取钱吧,你先把货物放在这.乙遂与甲一同前往银行取钱.但到了银行后,发现银行早已关门,甲便对乙说:你先去吃饭吧,我去隔壁的ATM机取钱,到时给你送来.乙信以为真,甲趁机返回了写字楼将该货物取走,价值1万余元.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当乙将货物送至甲指定的写字楼之后,就可以认定乙已经处分了该货物.甲实施了欺骗行为,让乙放弃了该财物,从而成立诈骗罪.至于乙的受骗与甲取得该财物之间有时间间隔,则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68、甲雇佣他人发放卖淫广告小卡片,卡片上留着甲自己的电话号码.在嫖客给甲打来电话后,甲再打电话联系卖淫女,将嫖客的地点告知卖淫女.事后,甲会向卖淫女收取一定的费用.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甲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虽然既不要求行为人提供特定场所,也不要求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等行为支配卖淫的人,但要求行为人必须真正管理、控制了卖淫者,而这也是'组织'与'介绍'的关键区别.本案中的甲没有控制卖淫女,只能成立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69、甲、乙二人到某城市出差,发现所住宾馆竟然没有嫖娼的小卡片.二人遂在晚上想出门找个地方嫖娼,但不知道什么地方有卖淫的.二人站在路边,一会儿,过来一个老汉丙,甲、乙二人遂上前搭话,丙说:你们正北方250米处有一小红理发店,那里的'货'不错.甲、乙二人遂前往,但二人在嫖娼过程中被抓.问:丙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无罪.刑法只规定了介绍卖淫罪,并未规定介绍嫖娼罪.介绍嫖娼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70、甲、乙二人吃饭时,乙说:附近有没有好点的小妹?你帮我去看一下.于是,甲深夜到某网吧将一名17岁的女孩丙领到乙住的宾馆房间,丙不愿意进去,甲瞪眼说:今晚不把我兄弟乙陪好,有你好看的!丙进入房间后,被乙强迫发生了性关系.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强奸罪的帮助犯.强迫卖淫罪的成立,要求强迫被害人向不特22定多数人从事卖淫活动.如果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要求特定的妇女与特定的男子发生性关系,则应认定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或正犯.71、甲是某国有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该国有公司在建的某套公寓楼竣工后,甲给公司交了10万元定金,预订了其中的一套公寓(正常的定金应为100万).2年后,房价大涨,该公寓的价格从500万涨到了1000万元.该公司以1000万元的价格将这套公寓出售以后,甲让公司将其中的500万元作为'损失费'补偿给自己.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贪污罪.甲以非常低的所谓定金将本公司的房产预订下来,出售之后赚取差价,侵占了本应由本公司所有的500万元利润.换言之,公司出售公寓所得的1000万元本应由公司所有,但甲将售价的一半占为己有,成立贪污罪.72、A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的第6年,A因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问:A是否成立特殊累犯?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成立.或许有人认为'如果A前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后罪犯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这种情况肯定成立特殊累犯,那么,本案更应成立特殊累犯',但命题人认为,由于A此前所犯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判的刑罚(拘役)没有真正执行,也并非被赦免,不符合'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的条件,故A最终不成立特殊累犯.而且,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在于犯罪人无视刑罚体验而再次犯罪,表明其再犯可能性较大.显然,在行为人A没有因实施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受过刑罚体验的情况下,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特殊累犯,缺乏实质根据.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73、甲在自己经常玩游戏的游戏厅安装了一个遥控装置,并通过该装置获取了该游戏厅的大量积分.甲利用该积分到游戏厅工作人员处兑换了9千元现金.问: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诈骗罪.游戏厅最终损失的是9千元现金,只有这一个法益侵害,而甲正是伪装自己是合法获取了大量积分并要求兑换现金的欺骗行为,该行为导致了游戏厅相关工作人员陷入了错误认识,并因此而处分了9千元的现金,23故甲成立诈骗罪.74、甲是某国有公司财务总监.甲的朋友乙请甲帮忙挪一笔公款,用于注册公司.甲以为乙需要4千万,就从公司挪出4千万打到了乙的个人账户.但乙实际上只需要2千万,遂马上将剩余的2千万打回了甲公司的账户.问:甲的挪用公款的数额该如何认定?为什么?【参考答案】2千万,而非4千万.挪用公款罪有三种目的:进行合法活动、进行营利活动、进行非法活动,每一种目的的入罪条件各不相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应当以行为人最终客观进行的活动为准.换言之,公款的风险与公款客观上被如何使用息息相关,而与行为人挪用公款时的主观意图关系不大.就本题而言,甲属于挪用公款2千万进行营利活动,数额为2千万元.75、B是某企业总经理,有求于某局长A.某日,B得知A要到国外考察6个月,遂开车送A前往首都机场,二人一路谈笑风生.待A已经通过安检正要前往登机口之时,B突然拿出一万美元塞进了A的手里,说了一句'我的那事儿就拜托您了'之后,迅速跑了.A在安检口出不来,只好登机前往国外考察.6个月后,A返回国内,立即将这1万元上交纪检部门.问:A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无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对这里的'及时',应结合受贿人的受贿故意来进行理解,不能仅从时间长短这一角度来判断.本案中的甲在当时无法从安检口出来,只能去国外考察,6个月后回国后立即上交了纪检部门,应认定为'及时'上交,从而无罪.76、市长A通过开发商B认识了C(女),A很快与C发展成为情人关系.B为了能够拿到土地和工程,就骗A说:C已经怀孕了,要找你的麻烦,如果你不拿100出来,她就闹事.A 信以为真,焦虑万分.B说:这样吧,我手头也不宽裕,先替你垫上50万,另外的50万你得自己解决了.不过,等我工程赚钱后,我会替你还这50万的.A听后,当场给商人D打电话,让D借给B50万元.B说:我得替你还这50万,但我得有项目可做啊!A说没问题,马上给你安排项目.B拿到了项目后,赚了钱,将50万还给了D.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B都无罪,系不能犯.首先,就B而言,其并没有真正给A垫付50万元.如果B不欺骗A,A也不会向D借50万,而且这50万本来就24是以B的名义借的,B事后归还了D,该行为无罪.其次,就A而言,其只是主观上认为自己已经收受了B100万元,但实际上,这样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其行为属于受贿罪的不能犯.77、某房地产公司的一个楼盘竣工后,公司董事会开会决定:公司的几名大股东每人享受购买5套商品房的优惠待遇,每套按市价的8折购入.该公司的大股东A,想起了自己的发小B:B虽然是某机关处长,但也依然过的很清贫,A、B平时虽然并无任何交集,但还是主动打电话给B,把其中的一套购房机会让给了B.B遂购入一套商品房,比市场价节省了近100万元.问:A、B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为什么?【参考答案】A、B均无罪.本案中的A与B之间并无交集,不存在一般的受贿方与行贿方的所谓'利用与被利用'的关系.而且,在社会一般观念看来,A的行为也符合社会一般人的正常人际交往规则.命题人认为,不要认为只要一给国家工作人员送财物,就一律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只有与职务行为有关的行贿受贿行为,才能认定为行贿罪和受贿罪.78、无业人员甲通过各种途径赚了很多钱,坐拥多处房产.后来,甲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成为一名公务员.就在甲要职务晋升时,被人举报有巨额财产.在相关部门对甲展开调查时,甲不说明自己的这些财产的来源.现可以肯定的是,甲的这些巨额财产都来自于自己当公务员之前.问:甲是否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什么?【参考答案】成立.命题人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据此,本案中的甲既然已经是公务员,就有义务汇报自己的财产来源,否则即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79、甲是一房地产开发商,与A村协商好了要开发该村的某地块.此时,分管承建工作的副市长乙向村里打招呼:上级某领导的子女看中了这块地,这个地块你们得留下,不能给甲开发.事后查明,其实是乙的弟弟丙要开发该地块.甲了解了情况后,就找到了副市长乙,表示:我愿意出一笔钱,你让你弟弟丙退出这次开发吧.乙说好.后甲给了丙1000万元,丙退出了这次开发.乙向村里打招呼,使得甲如愿地成为该地块的开放商.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行贿罪?为什么?【参考答案】不构成.行贿罪的成立要求'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如25果行为人给予财物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或者丈夫,可以将这样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这是没有问题的,毕竟,此时国家工作人员是可以实际控制这笔财物的.但本案中,副市长乙的弟弟丙是成年人,且与副市长经济各自独立,很难说这笔钱给予了丙之后,副市长乙就可以控制这笔钱了.再者,甲原本就已经与村里协商好了要开发该地块,甲为了重新开发该地块,主观上不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故甲的行为不成立行贿罪.。

法考真题之抢劫罪

法考真题之抢劫罪

抢劫罪【970280多】下列哪些行为构成抢劫罪?( BC )A、聚众哄抢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B、携带凶器抢夺的C、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的D、强拿硬要,任意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990227单】甲、乙二人于某日晚将私营业主丙从工厂绑架至市郊的一空房内,将丙的双手铐在窗户铁栏杆上,强迫丙答应交付3万元的要求。

约二小时后,甲、乙强行将丙带回工厂,丙从保险柜取出仅有的1.7万元交给甲、乙。

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 )A、抢劫罪B、绑架罪C、敲诈勒索罪D、非法拘禁罪【990264多】下列哪些情形应以抢劫罪论处?( ABD )A、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B、携带凶器抢夺C、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D、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020212单】张某乘坐出租车到达目的地后,故意拿出面值100元的假币给司机钱某,钱某发现是假币,便让张某给10元零钱,张某声称没有零钱,并执意让钱某找零钱。

钱某便将假币退还张某,并说:“算了,我也不要出租车钱了”。

于是,张某对钱某的头部猛击几拳,还吼道:“你不找钱我就让你死在车里”。

钱某只好收下100元假币,找给张某90元人民币。

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C)A、使用假币罪B、敲诈勒索罪C、抢劫罪D、强迫交易罪【020249多】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王某家的耕牛。

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

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王某发现。

黄某听到王某的吆喝声,不顾等赵某即逃走。

王某手持木根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王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王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

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

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D) A、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C、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D、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030232多】某晚,甲潜入乙家中行窃,被发现后携所窃赃物(价值900余元)逃跑,乙紧追不舍。

刑法专业试题1

刑法专业试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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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入学 考试试题
法理学卷
一、简答题
1.法律与命令的异同之处是什么? 2.“绳之于法”中的“绳”是什么意思?这句话的基本涵义是什么? 3.有人说,“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解释这句话的义理。
二、论述题
4.试从法理学的视角说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多元特征及其基础。 5.现代法治强调权利、选择、沟通,并重视规则和程序。试以权利、选择、沟通、规则 和程序为关键词,写一篇短文。(不少于 800 字)
一、我国宪法是如何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职权划分的。从宪法的角度说 明我国关于这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国外这方面有哪些经验可资借鉴?(25 分)
二、我国选举法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条),被称为“四 分之一条款”。我国自 1983 年以来——(意在说明“四分之一条款”一直存在着)
(我国选举法上的)“四分之一条款”的存在理由是什么?如果继续保留“四 分之一条款”,会带来什么问题?你对此有何意见?(25 分)
2.赵某和马某是夫妻。一日赵某在看报纸,看到报纸上说某夫妻平日如何恩爱,结果 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还是闹的不可开交。平时素爱开玩笑的赵某便对马某说:“如果我们俩 离婚,我财产一分也不要,全部都给你。”马某正在削苹果,于是开玩笑的用水果刀指着赵 某说:“空口无凭,你敢就写下来。”于是赵某便立书一字据,愿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将全部 公有财产给马某。后来,两人感情逐渐恶化,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在法庭上两人都
二、论述题(每题 30 分,共 90 分)
1.论不作为犯罪。 2.举例说明(完全)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的区别。 3.试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侮辱罪的关系。
2
清华大学 2005 年刑法专业综合(法理学) 试题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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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 、 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 拐卖”
陈 洪 兵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 江苏 南京 2 04 ) 1 06

要 : 法第 2 0条第 2款不是关于 实行 行为的规定 , 刑 4 而是 关于共犯行 为的注意性规 定, 拐卖妇女 、 儿童
第4卷 0
学 版 )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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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 No. 140 4
21 0 2年 7月
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以下简称《 ( 意见》第 2 条规定 :对于组织 、 ) 3 “ 领导 、 指挥拐卖妇女 、 儿 童 的某一 个或 者某 几个犯 罪环 节 , 或者 积极参 与 实施拐 骗 、 架 、 绑 收买 、 贩卖 、 接送 、 中转妇 女 、 童等犯 儿
罪 行 为 , 主要 作用 的 , 当认定 为 主犯 。” 如 ,0 0年 3月 2 最 高人 民法 院 、 高人 民检 察 院 、 安 起 应 又 20 01 3 最 公
关 键词 : 卖妇 女 、 童 罪 ; 拐 儿 实行 行 为 ; 遂 ; 既 即成 犯 ; 竞合 犯
中图分 类号 :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2 3 9 (0 2)4 0 0 — 8 10 — 2 12 1 0 — 12 0
刑 法第 2 0条第 1 4 款规 定 了拐卖妇 女 、 儿童 罪 的基本犯 及情 节加 重情 况 , 2款规定 :拐卖 妇 女 、 第 “ 儿

2021年刑法D卷

2021年刑法D卷

2015年刑法D卷欧阳光明(2021.03.07)9. [单选题]甲与乙有仇,意图杀乙,某日,甲携带杀人凶器,前往乙住处,准备杀乙。

途中,甲忽然肚子疼痛难忍,只得返回躺下休息。

第二天因人告发被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甲的行为是犯罪未遂。

理由是:甲有杀人意图,且开始实施杀人行为,只是由于其肚子痛才使其被迫停止,这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

理由是:甲是在去杀人途中自动返回的,这是由于自己主动放弃犯罪•甲的行为是犯罪预备。

理由是:甲有杀人故意且已开始准备犯罪,但甲前往杀人的途中只是行为的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行,甲停止犯罪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自动放弃,故不是中止未遂•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甲只有主观杀乙的意图,而无客观杀乙的行为参考答案:C您的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犯罪未完成状态。

如题,致甲犯罪停止的原因是甲意志以外的原因,但甲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只是前往犯罪地点。

11. [单选题]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

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

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

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

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不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参考答案:D您的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涉及共同犯罪。

某乙是共同盗窃罪的帮助犯,虽未实行盗窃,但以共同犯罪的既遂定罪。

13. [单选题]某公司经理贾某工作勤肯,但与公司董事会主席范某不和,在一次董事会议上,由于范某的原因,贾某被撤销职务,因而心怀报复之心。

遂向其好友某狩猎场的管理员郝某借得猎枪(霰弹)一把,一日下午持枪直奔董事会主席办公室,见范某正与客户顾某洽谈生意,扬手就是一枪,将范某打死,顾某也被击成重伤,另外,秘书小吴也中弹受轻伤。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客观考点与真题精析-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客观考点与真题精析-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

2021年司法考试《刑法》客观考点与真题精析考点56-57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2019/客/卷一/33.甲抢夺乙的皮包不小心致乙重伤;没有抢到手而逃走。

路人丙见状追捕甲,甲为了逃走将丙打成轻微伤,丙仍将甲制服。

关于甲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甲构成抢夺罪(未遂)、过失致人重伤罪,系想象竞合B.甲构成抢夺罪(未遂)一罪,系情节加重犯C.甲构成抢劫罪(未遂),但不属抢劫致人重伤D.甲构成抢劫罪(既遂),系抢劫致人重伤一、抢劫罪(法益:财产、人身权利双重法益)第263条【普通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289条【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1、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而后转化:对暴力、威胁要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详解带解析

1、关于本案侦查,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本案经批准可采用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措施B.对鲁某采取技术侦查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C.侦查机关只有在对鲁某与关某立案后,才能派遣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D.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但须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或由审判人员在庭外予以核实2、下列哪一行为不成立使用假币罪(不考虑数额)?A.用假币缴纳罚款B.用假币兑换外币C.在朋友结婚时,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D.与网友见面时,显示假币以证明经济实力3、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

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

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

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

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

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4、甲市某县环保局与水利局对职责划分有异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关于异议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提请双方各自上一级主管机关协商确定B.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决定C.提请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并由该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县政府决定D.提请县政府提出处理方案,经甲市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甲市政府批准5、下列哪一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论处?A.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B.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危及交通安全C.在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D.将汽车误停在大型商场地下固定卸货车位,后在醉酒时将汽车从地下三层开到地下一层的停车位6、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累犯和犯罪集团的积极参加者,不适用缓刑B.对累犯,如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的,法院可决定假释C.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法院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D.犯恐怖活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第12年又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成立累犯7、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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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卷第1期2008年1月政法论坛

TribuneofPoliticalScienceandLawVol.26,No.1

 Jan.2008

作者简介: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① 为了充分展开讨论,本文归纳整理了十多种案例。但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各节标题下的案例类型,并不完全与标题相符合。② 直译应为“以强盗论”。为了避免混乱,本文将日本刑法与刑法理论所称的“强盗”均译为“抢劫”。另请注意的是,日本刑法所规定的事后抢劫,仅限于犯盗窃罪的情形。

事后抢劫的共犯张明楷 摘 要:事后抢劫由盗窃、诈骗、抢夺等前行为与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后行为构成;中途知情者参与后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没有参与实施前行为的人,中途独立实施后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共同实施前行为的一方独立实施后行为的,应根据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判断另一方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无责任者与有责任者共同事后抢劫的,应在认定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有责任者贯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对无责任者以缺乏责任为由,不以犯罪论处。关键词:共同犯罪;事后抢劫;共犯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理论将该条规定的犯罪称为事后抢劫(罪)或者准抢劫(罪)。由于本罪的构造是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前行为。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盗窃为例),后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即后行为。为节省篇幅,本文一般仅以实施暴力为例),而行为人可能仅实施了其中的前行为或者后行为,于是,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产生了诸多问题。本文就其中的若干类型,作初步探讨。①

一、未参与前行为的人中途参与后行为案例1:甲盗窃了被害人A的财物,A当场发现并抓捕甲以便夺回被盗财物;甲为了窝藏赃物,在逃跑的过程中对A实施暴力;没有参与盗窃行为的乙知情后,与甲共同对A实施暴力。甲的行为无疑属于事后抢劫,问题是,乙的行为是否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这也是国外刑法理论长期争论的问题。日本刑法第238条规定:“盗窃犯在窃取财物后为防止财物的返还,或者为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而实施暴行或者胁迫的,以抢劫论。”②日本刑法第65条第1、2项分别规定:“对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加功的人,虽不具有这种身份的,也是共犯。”“因身份而特别加重或者减轻刑罚时,对于没有这种身份的人,判处通常的刑罚。”由于存在上述规定,日本刑法理论在解决案例1的问题时,出现了两个路径。路径一:将事后抢劫理解为身份犯,适用日本刑法第65条解决案例1的问题。但是,事后抢劫究竟 第1期张明楷:事后抢劫的共犯是构成的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还是加减的身份犯(不真正身份犯),则存在争议。构成的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属于真正的身份犯,因为盗窃犯以外的财产犯罪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实行暴行或者胁迫的,不成立事后抢劫。例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事后抢劫罪是以盗窃犯为主体的构成的(真正)身份犯。在盗窃犯以防止财物的返还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暴行时,(非盗窃犯)开始共同加功的场合,根据刑法第65条第1项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同正犯。”[1](P1242)

据此,案例1中的乙虽然不具有盗窃犯的身份,但由于其参与了事后抢劫罪(身份犯)的实行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的共同正犯。①作者认为这种学说是值得商榷的。(1)诚然,就单独的事后抢劫而言,如果仅着眼于行为人必须先实施盗窃行为,后出于特定目的实施暴力行为,则可以认为,实施暴力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已经实施盗窃行为的人。在此意义上说,事后抢劫是身份犯。但是,其一,任何人都可能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故这些犯罪并不是身份犯。其二,将事先实施盗窃作为身份看待,过于扩大了身份的范围。因为事后抢劫是一种独立的犯罪,②由两个特定行为组成;两个行为之间,不仅具有时间与场合的密切性,而且具有心理的联系性。倘若将实施前行为作为身份,那么,由二个以上行为构成的犯罪(如普通抢劫、强奸等),都会被理解为身份犯。例如,根据上述观点,我国刑法第239条所规定的绑架杀人也属于身份犯(即绑架犯杀人的才成立绑架杀人)。这可能难以被人接受。(2)事后抢劫依然属于财产犯罪,其实行行为必须具有侵犯财产的内容。倘若将犯盗窃等罪作为主体身份的要素对待,那么,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就只剩下暴力与暴力威胁。可是,单纯的暴力与暴力威胁不具有财产犯罪的性质。只有将作为前行为的盗窃等行为理解为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才能解释事后抢劫的财产犯罪性质[2](P1210)。(3)倘若认为事后抢劫属于身份犯,那么,作为前行为的盗窃等行为,只是表明身份的要素,而不是事后抢劫的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然而,身份的有无并不影响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故作为前行为的盗窃既遂与否便与事后抢劫既遂与否无关。③于是,当行为人犯盗窃等罪未遂时,为了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的,也成立事后抢劫罪的既遂。这显然与事后抢劫的既遂、未遂区分标准相冲突[3](P1228)。(4)虽然日本刑法第238条的表述,可以成为构成的身份犯说的文理根据,但我国刑法第269条的表述,并没有为构成的身份犯提供文理根据。加减的身份犯说认为,由于设立本罪是为了防止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实施加重的暴力、胁迫行为,

故事后抢劫属于加减的身份犯。但持加减的身份犯说的学者得出了两种不同解释结论:第一种观点认为,事后抢劫罪“是以抑止在盗窃的机会中实施暴行、胁迫的旨趣而设立的,具有对人身犯罪的性质,故应将其理解为加重暴行、胁迫罪的不真正身份犯。因此,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以本罪的目的,与盗窃犯共同实施暴行、胁迫时,根据刑法第65条第2项的规定成立暴行罪或者胁迫罪”[4](P1232)。据此,案例1中的乙并不成立事后抢劫的共犯,仅成立暴行罪或者胁迫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事后抢劫罪的“主体虽然

19①②③

根据日本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的通说,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中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

成文堂2007年新版第2版,第457页以下;[日]西田典之:《刑法总论》,弘文堂2006年版,第387页;[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

东京大学出版会2007年第4版,第473页;[日]山口厚:《刑法总论》,有斐阁2007年第2版,第322页)。虽然我国的司法解释与刑法理论没有将事后抢劫表述为独立的罪名,但不影响将事后抢劫作为独立的犯罪予以理解。关于事后抢劫的既遂标准,日本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通说)认为,先前的盗窃既遂时,才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参见[日]团藤重光:《刑法纲要各论》,创文社1990年第3版,第592页;[日]山口厚:《刑法各论》,有斐阁2005年补订版,第226

页)。第二种观点(少数说)认为,不管盗窃既遂与否,只要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实施了暴行、胁迫,就成立事后抢劫既遂(参见[日]内田文昭:《刑法各论》,青林书院新社1984年第2版,第284页)。第三种观点(有力说)认为,盗窃罪的既遂不等于事后抢劫的既遂,只有当行为人最终取得了财物时,才成立事后抢劫既遂。据此,虽然盗窃既遂,且行为人为了防止财物的返还而当场使用暴力,但财物最终被被害人夺回时,仍然只成立事后抢劫未遂(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各论》,弘文堂2006年第3版补正2版,第138页)。第四种观点(少数说)认为,在行为人已经取得了财物的场合,只要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他人实施暴行、胁迫,就成立事后抢劫的既遂;在行为人出于逃

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迹的目的实施暴行、胁迫时,只有通过暴行、胁迫取得了财物,才成立事后抢劫既遂(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有斐阁2005年第3版增补版,第223页以下)。本文不能讨论此问题,只是声明,本文中的“盗窃罪既遂”,仅指前行为本身既遂,

不是指事后抢劫既遂。政法论坛2008年必须具有盗窃犯这种身份,但是,不具有该身份的人以本罪的目的,与盗窃犯共同实施暴行、胁迫的,根据刑法第65条第1项的规定,成立本罪的共同正犯,对非盗窃犯的共同者,根据同条第2项的规定,处以暴行罪或者胁迫罪的刑罚。共同造成被害人伤害时,成立抢劫致伤罪的共同正犯,对非盗窃犯的共同者应适用伤害罪的刑罚”[5](P1224)。这一学说作者认为不能接受:(1)如上所述,任何人都可能犯盗窃等罪,将事后抢劫作为加重身份犯并不妥当。(2)这种观点一方面认为事后抢劫具有对人身犯罪的性质,同时认为只有当行为人盗窃既遂时才成立事后抢劫既遂[4](P1231)。这给人的印象是以盗窃是否既遂作为对人身的犯罪(事后抢劫)的标准,有自相矛盾之嫌。(3)认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加重暴行罪、胁迫罪的违法性的身份要素,或者是加重暴行罪、胁迫罪的有责性的身份要素,均与我国没有规定暴行罪、胁迫罪的刑法不相符合。(4)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暴行罪、胁迫罪,根据上述第一种观点,如果案例1中的甲、乙并没有造成伤害以上结果,乙的行为不成立任何犯罪。这难以被我们接受。根据上述第二种观点,案例1中的乙成立抢劫罪,但适用暴行罪、胁迫罪的法定刑。这导致定罪与量刑脱节,因而缺乏合理性。复合身份犯说认为,事后抢劫罪中的“盗窃犯”这一身份的性质,因目的不同而不同:当盗窃犯出于防止财物的返还(窝藏赃物)的目的时,属于日本刑法第65条第1项的身份(真正身份);当盗窃犯出于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证的目的时,属于日本刑法第65条第2项的身份(不真正身份)。在案例1中,当盗窃犯甲出于窝藏赃物的目的对被害人A实施暴力、胁迫时,非盗窃犯乙知情而实施暴力、胁迫的,成立事后抢劫罪的共犯;当盗窃犯甲出于逃避逮捕或者隐灭罪证的目的而对被害人A实施暴力、胁迫时,

非盗窃犯乙知情而实施暴行、胁迫的,以暴行罪、胁迫罪的共犯论处。①这种学说同样不能解决案例1的问题。因为上述对构成的身份犯说与加减的身份犯说的质疑,同样适用于复合身份犯说。路径二:将事后抢劫理解为结合犯,按承继的共犯解决案例1的问题。即事后抢劫并不是身份犯,

而是由盗窃的前行为与暴力、胁迫的后行为构成(结合犯),盗窃行为与暴力、胁迫行为都是本罪的实行行为,行为人仅参与后行为的,属于是否成立承继的共犯的问题。对此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事后抢劫罪是由盗窃罪与暴行罪、胁迫罪构成的结合犯,后行为人的罪责取决于承继的共犯成立与否。由于后行为人只对参与后的行为与结果承担责任,因而仅就参与后的犯罪成立共同正犯,而不能就整体犯罪成立共同正犯。据此,案例1中的乙,并不对整体犯罪(事后抢劫)负责,仅对参与后的行为与结果(暴行罪、胁迫罪)承担责任[3](P1229)。但是,日本的这一有力学说,难以适用于我国。我国刑法没有规定暴行罪、胁迫罪,故事后抢劫并不是结合犯,至少不是典型的结合犯。根据承继的共犯否定说,案例1中的乙,虽然在日本能承担暴行罪、胁迫罪的刑事责任,但在我国意味着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因而缺乏合理性。肯定说认为,事后抢劫罪具有结合犯的构造,盗窃只不过是先行于暴行、胁迫的行为;因此,即使行为人仅实施了其中的暴行、胁迫,也应作为承继的共同正犯,以事后抢劫罪论处[6](P1132)[7](P1170)。据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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