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省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
西省成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公布日期】2022.05.20
•【字号】陕发改能油气〔2022〕782号
•【施行日期】202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其他规定
正文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陕西省成
品油质量升级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车用汽油》(GB 17930-2016)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2022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8号)要求,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22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加油站试行供应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同时省内不再生产、调入国六A标准车用汽油;8月1日起全面停止销售低于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
二、国六B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周密组织安排相关准备工作,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工作顺利实施。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5月20日。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提质增效

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作者:陈光来源:《新西部》2022年第04期2021年我國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1%,而陕西省仅为6.5%,大幅落后于全国水平;同时,经济下行压力明显,疫情反复的变数仍然存在,给未来经济走势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面对复杂环境,陕西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其中,正在全面实施的“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是运用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办法的重要尝试,对全面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聚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应明确各级责任主体,加快实施并出台参照基准;推动“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与落实双碳目标协同机制;坚持亩均效益区域协调机制,探索差别化的评价体系和应用办法;同步构建亩均效益评价结果落地应用机制,加速政策转化;稳步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向规下工业企业及服务业企业推广延伸。
2021年下半年以来,陕西先后颁布《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21〕1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21〕21号)、《陕西省“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省级以上园区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陕亩均办发〔2021〕1号)等文件,明确了亩均效益评价指标体系,以市(区)为主体开展规上工业企业、省级以上园区亩均效益指标数据采集、审核、汇总、评价等工作。
2022年省政府重点工作中,提出深入推进“亩均论英雄”综合改革,开展“标准地”试点,推动新批工业用地按“标准地”供应等任务。
这对于高效利用土地等生产要素,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具有重要意义。
陕西第二产业增长情况2021年我国经济增长形势总体向好,但下半年以来面临严峻的下行压力,分季度经济同比增长率持续下滑。
对陕西经济来说,2021年同样是严峻的一年,根据最新出炉的统计数据,2021年全国GDP增长8.1%,陕西仅为6.5%,比全国水平低1.6个百分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5〕6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0日陕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水环境质量好坏,事关百姓饮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我省能否全面够格步入小康社会。
当前,我省面临水资源缺乏、时空分布不均、局部水污染严重、水循环利用不足等严峻形势,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全力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质目标需求和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系列部署要求,突出保护优先、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以提高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南防北控、中部提升、节水循环、优化空间、底线保障”原则,充分发挥法制规范、市场调节、科技支撑、标准导向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水、系统治水、创新治水、全民治水,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让三秦大地水更清,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持久动力。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大幅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受到严格控制。
到203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渭河水生态系统功能全面恢复。
主要指标:--控制指标:到2020年,汉江、丹江、嘉陵江等长江流域地表水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陕政办发[2017]3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5.03【实施日期】2017.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日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为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效能,落实企事业单位治污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促进我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按行业分步实现我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明确的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重点包括石化、化工、钢铁、有色、水泥、印染、制革、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促进各项环境管理制度衔接整合,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依法实施,权责清晰。
企事业单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自证守法。
环境保护部门基于企事业单位守法承诺,依法发放排污许可证,依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企事业单位持证排污,承担相应污染治理责任,多排放多担责、少排放可获益。
排污许可证申领、核发、监管流程全过程公开,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信息及时公开,为推动企业守法、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创造条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陕环办发[2014]23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3.11
【实施日期】2014.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
易程序》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4〕2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范建设项目总量指标替代和排污权交易程序,省环保厅制定了《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1日
陕西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程序
第一条本程序适用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简称“总量指标”)替代和交易业务:
(一)环保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总量指标的;
(二)本省辖区内跨区域(流域)交易总量指标的;
(三)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需申请总量指标的;
(四)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储备总量指标的。
第二条申报总量指标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规制度,无环境违法行为。
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予办理总量指标替代或交易。
第。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陕环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行政许可正文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环发〔2015〕20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府谷县环保局:为加强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我厅研究制订了《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予后,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3月31日陕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监督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放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经审查达到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的排污标准,准予其排放污染物的行政行为。
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获得排污许可的唯一凭证。
第三条排污单位必须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省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排污许可证主要许可事项包括:废水和废气: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限值、排放速率、总量控制指标、间歇性或季节性排放的特别控制要求、排放去向,以及环境管理措施要求等。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的名称、类别、属性、数量、综合利用方式、安全处理和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

陕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遵循原则]环境保护实行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分阶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环境质量目标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实行奖惩。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主要领导任免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将环境保护的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在市辖区或者建制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环境保护管理派出机构,受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协助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监督工作。
第六条[委托机构]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排污费的征收工作;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各级辐射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受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辐射环境保护现场执法监督检查和违法案件查处;辐射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的调查处理,以及其它委托事项。
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

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篇: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陕西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暂行)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改善环境质量,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陕北石油煤炭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汉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辖区内所有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的许可证管理。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1、设区市城市污水处理厂。
2、装机容量在三十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
第五条各设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除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以外单位的排污许可证。
并进行环境日常管理。
第六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本制度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凡直接或间接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具有核发排污许可证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八条在本制度公布之前已建成并投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本制度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在本制度公布之后的建设项目应在试生产前,向具有核发权的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九条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软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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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陕政办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5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7日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生态文明改革任务要求,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试点工作,切实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14号),结合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四项污染物,以及中、省要求实施总量控制的其他污染物。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经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并按政府基准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和政府调控的前提下,在全省统一的交易平台以市场价格获取或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行为。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遵循原则:(一)公开、公平、社会监督、稳步推进原则。
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公开透明的排污权交易规则,形成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
(二)依法依规、促进减排原则。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在现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行政区为单元层层分解机制基础上,逐步强化以企业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减排收益的机制。
(三)统一调控、合理安排原则。
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管理,遵循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在统一交易平台上开展。
在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完成的条件下,富余排污权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排污权需求。
(四)区域、流域、行业控制原则。
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
涉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仅限于在同一流域内进行(全省划分为黄河中上游陕北段、渭河、汉(丹)江三大流域)。
实行主要污染物行业内总量控制的项目,排污权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且不得用于其他行业。
(五)新老衔接、统筹协调原则。
对现有排污单位和新(改、扩)建项目,实行差别化政策;对已实施排污权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指标实行统筹协调管理。
第四条全省范围内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行政许可要求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与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排污单位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财政、物价、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制度,加强对交易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有效的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机制;负责建设交易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的核定、分配、储备、回购等,统筹开展全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收支、排污权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权交易价格监管。
第三章排污权核定与分配第六条排污权核定是指环境保护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指标确权的行为,包括初始排污权、可交易排污权的核定等。
排污权核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实施量化管理,设立排污权储备和排污单位排污权基本帐户制度。
全省排污权核定以国家确定的陕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总基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现状,将排污权落实到具体排污单位。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
排污单位申请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时,应提供申请、营业执照、环评文件、企业运行现状等相关材料。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企业提交的交易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九条全省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均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有偿取得排污权。
对全省现有排污单位分行业逐步开展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
2017年1月1日起,在全省火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2018年1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排污单位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
已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在排污权有效期内不再重复收取有偿使用费。
未通过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取的排污权,不计入排污权基本帐户。
第十条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获得的初始排污权指标有效期限为5年。
2017年1月1日前交易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有效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计算;原有效期大于5年的,有效期全部过渡到5年。
期满后应重新进行核定和申购。
排污权指标闲置超过1年,排污单位应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闲置期超过3年,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或强制回购。
第十一条排污权指标使用期满后,由环境保护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排污单位按核定量重新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排污单位按照公平原则承担中、省下达的减排任务。
排污单位的减排量按照现有的排污权指标和上级下达的减排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排污单位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指标用于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但购买的排污权指标不得超过减排任务中应削减的污染物指标。
第十四条排污权交易主体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可转让方和需求方。
(一)环境保护部门作为政府排污权指标的出让方和回购方。
(二)可转让方指排污单位停止或减少排污后,有富余排污权指标可供交易的市场主体。
(三)需求方包括:1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2需通过购买排污权指标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
3经环境保护部门核查需临时新增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
第十五条排污权交易方式包括:定额出让、电子竞价、协议转让等方式。
第十六条按照统一调控原则,新(改、扩)建项目所需排污权指标和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排污指标,由政府出让的应在全省统一交易平台通过电子竞价方式获得。
政府储备的排污权用于重点工程等项目,可采取绿色通道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七条排污单位经审核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以市场方式出让排污权,或申请政府回购。
对于以排污权指标为纽带的企业兼并重组,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采取企业之间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排污权交易程序包括申报、审查、平台交易、变更。
(一)排污单位需购买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应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申请与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和可交易排污权指标进行审核,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及时组织信息发布、受理、交易。
(三)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到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环境保护部门办理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审查、核发、变更或注销排污权证明文件和排污许可证。
第十九条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购买的排污权指标应达到中、省关于建设项目总量准入办法规定的外部削减替代比例要求。
第二十条鼓励排污权抵押等形式的绿色信贷,盘活企业排污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章排污权储备和回购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预留、无偿收回、回购等形式,建立排污权储备,主要包括:(一)在五年规划期初始排污权分配时,环境保护部门预留的初始排污权。
(二)纳入2010年污染物普查更新口径的排污单位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在下述情形由环境保护部门无偿收回的:1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我省行政区域。
2采取工艺改造或工程治理产生长期稳定减排效果。
3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三)由环境保护部门回购取得的排污权。
(四)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并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富余排污权。
(五)其他来源。
第二十二条排污权储备要符合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要求,纳入排污权量化管理,与污染减排核查核算、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排污许可证等制度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排污权储备量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包括:(一)重大环境基础设施项目、民生工程。
(二)省级以上重点工程。
(三)其他政府需要优先保障的项目。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门储备的排污权指标限制使用于印染、制革、造纸、电镀、火电、水泥等重污染行业。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企业必须遵守各项环境法律法规,无环境违法行为。
凡被列入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整治区域、环保信用不良、实施挂牌督办的企业,完成整改前不得参加交易。
第二十五条实行排污权储备回购制度,排污权回购来源包括:(一)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取得的富余排污权,由排污单位主动提出出让的,对闲置期超过3年期限的,环境保护部门强制回购。
(二)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或迁出我省行政区域,且有偿取得排污权的。
(三)闲置排污权、被取缔的排污单位所腾出的排污权,且有偿取得的。
(四)其他来源。
第二十六条回购的程序为:申请、审核、支付、变更。
(一)有富余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三)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回购管理要求和资金拨付规定办理回购资金支付。
(四)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变更或注销排污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排污权回购价格确定:(一)对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和加强管理等措施,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富余的且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以及因破产、关停、取缔或迁出其所在行政区域所腾出的排污权,按基准价的95%确定回购价。
(二)因企业自身原因在有偿取得排污权后项目取消,且未产生污染物排放的,按交易取得价格的95%确定。
第二十八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时按照中、省有关削减替代比例规定购买排污权的,在排污权回购时按原全部购买量进行回购。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使用第二十九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储备排污权指标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用于全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类污染防治。
第三十条环境保护部门代为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