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存在的问题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管理的组织结构和相关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合法合规运营以及保障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一些公司存在着权力集中化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少数股东或高层管理人员可能会滥用权力,忽视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导致决策不公平或不合理。
这种权力集中化的情况不利于公司长期发展,也容易引发内部纷争。
其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信息不对称指的是公司内部决策者或高层管理人员掌握了大量内幕信息,而普通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无法获取同等的信息。
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损害了广大股东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此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还存在着股权分离问题。
股权分离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与实际经营管理者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
在某些情况下,实际经营管理者可能只是公司的股东之一,其个人利益往往与公司整体利益不一致。
这种情况下,经营管理者可能更多关注短期利益,而不是公司的长期发展。
最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
缺乏监管机制可能导致公司内部违规行为无所顾忌,而缺乏内部控制制度可能使得公司内部运作不规范、管理混乱。
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加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监管力度。
尤其需要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度,加强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实际经营者的监督和约束。
此外,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公司章程、规范决策程序,促进公司治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综上所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权力集中化、信息不对称、股权分离以及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等问题。
通过加强监管和制度建设,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从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各种组织结构和制度的总和,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治理机构,以及公司内部的各种管理制度和流程。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治理效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一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一些问题。
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导致决策不够透明和公正;董事会成员之间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导致腐败和腐败问题频发;公司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导致公司财务报表造假等问题。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甚至可能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探讨相应的应对措施。
1.2 研究意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治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公司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和公司整体运作效率。
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首先,通过深入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可以帮助企业管理者和监管部门更好地认识和理解当前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的矛盾和隐患,从而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解决。
其次,对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研究还可以促进公司治理理论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为提升企业治理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最后,对问题的深入分析和有效对策的探讨,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公司长期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因此,深入研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对于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3 研究对象研究对象是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直接参与决策、监督和管理的各类主体,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等。
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共同构成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研究对象的作用和责任对于公司的发展和运营至关重要,其行为和决策直接影响着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治理效果。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法人治理也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股东的利益保障。
目前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着许多问题,如股东权益受损、缺乏独立监管机制等。
本文将对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进行探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1. 董事会权力过于集中在我国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通常是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公司的重大事项。
目前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导致一些重要决策往往由少数董事或者公司高管独自决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衡。
2. 缺乏独立董事监督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监督和制约,保障公司的公平合理运作。
在我国的企业中,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并不理想,一些独立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的影响,无法实现真正的独立监督。
3. 股东权益受损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通常只能通过股东大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等因素,导致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4. 缺乏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不完善在我国的公司治理中,透明度和信息披露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一些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够及时和完整,导致投资者难以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以上所述仅仅是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在实际情况中还存在着众多细节问题和案例。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公司的长期发展,也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因此亟需相关部门和企业共同努力,寻求相应的对策措施。
二、对策探析1. 加强董事会独立性为了解决董事会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可通过加强董事会独立性来实现权力分散和监督制衡。
可以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确保独立董事的真正独立性,从而达到对公司决策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的目的。
2. 建立有效的独立监管机制为了加强独立董事的监督功能,可以建立相应的有效监管机制,如成立独立监事会或者独立监管委员会,以加强对公司经营、财务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督。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对策【摘要】国有企业是国家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其法人治理结构中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
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创新;政府干预过多导致企业独立决策受到限制;董事会制度不够完善导致治理风险增加,股东权益保护不到位导致利益冲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推进治理结构的优化完善,加强监督和管理,提高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经济效益,也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我们应认识到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并采取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陷、市场竞争、政府干预、董事会、股东权益、利益冲突、治理优化、改革措施。
1. 引言1.1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资产的代表,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重要使命。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可以有效保障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稳健经营,确保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维护国有资产安全。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持续发展。
一个规范透明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提高企业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管理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完善的治理结构也可以有效防止腐败和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康与否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利益,更关乎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只有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经济的长期繁荣。
加强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已是当务之急。
1.2 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国有企业是国家控股或全资拥有的企业法人,其治理结构对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效率至关重要。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在实践中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主要表现为:1. 缺乏市场竞争机制导致效率低下: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往往因为享有政府支持和垄断地位而缺乏竞争压力,导致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缺乏激励,效率低下,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取得良好的经营绩效。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对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内容提要: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结构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5 、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6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7 、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 、修订完善《公司法》; 2 、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4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5 、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途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存在根源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组织结构不合理、权力过于集中、利益冲突等。
在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企业难以做到有效的决策和监督,给了内部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可乘之机。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多个方面入手,逐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水平。
应该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和监督公司经营。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很多董事会存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部分董事会成员可能过于追求个人利益,导致公司整体利益受损。
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建立起合理的决策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加强对董事会成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权力滥用的行为。
应该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的运作和对公司经营的全面监督。
在实际运作中,很多监事会的作用并不明确,监督力度不足。
需要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和作用,完善其内部机制,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力度,确保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并且能够达到公司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应该加强股东权益的保护。
股东作为企业的投资者,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应该拥有一定的话语权和权益保障。
在一些企业中,股东的权益保护并不足,股东常常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无法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应该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披露机制,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并且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权益。
应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任何一个企业如果希望取得长远的发展,都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保证企业内部运作的正常进行。
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也需要着重强调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
只有建立起一套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企业才能够做到有效的监督和约束,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需要运用一套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来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摘要】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问题,包括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股东权益受损、高层管理人员权力过大以及缺乏独立监督机制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这些对策,才能确保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对于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加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监管,可以有效遏制各类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康发展,将有助于建立更加规范和透明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创造更多发展机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法人治理、股东权益、高层管理人员、独立监督、改革、监管、健康发展。
1. 引言1.1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在于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和健康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权力运行和决策机制的组织体系,是指导公司管理和运作的法律制度和规定,是保障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关键机制。
一个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能够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企业经营效率,增强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实现企业稳健发展。
公司治理结构还可以促进企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腐败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健全对于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以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建立起科学、规范、成熟的公司治理结构,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价值,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1.2 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是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许多公司存在着权责不明、责权不衡的情况,导致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决策效率低下,容易出现内部纠纷和腐败问题。
股东权益受损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尤为突出。
在一些公司中,董事会和高管团队往往以谋取私利为目的,严重损害了广大股东的权益,导致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其治理结构也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而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现状1. 分权与集权的矛盾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分权与集权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在实践中,存在着部分企业高层管理者过度集权,导致决策效率低下,缺乏层层审核制度。
而部分企业则存在分权过度,决策层面不够高效,耗费大量的成本。
这种矛盾导致了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问题。
2. 人事任用失当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人事任用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有的企业领导人员任人唯亲,导致人才流失,工作效率低下。
甚至出现了部分企业领导人员受贿受利、权钱交易的情形,损害了企业的整体利益。
3. 缺乏透明度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缺乏透明度,对外部信息披露不够及时、不够准确。
这导致了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降低,企业的融资渠道受到限制,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1. 建立权力分立机制对于当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分权与集权矛盾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权力分立机制来加以解决。
企业可以设置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实现权力的分散化。
加强企业内部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建立多方参与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效率。
2. 加强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在人事任用方面,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对于各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应当更加严格,加强对候选人的考察和审查。
通过建立正规、透明的选拔机制,可以有效杜绝干部任人唯亲、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率。
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应当加强对外部信息披露的管理,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对外部信息披露的频率,增加信息披露的广度和深度,让投资者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增强对企业的信任度。
4. 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是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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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内容提要:一、本文概述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含义及关系,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企业法人洁理结构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指出目前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主要有: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5 、所有者缺位的问题未从根本上解决;6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7 、新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三、提出了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 1 、修订完善《公司法》; 2 、合理配置股权,强化所有者的约束功能; 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 4 、加强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权利组织建设,建立责权分明的组织体系及有效的激励机制; 5 、理顺新老“三会”的关系,把党管干部的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和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一、现代企业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企业产权制度为核心,以公司制度为主体的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是公司制,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组织形式。
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即“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来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又要坚持市场取向的改革,探索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有效结合途径。
一九九三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探索”。
一九九九年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形式”。
国有资本通过股份制可以吸收和组织更多的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从而确定了公司制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
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基本内容,因此,只有构建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形成有效运行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指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及权力制衡的各项机制,它涉及企业机构权力来源、运作和权限,界定企业机构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和重塑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关键所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国有企业改革,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完善企业领导人的聘任制度。
股东会决定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行使用人权,并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具体地讲,就是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责权边界及相关关系的一组制衡制度安排或法律规范。
在这个制度安排或规范下,责任和权力是受到约束的,决策和管理的范围和过程是有规则和程序的。
因而,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者相互之间不是一个纵向的等级关系,而是一组委托授权关系,是制约监督关系。
每一方的权力和责任都受到规则的保护和约束,也就是说各方面都有相对独立的权力运用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超过边界,违犯程序,滥用权力。
形成相互制衡的管理体制。
二、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现状自《公司法》颁布以来,随着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形成,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中,按照《公司法》的原则,积极构建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初步形成了由出资方(股东)、法人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企业经营管理者等层次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
初步确立了出资人制度,投资主体多元化格局正在形成,促进企业构建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对企业的经营机制的转换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了所有者权益,降低了企业资本负债率,提高了企业资本运营能力,整体实力及活力得到提高。
虽然我国《公司法》力图按照国际惯例来构建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法人治理模式和科学、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且通过多年的改革完善初步取得了进展,但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未在绝大多数企业(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相对控股公司)中真正得以确立,离规范的要求相距甚远,有效的制衡机制并未真正确立。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下:1 、国有股“一股独大”,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很难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许多改制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比较突出,虽然都成立了股东大会,但由于股权高度集中,造成股东大会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国有股比例过高,控股股东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桓架内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中小股东对国有大股东形不成有效的制衡,公司法人制理结构往往流于形式。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颁布的,因而对中小股东有利益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未制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
我国上市公司里,外部董事或董立董事数量较小,而且对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产生的方式及权责无明确规定,没能起到制约大股东,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作用。
再一方面,由于“一股独大”。
股份公司与投资股东关联交易不规范,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未完全分开,影响和制约了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 、董事会结构不合理,不能有效发挥其职能。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常设最高决策机构,董事会能否正确履行职能,行使职权是企业搞活经营的关键,但现实中董事会职能未能很好地发挥,其中主要原因有:一是董事会成员构成不科学,多数为同一“家族”的成员,即内部董事,其中也有一定比例的职工董事,但聘请的外部董事和专家董事则很少,这种董事结构在一些重大决策上容易受习惯思维的影响,难以提出新颖的战略观点和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影响董事会的正确决策。
二是没有专设具体办事机构和人员,缺乏工作程序,董事长一人说了算,影响董事会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情况比较普遍,影响董事会职能的正常发挥。
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做法看似简单方便,却容易混同两者的职能,致使把握战略决策的董事长陷入具体事务中,造成两者的职能都不能尽善尽美地发挥。
3 、监事会作用难以发挥。
监事会是与董事会并立的常设机构,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统一对董事会、总经理系统进行监督,其在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重要的监督作用。
而有的企业监督会未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主要原因:其一,监事会的人选和成员,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产生方式,股东监事、职工监事等的比例结构不科学;其二,缺泛具体的制度约束和定期检查,监督工作程序;第三,由于多数监事为兼职,且在企业中地位不明确,也影响监事会职能的真正发挥。
4 、企业董事会及高层经理人员的产生方式还不适应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董事会是企业经营决策机构,董事长是企业法人代表,对股东负责,全权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是公司的授权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董事会选聘总经理,是一项重要权能,而现实中的大部分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产生方式还多为上级任命,或上级提命、董事会聘任,原有的企业任免制度仍在发挥作用,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对经理层的制约形同虚设。
影响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权利制衡关系的形成。
5 、“所有者缺位”问题并未从根本上解决。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经营的授权主体,即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仍然模糊不清,(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颁布正在落实),而且出资人职责分散在财政,计委、经贸委、劳动、组织、人事等各个职能部门。
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必然使国有资产经营者缺泛来自于投资者的强有力约束,企业的经营者运用所掌握的经营决策权来实现个人和小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侵害了所有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董事会往往是国有股大股东控制,有国家背景的董事在董事会中占绝对优势,且兼任经理层职务的比率偏高,这些人一方面是国有股东的代表,另一方面是“内部人”,很难实行有效的监督,形成“内部人控制”;另一方面,目前,由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向企业颁发授权证书,由其以所有者代理人的身份全权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表面上看所有者到位了,而事实上,这种所有代理关系,由于缺泛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使所有者代理人并不真正扮演所有者的角色。
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的董事长、董事、监事,在没有利益和风险的硬约束条件下,很难有效地、规范地履行其职权。
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信任托管关系有着巨大的区别。
从实质上看,所有者角色功能依然缺位。
6 、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尚未形成。
激励与监督是相辅相成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建立对经营者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我国目前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免和考核标准上还没有真正把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外迁与企业效绩相挂钩;其次,尽管改革以来逐渐进行了从精神鼓励为主向物质刺激为主的转变,但无论是承包提成,奖金分红还是年薪制,基本上都是以完成年度经营目标为分配标准。
因此,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出现了较普遍的短期倾向。
再次,由于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工资收入相对较低,奖金水平也不高,其实际收入的相当部份只好来自于在职消费,于是相当部份的经营管理人员存在着任期内追求个人利益极大化的倾向。
7 、新“三会”和老“三会”的有机结合尚需探索。
“老三会”即党委会、工会、职代会,“新三会”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处理好新老“三会”的关系是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大多数企业都在探索之中,缺少经验,因而存在着许多相互掣肘和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解决。
三、完善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1 、修订完善《公司法》,《公司法》 1994 年实施以来,对我国恢复建立公司制度,构建法人治理结构,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颁布《公司法》时,我国刚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许多问题尚未暴露,现实实践对《公司法》规则的要求不断更新,伴随社会投资和公司实践的迅速发展,现出了许多新问题。
因此必须修订完善《公司法》,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