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原则

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原则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对债权人的清偿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以下是关于企业破产债权人清偿的原则。
一、法定顺序原则在破产清算中,债权人的清偿顺序应当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一般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职工债权(工资、医疗、伤残、抚恤等);3.社会保险债权;4.普通债权(抵押债权、质押债权、留置债权等);5.股东权益。
在破产清算中,如果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按照上述顺序进行清偿。
同时,法律规定了破产企业的出资人(股东)对其权益的清偿顺序排在最后,意味着股东将承担企业破产的风险。
二、平等原则在破产清算中,对所有债权人应当采取平等的原则进行清偿。
无论是大型债权人还是小型债权人,都应当以相同的比例获得清偿。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保护每个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不公平的清偿而导致部分债权人遭受损失。
三、优先原则在破产清算中,有些债权人享有一定的优先权。
这些优先权通常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例如,职工债权、社会保险债权等通常被视为优先债权,将在普通债权之前得到清偿。
留置债权、抵押债权等也享有相对优先权。
优先原则的目的是保护特定群体的债权人,以满足其基本的生活和利益需求。
四、绝对优先原则绝对优先原则是指在破产清算中,对特定类型的债权人进行绝对优先的清偿。
例如,在破产清算中,法律规定应当首先清偿破产企业的拖欠税款和行政罚款等。
这些债务属于国家或公共利益的范畴,因此在清偿顺序上具有绝对的优先权。
绝对优先原则的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
总之,企业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原则包括法定顺序原则、平等原则、优先原则和绝对优先原则。
这些原则的目的是确保在破产清算中能够公平、合理地分配资产,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3.27•【文号】法释〔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9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第二条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提供借款的债权人主张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其主张优先于此前已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担保,抵押物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债权人主张按照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其受到不当损害,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展开探讨,分析当前存在的困境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二、我国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一)背景及意义在我国,破产重整是企业解决债务危机、恢复经营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保护债权人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在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导致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债权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是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三、债权人利益受损的原因分析(一)法律制度缺陷我国破产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在一定缺陷,如债权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等权益保障不足,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不完善等。
(二)信息不对称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与债权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企业可能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债权人难以做出正确决策。
(三)执行力度不足部分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重整计划执行不力,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
四、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措施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1. 建立健全债权人参与机制,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 完善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机制,确保重整计划得到有效执行;3.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二)加强信息披露1. 要求企业充分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确保债权人了解企业真实情况;2.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债权人获取相关信息。
(三)强化执行力度1. 加强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确保计划得到有效执行;2. 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监督,提高执行力度。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愈发突出。
本文将围绕破产重整的背景和意义,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在面临破产或已破产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重组措施,使企业恢复生机,重新获得偿债能力的法律程序。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企业复苏具有重要意义。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如《企业破产法》等。
然而,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分析1. 信息不对称:债权人往往难以获取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导致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
2. 程序繁琐:破产重整程序复杂,耗时较长,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
3.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法律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仍有待完善,如对债权人的权益保障、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
四、对策与建议(一)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为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应加强企业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公开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以便债权人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做出合理的决策。
(二)简化破产重整程序为降低债权人的成本和风险,应简化破产重整程序,提高效率。
例如,可以优化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缩短重整周期。
(三)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措施,规范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过程。
2. 建立债权人保护机构,为债权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企业通过破产重整逃避债务。
(四)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为确保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应加强跨部门协作和沟通。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一
的机 制 主要 有 : 赋 予债 权人 破 产重 整 申请 主体 资 格 , 债 权人 对 重 整 计 划 进行 表 决 , 法 院通 过一 定 审 查程 序 对重 整 计 划进 行 批 准 , 管 理 人 对 破 产重 整计 划 执行 进 行 监督 。然 而 通 过 与外 国立 法在 重 整 范
2 . 重整原因
重 整原 因是 启 动破产 重 整 的必要 条件 , 是法 律 规定 的特别 法律 事实, 是 法 院受理 重整 申请 的根 据 。 由于 各 国的基本 立法 目 标不同,
、
破 产重 整 中债 权人保 护 韵法理 基础
1 . 破 产 重整 制度 的立 法 目标
首先 , 拯 救企 业 。 破产 重整 主要 是 以拯救 企业 为 主要 目标 , 基 于 社会 效益 的考 虑 , 拯救 一个 企 业往 往 要 比重新 开 创再 发展 要 有效 益 的多。 破 产清算 虽 简单 , 但 是并不 能解 决所 有 问题 。 这也 就是 为何 要
能其 破产债 权 人来 说是 存
有极 大 的风险 , 若失 败 , 则 可能 陷人 万 劫不 复 的境地 。相 反地 , 像 公
其次, 平 衡且 最大 化实 现 各 方 面的利 益 。破产 程序 最 初是 作 为
一
司、 股 份公 司这 样 的实 体 , 其 重整 的成功 率就 比较高 , 那 就更 有利 于 分配, 使债 权 得 以偿付 , 令他 们之 间 的分 配尽 可 能公 平 。口 破 产 法立 对 债权 人 的保 护 。 法 目标 的 演 进 呈 现 出 “ 债 权 人 本 位 — — 债 权 人 与 债 务 人 利 益 平 我 国对破 产 重 整范 围的规 定 均不 与 上述 立 法 体 例 苟 同 , 《 企 业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如何运用《破产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个 企 业 出现 亏 损 、 破 产 , 一 定
和 高 级 管 理 层 分 不 开 , 囚 此 在 债 权 人
产 核 查 尤 为 关 键 ,在 均 衡 考 虑 的 前 提 下 ,收 购 方案 如 果有 助于 扩 大市 场 、 增 强 企 业 竞 争 力 , 建 议 企 业 在 关 键 时
明 确 预 期 最 终 债 权 清 偿 的 比例 , 这 对 于企业 防范债 务风 险具 有重 大意 义。
节 , 债 权 人 如 果 通 过 对 债务
三 、 按 照 合 理 清 偿 序 位 保 护 每 一 个 债权 人的合 法财产 权益 破 产 法 规 定 ,破 产 申 请 受 理 后 ,
破 产 案 件 审 理 期 间 , 不 得 离 开 住 所 地 , 并 不 得 新 任 其 他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 五 、 灵 活 调 整 商 业 策 略 本 案 从 破 产 申请 到 股 份 收 购 , 就 是 一次典 型 的 商业 收 购 角色 的转换 战 略 。 很 多 情 况 下 , 债 务 会 成 为 企 业 的 头 痛 问 题 , 但 是 如 何 化 觯 追 债 危 机 , 使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变 成 企 业 发 展 的 桥 梁 , 是 每 一 个 企 业 家 值 得 思 索 的 问 题 。 这 里 ,需 要 掌 握 两 个 环 节 : 第 一环节 ,企业 对大宗 债权 ,
核查 、整顿 、分配 。
四 、 追 究 造 成 债 务 人 破 产 Nhomakorabea 管 理
人 法 律 责 任
一
破 产法 的 重整 原 则采 取 灵活 的 方法 , 进 行 商 业 收 购 ; 由 于 被 收 购 企 业 处 于
简述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1. 引言破产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它规定了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为债务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处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和相关各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准则。
本文将详细探讨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2. 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破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保证各方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法院应公正地处理各种破产案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2 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是破产法的重要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应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债权。
2.3 救济债务人原则救济债务人原则是破产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破产程序的目的是为了给债务人提供重新开始的机会。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尽力帮助债务人解决其债务问题,帮助其恢复经济实力,并为其提供合理的还债安排。
2.4 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律规定了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优先权。
法院应依法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排序和保护,确保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获得偿还。
2.5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公开、透明地进行审理和执行。
各方应获得足够的信息和机会,以便能够了解案件的进展和结果,并行使其权利和义务。
2.6 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最大化破产财产价值原则是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增加破产财产的价值。
法院应尽量寻找并保护破产财产中的所有可变现的资产,并将其变现以偿还债务。
3. 破产法的实践中的挑战虽然破产法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3.1 多债权人利益平衡在破产程序中,往往存在多个债权人,他们的利益可能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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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论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重整程序不像破产清算程序那样将债务人解体清算后消灭其法人格,而是通过重整计划重新调整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维持债务人的营业,并以债务人的继续营业所得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这种破产处理方式突破了以往破产法只注重债权人的公平受偿的单一思维,力求保留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凸显了对债务人的经济再生的关注,因而被认为是“破产程序现代化的标志”。
但是,过分强调债务人的经济再生,又容易忽视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本末倒置的情况,美国破产法当初在创设重整制度时,将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best interest rule)作为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要件。
德、日等国破产法在引人重整制度时,也同时吸收了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虽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引入了重整制度,然而,对于法院在批准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时需要审查哪些要件,该法却未予以明确规定。
这不仅使我国法院面临无法可依的困难,也使部分债权人面临自身利益有可能遭到不当侵害的风险。
因此,本文将对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意义、内涵、宗旨以及适用中的各种问题进行逐一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尝试提出新的命题。
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与意义(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由于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实质上是将债权人依照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所分别能获得的利益予以比较,因此,有学者首先从重整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优先顺位关系上来寻找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
“再生程序只有在给予债权人以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满足时才有存在的意义,这也是再生程序开始后破产清算程序中止、法院批准再生计划的决定确定后破产清算程序失效的根据”。
因为重整程序挽救的债务人的营运价值大于将债务人解体清算的价值,所以重整程序优先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启动后,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中止或者终结。
既然重整程序的启动剥夺了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获得分配的机会,那么重整计划就必须保障债权人至少获得其原本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至于为何以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为基准,有学者进一步解释道:“由于破产清算程序创造了债务人财产的分配基准,所以这一基准作为基本原则在整个破产程序内通用。
此即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
”换言之,破产清算是最基本的破产处理方式,按照破产清算程序的分配基准给予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得到重整程序等其他破产程序的尊重。
另外,还有学者从宪法的财产权保护条款来解释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
国家以公权力保证债权人所享有债权的强制履行力,这属于宪法保障财产权的内容。
除非基于公共福祉的要求,否则不得限制财产权。
破产清算程序之所以能够只给予破产债权以比例满足,即限制债权人的财产权,正是基于公共福祉的要求。
如果重整程序对于债权的限制超过了破产清算程序,那么限制财产权的程度就超过了限制的目的,有可能构成违宪。
上述各种观点表明,在探讨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根据之前,首先必须弄清破产程序为何限制债权人的财产权。
通常债权人在知悉债务人资不抵债时,往往会争先恐后地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结果自然是先主张的债权人得到全额清偿,后主张的债权人分文不获。
这种“先到先得”的事态不仅有失公平,考虑到不同债权人间经济地位的差别与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因素,最后甚至有可能演变为弱肉强食的社会。
其次,当债务人濒临倒闭而难以通过正常经营来获得利润时,往往可能伴随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或者偏颇清偿等道德风险。
如果不对此加以防范,任由债权人蒙受损失,必然导致整个社会信用低下,交易难以达成。
因此,当债务人无法以其财产偿还全部债务时,必须保证其诚信地以现有财产公平地对待每一个债权人。
这就需要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达成清理债权债务的集体协议。
如果法律不加干预,这种集体协议很难实现。
即使有可能实现,债务人与每个债权人逐一谈判的成本也会非常高昂。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破产法贯彻集体清偿原则,通过在程序中限制债权人个别地行使权利以及债务人私自处分财产,保证债务人公平地清偿每一个债权,从而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此原则使破产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调和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破产程序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其对债权人的财产权的限制便更具有正当性。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各种类型。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能够按照一定比例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价值中获得清偿。
与此相对,在重整程序中,由于债务人继续营业使其财产价值处于变动之中,且债权的清偿比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集体协商确定,因而情况要复杂许多。
由于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以下称为“清算价值”)属于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作为一种财产权受到宪法的保护,那么除非是基于社会利益,否则重整程序不得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
重整程序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的情形大致分为以下两种:一种为债务人原本就不具有营运价值,随着重整程序的推进,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愈发恶化,债权人获得的清偿自然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分配;另一种是债务人虽然具有营运价值,但是重整计划给予债权人的清偿仍然低于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分配。
前者可能是出于维持就业等社会政策目标而强行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这等于将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投入到没有效率的企业中,这也许能暂时满足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但更大的成本必然由其他社会主体承担,最终将导致社会福利总和的减少。
后者可能是以牺牲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挽救倒闭企业或者促进职工就业,这无异于利用国家公权力从债权人向非债权人进行再分配,这种再分配只不过是为满足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而牺牲另一部分社会主体的利益,社会福利的总和不会改变,因此也不构成社会利益。
从上述分析可知,除非债权人同意,否则不得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在重整程序中限制债权人的清算价值。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意义破产法的立法理念“经历了由债权人本位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利益平衡本位再到社会利益与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并重的变化和发展的过程”。
自重整制度诞生以来,对于其立法目的的认识,中外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有的学者认为,“重整程序的首要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以及保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将债权人的利益置于次要的位置”。
这种观点在法国1985年建立的司法重整程序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该制度以拯救企业进而维持就业为首要目的,为了企业重整甚至不惜牺牲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该制度实施后人们发现,这一制度无法实现既定目标,绝大多数程序最后不得不以清算告终,债权人的利益反而被白白牺牲。
此后,改善债权人的命运重新被作为法律修改的主要原则。
美国也曾出现相似的情况,1978年《美国破产法典》对债务人的过度保护导致滥用频发,2005年破产法修正案不得不限制债务人的部分特权,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以此重新树立重整制度的声誉。
上述事实表明,重整程序的立法目的不是以牺牲债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拯救债务人或谋求所谓的“社会利益”,而恰恰在于通过挽救那些具有营运价值的债务人,给予债权人获得更高清偿的合理预期。
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正是对这种立法目的的完美诠释。
在债务人具有营运价值的前提下,通过使债权人让渡部分利益,帮助债务人利用这部分利益重建事业,反过来又使债权人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利益,从而达到双赢。
也正因为如此,重整程序取代破产清算程序才具有正当性。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与宗旨(一)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关于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学理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即该原则究竟是以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总额为标准,还是以每一个债权人的个别清偿额为标准。
支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是指对特定的债权人的利益,而是指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换言之,只要对大多数债权人而言并未产生不利益,就不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更多的学者支持后一种观点,他们认为,“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仅对各种债权人的清偿总额适用,对每一个债权人的清偿额同样适用”。
换言之,哪怕是只损害了一名债权人的利益,也构成对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违反。
如前所述,保障清算价值的要求来源于宪法的财产权保护条款。
既然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那么“清算价值就属于‘固有权’,即每名债权人所享有的不经其同意就无法剥夺的利益,这不是依多数决就能处分的那种性质”。
也就是说,即使重整计划草案给予全体债权人的清偿总额要高于他们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分配总额,绝大多数债权人因自己能够获得比破产清算程序更多的利益而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只要有一名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草案获得的清偿额低于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分配额,并且这名债权人反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就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判断重整计划草案是否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时,必须着眼于每一名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应该定义为:重整计划必须保障每一名反对该计划的债权人按照该计划获得的利益不少于该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
(二)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宗旨关于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宗旨,有的学者认为是为了确定多数决原则所无法解决的事项,但更为一般的理解则是为了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少数债权人的既得利益。
换言之,重整计划草案的投票表决采用多数决原则,这种方式能够降低重整程序的谈判成本、提高决策效率,但同时也有可能沦为多数债权人掠夺少数债权人利益的工具。
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就是为了防止“多数专制”对少数债权人、特别是中小债权人应享有的最低限度的财产权的不当侵害。
需要指出的是,假设某债权人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即使草案未保障该债权人的清算价值,也不违反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
因为债权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财产权,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意味着同意草案限制自己本来应当获得的清算价值。
也有学者认为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有可能源于误解”,进而暗示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不仅旨在保护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少数债权人,也以保护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多数债权人为宗旨。
笔者认为,设想债权人出于误解而放弃自己的财产权过于极端,因此,当每一名债权人都投票赞成重整计划草案时,法院就没有必要就草案是否符合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进行审查。
三、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的适用(一)清算价值的计算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利益为“清算价值”,即将债务人解体清算后,从债务人财产的变价价值中分配给每一名债权人的利益;而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所能获得利益为“计划清偿”。
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就是比较清算价值与计划清偿的数额多少。
计划清偿规定于重整计划的债权受偿方案中,可以说是一目了然,与此相对,清算价值的计算就要复杂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