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培案例幼儿教育中的法律意识
幼儿园法律法制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
幼儿园作为孩子们成长的摇篮,更应该从小培养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本案例以某幼儿园为例,讲述了一次幼儿园法律法制教育的成功实践。
二、案例描述1. 案例背景某幼儿园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设有12个班级,教职工40余人。
近年来,幼儿园积极开展法律法制教育,旨在培养孩子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
2. 案例经过(1)发现问题在一次户外活动中,教师发现两名幼儿在争抢玩具时发生了纠纷。
教师立即上前制止,询问了情况后得知,两名幼儿因玩具归属问题产生了争执。
教师意识到,幼儿园中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有必要对孩子们进行法律法制教育。
(2)制定教育方案为了提高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幼儿园制定了以下教育方案:① 开展法律知识讲座:邀请法律专家为孩子们讲解基本的法律知识,如物权法、合同法等。
② 创设法制教育主题活动:通过绘画、手工、游戏等形式,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
③ 加强家园合作:与家长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法制教育,形成良好的教育合力。
(3)实施教育方案① 法律知识讲座幼儿园邀请了当地法院的法官为孩子们讲解法律知识。
法官用生动形象的语言,结合实际案例,让孩子们了解了法律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② 法制教育主题活动幼儿园开展了“我是小小法官”主题活动。
孩子们通过绘画、手工等形式,创作出自己心中的法官形象,并学习了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
③ 家园合作幼儿园与家长保持密切沟通,共同关注孩子的法制教育。
教师定期向家长反馈孩子的学习情况,家长也积极为幼儿园提供法制教育资源。
(4)教育效果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活动,孩子们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显著提高。
在日常生活中,孩子们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权益。
在遇到纠纷时,孩子们能够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总结1. 案例成功之处(1)注重法治教育内容的多样性:通过讲座、主题活动、家园合作等多种形式,让孩子们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知识。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

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幼儿园法制教育案例: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引言在当今社会,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幼儿园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不仅有助于他们正确认识社会规则和法律法规,更能够促进他们健康、积极、快乐地成长。
本文将通过深入挖掘幼儿园法制教育的相关案例,探讨如何在实际教学中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
一、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教育的初衷在幼儿园教育中,法制教育不仅仅是为了让幼儿了解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这其中包括了对规则的认识、对公共秩序的理解、对社会责任的担当等方面。
2. 案例分析之一:《小狼与七只小羊》一位幼儿教师在讲述这个经典的故事时,特意强调了故事中的法律意识。
通过讲解故事中小狼违法的行为,引导幼儿认识到违反规则会带来不良后果,从而培养他们自觉守法的意识。
3. 案例分析之二:法律意识角色扮演活动幼儿园开展了一场以模拟法庭为主题的角色扮演活动。
在这个活动中,幼儿可以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通过模拟案件审理的方式让幼儿了解法律是如何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进而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公正观念。
二、教学成效与反思1. 教学成效的评估通过以上案例的教学实践,可以看到,幼儿在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的更多的是在情感、认知和态度等方面有所提升。
他们在参与教学活动时展现出了对规则的遵守、对公正的认可和对社会秩序的理解。
2. 教学反思与展望然而,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反思。
在教学中如何让幼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抽象概念?如何引导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守法守规?这些都需要我们继续探索和改进。
结语在幼儿园法制教育中,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
通过教师的引领和家长的配合,我们相信幼儿园法制教育会取得更好的成效。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培养懂法守法的未来公民而努力。
个人观点与理解作为幼儿园法制教育的从业者,我深切体会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在教学中,不仅要注重知识的传授,更要注重情感和态度的塑造。
幼儿园法律知识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幼儿园数量不断增加,入园儿童人数逐年上升。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过程中,因教师不当行为、幼儿园管理不善等原因引发的纠纷事件也屡见不鲜。
为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本文将以一起幼儿园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幼儿园法律知识,以期对幼儿园管理者和教师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简介某幼儿园,幼儿小华(化名)在园期间,因老师小李(化名)的体罚导致小华身上出现多处瘀伤。
小华家长发现后,将幼儿园及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三、法律分析1.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育职责,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幼儿园作为教育机构,对幼儿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
2.教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对幼儿负有教育、保护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二)执行教育方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作为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对幼儿负有教育、保护义务。
3.幼儿园及教师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在本案中,小李对幼儿小华进行体罚,导致小华身上出现多处瘀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同时,小李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教师义务。
4.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儿童法律意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小明,一个聪明伶俐、活泼可爱的八岁男孩,生活在我国一个繁华的城市。
在日常生活中,小明关心国家大事,热爱学习,尤其是对法律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
然而,一次偶然的经历,让他深刻地认识到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二、案例经过一天,小明放学回家,经过小区花园时,看到一群小朋友在玩耍。
其中,一个叫小强的男孩因为想抢一个玩具而与另外一个小女孩发生争执。
小强不慎将小女孩推倒,小女孩的额头撞在石头上,鲜血直流。
这时,小明立刻跑过去,将小强拉到一旁,严肃地对他说:“小强,你这样做是不对的,你把小女孩推倒了,应该负责。
”小强却理直气壮地说:“是她自己撞到的,关我什么事?”小明愤怒地说:“那也不行,你推倒了她,就应该承担责任,赔偿她的医药费。
”此时,小明意识到,他需要用法律知识来维护小女孩的权益。
于是,他回到家,查阅了相关法律资料,了解到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立刻将这个好消息告诉了小女孩的家长,并陪同家长找到小强的家长,要求小强的家长承担赔偿责任。
在谈判过程中,小强的家长试图推卸责任,认为小明是小女孩的“帮凶”,不应该干涉他们的家务事。
小明据理力争,用法律知识反驳了小强的家长。
经过一番激烈辩论,最终小强的家长同意赔偿小女孩的医药费。
三、案例分析1. 小明的法律意识小明在这次事件中,展现出了强烈的法律意识。
他不仅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还能运用法律知识维护小女孩的权益。
这充分说明,儿童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青少年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2. 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小明的父母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培养孩子的法律意识,使小明从小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知识。
这为小明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奠定了基础。
因此,家庭教育在培养儿童法律意识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 学校教育的作用学校是培养儿童法律意识的重要阵地。
通过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模拟法庭等活动,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幼儿园关于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为了培养幼儿的法律意识,幼儿园积极开展法律教育,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能力。
本文以某幼儿园为例,探讨幼儿园开展法律教育的案例。
二、案例介绍1. 案例背景某幼儿园是一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占地面积3000平方米,现有12个教学班,幼儿400余人。
该园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幼儿的全面发展,其中也包括法律意识的培养。
2. 案例实施(1)制定法律教育计划该园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制定了《幼儿园法律教育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普及、自我保护教育、安全教育等。
(2)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教育活动1)法律法规普及该园通过图片、故事、儿歌等形式,向幼儿普及宪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如,利用《小白兔和大灰狼》的故事,让幼儿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2)自我保护教育该园通过开展“自我保护小卫士”活动,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
如,教授幼儿如何识别陌生人、如何拒绝不良诱惑、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等。
3)安全教育该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防拐骗等安全教育讲座,提高幼儿的安全防范能力。
(3)家园共育该园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
通过家长会、微信群等形式,向家长宣传法律知识,引导家长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
三、案例成效1. 幼儿法律意识明显提高通过开展法律教育活动,幼儿对法律有了初步的认识,知道法律的重要性,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幼儿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幼儿在日常生活中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3. 家园共育成效显著家园共育使家长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提高,形成了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
四、案例启示1. 幼儿园应将法律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教育计划。
2. 结合幼儿年龄特点,采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教育活动,提高幼儿的法律意识。
3. 加强家园共育,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共同关注幼儿的法律教育。
法律知识案例幼儿园中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我国《幼儿园工作规程》明确规定,幼儿园是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对幼儿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
然而,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法律问题时有发生。
本文以一起幼儿园中班法律知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提高幼儿园教师的法律意识,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简介某幼儿园中班,幼儿小华(化名)在园内玩耍时,不慎将另一名幼儿小强(化名)撞倒,导致小强腿部骨折。
事发后,小强的家长要求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元。
幼儿园认为,小华在园内发生意外,责任应由其家长承担。
双方协商无果,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教育方面是否存在过错,是判断幼儿园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2.小华的监护人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华的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也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
3.赔偿范围及标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损害赔偿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本案中,法院将根据小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
四、案例分析1.幼儿园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幼儿园在管理、教育方面存在过错。
首先,幼儿园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小华的不当行为,导致小强受到伤害;其次,幼儿园未能为幼儿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
因此,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小华的监护人责任小华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在事发当天未对其实施有效监护。
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引导其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本案中,小华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案例幼儿园(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安全问题频发,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幼儿园安全事故为切入点,旨在通过对案例的深入分析,提高幼儿园管理者、教师及家长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二、案例介绍某幼儿园,由于园舍设施老化,安全隐患重重。
一日,幼儿小明在午睡时,突然从床上掉落,头部撞在床架的棱角上,导致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小明的家长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幼儿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幼儿园因设施老化导致安全隐患,未能保障幼儿的人身安全,因此,幼儿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幼儿园承担的责任范围(1)直接经济损失:小明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丧葬费用等。
(2)精神损害赔偿:小明家长因事故遭受的精神痛苦。
(3)幼儿园过错责任:幼儿园在管理、维护、保养等方面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3. 幼儿园如何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1)加强园舍设施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园舍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加强安全教育。
(3)提高教师安全意识:加强教师安全培训,提高教师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4)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向家长通报幼儿园安全情况,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四、案例启示1. 幼儿园管理者要充分认识幼儿园安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安全管理。
2. 幼儿园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关注幼儿的安全需求,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 家长要积极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的安全教育工作,共同维护幼儿的生命安全。
4. 全社会要关注幼儿园安全问题,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五、结语本案例通过对一起幼儿园安全事故的解析,提醒了幼儿园管理者、教师及家长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问题。
幼儿园法律教育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教育在幼儿园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为了培养幼儿从小树立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我国教育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幼儿园开展法治教育的指导意见》。
某幼儿园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将法律教育纳入幼儿园课程体系,开展了一系列法治教育活动。
以下是一则幼儿园法律教育案例。
二、案例描述(一)幼儿基本情况小华,5岁,某幼儿园中班学生。
小华性格活泼开朗,但在日常生活中,他经常与其他小朋友发生冲突,有时甚至动手打人。
老师发现,小华的行为可能与家庭教育、同伴关系等因素有关。
(二)事件经过一天,小华在幼儿园玩耍时,与邻班的小明发生了冲突。
原因是小明抢了小华的玩具,小华感到很生气,便动手打了小明。
老师发现后,立即制止了小华的行为,并将他带到教室进行教育。
(三)法律教育过程1. 老师对小华进行法制教育老师首先向小华解释了打人的行为是不对的,违反了幼儿园的纪律,同时也侵犯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接着,老师向小华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让小华明白自己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 开展法制主题活动为了帮助小华和其他幼儿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老师组织了一次法制主题活动。
活动中,老师邀请了一名律师为幼儿讲解法律知识,并通过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让幼儿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学习法律。
3. 家园合作老师与小华的家长进行了沟通,了解家庭教育情况,并建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注重培养孩子的法治观念。
同时,老师还向家长推荐了一些适合幼儿阅读的法治绘本,以便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对孩子进行法治教育。
(四)教育效果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教育活动,小华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明显提高。
在之后的相处中,小华再也没有动手打过人。
其他幼儿也受到了启发,明白了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与启示(一)案例分析1. 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本案例表明,在幼儿园开展法律教育,有助于培养幼儿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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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失火案2001年2月9日,江西广播电视艺术幼儿园园长刘越南违反规定,让无上岗证、未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的吴枝英担任该园小六班保育员。
2001年6月4日晚9时许,广电幼儿园小六班班主任杨慧珍下班前,在小六班寝室里点燃了三盘蚊香用于驱蚊。
临走时,杨慧珍将该情况告诉了当晚值班的保育员吴枝英。
晚11时许,广电幼儿园保教主任倪恿琛和值班医生到小六班巡查,倪发现小六班寝室里点着蚊香,遂就蚊香是否会影响儿童健康进行询问,但未作任何处理便离开了。
11时30分,吴枝英离开寝室,在洗手间、活动室做事,约45分钟未到寝室巡视。
在此期间,放在寝室过道上的蚊香将搭落在床架边的棉被引燃,火势向四周蔓延引起火灾,致使小六班寝室内13名寄宿的儿童因烤烧、一氧化碳中毒窒息死亡。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1、保育员问题(1)《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中规定,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接受幼儿保育培训。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2)《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园长、班主任和保教主任,违反规定让无上岗证的吴枝英担任保育员一职,构成失职被骗罪。
2、失火问题案例中保育员和班主任因失职而酿成火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刑法》第115条,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3、关于“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问题根据《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本案中教师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案例分析21998年1月15日,山东荣成市斥山镇盛家村张本海等7名村民联合向当地有关部门投诉,反映本村幼儿教师盛宝玉体罚并逼迫7名幼童吃屎,要求有关管理部门给予公正处理。
1997年11月17日下午,园内3名幼师聚在大班教室内烤火,7名6周岁的男孩到厕所用木棍将粪便挑出抹到中班女孩身上、作业本上……幼师盛宝玉发现后,将7名幼儿集中到大班教室。
家长们事后从孩子们口中得知,“盛宝玉先用黑板擦打孩子们的头部,又打他们的耳光,随后连说3次‘你们都去吃屎吧!’”众家长说,孩子们听后不得不来到院内厕所,用木棍挑起粪便,有的抹在牙齿上,有的吞了下去。
其中幼儿“东东”一时寻不到木棍,便伏下身用舌头去舔。
过了一会儿,两个女孩遵盛宝玉之命,把7名幼儿唤回教室,盛又令7名女孩去闻这7个男孩的嘴巴“臭不臭”,除了“东东”满嘴都是粪无人愿靠近外,其余均被认为“臭”,盛宝玉这才作罢。
幼儿“军军”的父亲说:“那天放学后,“军”先与同班一女孩去了爷爷家,说‘恶心,想吃苹果’,女孩将他吃屎的事告知老人。
当晚,孩子没敢对父母说白天的事,次日一早,才从老人那里知道了这件事。
”“军军”的父亲起初不敢相信,“天下怎会有这样的老师”?后来,听孩子一五一十地讲了经过后不由他不相信。
幼儿“强强”的父亲告诉笔者:17日晚上,“强强”回家沉默不语,开始找牙具刷牙,而且一直不吃饭,直到18日下午3时,才吃了一点水果,“经我追问,才知道老师让他‘吃屎’了”。
幼儿“亮亮’’的父亲说:“17日晚上,“亮亮”回家后直叫“恶心”,拒绝吃饭,“亮亮”于睡梦中惊醒,爬起来后呕吐不已。
我们以为孩子感冒了,次日让他在家休息,“亮亮”一天没吃饭。
19日,孩子不愿独自去幼儿园,央求家长同去,到学校后,老师盛宝玉对我说:“你孩子吃大便是因他惹祸了。
”我听后先是不信,后来气得说不出话来……”“山山”的家长气愤地对笔者说:“幼儿园、卫生所前后相邻,孩子吃屎后,盛宝玉为什么不带他们到卫生所消毒、做必要的检查呢?”19日早晨,3位幼儿家长一同到镇教委反映情况。
当天下午,镇教委在盛家村的幼儿园召开家长会。
老师盛宝玉在会上辩解说:“我当时说‘去吃屎吧’只是句气话……后来听说他们到厕所去了,便叫人把他们喊了回来并说‘说别的你们不听,说吃屎就听了’。
”同时她否认自己有体罚学生的行为。
盛宝玉的态度引起了家长们的愤怒 21日,他们再次找到斥山镇教委反映。
22日,镇教委与盛家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3日后给答复。
家长们则带孩子到镇医院检查身体。
家长们说检查发现其中3个幼儿血压过高,1人肝部有炎症。
11月25日,镇教委、盛家村委会就此事做出一个处理决定,但众家长对这一“避重就轻”的决定并不认可。
事后,在村里村外,7名幼儿的家长遭受了许多讥讽和嘲笑,更有人一见他们身影,便议论“吃屎的来了”。
此后家长们先后到荣成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最终他们起诉至荣成人民法院。
法院经调查,于1998年1月16日开庭审理此案。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1)教师盛宝玉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特征为:①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②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③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④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本案中,盛宝玉作为幼儿教师即委托监护人,逼幼儿去吃大便,其行为已严重侮辱幼儿的人格尊严。
其在主观上是故意的。
盛宝玉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正确辩认自己的行为及产生的后果,作为多年从事幼儿工作的她应知在其对七名学生进行体罚并反复说“你们都去吃屎吧”之后,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在七名学生“吃屎”之后,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制止损害结果发生,然而她却没有,使粪便继续留在幼儿的口中,这种心理状态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已经构成了间接故意,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对侮辱罪规定了处罚,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本案中的盛宝玉应承担刑事责任。
(2)盛宝玉的行为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定:“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在本案中,盛宝玉对幼儿的错误行为并未从正面进行教育,而采取了让幼儿“吃屎”的侮辱性行为,严重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
因此,依照《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对盛宝玉的教师资格予以撤销。
(3)盛宝玉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七名幼儿的家长可以代理幼儿要求盛宝玉赔礼道歉,对于幼儿因此所遭受的身体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用予以赔偿,对于盛宝玉给幼儿造成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36岁的强强因爸爸被捕入狱而性格偏异,为了让幼儿园配合教育好强强,强强妈妈将此事告诉了强强的带班老师李某。
谁料,李某对经常打人的强强十分讨厌,不仅不配合强强妈妈教育强强,反而经常对强强冷嘲热讽,并将强强爸爸入狱的事情告诉全班幼儿,致使全班幼儿疏远强强,常说强强是个大坏蛋。
强强性格由此变得更加偏异,患了严重的心理疾病。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案例分析:李老师的做法侵害了强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个人信息保密权、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为成年人所享有。
也为未成年人所享有。
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采用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要求未成年人说出内心并不愿意被他人知道的秘密:私自检查未成年人的私人物品以窥探未成年人的秘密:对未成年人只说给父母的秘密向外宣扬,等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强强的爸爸被捕入狱是强强不愿意让外人知道的隐私,李老师却故意将此事告诉全班幼儿,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正是由于李老师的故意行为才造成强强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这一损害结果,且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
案例分析4:2004年3月24日上午,某幼儿园小班教师韩某在给孩子讲课时,用录音天线做教鞭。
突然,天线顶端脱落,打在了孩子王童(化名)的左眼上。
经诊断,王童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和瞳孔散大,视力为0.1,右眼视力为1.5下降为1.2.家长将韩某和幼儿园告上法庭。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案例分析5:某幼儿患有先天性癫痫病,但该幼儿入托时,家长并没有把这一情况告诉幼儿园。
一天早上其母将孩子送人幼儿园内,告诉老师孩子昨晚发烧。
老师劝其带孩子看病,但其母说孩子烧已退。
早饭后,户外活动时,教师让此幼儿安静坐着,幼儿坐了一会忽然倒地,教师及时按其人中,并将其送往医院,并电话告知幼儿母亲。
在送幼儿去医院路上幼儿已醒,也能说话。
幼儿母亲未按医生吩咐让孩子住院治疗。
第二天,幼儿在家中癫痫死亡。
事后,幼儿家长要求幼儿园承担全部责任。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案例分析6王萌和韩飞是一幼儿园的同班小朋友,在一次早锻炼活动时,王萌不小心把飞盘扔到韩飞身上,两人由争吵发展成扭打,这时候,没有老师前来拉开他们。
吵打过程中,王萌再次把飞盘扔向韩飞,飞盘碰伤韩飞的眼睛,经医院诊断,韩飞视力下降,需上万元的治序费。
韩飞的家长要求王萌的家长和幼儿园共同赔偿,遭双方拒绝,便告到法庭。
请从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构成要件来分析本案例。
本案中,王萌作为肇事者,致使韩飞视力下降,但他年龄小,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王萌的家长作为他的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幼儿园是否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呢?我国的民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排除了学校、幼儿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可以肯定地说,幼儿园不是王萌的监护人。
但是,幼儿园对其控制范围内活动的幼儿,却负有临时的责任。
幼儿园作为幼儿的管理者,应当照看幼儿,孩子之间发生争吵时,老师没有及时制止他们,幼儿园有明显的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4月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可见,幼儿园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一方承担60%的医疗费,王萌的家长承担40%的医疗费。
案例分析7一天,在幼儿园户外活动时间里,许多幼儿都在各种游戏设施上玩耍。
带班老师几次告诉玩转椅的孩子,不要把腿伸到转椅下面,以免发生危险。
但幼儿王某出于好奇,趁老师照顾其他小朋友时,把腿伸到转椅下面玩,致使一条腿骨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