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丧葬费标准
2012年山西省 人身损害 赔偿 最新 标准 交通事故

2012年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最新标准山西统计局2012年2月16日公布《山西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数据摘要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123.9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1354.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601.4元。
4、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4587.0元。
一、死亡赔偿金:1、城镇:18123.9元×20年=362478元;2、农村:5601.4元×20年=112028元;二、残疾赔偿金1、城镇居民:一级伤残为18123.9元×20年=362478元;二级伤残为362478元×90%=326230.2元;三级伤残为362478元×80%=289982.4元;四级伤残为362478元×70%=253734.6元;五级伤残为362478元×60%=217486.7元;六级伤残为362478元×50%=181239元;七级伤残为362478元×40%=144991.2元;八级伤残为362478元×30%=108743.4元;九级伤残为362478元×20%=72495.6元;十级伤残为362478元×10%=36247.8元。
2、农村居民:一级伤残为5601.4元×20年=112028元;二级伤残为112028元×90%=10825.2元;三级伤残为112028元×80%=89622.4元;四级伤残为112028元×70%=78419.6元;五级伤残为112028元×60%=67216.8元;六级伤残为112028元×50%=56014元;七级伤残为112028元×40%=44811.2元;八级伤残为112028元×30%=33608.4元;九级伤残为112028元×20%=22405.6元;十级伤残为112028元×10%=11202.8元;三、被抚养人生活费1、城镇居民11354.3元*(需要扶养年限)*(应承担份额)=()元。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内蒙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蒙古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道路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9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995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5530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461元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58元/月(2010年标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4、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附注: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08元,比上年增加2710元,增长15.3%。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为14779元,增长17.2%;财产性和转移性收入4791元,增长15.8%。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5878元,增长13.5%。
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1.3%,比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
全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6642元,比上年增加1112元,增长20.1%。
从收入构成看,工资性收入1311元,增长26.4%;家庭经营性收入4218元,增长14.9%;转移性和财产性收入1113元,增长35.3%。
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508元,增长23.5%。
农村牧区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7.5%。
城乡居民每百户主要耐用品拥有量除城镇居民中彩色电视拥有量出现下降外,其他产品拥有量均实现不同程度增长。
1.误工费: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

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我们都知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多,很多时候并不是当事人故意引起的交通事故,但不管是哪种原因,都是要对因事故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那么你知道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是什么吗?我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陕西交通事故伤残赔付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后续治疗费的计算方法同上,如未实际产生,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元/天X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4、误工费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时间也可参照《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公安部)(GA/T521-2004)》的规定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X误工时间或者(2013年度陕西省职工年平均工资÷365日)X误工天数5、护理费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的误工费X陪护时间或(60元---100元)X 陪护时间护理依赖程度可参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A/T800-2008)》6、交通费交通费赔偿金额=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X住宿天数(可按照100元-120/天计算)8、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详见以下对照表:陕西省2021年城镇居民伤残赔偿金一级(100%) 22858元X20年=457160元二级(90%) 457160 元X90%=411444元三级(80%) 457160 元X80%=365728 四级(70%) 457160 元X70%=320012 五级(60%) 457160 元X60%=274296 六级(50%) 457160 元X50%=228580 七级(40%) 457160 元X40%=182864 八级(30%) 457160 元X30%=137148 九级(20%) 457160 元X20%=91432十级(10%) 457160 元X10%=45716农村居民伤残等级一级(100%)6503元X20年=130060元二级(90%) 130060 元X90%=117054元三级(80%) 130060 元X80%= 104048元四级(70%) 130060 元X70%=91042 元五级(60%) 130060 元X60%=78036 元六级(50%) 130060 元X50%=65030 元七级(40%) 130060 元X40%= 52024 元八级(30%) 130060 元X30%= 39018 元九级(20%) 130060元X20%= 26012 元十级(10%) 130060元X10%=13006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X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2858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503元X5年X伤残赔偿指数9、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年=4571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年=130060元(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22858元X5年=10367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503元X5年=28815元10、被抚养人生活费(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 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20岁-(受害人实际年龄---60]}÷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6680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5724元/年X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X伤残赔偿指数11、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扣除价格因素,比上年实际增长12.7%;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实际增长10.6%。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实际增长8.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336.47元,实际增长8.2%。
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6.1%,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34.1%。
根据河南省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河南省2012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凭票据)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范围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济南律师服务网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18194.8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6604.03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康复费12、护理费13、后续治疗费(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4、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30303÷12个月×6个月15、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194.80元×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604.03元×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194.8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604.03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18194.80元×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6604.03元×5年16、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12336.47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4319.95元×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17、交通费18、住宿费19、误工费2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标准同样适用于人身损害、交通事故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案件。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

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员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席卫东搜集整理⼀、企业职⼯和退休⼈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活费⼈员)因病或⾮因公死亡⼀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次性丧葬费统⼀调整为6000元。
铜⼭区从2012年3⽉1⽇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和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待遇的通知》(苏⼈社发[2012]102号),从2012年3⽉1⽇起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含所辖县(市)、区)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14000元。
铜⼭区⼀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次性救济费,根据江苏省⼈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员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社发[2012]481号),从2013年1⽉1⽇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计发基数调整为,南京、⽆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含所辖县、市、区)2300元,南通、扬州、泰州(含所辖县、市、区)三市20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含所辖县、市、区)五市1700元。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 ⼈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20%=340元发给;供养2⼈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30%=510元发给;供养3 ⼈及以上的,每⽉按计发基数的1700*40%=680元发给。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一、支付项目: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
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遗属困难补助金: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2008年9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2011年1月1日至今: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死亡人员遗属,在此标准上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一次性抚恤金:(2013年10月1日开始有,之前没有)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
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二、支付渠道1、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
2、依法破产企业已移交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遗属条件、范围1、职工成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

工伤死亡赔偿索赔案例分析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计发20周年,但55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指职工因工死亡的,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死亡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山东、湖南、安徽、江西等省规定,除上述工伤保险待遇外,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法律咨询:我弟弟于前几日在工地因为死亡,年仅20岁,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其母带着他四处打工生活,现母亲又长期生病,以服药维持生命。
已丧失劳动力。
其母子均为城镇居民,母亲现年40岁。
有没有人知道,我要如何向工地索赔的?有具体的数额吗?中顾法律网律师解答:认定为工亡的话,首先社保会赔付丧葬费(月缴费工资的6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的20倍),这两笔一般加起来是40万左右。
如果直系亲属中有人满足工亡抚恤金的身份标准,可以享受工亡抚恤金。
条件:父母、配偶:男满60岁,女满55岁;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者生前为该亲属的唯一供养人享受标准:父母每月补助30%X上年度缴费月工资基数,享受到达到平均寿命或供养亲属死亡上年度女性平均寿命81.77岁,如果是孤老(无配偶及其他子女),上面的30%会提升到40%。
照你所说的情况,首先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局申请认定因公死亡,并让死者母亲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一般是工伤发生地的劳鉴委)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拿到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后申请赔偿。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

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6.08•【字号】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4月10日兰州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5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12年2月16日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2012年6月1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革命烈士,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外国人的殡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殡葬管理工作坚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和阶段性目标,实行责任制,并作为考核文明县(区)和文明街道、乡(镇)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城乡基层组织和单位都应当加强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引导全社会理解、支持、参与殡葬改革,教育辖区居民和本单位职工自觉移风易俗,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卫生、计划、建设、规划土地、环保、市容环境、林业、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设施建设和殡葬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殡葬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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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一、无锡市非因工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费6000元;
2、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6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1800*6/9/12个月(1个亲属6个月,2个亲属9个月;3个或3个以上12个月)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
江苏省现列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供养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和《关于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的补充通知》(苏劳社险[2004]13号)的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7)苏劳社险[2004]2号文件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
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
甲、工人与职员因工死亡时,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依其供养的直系59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为止。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
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
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六章关于死亡待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
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甲款的规定,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3个月作为丧葬费,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25%;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40%;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50%。
此项抚恤费付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时止(供养条件见第十一章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第二十四条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其供养直系亲属具有工作能力而该企业需人工作时,行政方面或资方应尽先录用;受其供养的子、女、弟、妹有入该企业所办学校就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全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人领取,不得重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