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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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排污费征收依据、缴纳程序、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一、缴纳排污费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模板】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模板】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规程(试行)为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明确工作要求和程序。

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湘环发[2010]88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总则第一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收缴火电、钢铁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和火电企业的排污权交易,以及跨市州的排污权交易。

长沙、株洲、湘潭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与管理。

负责收缴市(区)属企业,以及化工、石化、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等七个行业中央及省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组织实施市级及市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排污权交易。

县(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县(市)属企业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承担排污权交易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条部门分工《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负责审核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分配资质和排污权交易资质,根据排污权交易情况,办理《排污许可证》核发、变更手续。

总量控制部门负责核定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分配量和可交易量。

在完成国家、省下达的污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为排污权交易提供预留指标。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门负责督促新、改、扩建设项目单位在环评审批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之前申购排污权,核定其排污权申购量。

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排污单位按获得的排污权排放污染物。

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提供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监测数据。

排污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负责根据《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案》,制定和下达《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书》,办理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手续,受理排污权交易申请,并组织实施交易。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

排污收费制度PPT课件

排污收费制度PPT课件
• 省、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装机容量30万 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征收 管理工作。
排污收费制度
4.强制征收的原则
• 排污单位收到交费通知7日内交费,不按规 定缴纳排污费处以应缴纳排污费一至三倍 罚款,并从第 8 天起每天加收千分之二滞 纳金。
排污收费制度
5.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
•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 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 排污费。
排污收费制度
• 变更申报 1.应在变更前15日内填报《排污变更申报登 记表》;排污情况发生紧急变化时,必须 在变更后3日内报告。 2.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开 工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3.建筑施工——开工15日前内填报《建筑 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表》。
排污收费制度
• 拒报、谎报的处理 • 对拒报或者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环
=污水排放量( t/ 月或季) × 色度超标倍数 7% × 20% ×〔 1- 92%〕/ 〔 1 - 30% 〕 7 × (90000+ 36000+20700)=102690( 元 / 月 ) 燃煤 SO2排放量(kg/月)=1600×耗煤量(t/月)× 煤中的含硫( % )
•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9) 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原则。
排污申 报登记
申报登 记审核
2
3
申报登 记核定
排污收 费计算
4
5
排污费 征收与 缴纳
排污收费制度
1.提出和试行阶段(1979-1981年)
• 1978年12月,中央批转了原国务院环境保 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 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 度”。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粤环[2014]21号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3日以粤环〔2014〕21号发布自2014年4月1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粤环〔201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氮氧化物,试点期间选择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作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因子,并适时将其他污染因子纳入试点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有效期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指标,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分配或市场交易等途径获得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污染物排放约束性指标。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化学需氧量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在限定的流域或区域范围内开展,由试点市、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现有排污单位纳入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允许排放二氧化硫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

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流程

赤城县环境保护局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流程
不属许可
受 理
视情况举行听证或公告(7天)
审查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限 15个工作日
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时限 5个工作日
登记表审查 3个工作日
决定许可或不予许可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意见
准予许可的
向社会公开
申请人
}
赤城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日常稽查
专案稽查
群众举报
领导交办
审查立案
调查取证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制作现场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取得相关证据。承办人写调查报告。
听证主持人依据听证情况向负责人提出意见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局领导决定,情节复杂的重大案件集中讨论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决定书
宣告后当场交付或七日内送达并交待诉权
结案
执行
当事人15日内到
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在指定时间内未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拟作警告、对公民50元以下或法人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提出初步意见
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
出示执法证,告知违法事实和处罚依据,听取陈述申辩
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送达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
举行听证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申请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2、环评文件的技术评估报告
3、规划平面图(定位图)
4、餐饮、娱乐服务项目须另提供1寸免冠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

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类申请办理流程表【模板】

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类申请办理流程表【模板】
1.《佛山市顺德区排污权意向出让登记书》
2.经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审核通过的《佛山市顺德区VOCs排污指标出让申请表》
3.参与排污权交易所需的其他材料
3
办理排污许可证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或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镇(街道)分局(根据排污许可证类别确定)
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的申请材料
表3:排污权续期申请办理流程表(适用对象:已合法拥有排污权的单位)
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有限公司
1.《佛山市顺德区排污权意向受让登记书》
2.经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审核通过的《佛山市顺德区VOCs排污指标受让申请表》
3.参与排污权交易所需的其他材料
3
办理排污许可证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或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镇(街道)分局(根据排污许可证类别确定)
1.《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各类申请办理流程表
表1:排污权受让申请办理流程表(适用对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增加排污权的单位)
办理步骤
办理内容
受理部门
提交材料
1
排污权受让申请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1.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和批复(复印件)
2.《佛山市顺德区VOCs排污指标受让申请表》
2
有偿取得排污权
2.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或变更的其他申请材料
表2:排污权出让申请办理流程表(适用对象:合法拥有可出让排污权的单位)
办理步骤
办理内容
受理部门
提交材料
1
排污权出让申请
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佛山市顺德区VOCs排污指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出让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原件)及申请表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1、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1、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1、排污费征收流程图
2、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流程图
备注:1、省政府文件规定,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提供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并实施交易管理。

《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授权同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委托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排污权交易机构代为执收。

2、省环保厅、财政厅尚未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细则,我市本项工作尚未开展。

3、本“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流程”尚未征得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同意。

四行政征收类流程图

四行政征收类流程图

(排污费征收、滞纳金征收)排污者排污费申报登记排污费申报登记审核拒报、谎报免交单位按国家规定免交排污费责令限期改正并补报审核后的每月或每季排污情况核定排污者月或季排污情况每月每季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核定通知书按月或季计算确定排污费并公告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者接到通知单后7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排污费异议申请复核送达复核决定不服的7日内提起复议或诉讼重新计算排污费逾期不缴纳的,从第8日起加收2‰的滞纳金,并责令限期缴纳(适用于行政检查类第1、2、3、4项)任务报告任务准备现场检查异常正常分项分类检查、勘查有违法行为一般环境问题无环境违法的将现场检查(核查)表,不违法的佐证材料整理后送审进入违法案件调查程序将现场检查(核查)表、相关佐证材料和处理建议整理后,形成监察报告,并根据检查情况,草拟监察通知、政府致函等行政文书通过任务审核上报报告资料归档未通过退回(5、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电磁辐射活动、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的现场检查)市环境保护局污染防治科、市环境保护辐射管理站列年度检查计划及工作方案省环保厅抽查、突击检查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现场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召开检查情况反馈会,通报检查情况1、听取被检查单位汇报2、对档案及文字材料进行查阅3、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督促整改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检查结论,并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并按照检查时间要求将整改报告报污染防治科持续监管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污染防治科接到整改报告后,对该情况采取“回头看”的抽查对检查中存在重大问题或隐患,或检查出来的问题拒不整改,或敷衍了事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结果上报市环境保护局(6、总量减排核查)不合格年初定目标、分解目标进行重点项目调度(每月1次)半年核查核算年终核查核算下发核查核算表,要求县区整理减排档案现场检查核查减排档案(纸质与电子)根据核算结果认定是否完成年初减排目标根据国家及省厅要求核定减排量(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备案)申请申请人提出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备案申请网上申报,按要求填写相应栏目,上传所报送纸质材料原件扫描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纸质材料:1.建设单位关于主要污染物总量预算指标申请文件;2.项目所在县(区)环保局出具的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调配意见和《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核查表》;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版);4.法律法规要求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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