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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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剖析原因报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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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剖析原因报告范文酒驾是指驾驶员在饮酒后或者饮酒过多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安全构成威胁,也对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严重危害。

下面是一份关于酒驾剖析原因的报告范文,字数为700字。

酒驾剖析原因报告一、问题概述酒驾即驾驶员在饮酒后或者饮酒过多后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尽管酒驾已被法律严厉禁止,但仍有一部分人不顾法律的限制和自身安全风险,选择酒后驾驶。

酒驾所带来的危害已成为社会的一大隐患。

为了深入剖析酒驾原因,进一步预防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我特对酒驾原因进行了调查与研究。

二、问题分析1. 环境因素在不少地区,饮酒被视为社交的一种方式,社交和工作场合上饮酒往往被认为是必要的。

同时,有些地区的交通设施相对不完善,配套服务不到位,导致了酒驾的发生。

这些因素都为酒驾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2. 心理因素有些人酷爱驾驶,以驾车为乐趣。

然而,这些人有时会出于过分自信、对自身驾驶技术过于自满,误以为自己在饮酒后仍然能够正常驾驶。

此外,部分人在饮酒后会陷入喧闹、嗜杀等情绪状态,导致酒驾行为的发生。

3. 社会问题部分驾驶员对于被查处的担心不足,对酒驾的法律制裁缺乏恐惧感。

对于一些司机而言,交通执法力度不够,酒驾处罚不严,也是导致酒驾行为频发的原因之一。

三、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渠道,加大对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酒驾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酒驾的打击力度,提高对酒驾违法行为的查处率和处罚力度,使酒驾者付出惨痛的代价。

3. 完善交通设施:改善道路设施、加强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并提供便捷的公共交通选择,减少人们对驾车的依赖性。

4. 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酒驾的执法和制度建设,严格规范酒驾行为的处罚和刑罚,为酒驾行为设置更高的成本,一定程度上加大惩罚力度。

四、结论酒驾是一种违法行为,危害严重。

酒驾行为的产生与环境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会问题密切相关。

浅析由醉驾入刑引发的思考

浅析由醉驾入刑引发的思考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03
醉驾入刑体现了法律对社会行为的严格约束和公平制裁,有利
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醉驾入刑的现状分析
法律制裁力度不断加大
近年来,我国法律对醉驾行为的制裁力度不断加大,醉驾入刑的 相关规定越来越严格。
社会认知程度不断提高
随着宣传力度的加大,社会对醉驾入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越 来越多的人开始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拒绝酒后驾驶。
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推广与实施
制定教育计划
多渠道宣传
政府应制定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的长期规划, 明确教育目标和实施方案。
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交通安全意识的宣传和教 育,如媒体报道、公益广告、社区宣教等。
开展实践活动
加强学校教育
组织公众参与交通安全实践活动,如交通志 愿者活动、模拟驾驶等,让公众亲身体验交 通安全的重要性。
强化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强化了公众对醉驾危害的认识,提高了公 众的法律意识。
醉驾入刑的社会反响
社会认同度较高
醉驾入刑得到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公众对这一政策持积极态度 。
有效保护了公共安全
醉驾入刑降低了交通事故的风险,保护了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对酒文化的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醉驾入刑对酒文化产生了影响,改变了人们对 饮酒的态度。
在学校开设交通安全课程,对学生进行交通 安全教育,培养他们良好的交通习惯和安全 意识。
04
醉驾入刑的未来展望与建 议
醉驾入刑的未来发展趋势
醉驾入刑将更加严格
随着醉驾事故的频繁发生,为了保障公众安全,醉驾入刑的判定标准可能会 更加严格,对醉驾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
醉驾入刑将更加人性化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醉酒驾驶案件的分析和思考2016-11-15 09:51:22来源:内蒙古长安网责任编辑:杨乐(本文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

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特点、问题及原因入手,针对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审理醉酒驾驶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额尔古纳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入刑后,截至2016年5月1日,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类危险驾驶案件74件,审结71件,判处72人,所审结的案件中因酒驾行为致他人受伤的36人,造成自己受伤的19人。

通过统计分析,在“醉驾”案件的审理中发现以下特点:1、被告人以男性为主,中年人居多。

由于受酒文化的影响,醉驾行为主要集中在男性,该院审理的71起醉酒危险驾驶案件中,72名被告人有69名男性,只有3名女性。

年龄分布上35-59岁的48人,20-35岁的24人。

2、低学历、低收入者居多。

72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51人,占70.8% ,大专文化以上的仅6人,占8.3%;个体经营者14人,占19.4%,无固定职业者43人,占59.7%。

3、小型客车、摩托车占多数。

由于近年额尔古纳市旅游业的发展,小型载人客车增多,72名被告中,有26人驾驶的是小型普通客车,占36.1%;有30人驾驶的是摩托车,占41.7%。

4、缓刑适用率较高。

因为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均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72名被告人中有58人适用缓刑,缓刑适用率达80.5%。

5、“醉驾”案件逐年增多。

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三年期间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受理的危险驾驶罪案件仅为3件,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为17件,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1日受理该类案件数量就达到了54件。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的现状及反思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的现状及反思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的现状及反思自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减少酒驾事故的效果有一定的好转,但是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指酒后驾车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也就是常说的酒驾。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酗酒和开车的人越来越多,因此酒驾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严惩酒驾者,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2008年1月1日,新刑法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进行了明确规定,开启了酒驾违法者受到惩罚的新时代。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全国级别的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2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数已达到50余万次,死亡人数突破了近7万人。

酒驾事故的占比不断攀升,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在入刑后的十几年里,通过各种手段进行的执法行动,对于减少酒驾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一定程度上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入刑后,仍然有部分司机心存侥幸心理,试图逃避检查或者行驶过程中遮蔽酒驾的事实。

这些人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应该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切实加强执法工作。

同时,在反思过程中,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酒驾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司机的个人行为所导致的,更深层次的问题也需要得到重视。

比如,道路设施不完善、车辆检验不到位、交通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够等因素也会为酒驾事故制造隐患。

如果不把这些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仅仅依靠司法手段来打击酒驾行为,是无法根除酒驾事故的。

因此,在应对酒驾问题时,我们应该从多个方面入手,综合治理。

比如在宣传方面,可以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多种形式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减少因为违法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发生。

在检验方面,可以进一步加强车辆检查和维护工作,保证车辆的安全性,减少由于车辆自身问题导致的交通事故。

在建设方面,可以科学规划道路建设或者进行维修,完善交通路网,为司机出行提供保障。

总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进一步加强正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司机人身安全的保障。

“醉驾入刑”七年,为何仍有人以身试法

“醉驾入刑”七年,为何仍有人以身试法

“醉驾入刑”七年,为何仍有人以身试法作者:高鑫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25期今年是实行“醉驾入刑”的第七年。

七年来,交管部门依法查处酒驾、醉驾,对交通违法行为严查狠打。

但不断有人以身试法,其中不乏名人、公职人员,为何“知法犯法”的现象一再出现?为何“知法犯法”的现象一再出现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规定: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时判定为醉酒驾驶,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将会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2011年5月9日晚,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在北京市东城区驾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4车连撞,4人受伤。

据警方血检,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达醉驾标准3倍。

5月17日,高晓松醉驾案在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审。

高晓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人民币。

同样因醉驾被拘役的还有央视前主持人郎永淳。

2017年11月3日,郎永淳危险驾驶案一审宣判,郎永淳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此前,在一起交通肇事案的公开庭审上,被告人是一名公安民警,由于酒驾且逆向行驶,将一对父子撞死。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起关注,是因为以前站在被告席上的,大多是诸如货车司机一类的“平民百姓”,而陈某却是一名“知法犯法”的公安民警。

其实,相比部分文化程度较低、收入微薄和开低档车的醉驾群体,更让执法人员头疼的是权高、位高、收入高的“三高”群体。

据知情人士介绍,他的朋友陪同某省一部门领导外出用餐,席间该领导不仅喝了酒,还怂恿司机陪酒。

当谈到酒驾时,这位领导很有把握地说:“我们的车牌没问题,不会有人拦。

”用餐结束后,他的车果然“一路平安”。

醉驾事件频频发生,不断有人以身试法,其中不乏名人、公职人员,这一现象引人深思,为何“知法犯法”的现象一再出现?“有的认为不会碰巧查到自己,有的认为错时走或走小路就没事,有的认为下班时间交警不查,等等。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彭新林表示,这种侥幸心理让涉事者置醉驾入刑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于脑后,触犯刑律,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起到了负面的示范作用。

第一期: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成因分析

第一期: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成因分析

第一期: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成因分析第一篇:第一期: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成因分析“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因素分析5月10日,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造成四人连撞、四人受伤,酒精含量超出三倍,被正式批捕。

沈阳市前不久也有因酒驾而被批捕的驾驶人。

为什么“酒驾入刑”如此明确且严厉的立法之后,仍有人顶风违法,这些以身试法的行为背后是哪些心理因素在发生作用,我们面对这些心理因素应该采取哪些预防,做哪些调整?沈阳市心理研究所社会心理研究部就以上问题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广大心理工作者及心理学爱好者开展了深入分析、探讨。

心理因素一:侥幸心理侥幸心理在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被定义为:人的不正常的心理反映,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个人目的,对自己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过于自信,而不负责的、放纵的、投机的一种心理状态。

它表现为在目的上,只追求一种自我的满足;表现在行为上,是一种消极的、放纵的、不计后果的心理反映。

侥幸心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目的的,行为人充分知道自己如此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但为了个人目的不顾一切;另一种是盲目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撞大运”。

酒后驾驶的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大多属于后者,可以概括为两种心态:一、自认为驾驶技术很好,即使喝了酒开慢点遇到突发情况也应付得来;二、警察不一定会查到自己,可以通过窜胡同走偏道避开。

当人们存在侥幸心理时,会降低危险意识,他人的安全更不会在其考虑范围。

侥幸心理通常情况下,不足以支配人的行为活动,但是当一个人自控能力不强,这种心理得到孕育膨胀以后,就会引发冲动。

侥幸心理,是一种信念的迷失,缺少坚持,是对事件把握控制力上的懒散,若形成习惯,则为成很严重的问题。

心理因素二:自我膨胀心理从个体层面考虑,有个别人存在自我膨胀心理。

自我膨胀是指一个人表现出来的自信心超出本人的实际情况,演变成盲目自大和自负。

有些人一旦生存条件改善,社会地位改变,自我膨胀也随之显现。

如果去缺少有效的社会监控和个人的自身修养,就会出问题。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公职人员酒驾醉驾案件情况分析报告自2011年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已有十年的时间,但酒驾醉驾行为在区公职人员中依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区干部形象。

一、基本情况区组织部根据处罚决定、刑事判决,立案处分酒驾醉驾公职人员,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酒驾醉驾案件比例高。

因酒驾醉驾受处分人数占比较高,高于全市个百分点;从酒驾醉驾类案件在违法犯罪类案件中的占比来看,2019年以来,酒驾醉驾类案件占比较高,相比其他违法犯罪行为,酒驾醉驾行为更易发多发;造成了人员受伤,车辆受损,公共设施受损等后果,酒驾醉驾危害巨大,惩治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依然任重道远。

(二)酒驾醉驾行为逐年下降。

这与监察机关严查严管有关,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员遵纪守法的意识逐渐提高。

(三)农村干部酒驾醉驾占比高。

从酒驾醉驾人员身份看,农村干部群体,社区人,企业人,事业人,农村社区占比较高。

(四)酒驾醉驾人员以中年男性居多。

从性别看,酒驾醉驾人员中女性人;从年龄看,30岁以下人,30岁到40岁人,40岁到50岁人,50岁到60岁人,60岁以上人,30岁到50岁的人员占比××%,这部分人社交活动相对较多,身体状况较好,更容易放纵自己酒后驾驶,但作为家庭的顶梁柱和单位的中坚力量,发生酒驾醉驾行为对家庭和工作更容易造成较大影响。

二、原因分析通过分析,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一)侥幸心理作祟。

虽然危险驾驶入刑已经十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了大多数人的行为习惯,但仍有少数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甚至多次酒驾,如街道等。

(二)法纪意识淡薄。

从统计分析看,区酒驾醉驾人员以农村干部为主,从文化程度看,高中及以下人,受教育程度不高,法纪意识较为淡薄。

酒驾行为的法律心理学研究

酒驾行为的法律心理学研究酒驾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违法行为,严重威胁社会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法律层面上,酒驾被视为一种犯罪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

然而,从心理学角度来看,酒驾行为背后往往存在着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和驱动。

本文将从法律心理学的角度对酒驾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

首先,酒驾行为的心理动机是怎样的呢?饮酒后驾车可能会让人产生一种麻痹感,觉得自己的能力没有受到影响,从而轻视交通规则和安全意识。

此外,有些人可能出于一时冲动或者自我放纵的心理,选择酒后驾车,觉得自己能够应对各种情况。

还有一些人可能是出于社交需要或者追求快感的心理,饮酒后驾车,觉得这是一种炫耀和展现自己品味的方式。

总的来说,酒驾行为的心理动机通常是出于对自我能力和社会地位的过高估计,以及对危险后果的轻视。

其次,酒驾行为的心理障碍是什么呢?心理学研究表明,酒后会影响人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和注意力,使人在驾驶过程中难以专心致志,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另外,有些酒驾者可能患有心理问题或者心理障碍,导致他们在饮酒后变得更加冲动和不理性,更容易做出违法的举动。

此外,一些人可能受到身边环境的不良影响,比如朋友圈内流行酒后驾车,或者家庭中有酗酒成员,这些环境因素也会成为酒驾行为的心理障碍。

最后,如何从法律心理学的角度对待酒驾行为呢?首先,应该通过法律手段对酒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吓阻潜在酒驾者,减少酒驾风险。

其次,可以通过心理矫治的方式,帮助酒驾者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变其不良的驾驶行为。

再者,社会也可以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提高公众对酒驾行为的认识和警惕,从而减少酒驾事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法律心理学研究对于防范和打击酒驾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在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法律心理学对于酒驾行为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防范这一行为。

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心理矫治和社会宣传等手段的综合应用,我们有望有效减少酒驾行为带来的危害,为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作出积极贡献。

酒驾与心理健康的关联研究

酒驾与心理健康的关联研究酒驾一直以来都是公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不仅涉及交通安全,也与个体心理健康息息相关。

本文旨在探讨酒驾与心理健康之间的关联,并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分析。

1. 酒驾对心理健康的影响酒驾作为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造成的不仅是道路交通事故,还会对驾驶者自身的心理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长期酗酒和酒后驾驶不仅会使个体面临法律制裁,还会导致内心负罪感、焦虑、自卑等负面情绪,进而影响到个体的心理健康状态。

2. 酒驾背后的心理动机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选择酒后驾驶呢?除了个体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外,心理学角度也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启示。

一些酒驾者可能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饮酒后仍可以完全控制车辆,因此选择冒险驾驶。

另外,一些酒驾者也可能受到压力、疲劳等心理因素的影响,导致做出冲动的酒驾行为。

3. 酒驾行为与心理健康状态的关联研究发现酒驾行为与个体心理健康状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长期酗酒和酒后驾驶不仅会增加个体患抑郁症、焦虑症等心理障碍的风险,还会影响到个体的社交关系和自我认知。

因此,建立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对于预防酒驾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4. 心理健康对酒驾行为的干预作用心理健康状况对酒驾行为具有一定的干预作用。

经过心理疏导和行为干预,一些酗酒者和酒驾者可以逐渐重建自我认知,增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从而降低酒驾的风险。

此外,家庭和社会的心理支持也对改变酒驾行为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总结起来,酒驾与心理健康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

通过深入研究和有效干预,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酒驾行为背后的心理动机,促进个体的心理健康,从而减少酒驾行为对个体和社会造成的危害。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关于酒驾与心理健康关联的研究,为预防和减少酒驾行为提供更科学的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字数:472】。

酒驾行为的认知心理学研究

酒驾行为的认知心理学研究酒驾行为涉及认知心理学的诸多因素,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分析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探讨酒驾行为背后的心理机制。

酒驾行为与认知失调酒驾行为往往涉及到认知失调的问题。

在饮酒后,酒精会影响驾驶者大脑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导致认知失调现象的出现。

研究表明,酒后驾驶者常常高估自己的驾驶能力,低估危险因素,这种认知失调使得他们更容易做出决策错误,从而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风险。

认知心理学理论解析酒驾行为认知心理学研究认为,酒驾行为背后存在着认知加工的问题。

在饮酒后,酒精会影响大脑对信息的加工和理解能力,降低了驾驶者对道路情况的感知和反应速度。

此外,酒驾行为还与冲动性决策有关。

饮酒会削弱人们对后果的思考和评估能力,使得他们更容易做出冲动的行为,包括酒后驾驶。

心理干预对酒驾行为的影响心理干预是改变酒驾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心理干预,可以帮助酒驾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增强责任感和道德意识。

心理干预还可以帮助酒驾者建立正确的认知模式,避免认知失调和冲动行为的发生,从而有效预防酒驾行为的发生。

心理治疗的作用和途径针对酒驾行为,心理治疗是一种重要的干预手段。

心理治疗可以帮助酒驾者深入分析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心理需求,找到可能存在的心理问题和解决途径。

通过心理治疗,酒驾者可以逐步改变错误的认知模式,增强对后果的考虑和对危险行为的抵制能力,最终摆脱酒驾行为的困扰。

综述酒驾行为的认知心理学研究对于我们深入了解酒驾行为的本质和动因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认知失调、心理干预和心理治疗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预防和干预酒驾行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驾驶者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希望未来能够进一步深入研究,为解决酒驾问题提供更科学的依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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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入刑”后仍以身试法的心理因素分析
5月10日,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造成四人连撞、四人受伤,酒精含量超出三倍,被正式批捕。

沈阳市前不久也有因酒驾而被批捕的驾驶人。

为什么“酒驾入刑”如此明确且严厉的立法之后,仍有人顶风违法,这些以身试法的行为背后是哪些心理因素在发生作用,我们面对这些心理因素应该采取哪些预防,做哪些调整?沈阳市心理研究所社会心理研究部就以上问题通过网络平台组织广大心理工作者及心理学爱好者开展了深入分析、探讨。

心理因素一: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在心理学和行为学理论被定义为:人的不正常的心理反映,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个人目的,对自己的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过于自信,而不负责的、放纵的、投机的一种心理状态。

它表现为在目的上,只追求一种自我的满足;表现在行为上,是一种消极的、放纵的、不计后果的心理反映。

侥幸心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目的的,行为人充分知道自己如此行为会带来的后果,但为了个人目的不顾一切;另一种是盲目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估计不足,“撞大运”。

酒后驾驶的人普遍存在的侥幸心理大多属于后者,可以概括为两种心态:一、自认为驾驶技术很好,即使喝了酒开慢点遇到突发情况也应付得来;二、警察不一定会查到自己,可以通过窜胡同走偏道避开。

当人们存在侥幸心理时,会降低危险意识,他人的安全更不会在其考虑范围。

侥幸心理通常情况下,不足以支配人的行为活动,但是当一个人
自控能力不强,这种心理得到孕育膨胀以后,就会引发冲动。


幸心理,是一种信念的迷失,缺少坚持,是对事件把握控制力上
的懒散,若形成习惯,则为成很严重的问题。

心理因素二:自我膨胀心理
从个体层面考虑,有个别人存在自我膨胀心理。

自我膨胀是指一个人表现出来的自信心超出本人的实际情况,演变成盲目自大和
自负。

有些人一旦生存条件改善,社会地位改变,自我膨胀也随之显现。

如果去缺少有效的社会监控和个人的自身修养,就会出问题。

膨胀之后,已经没有了理性思考,酒驾在其眼中根本不是问题,轻视规则甚至法律,自以为可以通过“钻空子”、“找门子”、“递条子”等方式避免法律制裁。

心理因素三:漠视生命权
这条因素笔者认为是最根本因素。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
质必须的权利,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

生命是自然人享有一切权
利的前提,自然人的任何其他权利均须附有生命权这一“法定条件”,即便以主体所拥有的一切权利或利益也无法换回生命,侵害生命权会导致主体权利能力的丧失,自然人一切权利随之消灭,
其损害无法准确计量。

遗憾的是,生命权教育在我国的教育史上
尚未被纳入主流加以重视,除了研究法律专业有所涉及外,在我
们日常的学校教育中很少提及,普及教育更无从谈起。

以酒驾被
捕的人群分类,既有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驾驶人,也有受过高等教育的社会名流,可见对自己及他人生命权的漠视涵盖社会各个阶层。

从酒驾事件延伸开来,食品安全问题、生产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问题绝不仅仅是责任心不强那么简单,从根源看就是对生命权漠视的变形。

面对以上因素,我们应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对不良心理加以调节和控制,减少此类事件发生?
首先,增强自控力,不给自己犯错留机会。

很多人认为:我不出大格,偶尔为之,没什么大不了的。

其实不然,自古有云“勿以恶小而为之”,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

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自控力的培养,多预想不当行为产生的严重后果,不给自己放松要求留有机会(如:不开车参加宴会)。

第二,加强社会监管,增强法律意识。

社会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斩断个别人“人治”大过“法治”的错误思想,是使社会井然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必要保证。

如因个别“人情大过法理”、“特权例外”现象的出现,必将导致法律效力的降低,增加民众生活的不安全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大力加强生命权教育,从“娃娃”抓起。

要将生命权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之中,从学前教育开始直至步入社会,让国民从孩子时便懂得对自己及他人生命的尊重与爱护,切实将“珍爱生命”融入到民众的思想当中,与我国的传统道德教育一样,
成为人们约束行为的心理标尺。

参与讨论人员:王秋颖(心理研究所),张津凡(心理咨询师),月儿(网名),赵彤(记者),芮英爱(心理咨询师),曹晓平(心理学教授)、李丹(设计师)、赵丽茹(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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