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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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湘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8•【字号】湘政办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8日湖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精神,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适当加强省级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事权,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湖南。

二、基本原则——坚持权责匹配,形成合力。

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通过明确省与市县财政事权,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生态环境领域支出责任,以全省性或跨区域的生态环境事务作为重点,适度加强省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调动市县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领域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形成全省生态环境事务财政保障强大合力。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5〕3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5〕32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湘环发〔2015〕32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省直管县环保局:现将《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湖南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22日附件湖南省重金属总量指标交易管理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改、扩建项目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促进排污单位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现按照《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的通知》(湘环发[2013]38号)规定,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新改扩建设项目的重金属总量指标来源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来源于工业企业的减排量。

2、2007年以来采取治理措施或关停淘汰落后产能所形成的减排量,并经环保部门认可。

3、已经全部录入“湖南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指标储备库”(以下简称“储备库”)。

第三条企业重金属排放基数的确定。

有重金属排放数据的企业,其废水减排量认定基数以2007年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为准,废气减排量认定基数以2013年环保部核定的湖南省涉重金属企业废气中重金属排放量为准。

如果原有基数明显低于或高于企业实际排放量,市州环保局可按上述方法重新认定或调整企业排放基数。

没有2007年污普数据或2013年环保部认定排放量,但确实有重金属排放的企业,市州环保局可参照环保部的认定方法,重新核定其重金属排放基数。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1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湘政发〔2014〕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省级及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和全省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环境监管权限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市县政府储备、预留的排污权出让,需经上级环保、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其出让收入,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根据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下达《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排污单位收到通知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缴款通知单和《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要求,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通过银行缴入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陈__ (2021年8月日)根据__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湘政发〔2021〕4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环发〔2021〕29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湘财综〔2021〕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和交易政府指导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21〕98号)等文件要求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全面展开。

现将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__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开展情况 __市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21年4月份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目前全市只有我县与__县已开始征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其他县市均未办理好收费许可和缴款帐户等手续需要到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将造成有偿使用费的流失。

二、排污权实施范围和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价格(一)实施主体为县域内所有合法工业企业。

我县主要以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造纸、煤矿等企业为主。

畜禽养殖、集中式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行业企业暂不实施。

(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征收标准(针对排污权初始量)化学需氧量:230元·吨/年;氨氮:260元·吨/年;二氧化硫:200元·吨/年;氮氧化物:200元·吨/年;铅:10元/千克·年;镉:30元/千克·年;砷:13元/千克·年。

2、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政府指导价格(针对多于排污权初始量)化学需氧量:2万元/吨·10年;氨氮:4万元/吨·10年;二氧化硫:1.5万元/吨·10年;氮氧化物:2.5万元/吨·10年;铅:500元/千克·10年;镉:600元/千克·10年;砷:500元/千克·10年。

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浅析

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浅析

1 前 言
环境 是一 种重要资源 , 同时又是 一种 公共产 品。 如何创新机制 , 发挥市场对环境资 源的配 置作用 , 是 环境保护政 策措施 的重要 内容 , 而排污 权 交易是 当
下关发电厂达成 S 0 2 排污权异地交易。开创了中国
跨区域 交易 的先例 。 2 O O 7年 l 1 月1 0日, 国内第 一个 排污权 交 易 中 心在浙江嘉兴 挂牌成 立。标 志着我国排污权交 易逐 步走向制度化 、 规范化 、 国际化 。
易” 制度 , 由政府部 门制 定 区域污 染物 最高排 量 , 并
以此为限分配排污权 , 允许这种 权利在市 场上交 易 。 主要思想是 在满 足环境 质量 要求 前提 下 , 政府 设立
发电有 限 公 司 与 南 京 醋 酸纤 维 有 限 公 司 , 双 方 在
2 0 0 1 ~ 2 O O 7年期 间交易 S O : 排污权 1 8 0 0吨。
2 0 1 4年 第 3期
涟钢科技与管理
排 污 权 交 易 和 有 偿 使 用 浅 析
安全环保 部

刘 芳

2 0 1 4年 1月2 0 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了《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 , 并 自发布之 日 起 实施。本文就排 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交 易的由来, 企业如何应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权 交易等进行 了浅析。
前受到各国关注的环境经济政策之一。排污权交易 旨在谋求充 分利 用市场 机制治 理环 境污 染 , 通过 总
量管制 与排放交易规制 , 达到环境 容量 的优 化配置 。
2 . 3 湖 南省试 点
2 0 1 0 年8 月2 5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 了《 湖 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湘政发[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湘政发[2015]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全省水生态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巩固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对江河湖泊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谱写建设新湖南美丽篇章。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省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三)主要指标。

到2020年,全省长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93.2%以上和100%,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高于96.4%,洞庭湖水质除总磷达到Ⅳ类外,其他指标达到Ⅲ类,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化工企业财会税费【发文字号】湘价费[2011]10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1.05.24【实施日期】2011.05.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11〕101号)省环境保护厅,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长株潭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先行先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执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0〕15号),以及《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1〕31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就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以下简称长株潭三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试行标准长株潭三市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单位,获得排污权必须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排污权有效期为5年。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为:1、现有排污企业每吨每年收费标准。

(1)二氧化硫:化工、石化、钢铁、有色、医药、造纸、食品、建材行业的企业,长沙市18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44元;火电企业考虑其均已上脱硫设施的实际情况,长沙市10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80元。

(2)化学需氧量:长沙市21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68元。

2、新办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每吨每年收费标准。

(1)二氧化硫:长沙市150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200元;化学需氧量:长沙市2000元、株洲市和湘潭市1600元。

(2)新办企业和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可以通过向环境保护部门按上述标准申购其预留的排污权。

预留的排污权要优先保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我省优先培育发展产业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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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11•【字号】湘政办发〔2022〕23号•【施行日期】2022.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2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11日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1〕2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等十一类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类污染物的管理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除公共基础设施类之外的工业类排污单位。

铅、镉、砷、汞、铬、挥发性有机物、总磷七类污染物管理的具体行业、范围及施行时间有关规定在另行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明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的权利。

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实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等措施后主要污染物减少排放所形成的排污权,或者采取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包括破产、关停)等减排措施后不再排放主要污染物所形成的排污权。

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依法通过核定或者交易等渠道取得排污权指标,且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排污权交易,是指经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交易主体(包含政府储备单位)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出让或者受让排污权的行为。

现有排污单位,是指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政策实施前已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者已获得排污许可,或者已建成投产的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四条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优化配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与现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等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

排污权交易遵循“竞价为常态、协议为特例”的原则,采取公开电子竞价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批准的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排污权交易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排污权管理平台、政务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税务平台等业务的对接。

第六条省财政厅组织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政府收储和出让排污权指标基价。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全省排污权管理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管理平台,组织开展排污权确权、交易申请审核、储备管理、监督管理等排污权管理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排污权交易,将排污权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负责对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排污权交易进行业务指导。

税务部门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工作。

第七条现有排污单位应由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案核定排污权,并落实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获得相应的排污权。

排污权核定方案应向社会公示。

排污单位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出具核定结果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新、改、扩建项目应按照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获得排污权,并作为排污单位通过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替代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依据。

现有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可用于满足本单位新、改、扩建项目所需的排污权。

排污单位须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方可受让或者出让排污权。

第九条规范排污权证管理。

排污单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后,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办理排污权证登记、发放和变更工作。

排污单位依排污权证载明的排污权指标,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享有使用、转让、抵押、租赁等权益。

排污权证的登记、变更等事项应与排污许可制度相衔接。

对不按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或者换发排污许可证。

第十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及税务部门按照管理层级和职责开展排污权管理、交易和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工作。

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分别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转让、购买排污权。

第十一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一)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富余排污权扣除减排义务后所形成的排污权;(二)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的排污权;(三)其他依法可交易的排污权。

第十二条排污权出让方主要包括有富余排污权指标的单位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排污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转让富余排污权,可自行储备,也可自愿放弃。

未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排污单位,其相应富余排污权指标不得申请转让,可由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

第十三条排污权受让方主要包括:因实施新、改、扩建项目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并需要获得相应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因治理污染成本较高等原因,在满足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通过购买排污权的方式以满足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需要出资购买排污权的各级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不得受让排污权:(一)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内的;(二)位于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三)被责令关闭或者停产整顿的;(四)生产设施、产品或者工艺等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建立排污权储备机制。

探索建立健全其他支持污染减排的主体出资购买排污权的机制。

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来源主要包括:(一)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偿回购的可交易的排污权;(二)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的未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政策规定的富余排污权;(三)排污单位自愿放弃的富余排污权;(四)其他按照规定可以收储的富余排污权。

第十六条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主要用于排污权储备、环境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排污权的监管及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管理平台运行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等。

第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有序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对排污权进行抵质押融资,促进排污权交易多元化发展。

第十八条排污单位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可以按管理权限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缓缴,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征收部门按财政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权监督与管理。

相关部门应将排污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管理政策,以及在排污权交易过程中的失信行为依法纳入信用管理,并对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失信惩戒。

第二十条排污单位可以自行进行实际排污量核算。

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排污单位的排污量进行核定。

核定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术力量的第三方对实际排污量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各排污单位的监管,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同时应按照排污权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权量的部分,补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二条税务部门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征收的监督。

财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审计监督。

排污权核定结果、排污权指标供求信息和交易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承担排污权管理、交易及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依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已获取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承担的法定义务。

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完成减排任务。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资金不与环境保护税发生关联,不得将其冲抵环境保护税等相关税费。

第二十五条在同等条件下,排污权按规定保障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及省、市州优先培育发展的产业。

第二十六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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