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范本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正规范本(通用版)

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1. 引言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订立的法律协议,用于规范租赁关系。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出租方破产,租赁合同的处理会变得复杂。
本文将讨论出租方破产时租赁合同的处理方法和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2. 出租方破产的定义出租方破产是指出租方由于财务困难或债务违约等原因无力履行其经济责任,被法院宣告破产或申请破产重组。
3. 租赁合同的解约3.1. 出租方责任当出租方破产时,出租方将无法履行租赁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如提供租赁物品、维护服务等。
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解释破产原因,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寻找新的出租方或进行合同解约。
3.2. 承租方权利承租方在出租方破产时享有权利:•终止合同: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不再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然而,承租方应注意向出租方提供书面通知,并确保终止合同的合法性。
•赔偿权: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由于破产造成的实际损失,如重新寻找租赁物品、中断业务等引起的费用。
•取回抵押物:如果承租方为租赁物品提供抵押物,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退还抵押物。
4. 破产重组对租赁合同的影响在一些情况下,出租方可能会申请破产重组,以避免清算。
破产重组是指通过重组债务或资产重组来恢复企业经营的一种方式。
4.1. 出租方责任在破产重组期间,出租方仍然有义务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提供租赁物品和服务。
出租方应与破产管理人合作,确保合同继续有效。
4.2. 承租方权利承租方在出租方发生破产重组时享有权利:•继续履行合同:承租方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并继续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赔偿权:如果破产重组导致承租方实际损失,承租方有权要求出租方支付相应的赔偿。
5. 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在处理出租方破产时的租赁合同问题时,法律保障和争议解决是非常重要的。
5.1. 法律保障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出租方破产时的处理方法,并对承租方的权利进行保护。
相关法律法规对出租方破产的情况也有明确规定,如《破产法》等。
公司歇业清算和正在履行的合同6篇

公司歇业清算和正在履行的合同6篇篇1甲方(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相关合同对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公司因各种原因决定歇业,经股东会议决定进行清算,同时考虑到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正在履行的合同,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清算目的和原则1. 甲方决定歇业并进行清算的目的是为了妥善解决公司资产、负债及正在履行的合同事项,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合法保护。
2. 甲方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清算。
二、正在履行的合同事项1. 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正在履行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请详细列举合同名称、编号、主要内容等)2. 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甲方在歇业清算过程中将尽力确保合同的履行,并与乙方协商解决因歇业可能产生的相关问题。
三、歇业清算安排1. 甲方将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歇业清算工作。
清算组由甲方股东会决议产生,并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2. 甲方将依法进行资产清算、负债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确保清算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 甲方将及时向乙方通报清算进展情况,并与乙方协商解决因歇业清算产生的相关问题。
四、合同处理措施1. 对于正在履行的合同,甲方将尽力确保合同的履行,如因歇业清算导致合同履行受阻,甲方将及时通知乙方,并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 双方同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进行变更、终止或续签等处理。
如需变更或终止合同,双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益。
3. 对于因甲方歇业导致的合同损失,甲方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与乙方协商制定合理的赔偿方案。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通知书(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用)

通知书(持续执行合同供给担保用)通知书(持续执行合同供给担保用)(xxxx)xx 破管字第 x 号xxx(合同相对人名称/姓名):xxx(债务人名称)因 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由),xxx (申请人名称/姓名)于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 xxxx 人民法院提出对 xxx(债务人名称)进行重整/和解/破产清理的申请 [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的,写 xxx(债务人名称)因 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破产原由),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 xxxx 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破产清理申请。
xxxx人民法院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 xxxx)x 破(预)字第 x-x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 xxx(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理,并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作出( xxxx)x 破字第 x-x 号决定书,指定 xxx 担当管理人。
本管理人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向你公司/你发送( xxxx)xx破管字第 x 号《通知书》,决定持续执行 xxx(债务人名称)于xxxx年 xx 月 xx 日与你公司/你签署的《 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
你公司/你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要求本管理人供给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管理人现供给以下担保:供给保证人的:列明保证人的姓名或名称,保证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时期等。
供给物的担保的:列明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担保方式,担保物的状况,担保范围等。
你公司/你对管理人供给的担保无异议的,请于xxxx 年 xx 月xx日与本管理人签署担保合同。
特此通知。
(管理人印鉴)xxxx 年 xx 月 xx 日附:1.保证人基本状况或许担保物权益凭据复印件等有关资料;2.管理人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
说明:一、本文书依照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管理人决定持续执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该执行;可是,对方当事人有官僚求管理人供给担保。
破产重整执行协议书范本(3篇)

第1篇甲方(破产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破产管理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因经营不善,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甲方自愿申请破产重整。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担任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事务。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破产重整执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破产重整范围1. 甲方所有债务的清偿;2. 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3. 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4. 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5. 甲方与债权人的沟通协调;6. 甲方重整计划的制定、实施及监督。
二、破产重整期间的管理1. 乙方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破产重整期间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组织、指导、监督甲方的财务、人事、业务等工作;(2)对甲方资产进行盘点、评估、处置;(3)对甲方债务进行梳理、审查、清偿;(4)制定、实施及监督破产重整计划;(5)与债权人进行沟通协调;(6)处理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务。
2. 甲方在破产重整期间应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不得擅自处置资产、签订合同、承担债务等行为。
三、破产重整计划的制定与实施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根据甲方的实际情况,制定破产重整计划,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人民法院批准。
2. 破产重整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1)甲方债务的清偿方案;(2)甲方资产的管理、处置方案;(3)甲方业务的继续经营方案;(4)甲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及清偿方案;(5)其他与破产重整相关的事项。
3. 甲方在破产重整计划实施过程中,应按照重整计划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四、破产重整期间的债权申报与审查1. 乙方应在破产重整期间内,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2. 债权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债权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证明、债权金额、债权人的身份证明等。
3. 乙方应在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对债权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有争议的债权进行调解或仲裁。
破产清算劳动合同5篇

破产清算劳动合同5篇篇1合同协议甲方(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员工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破产清算需要进行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协议:一、劳动合同解除原因鉴于甲方目前面临破产清算情况,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确认解除当前劳动合同。
乙方理解并接受,并无异议。
二、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双方同意,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解除。
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再担任甲方公司的任何职务。
三、经济补偿与赔偿1. 甲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金额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破产清算方案执行。
2. 对于乙方在甲方公司工作期间所产生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甲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破产清算方案进行结算和支付。
3.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其他损失的,甲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破产清算方案对乙方进行赔偿。
四、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1. 乙方在离职后应继续履行在甲方任职期间所承担的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2. 乙方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工作。
在此期间,甲方将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工作交接与财物归还合同解除后,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财物、资料等。
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钥匙、电脑、办公用品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破产合同继续进行的保证书

公司破产合同继续进行的保证书保证人(以下称为“保证人”) :(担保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被保证人(以下称为“被保证人”) :(被担保公司的名称)铉于:1 .被保证人要求保证人对其事业运营中发生的破产风险作出保证。
2 .保证人承诺即使被保证人申请破产,也应对现有合同的继续履行负责。
为此,制作本担保书,并按以下条款约定。
第1条保证内容保证人即使被保证人申请破产,也保证继续履行现有合同(以下称为“该合同”),承担基于该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负担,并享有依照该合同的全部权利。
第2条保修期本保函的有效期从本保函签署之日开始,持续到该合同终止或破产清算完成。
履行第3条保证责任1 .保证人即使被保证人申请破产,也履行根据该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
2 .保证人自收到被保证人的要求时起,迅速履行该义务。
第4条保证人的权利保证人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要求赔偿该责任。
第5条通知及联络有关本保证书的一切通知、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到保证人及被保证人指定的地址,并获得送达确认。
第6条准据法及纠纷解决1 .本担保书的成立、效力、解释和执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凡因本保函引起或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尝试友好协商。
不能达成协议的,向本保证书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进行仲裁。
第7条其他1 .本保证书自双方签字及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由保证人及被保证人各自持有。
---保证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签名: _________日期: ____年__月__日被保证人:(公司名称)代表签名: _________日期: ____年__月__日。
公司倒闭未完结的合同6篇

公司倒闭未完结的合同6篇篇1甲方(原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合同对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经营,导致部分合同未能如期履行完毕,为保障双方权益,明确各方责任,特制定此合同协议。
一、协议目的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公司倒闭导致的未完结合同纠纷,确保公平、公正地处理相关事宜,降低双方损失。
二、合同概述本协议涉及甲方因倒闭未能履行完毕的所有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供货合同、服务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具体合同名称、编号、签订时间及未尽事宜等详见附件。
三、双方责任1. 甲方责任:(1)确认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具体事项;(2)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算,确认欠款金额及未履行的义务;(3)依法处理公司破产事宜,确保乙方权益得到保障。
2. 乙方责任:(1)确认甲方提供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及清算结果;(2)与甲方协商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3)根据本协议约定,妥善处理合同后续事宜。
四、处理方案1. 合同解除:对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同意解除。
甲方应尽快完成合同解除手续,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2. 合同转让:对于部分可转让的合同,甲方在征得乙方同意的前提下,可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 合同履行:对于可继续履行的合同,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履行问题。
甲方应尽力恢复经营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如无法恢复经营能力,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 欠款处理:对于甲方欠款,双方应清算确认欠款金额。
根据破产法规定,依法处理欠款问题。
乙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5. 违约责任:如双方因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发生纠纷,应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承担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应予保密。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通知书

继续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通知书[ ](债务人名称)管理人[ ]破管字第[ ]号[ ](合同相对人名称):[ ](债务人名称)因[ ](写明破产原因),[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破字第[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债务人名称)(重整/和解/破产清算)。
[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 ]破字第[ ]号决定书,指定[ ]担任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根据管理人掌握的材料,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 ](债务人名称)于[ ]年[ ]月[ ]日与你公司/你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 ](简述主要权利和义务)。
现双方均未履行完毕上述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上述合同,[ ](简述要求相对方继续履行的合同义务)。
特此通知。
(管理人全称)(管理人印鉴)[ ]年[ ]月[ ]日附:1、破产申请受理裁定书复印件一份;2、管理人指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3、管理人联系方式:。
以下为附赠协议范本:房屋赠与合同(一)赠与人:__________________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赠与人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赠与房屋状况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备注:该房屋已于年月日出租给_________(姓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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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的合同继续履行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新破产法第18条在《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基础上,就合同继续履行的程序、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作了进一步的完善,但在实务中对破产法上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履行要求、法律效果等仍值得深入研究,本文就此作一粗浅探讨,望抛砖引玉,各抒高见,以利相关实践问题的解决。
一、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
(一)继续履行的合同范围。
“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从民商法的角度而言,包括:1、破产企业负有履行义务但未履行的单务合同;2、破产企业未履行但对方已履行的双务合同;3、破产企业已履行但对方未履行的双务合同;4、破产企业与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或均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
破产上的合同继续履行仅特指上述的第4种情形,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债务人和他人订立的、双方均有权利义务,而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仍未履行或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一方履行完毕而另一方尚未履行或履行完毕的合同,均不涉及合同的解除或继续履行的问题,仅债务人一方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据此申报债权;仅对方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管理人可以要求清偿债务。
只有在双方均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的情况下,才属于破产法规定的“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依法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价值判断。
管理人依据什么样的判断标准和价值目标,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实质是一个不同政策目标之间的权衡问题,“如何决定破产情况下合同的处理方法,首先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一方面是在破产情况下坚持一般的合同法;另一方面是有些因素表明有必要干预那些既定的合同原则,对于这两者,应如何权衡其彼此的相对重要性。
有些相竞利益可能需要加以权衡,以确保在一般公共政策、破产目标和商业关系具有可预测性的必要性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①对这一问题,我国新破产法的政策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置于优先地位,基于此,笔者认为,管理人决定未履行完毕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必须坚持以下两大原则:
1、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最多比例的清偿要求,是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管理人最大限度的收集、聚拢债务人的财产,维护破产财产保值和增值,是破产法对管理人的要求。
管理人在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作继续履行的决定时,必须以追求破产财产的价值维持和增值为目标。
不能达到这一目标,继续履行的决定不能作出,否则就违背了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管理人的职责。
合同继续履行对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标准怎样呢?笔者认为:第一,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增加或者保值。
如果管理人的继续履行合同决定,不仅没有增加破产财产,反而减少了,这种权利的行使就是失败的,毫无意义和价值的。
第二,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降低毁损、灭失的风险,这在一定意义上是保证了破产企业的安全。
如破产企业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车辆、房屋保险等,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可以向保险公司继续支付保险费,一旦车辆被盗或被撞等,或房屋发生火灾、地震等,可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否则出现意外,破产财产将受到损害。
第三,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财产的损失减少,比如开
发商破产,其在建工程合同的继续履行确保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继续履行,从而减少违约金和损失赔偿的支出。
第四,这种继续履行必须有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快捷进行。
破产程序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注重程序的经济和效益价值,最大限度降低程序成本,是破产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如果继续履行导致程序的无限期延长,实际上损失是由债权人承担的,那么这种继续履行是不当的、无价值的。
(二)鼓励交易和兼顾社会公益原则。
企业破产后的合同解除是最简单和最容易管理的做法,但基于合同法的现代精神和利益平衡考虑,对于交易合同效力的维持和对方当事人利益也不能忽视。
允许管理人在企业破产后选择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合同,是鼓励交易和降低破产成本的表现。
但鼓励交易理念必须受到上述破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限制,必须以该原则为基础,实施交易的继续履行。
同时兼顾社会公益也是破产法具有经济法元素的体现,是其追求价值目标之一,如体现社会本位的重整程序,在合同的继续履行上同样必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如破产企业的供电、供水合同、电话合同等,如果解除必然影响公众的利益,造成社会次序的混乱,管理人应决定继续履行该类合同,而不能予以解除。
二、合同继续履行的履行要求
对破产法上合同的继续履行要求,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一种观点认为,管理人只能决定合同继续履行或者解除,下列行为不属于管理人的选择权范围即不符合履行要求:1、管理人附条件或附期限的继续履行:2、在决定继续履行时修改或增加合同条款,另一种观点则与之相反,认为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继续履行附条件、附期限或者修改、增加合同条款。
笔者赞同第二观点,首先,如前所述,我国新破产法是将公共政策和破产目标置于优先地位,赋予了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选择权,举重以明轻,在保持合同基本内容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变更那些既定的合同内容应是管理人选择权的应有之义。
其次,从合同自由原则出发,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一般合同内容的变更,是管理人和对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即使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因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担保要求权,也不损害其利益。
再次,赋予管理人一定的合同变更权,符合破产法实践的需要。
因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债务人原先与相对人的交易基础动摇甚至丧失,按照情事变更原则,管理人应有权变更合同内容,同时也符合破产错综复杂的情况,有利于破产法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实现。
三、合同继续履行的法律后果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这种合同的效力为民法一般法的效力,而非破产法的效力,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应受到破产法的影响或限制,为贯彻民法上的合同效力,各国破产法将对方的权利作为共益债权而非破产债权,债务人因此负担的债务为共益债务,我国破产法第42条作出了规定。
但是在实务中,该共益债务是否包括债务人在法院破产申请前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存在理解上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基于债权平等的原则,该共益债务不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指继续履行合同后产生的债务,
否则会构成优惠清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另一种观点认为,为减少相对人的履行风险,鼓励相对人配合管理人的请求,该共益债务应包括已经产生而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它必须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显然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已产生的尚未支付给相对人的债务仅是相对人的个别利益,如将其也列入共益债务的范围,不仅与共益债务的性质不符合,而且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使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债权处于不平等地位,此债权因合同继续履行而得到优先清偿,破坏了破产法的公平清偿原则。
其次,共益债务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
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可分为两大部分:破产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务为破产债权;破产程序开始之后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
对此新破产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因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对于已产生的债务不能作为共益债务处理。
四、合同继续履行与继续营业的区分问题
新破产法对继续营业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这同时带来了合同的继续履行与继续营业区分问题,准确识别和运用两者的不同,直接关系到相关程序的处理。
笔者认为,两者既有不同,也有关联。
(一)不同:1、合同的继续履行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与其他程序参与人没有直接关联。
而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不仅对债务人自身的财产的增加或者减少、债务人能够取得重整成效等密切相关,而且关系到债务人的财产和能否走出破产境地等,与所有的债权人紧密相关。
2、合同的继续履行,一般不涉及继续营业的问题,管理人审查合同后,应以债务人的现有财产为准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评判。
3、程序要求不同。
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应报告人民法院;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应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或者之后,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二)关联:1、是否继续合同与是否继续营业都影响到债务人的财产的数量,只是影响的程度不同。
合同继续履行一般以增加财产为原则,营业的继续有增加财产的因素,但更多考虑的是否有重整的可能和成效。
2、合同的继续履行不以继续营业为必要,如供给债务人库存的产品。
对债务人而言,只需有销售行为,就有权在成本之上获得产品利润,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财产。
但是有些情况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必须以继续营业为前提,否则无法完成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合同标的物是投入生产中尚未制造出来的产品。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立法指南》,2006年纽约,中文版,第100页—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