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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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五)放弃债权的。
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可撤销行为的规定。
可撤销的行为是指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效力的行为。
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带来两个法律后果:一是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失去效力;二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被转让的财产可以依法追回,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是指严重偏离该产品或者服务的市场价格的价格。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较之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意味着本应用于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标的,从而使普通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所能够获得的清偿数额减少,这显然是不符合通过破产程序实现公平清偿的目标。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文章首先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背景和意义进行概述,然后分析其理论框架及运行现状,最后结合现实案例与实际情况提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发展方向及优化建议。

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以适应社会经济变化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解决债务问题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个人在特定条件下,经过法定程序获得债务减免的法律制度。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债务人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理论框架1. 概念及理论基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依据《破产法》设立的一种债务人减免责任的制度。

它主要针对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负债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法律程序使债务人获得一定程度的债务豁免。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于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正义。

2. 法律框架与运行机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构成。

其运行机制包括申请、受理、清算、分配等环节。

在债务人满足一定条件并经过法院审查后,可进入免责程序,最终由法院裁定是否给予债务人免责。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运行现状1. 实施情况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许多债务人提供了债务减免的机会。

然而,由于制度尚不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如适用范围较窄、程序繁琐等。

2. 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1)适用范围有限:当前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情形,对于个人消费性负债的解决能力较弱。

(2)程序繁琐:申请过程复杂、审批时间过长等问题使得许多债务人望而却步。

(3)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实施细则,导致执行难度大。

四、案例分析本文选取了若干典型的个人破产免责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当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和适用性限制,特别是在个人消费性负债的处理上。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个人破产现象逐渐增多。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旨在保护破产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措施。

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现状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当个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清偿债务时,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企业破产法中的自然人部分,而对于其他类型的个人破产,如个人债务重组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其次,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程序繁琐。

申请破产免责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续,如清算、审计、债权人会议等,这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负担。

此外,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法律规定模糊、执法不严等问题,影响了制度的正常运作。

三、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层面的问题1. 立法滞后: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2. 法律体系不健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不同法规之间存在冲突和矛盾。

(二)执行层面的问题1. 执行难:由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难度较大。

2. 债权人权益保护不足:在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护。

四、完善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1. 制定专门的个人破产法:建立完善的个人破产法律体系,明确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程序和范围。

2. 明确债权债务关系:在法律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认定标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配套法规:制定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法规,如债务重组、信用修复等,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

常德电大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专科毕业作业参考选题一、民法学参考选题1、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2、试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3、论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4、试论楼顶空间的权属争议及解决规则5、浅析根本违约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6、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学思考7、关于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问题的法律思考8、公众人物的名誉权问题初探9、论私力救济及其行使10、雇主民事责任浅析11、发送黄色短信行为的性质及责任12、试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13、关于航班延误的法律分析14、论在校大学生的结婚权15、试论保险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16、试析保险合同中的格式条款17、试析超市的格式条款18、论"最低消费"条款的法律效力19、试析职业学校就业安置合同中的格式条款20、试析电讯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21、电信服务合同规制的若干法律问题22、小额诉讼程序设立的基本构想23、浅谈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质及法律责任24、商品房预售交易之法律性质探讨25、试论非婚性行为损害的赔偿问题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探讨26、论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挂名车主民事责任27、论出租汽车的拒载权28、论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义务29、论学校的安全注意义务30、论宾馆的安全注意义务二、诉讼法参考选题31、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告送达32、民事诉讼伪证问题探讨33、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探究34、浅析调解制度中自愿原则35、完善民事证据制度的对策36、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37、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初探38、完善我国缺席判决制度之探讨39、试论自认的效力40、论民事错诉责任41、试论亲子鉴定的法律规制42、试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保护43、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暂缓起诉的思考44、我国犯罪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45、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46、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7、试论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48、暂缓起诉制度探析49、对不起诉制度的完善之见50、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三、刑法学参考选题51、农民工犯罪问题探析52、境外赌博的刑法遏制思考53、赌博行为性质界定之探析54、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55、论不作为贿赂犯罪56、我国刑法立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57、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认定58、论婚内"强奸"与罪刑法定59、论疑罪之司法抉择60、论我国建立辨诉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61、刑事诉讼中建立缺席判决制度之思考62、单位犯罪的自首问题研讨63、试论安乐死合法化64、论“亲亲相隐”合法化66、关于"性贿赂罪"立法的思考67、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68、论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权的刑法保护69、关于"见危不救罪"的法理学和刑法学思考70、加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之探讨7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72、浅析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正确认定73、建立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思考四、行政法学参考选题74、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75、论内部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76、关于村民委员会诉讼主体地位的思考76、论行政回避制度77、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弊端及其改革78、论行政不作为79、论行政公益诉讼80、我国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1、我国城镇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82、论行政担保83、我国行政听证制度的现状与完善84、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85、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之法律思考86、工伤争议的若干法律问题研讨87、行政诉讼案件执行难的现状及对策88、试析行政垄断的界定89、试析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90、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五、经济法学参考选题91、关于网上交易的法律思考92、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完善93、公司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思考94、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95、论商号的法律保护96、浅议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损害赔偿97、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分析99、论我国遗产税及其完善100、关于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几点思考101、略论我国破产主体范围102、我国排污费改税之法律探讨103、试论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完善104、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刍议105、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研究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参考选题106、关于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法律思考107、完善我国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思考108、试论我国贫困大学生社会保障制度及其完善109、我国“就业歧视”及法律对策分析110、改革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思考111、论劳动合同的性质。

我国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之设立探究

我国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之设立探究

6、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为了确保个人破产制度的顺利实施, 还应当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这包括对个人破产申请的受理标准、审 查程序、异议处理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及对相关配套措施如法院执行、司法援助 等进行完善。
四、结论
个人破产制度是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通过修订和完 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债权人利 益的保护、建立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以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等途 径,
此外,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缺乏对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的详细规定,这 使得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缺乏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操作规范。同时,由于缺乏有 效的信用体系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等配套措施,也增加了法院处理个人破产案件 的难度。
四、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债务免除 制度的建议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完善我国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本次演示提出以下建 议:
4、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受到 较大的影响。因此,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例如,在申请 个人破产时,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在分配财产时,应公平合理地保障各债 权人的利益。
5、建立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为了确保个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 权益的公平保障,应当建立专业的破产管理人队伍。他们应具备法律、财务和心 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负责处理债务重组、财产分配等事务。
其次,对于债权人来说,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能够保障他们的利益。在现 有的法律框架下,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往往无法获得全部或部分赔 偿。而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能够确保债权人得到一定的赔偿,从而减少损失。
三、我国个人破产债务免除制度 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篇一: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龙源期刊网.cn浅析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作者:王超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13期摘要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推进,有其客观必要性,同时也面临着我国诚信与宽恕法文化缺失的先天不足。

如何借鉴他国的经验,渐进实行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是当下所要考虑的。

当然徒法不足以行,破产制度的贯彻仰赖于立法设计、专门机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的完备。

关键词个人破产债务免责重新开始基金项目:本文为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xx10276092)“浅析信用卡债务免责制度”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超,华东政法大学20xx级国际金融法律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5-050-02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引入个人破产制度,是指作为债务人的个人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经过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由所有债权人平均分配其全部财产,债务人在破产申请被获准后就不能清偿的部分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不过很多学者在论述个人破产制度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时候,似有混淆之嫌,然则二者有很大不同。

个人破产制度包括自由财产制度、个人破产免责制度、限权复权制度等,范围较破产免责制度更为宽泛。

因此有必要加以区分。

个人破产免责制度始于罗马,伴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信用消费的增加,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研究日益升温。

而对此类问题的研究,大多是由我国1986年颁布的《破产法》引入,例如廖华(20xx)、王帅(20xx)、应望黎(20xx)等,认为破产主体仅限于商事主体,甚至是商法人,同一般破产主义的破产法国际发展趋向不符,也与我国全民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不符,从而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探讨。

不过也有学者从如何化解个人债务纠纷的角度,引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思考,例如郭兴利(20xx)。

2024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本

2024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本

2024年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本【注意:本回答并非法律意见或法律援助,仅为提供参考信息。

破产法的具体条款和范本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请咨询专业法律机构以获取准确和适用的信息。

】以下为一个可能的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法人和个人破产的权益,根据《破产法》的要求,制定本免责制度。

第二条:本免责制度的目的是简化破产程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使债务人能够良好地完成债务清偿和企业重组,实现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公平合法权益保护。

第三条:本免责制度适用于债务人申请破产、破产重整的情况,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二章:免责程序第四条:债务人申请破产或破产重整时,应按照法律规定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务人的身份证明和基本情况介绍;2.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报告;3. 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清单;4. 债务人的债权人名单;5. 债务人的破产或重整方案。

第五条:在接收债务人的申请后,主管机关应组成专门的破产或重整委员会,并根据情况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财务状况审查和债权债务调查,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破产或重整委员会应对债务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确定债务人的破产或重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对涉及债务人免责的相关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债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机关提供破产或重整过程中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主管机关和破产或重整委员会的工作。

第八条:债务人应根据主管机关和破产或重整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履行法律和有关规定,参与债务清偿和企业重组的相关工作,并按照破产或重整方案进行操作。

第九条:债务人在破产或重整期间享有一定的免责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债务人的个人财产在破产或重整过程中不受执行,保护债务人的基本生活权益;2. 债务人在破产或重整期间不受债权人的追偿;3. 债务人在破产或重整期间不受担保人的追偿;4. 债务人在破产或重整期间不受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非法侵害。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文(3篇)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文(3篇)

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文尊敬的法官:我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函主要是针对我们公司所面临的经营困境提出的一项合理请求。

我公司在过去的几年中一直在努力经营和发展,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一系列不可预测的因素影响,我们的财务状况已经陷入了困境。

根据破产法第XX条,当企业陷入严重经营困境时,法律允许企业向法庭申请破产保护,并能够享受免责制度的保护。

我公司目前正面临巨额债务和无力偿还的困境,并且我们已经尽力寻找各种解决方案来缓解我们的财务状况,但未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在此情况下,我们希望能够申请破产保护,并在免责制度的保护下进行重组或清算。

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可以将有限的资源合理分配,优先偿还员工工资和其他优先债权,并寻求与债权人达成合理的债务清偿方案。

我公司的破产申请并不意味着我们对企业的未来发展失去信心,而是将现有的问题和困境与法庭进行沟通,并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我们希望通过破产保护,能够在法律的框架内,通过有效的重组和清算措施,实现企业的再生和恢复。

我们承认自身的经营不善和错误决策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我们也希望能够通过破产保护获得第二次机会,重新规划并实施正确的经营战略,为员工、债权人和企业的利益创造最大回报。

最后,我公司真诚地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申请破产保护的机会,我们将积极配合法庭的相关程序,并以最诚实、公正的态度参与审理过程。

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此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日期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范文(2)破产法是一种保护破产企业和债务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其中免责制度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免责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使其能够重新开始。

下面是一篇关于破产法上免责制度的范文,详细介绍了免责制度的背景、原则、适用条件以及影响等方面。

第一部分:引言破产法免责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破产企业或债务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的权利。

免责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破产企业和债务人的权益,减轻其经济负担,使其有能力重新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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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论破产法上的免责制度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男,副教授)内容摘要:破产法上的免责是指破产程序终结后,对符合免责条件的诚实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免责制度多为现代各国所采用。

我国破产法草案中有关免责条款有值得探究的地方,如规定的免责条件过于严格;有些规定与民法上的债权相矛盾,应引起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的关注。

关键词:破产债务清偿免责制度中图分类号:DF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0)01-023-05一、免责制度的价值理念免责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

应该说,破产免责制度是在破产法发展到后来才出现的,因为人们注意到,不给债务人免责的机会,使债务人不能从破产程序中得到优惠,产生的直接影响是:债务人没有主动申请破产的原动力,如果不能及时申请破产,致使财产状况更加恶化,最终给债权人造成损失。

另外,债务人也不能积极地配合破产程序的进行。

但如果给债务人以免责的优惠,虽然可以避免这种弊端,但又会对债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如何平衡这两种价值的冲突,各国在立法政策上的不同选择,形成了免责主义与不免责主义。

目前,采取不免责主义的国家已十分罕见,德国破产法从1877年到1999年1月1日的漫长历史中,一直采取非免责主义,直到1999年1月1日生效的新破产法才最终承认了免责制度。

现代各国普遍的作法是:给予免责优惠,同时规定一定的条件。

但是,应当看到,即使是采取免责主义的国家中,对于免责制度也存在两种不同的理念:一是以公平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为唯一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对于确实诚实地帮助债权人实现这一目标的债务人,作为一种奖赏而给予免责。

这种作法实际上是把对债务人的免责看作是债权人利益的附属。

免责制度起源于英国,这种作法和理念就来源于此。

至今,英国的破产制度还存在这一痕迹。

二是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目标之一,其目的在于使债务人获得再生112(P1300)。

德国破产法虽然长期否定免责制度,但新的破产法即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破产法的目标之一。

为此,德国新破产法第1条明确规定: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通过清理债务人的财产、分配财产收益,或者在破产方案的场合,通过为维持公司而特别作出变通规定,对债务人的债权人实现清偿。

诚实的债务人因此而免责。

德国学者在解释这一条的含义时说,破产程序有两个目标:第一个目标是满足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二个目标是免除诚实债务人的剩余债务,甚至明确强调这一点作为程序的目标。

这在美国早已存在,破产程序不再是首先为了满足债权人的程序,而是为了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

¹笔者认为,破产程序不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应保护债务人的利益,故不应当把对债务人的免责作¹资料来源于德国波恩大学教授瓦尔特#格哈德博士在1997年由人大财经委组织的在北京/王府饭店0召开的/中国破产法研讨会0上的发言:5德国新破产法6一文,未公开发表。

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

确立这一理念不仅在理论上有意义,而且对具体的实体法制度也有较大的影响。

一般说来,如果将对债务人的免责作为满足债权人利益的附属,则对债务人的免责条件将十分苛刻,如英国破产法的免责制度就是如此。

而将免责作为破产程序的基本目标时,免责的条件将相对宽松。

另外,有人对免责制度的合宪性提出疑问。

因为对私人财产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那么通过裁判而变更债权人的权利是否合乎宪法?日本判例以下列理由说明其合宪性:免责的目的是中止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追究,从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

而且,对于不诚实的债务人,规定了免责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事由,或者把一定的债权作为非免责的债权等,对于其范围作出合理的限制。

所以,宪法中也认可:出于公共福利的目的,可以对私人财产权作必要而合理的限制。

所以,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限制而使债务人获得再生,与公共福利的目的相一致112(P1300)。

笔者在此想特别强调,各国的免责制度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并非为法人规定。

如德国新破产法第286条规定:债务人为自然人时,依第287条的规定对破产程序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免除向破产债权人负责。

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a)(1)规定,当债务人非为自然人时,不适用免责。

故虽然我国现行破产法第38条规定: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0,但决不能将之解释为我国破产法上有所谓免责制度的规定,因为我国现行破产只适用于法人,这条规定也实为多余。

二、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二为许可免责制度。

当然免责制度是指随着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

我国台湾破产法及美国破产法均采当然免责制度。

我国台湾破产法第149条规定:破产债权人依调协或破产程序已受清偿者,其债权未能受偿的部分,请求权视为消灭。

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为当然免责制度的规定122(P377~378)。

根据美国破产法第7章的规定,免责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天后自动免除。

但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的60天内,债权人、破产受托人(T RU ST EE)均可对免责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后决定是否给予免责(DI SCHAR GE)132(P126)。

在许可免责制度中,应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

如德国新破产法第287条规定:剩余债务的免除以债务人申请为前提。

第288条规定:在最后日期听取破产管理人及破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免责的陈述意见后,破产法院以决定的形式作出裁判。

日本也采取许可免责制度,根据日本破产法第366条的规定,免责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

申请的期间原则上应在破产宣告终了之前的时间。

债务人提出申请后,法院应确定询问日期,调查有无免责不许可的事由。

然后作出裁定。

利害关系人可以对该裁定提出即时抗告。

有学者认为,当然免责制度既不利于免责制度的贯彻,也不利于防止滥用免责制度。

理由是:(1)当然免责制度脱离法院的实际监督,仅仅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有被破产人滥用的危险。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因有当然免责制度的适用,债务人会极力追求免责利益,易于诱发道德危险,从而破坏破产程序的公平受偿宗旨。

(2)当然免责制度容易造成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

既然法律规定债务人当然免责,那么破产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即得以法律规定的免责对抗债权人,拒绝清偿债务;同时,法律又规定有不许可免责的例外,债权人自然得以否认破产人的免责利益。

因此,最终不得不求助于法院予以解决。

这有违当然免责制度的精神142(P1387)。

当然免责制度与许可免责制度的根本区别是对债务人的监督义务应由法院承担,还是由债权人对之监督。

其实,在当然免责制度下,法律规定一个异议期间,如同美国破产法规定的一样,如在该期间内破产债权人或者破产管理人没有提出不许可免责的事由,就应当允许自动当然免责,无须再经申请、许可的手续。

这更符合私法的本旨。

三、免责的具体条件在具体免责条件上,各国立法宽严不一。

几个主要国家破产法关于免责的具体条件如下:(一)英国破产法。

根据英国判例规则,凡债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庭可作出不允许免责的判决:(1)破产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50%的,即对于债务的每一英镑不能支付50便士;(2)破产开始前3年内,破产人始终未对其经营帐目作适当记录和保留的;(3)破产人在明知自己无力清偿后仍继续经营的;(4)破产人在明知毫无清偿希望,仍订立合同设立合同债务的;(5)破产人没有对其财产损失或者减少作出圆满解释,有未尽情节的;(6)因破产人的草率,投机冒险,生活过度挥霍,赌博,或者对业务有应受处罚的疏忽大意情状以致造成其破产的;(7)破产人因挑起毫无意义的诉讼或因无理拖延诉讼造成不必要的开支,致使其破产的;(8)在接管令发布后3个月内,破产人明知无力清偿全部债务却对某些债权人不当地特惠支付;(9)在接管令发布前3个月内,破产人有意对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支付了50%以上,以致造成无法清偿的责任的;(10)破产人过去曾经有过被宣告破产的经历,或者曾经历过和解程序或者重整程序的;(11)破产人曾犯有诈欺罪,或者曾有过违反信托的不法行为;(12)破产人曾有过与破产有关的其他罪行的152(P1557)。

(二)美国破产法。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727条的规定,破产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自动免责:(1)诈欺性地转移、隐匿或者销毁财产。

债务人在申请破产之前一年内或者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就破产财团的财产所为的上述行为也包括在内;(2)未能作成或者保存供调查债务人的财产情况和商业交易所用的记录,伪造、隐藏或者销毁这些记录的;(3)就申请破产的财务报告、资产负债表作虚假的宣誓,对破产财团的财产提出虚假的请求权,在债权人会议上作伪证;(4)明知或诈欺性地就破产程序行贿或者受贿的;(5)拒绝与受托人合作,不向其提供债务人的有关财产或财务性的信息资料;(6)债务人没有能在法院决定其免责前,向破产受托人说明财产是如何消失的;(7)债务人不服从法院的命令,例如,出示文件、回答关键性问题等;(8)在其他破产程序中有以上7种行为的。

所谓其他破产程序是指:(A)申请破产前一年之内的债务人破产案件;(B)在另一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这个债务人是本程序中的债务人的/内部的人0(I NSIDER);(9)此次破产前的6年内曾经被宣告破产并获得过免责的,但是,在这一次破产申请之前的6年内开始的第13章程序中,债务人曾得到免责,但却按照计划清偿了无担保的请求权70%以上的,不在此限。

(10)债务人在获得法院免责的批准后,以书面放弃免责权利而被法院许可的162(P172~73)。

(三)德国新破产法(1999年破产法)。

根据德国新破产法第290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否决其免责的申请:(1)债务人因有破产犯罪行为的;(2)在破产申请前最近3年内或者在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为获得贷款、取得公共资产或避免支付费用,对其经济状况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而作出不实不完整的陈述的;(3)在破产申请前最近10年内或者在破产宣告后,债务人曾被免责或者拒绝免责的;(4)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前最近一年内或者申请后,设立不合适的债务或者挥霍财产,或者在毫无希望改善其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拖延开始破产程序,故意或重大过失地损害对债权人的清偿利益的;(5)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期间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违背本法规定的说明或者协作义务的;(6)债务人在依照本法第30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所提交的财产收入清单、债权人的名单、债权清单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地作出不实或者不完整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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