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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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格出台

甘肃省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基准价格出台

予 单 独 供 地 。 鼓 励 企 业 租 用 标 准 厂 房 从 事 生 产 经 营 ,提 高 集 约 发 展 水 平 。
3 . 7 大 力 推 行 固 体 废 弃 物 资 源 化 工 程 技 术 , 走 新
料 ,全 面 淘 汰 粘 土 烧 结 制 品 ,切 实 节 能 减 排 、节
约 土 地 资 源 、保 护 环 境 。
收 稿 日期 :2 0 1 5 — 0 5 — 0 7
作 者 简 介 :陈顺 达 ( 1 9 6 0 一) ,男 , 汉 族 , 云 南 曲靖
人 , 研 究 生 班 毕 业 , 工 程 师 , 研 究 方 向 : 建 材 行
业 管理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通 讯作 者 :欧俊 ( 1 9 6 9 一) ,男 , 侗 族 , 贵 州 剑 河 人 ,
用 交 易基 准 价格 最 终 确定 , 自 2 0 1 5年 4 月 1 5 日起 执 行 ,试 行 期 2年 。
据 介 绍 , 目前 ,该 中心 已接 到 兰 州 市 环 保 局 首 场 交 易 的 授 权 委 托 , 2 0 1 5年 4月 下 旬 的 竞 买 标 为 S O,
排 放 权 和 NOx排 放 权 , 按 照 公 告 规 定 , 已有 符 合 要 求 的 竞 买 企 业 前 来 办 理 报 名 手 续 。 据 介 绍 , 环 交 中 心 对 与 前 来 交 易 的 企 业 提 供 了 一 揽 子 绿 色 金 融 增 值 服 务 , 白兰 州 市 开 展 环 境 资 源 和 交 易 工 作 伊 始 , 已有 多 家 金 融 机 构 与 环 交 中 心 协 商 开 展 为 排 污 权 竞 买 企 业 提 供 排 污 权 抵 质 押 贷 款 业 务 , 同 时 , 还 提 供 节 能 改 造 项 目 的 短 期 流 贷 业 务 ,有 效 协 助 竞 买 企 业 解 决 了 融 资 难 问 题 。 据 了解 , 经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政 府 常 务 会 议 研 究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物 价 局 、 兰 州 市 财 政 局 、 兰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联 合 发 文 , 兰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工 业 企 业 新 、 改 、 扩 建 排 污 项 目涉 及 二 氧 化 硫 、 氮 氧 化 物 、 化 学 需 氧 量 、 氨 氮 四 项 主 要 污 染 物 排 污 权 有 偿 使 用 交 易 基 准 价 格 最 终 确 定 。 甘 肃 省 兰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工 业 企 业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1. 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成为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措施,其中包括对排放污染物的限制和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引导企业减少排放,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的背景、原理和实施步骤。

2. 背景在传统的环境管理模式下,政府通常通过限制排放标准和罚款等手段来约束企业的排放行为。

然而,这种方式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成本高、排放数据不准确等。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出现解决了这些问题,通过将排放权转化为商品进行交易,提高了排放管理的效率。

3.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原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基于市场机制的,其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排放配额的分配:政府根据环境容量和企业的排放需求,制定排放配额。

每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排放配额,表示其在一定时期内允许排放的污染物总量。

•排污权使用和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排放需求,使用自己的排放配额来排放污染物。

若企业的排污量未达到排放配额,则可以将多余的配额进行销售;若企业的排污量超过排放配额,则需要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

•交易市场的建立:政府可以建立一个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供企业进行排污权交易。

在交易市场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或出售排污权,市场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

4.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改革方案为了进一步完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以下是一些改革方案的建议:4.1 扩大参与范围目前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主要针对大型企业,但小型企业同样对环境污染贡献不小。

因此,可以通过完善政策和提供相应的支持,鼓励小型企业参与排污权交易,使排污权交易市场更加全面和完善。

4.2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为了保证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应该完善配额分配机制,使排放配额的分配更加科学和合理。

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排放水平、技术水平和环保投资等因素,制定相应的配额分配标准,以确保排污权的分配更加公平和合理。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兰政办发〔2016〕314号•【施行日期】2016.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3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兰州市污水厂污泥集中处置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实施方案为保护水体环境,改善污水对黄河上游环境的污染,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及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项目的实际情况,特制实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收集,集中处理,内部改造,多措并举”为指导思想,统一协调,加快建设,确保污泥达到无害化处置,污水再生利用率有较大提高。

二、总体目标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力争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污泥处置集中处理厂建设,确保2017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力争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雁儿湾污水处理厂和西固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确保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30%。

三、实施步骤目前,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已开工建设,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项目正在进行项目EPC总承包的招标工作,两个项目预计于2017年完工。

(一)兰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1、项目前期阶段。

2015年3月1日~2016年3月31日,污水处理厂污泥集中处置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2、项目实施阶段。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兰政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兰政发[2010]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经2010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抓紧抓好环境污染防治,解决制约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为指导,从影响市民生产生活最直接、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入手,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目标管理,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兰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开展大气、水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和综合整治,加快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和黄河兰州段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0%以上、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并建成2个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圆满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明显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总指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副市长姚国庆任副总指挥的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

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督查室、新闻办、目标办,市交警支队、市城投公司、兰州燃化集团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
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4]19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31
【实施日期】201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甘政办发〔2014〕19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精神,进一步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促进我省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前期工作及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是指排污者经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是环境经济制度的重大创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利于树立“容量有限、资源有价、
使用有偿”的环境资源价值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污染减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有利于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布局优化和转型升级;有利于促进环境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创新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对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兰政办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00五年九月七日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6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持续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和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相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通过清理整顿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扶优限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遏制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坚持走循环经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0.16•【字号】兰政办发【2014】253号•【施行日期】201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环境监察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53号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各自承担的职责,协调联动,狠抓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0月16日兰州市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制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工作要求,为落实《甘肃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有效整合各部门的工作资源,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治污机制,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局、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等22个部门组成,市环保局为牵头单位。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环保局局长为召集人助手,联席会议成员为有关单位负责同志。

二、工作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要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根据召集人的提议或成员单位的建议,研究提出联席会议议题;汇总并通报成员单位有关工作情况;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联席会议决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有关处室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职责兰州市建立由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环保局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统筹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督促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兰政办发〔2017〕217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2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全市实施污水处理厂运营达标突破行动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完善城市配套服务功能,进一步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按照《甘肃省实施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突破行动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规范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营,坚持以“全面收集,集中处理,内部改造,多措并举”为原则,已建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出水设计标准达标排放;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力争城区污水处理厂于2019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确保主城区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83%以上;完善管网,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确保2017年底全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负荷率平均达到70%以上;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确保2017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工作任务1、规范设施运行管理,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全过程监管。

认真分析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状况,对负荷率低和出水排放不达标的问题,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其达标运营。

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及各类污水达标后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的有关规定,加大打击查处企业废水偷排和生活污水直排行为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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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附: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
易资金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4]272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18
【实施日期】2014.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资金管理规定的通

(兰政办发〔2014〕272号2014年11月18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资金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14﹞8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活动。

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如调整,污染物交易种类可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条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新、改、扩建排污项目排放涉及第二条所规定的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

鼓励银行探索向有偿获得排污权指标的企业提供抵质押贷款融资。

第四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监督与管理。

制定排污权收储或出让的具体规定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兰州市环境资源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储备中心”)为兰州市环境保护局下属事业单位。

负责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审核污染物排放总量出让方、受让方交易资格及交易的真实性,确定交易方式、交易过程监督和市级统筹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储备、出让工作。

第六条兰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兰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的平台。

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交易市场运行跟踪管理系统以及交易的日常工作,按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交易活动,为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提供交易平台、信息发布等咨询服务,办理交易鉴证。

第七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遵循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

同时不免除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由市级物价部门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平均治污成本确定交易参考价,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同时,可按照行业类别和地区差别分类定价。

第二章排污权的核定和分配
第九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分配排污权指标,并以上级下达的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为基数。

可根据重大项目建设的环境容量需要,预留不超过排污总量10%的排污权指标。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主体为排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或者申购排污权指标的,应当分别向储备中心提出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交易。

第十一条受让方应当在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前,参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建议指标,提出排污权指标申购申请,其中在兰州新区落地、由兰州新区和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由兰州新区、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和公示后确定。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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