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

2015年上半年,进一步完善初始排污权核定办法,全面完成工业类企业初始排污权的核定;2015年7月起,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
实施范围和阶段目标
(一)实施范围。纳入本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现阶段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水污染物化学需氧 量(COD)、氨氮(NH3-N)和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市政府将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本市 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二)阶段目标。
(三)建立有效的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结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排污指标有偿获得机制。新 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按照《江苏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区域平衡方案审核管理 办法》执行,全部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有偿取得。现有企业逐步分类推行有偿使用,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市场 出让。
(二)保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资金,保障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运转和排污权储备资金。同时, 财税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
(三)严格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健全重点污染源管理台账,建立排 污总量监测核算体系,完善排污总量在线监控系统,强化适应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排污总量执法监管, 严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超排污权排放或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予以曝光。相关企 业应当准确计量污染物排放量,主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一步完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确保装置 稳定运行、数据真实有效。
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现状分析

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现状分析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现状分析卢艳丽(内蒙古自治区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呼和浩特010011)摘要:本文从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排污权拍卖价格、排污权回购价格和排污权抵押价格等方面分析了各试点地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体系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科学、合理、规范的排污权定价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价格体系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72X(2016)04-0095-05D Q I:10.16647/j.c n k i.c n15-1369/X.2016.04-025Status analysis of compensated use of emission rights and trading price in pilot areasL u Y a n li(E m i ssi onTr adi ngManagement C e n t e r o f I nner Mongol i a, Ho h h o t 010011)A b s tr a c t;In th is paper, based on com pensated use price s of em ission rig h ts, be nchm a rk p ric e of em ission tra d in g, a u c tio n p ric e of em ission rig h ts, repurchase p ric e of em ission rig h ts, m ortgage p ric e of em issio n rig h ts, present situa tions and e x is te n tia l questions on com pensated use of em issio n rig h ts and tra d in g p ric e in each p ilo t area were analysed, and e sta b lish in g s c ie n tific, reasonable and sta nd a rdized p ric in g m echanism of em issio n rig h ts was suggested.K e y w o r d s;E m issio n rig h ts; C om pensation use; T ra n sa ctio n; P rice system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容量资源配置、污染物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手段。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
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3.01.16
•【字号】成发改收费〔2013〕53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环保局关于成都市排
污权交易价格的通知
成都市环境交易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成都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2〕1501号)规定,现将我市排污权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COD政府出让指导价的基准价格为1500元/吨·年,SO2政府出让指导价的基准价格为1200元/吨·年。
二、排污权指标政府出让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所属排污权指标应以不低于指导价的基准价格在市场上出让,并应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格进行挂牌交易。
三、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排污单位之间的排污权指标转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排污权指标时限为5年。
六、你所及排污交易单位要做好排污权交易宣传指导工作,切实为我市实行排污权交易做好试点示范。
七、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试行二年。
试行情况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2013年1月16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武夷山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函-闽价[2003]商55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武夷山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函-闽价[2003]商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d7f2e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80.png)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武夷山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函
正文:
----------------------------------------------------------------------------------------------------------------------------------------------------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武夷山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问题的函
(闽价[2003]商55号2003年1月29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武夷山市要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南政[2002]综269号)悉。
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武夷山市从2003年3月1日起提前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武夷山市城区(含武夷山国家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所有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含自备水源取水)。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按实际用水量每吨征收0.35元。
其中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如酿造、罐头、饮料生产企业等),其污水处理费的计费单位以总用水量扣减产品含水量后计算。
对领取城市最低保障生活费的居民应采取减免政策或适当提高最低保障生活费,以保证低收入居民生活稳定。
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代征手续费应控制在污水处理费总额的1%以内。
——结束——。
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排污权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一、排污权的管理模式及性质界定排污权目前由环保部门负责管理,各地管理模式各有不同,较为通行的做法是:1、测定容量。
环保部门测算本地区环境容量后,确定地区总的排污量。
2、有偿分配。
环保部门将排污量进行分割,将其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并收取一定的排污权使用费,这可称之为一级市场。
3、交易。
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以自己使用,在有富余排污指标时,也可在本地区内进行交易,这可称之为二级市场。
4、延期或回购。
排污权到期后,企业可向环保部门继续缴纳使用费,对排污权延期。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可以将由一级市场取得的排污权由政府回购。
对在二级市场上取得的排污权,一般优先通过二级市场进行流转。
由此,可以看出排污权有以下法律性质:1、排污权是一项行政许可。
环保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排污许可权证,允许企业在一段时间里,在权证许可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无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排污。
因此,排污权首先是一项公权力的许可。
2、排污权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益。
在权证量的范围内,企业可以自由调节生产和排放,也可以交易、拍卖,甚至抵押贷款。
随着环境治理标准的日益提高,排污权的市场价值也水涨船高,2014年12月,绍兴某印染企业200吨/日的废水排污权在淘宝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出600万元的高价。
因此企业获得排污权后,可在相当程度上自主支配并取得较高的经济价值,具有私权性质。
3、排污权是可以分割交易的权益。
前述两点“公私结合”的性质,尚不能完全将排污权与其他一些类似的经济权益如采矿权、林权等分割开来。
但排污权与之不同的是,其可以分割处置,以“吨”为单位,同量同权,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自由作价,流转交易,不受土地、水域、林地等自然环境的限制。
从这一点看,排污权与股票类似,有内生的金融属性。
目前理论界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尚存争议,但从上述分析看,第一,排污权有财产权性质,第二,排污权不是债权,而是通过政府许可而为企业创设的一项权利。
第三,企业获得的排污权,并不是所有权,而仅是在一定时期内为或不为(排污或不排污,多排污或少排污)的权利。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4类行为之一,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 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这4类行为包括超过国家或者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等行为。条例 还规定,经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餐饮业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或者未配 备、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等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
01 条例发布
03 内容介绍
目录
02 条例全文 04 内容解读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是对现行的《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再次修订,并对法规名称进 行了变更。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于1995年制定,2002年、2012年两次修订,由于制定时间比较早,条例部分内容已 经不能适应当前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 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要求、新任务还有差距,有必要进行修订。
内容解读
据了解,该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法律责任、附则7章。条例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监 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建立政府、 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生态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公告〔十三届〕第六十九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3月30 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3月30日
引入市场经济机制推进环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治理污染 责任 , 可以名正言顺地 向公共环境 排污转嫁成本 , 就 这一责任最终落 实到政 府头上 , 这使得政府不得 不额 外增加支
出来治理企业排污所造成 的污染 。如近年福建省政府在治理闽 江流域 、 九龙江流域水污染投入 了上亿元资金 , 形成 了一个 “ 企 业污染 , 政府治理 ” 的恶性循环 。
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使政府处 于被动 地位 , 在排污收费条件 如 下, 企业治理 污染程度 直接关 系到 环保部 门的收入 , 每年征收 排污费的多少是各级环保部 门的各项 重要经济 指标 , 不能 这就 排除某些环保部门一面纵容污染 者污 染环境 、 一面收取排污费
的可能性 , 无法对所有污染 企业实施 有效 的监督。 同时这种收 费方式还将环保责任过多地转嫁给政府 。政府 为了征 收排污 费 , 要维持一 支庞 大 的征 收队伍 , 立监督机 需 设 构; 现行 的排污收 费政策在 实际执行 中已演变成 “ 付费即 可排 污” 的后果 , 企业缴纳 排污费后 实际 上大 多数企业 就不再承担
济发展 的各项指标大 多超额 完成 , 降低能耗和减 少污 染的环 但 境 目标 没有完成 , 境问题 日益突 出 , 业违法 排污现 象屡禁 环 企 不止 , 影响群 众健康的污染事件 时有发生 。除 受工 业化和城市
收费是 一种事后行 为 , “ 业污染在先 , 污费征 收在后 , 即 企 排 这
新机制 。
一
、
我国现行的一些环保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代 的变迁和 国内外社 会 、 经济 、 治和环保 形势 的 政 发 展变化 , 国现行 的一些环保经济政策 已难 以适应时代和环 我 保 工作 的要求 , 主要存在 以下几方面问题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1.16•【字号】浙环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1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2021年11月16日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富余排污权核定第三章排污权回购规定第四章排污权回购程序第五章排污权回购资金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提高排污权流转效率,规范排污权回购管理,完善排污权交易体系,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排污权回购,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购买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指的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排污权。
第三条现阶段纳入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建立排污权回购工作机制。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核定和排污权回购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制定。
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权回购资金审批和监管。
排污权回购的具体工作由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
AA省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TP)、总氮(T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 x)、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
设区市可根据控制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实际需要,增加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富余排污权,是指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形成的排污权。
第四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许可排放量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取得排污权。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排污权数量与核定的许可排放量一致,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一致。
第五条排污权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排污单位在缴纳使用费后获得排污权,或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
排污单位对有效期内的排污权拥有使用、转让和抵押等权利。
排污权有效期满后,排污单位拥有优先延续的权利;需要延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重新核定的排污权,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初次核定排污权以及排污权有效期满后重新核定排污权时,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排污权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实施省级排污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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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9.08.09
•【字号】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
•【施行日期】2019.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19〕491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8月9日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绿色发展价格政策,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政〔2016〕54号)和《福建省定价目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现阶段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包括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排污权交易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
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权指标,按规定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排污权交易价格,是指合法拥有排污权的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租赁的价格。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是指政府通过公开竞价、协议出让等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的价格。
第五条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中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标准由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第六条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应综合考虑排污权资源稀缺程度、污染治理成本、行业承受能力、环境保护税征收等因素。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征收范围为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工业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和废气、废水集中治理单位。
第八条试点阶段排污单位仅需缴纳出让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未出让的初始排污权暂不征收。
第九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项目和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30%缴纳。
第十条排污单位缴纳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法定治理污染的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等义务。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和出让,应纳入交易平台交易。
征收单位、交易平台机构应当根据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排污权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排污权交易价格、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以市场调节价为主,但不得低于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征收单位在收费文件到期前60个工作日内,应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建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收费报告和收费公示工作。
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依据、减免规定、执收方式等。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征收单位应当真实、完整地记载排污权有偿使用资金收缴情况,并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相关缴费程序,方便排污单位办理缴纳事宜,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和资金的监管,对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对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费〔2014〕2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