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的流程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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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30•【文号】国质检食[2011]286号•【施行日期】2011.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施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30日国质检食[2011]28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国家质检总局已发布《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办法》规定,现就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培训各局应高度重视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和广大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掌握和理解相关规定。

要有计划地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具备工作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后方可上岗。

各局应建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证明(包括出境产品兽医、卫生、健康证书,入境产品检验检疫证明等)签发人员和出境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审核人员管理制度,检验检疫人员经直属局考核合格后报总局备案(备案要求见附件1)。

二、加强执法监督各局应依法监督进出口水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追溯记录制度,实施信誉记录、进出口商备案、检验检疫分类和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及代理商备案等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和风险管理,严格执行总局“四个必须、五个加强”要求,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认真执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报告和发布制度。

三、加强进口监管(一)备案存储库监管。

冷冻和冰鲜水产品进口后应存储于经直属局备案的存储冷库。

进口与出口业务:海关报关流程与注意事项

进口与出口业务:海关报关流程与注意事项

进口与出口业务:海关报关流程与注意事项引言进口与出口业务是国际贸易中必不可少的环节,而海关报关则是其中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介绍进口与出口业务的海关报关流程,并提供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进口业务海关报关流程1.准备资料:在进行进口业务之前,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货单等。

2.选择报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报关方式,可以选择自行报关或委托专业报关公司进行代理。

3.申请企业注册:在进口之前,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企业注册,并获得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填写进境货物申请单:根据准备好的资料,填写进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交给海关。

5.缴纳相应费用:根据海关规定,需缴纳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6.查验和审批:海关会对进境货物进行查验,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放行。

7.支付税款和办理清关手续:经过查验并获得海关放行后,需要支付相关税费,并办理清关手续。

8.提货:缴纳税费并办妥所有手续后,即可提货。

二、出口业务海关报关流程1.准备资料:在进行出口业务之前,同样需要准备一系列文件和资料,包括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等。

2.选择报关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报关方式,可以选择自行报关或委托专业报关公司进行代理。

3.申请企业注册:在出口之前,同样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企业注册,并获得一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根据准备好的资料,填写出境货物申请单并提交给海关。

5.缴纳相应费用:根据海关规定,需缴纳相关税费和其他费用。

6.查验和审批:海关会对出境货物进行查验,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放行。

7.支付税款和办理清关手续:经过查验并获得海关放行后,需要支付相关税费,并办理清关手续。

8.装船或航空运输:完成所有手续后,货物可以装船或进行航空运输。

注意事项1.准备充分的资料:在进行海关报关前,务必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并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以避免产生后续问题。

2.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进口与出口业务涉及到各种法律法规,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海运进口操作流程

海运进口操作流程

海运进口操作流程海运进口是指货物从国外运抵我国港口的过程,其操作流程包括预订舱位、货物装箱、报关放行、货物运输、到港通知、提单交单、提货取货等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海运进口操作的具体流程。

首先,进行预订舱位。

预订舱位是海运进口操作的第一步,需要提前联系船公司或货代公司,确定舱位和船期。

在预订舱位时,需提供货物的基本信息,如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以便船公司或货代公司为您安排合适的舱位。

接下来是货物装箱。

在货物装箱环节,需要根据船公司或货代公司的要求,将货物进行合理的包装和装箱。

在装箱时,要注意货物的堆放顺序和稳固性,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会受到损坏。

然后是报关放行。

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前,需要进行报关手续。

在报关放行环节,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报关资料,并委托报关行代理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手续办理完成后,货物才能顺利进入目的港口。

随后是货物运输。

货物在目的港口完成报关放行后,需要安排货物的运输。

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陆运、铁运或者继续海运等方式进行货物的运输。

接着是到港通知。

一般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前,船公司或货代公司会通知收货人货物的到港时间和具体位置,以便收货人及时安排提货。

然后是提单交单。

货物到达目的港口后,船公司或货代公司会向收货人提供提单。

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收货人需凭提单办理提货手续。

最后是提货取货。

收到提单后,收货人可凭提单到目的港口的货物提货处办理提货手续,并将货物提走。

以上就是海运进口操作的具体流程。

在整个操作流程中,需要与船公司、货代公司、报关行等相关单位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货物顺利、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希望以上信息能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海运进口操作流程,为您的进口业务提供帮助。

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及申报企业资质要求

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及申报企业资质要求

水产品:是指供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进口水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制度。

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目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检验检疫证书确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需经海关总署确认,参考“(四)已与海关总署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家(地区)名单”。

4.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水产品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商,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

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

5.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上述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6.海关监管场地冰鲜水产品应当从进境冰鲜水产品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水产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1)日本出具的原产地证明;(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3.录入要求(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国质检函[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此协议已修订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国质检函〔2001〕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双方商定,《协议》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协议》印发你们,请各局认真学习、及时宣传、严格执行。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协议》要求,中韩双方向对方出口的水产品,均需来自经本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

因此,请各局切实加强对出口加工厂的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并按总局《关于上报对韩出口水产品注册(登记)加工厂名单的函》(质检办认函〔2001〕1号)的要求,及时将符合加工厂卫生注册(登记)条件,并有对韩出口业务的已注册(登记)水产品加工厂名单报总局,以统一对韩通报。

二、《协议》要求,双方互供水产品,需附有双方认可备案的卫生证书,因此,请各局严格按照协议和附件的要求,加强对输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

三、对从韩国进口的水产品,要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韩国海洋水产部批准的韩国水产品加工厂名单待韩国海洋水产部向总局通报后下发。

在协议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渔业生产安全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水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对进出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根据监管需要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

第六条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外贸进口流程详解

外贸进口流程详解

外贸进口流程详解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涉足外贸进口业务。

然而,由于涉及到多个环节,这一过程往往会显得复杂而繁琐。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外贸进口的流程,以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了解进口业务的全貌。

一、准备工作在进行外贸进口之前,企业需要进行一定的准备工作。

首先,需要了解目标市场的需求和标准,并确定合适的进口商品;其次,需要申请进口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最后,需要开辟海外市场,确定外贸进口的途径和渠道。

二、洽谈与签订合同完成准备工作后,企业需要与海外供应商进行洽谈,并签订进口合同。

进口合同通常包含商品名称、质量标准、交货方式、价格及交货时间等内容。

在签订合同之前,企业需要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并与对方协商商定。

三、支付货款与保险签订合同后,企业需要支付货款和办理进口保险。

货款可以通过信用证、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而进口保险则是为了保障进口商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四、报关与结关完成支付货款和办理进口保险后,进口商品需要进行报关和结关手续。

报关是指向海关提供进口商品的报告和资料,结关则是指根据海关规定缴纳关税和其他税费,并进行商品的放行。

五、仓储和交付在完成报关和结关手续后,进口商品需要进行仓储和交付。

如果采用物流方式进行运输,商品就需要进行装箱、装运和到达目的地等操作。

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后,又需要进行交付和验收等手续。

六、售后服务在进口商品到达并经过验收后,企业需要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确保客户对商品的满意度和后续的合作关系。

这可能包括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维修服务,以及解决客户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等。

总结:外贸进口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需要企业在各个环节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只有在签订合同、支付货款、办理保险、报关结关、仓储交付和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都做好的情况下,企业才能顺利开展进口业务并实现商业目标。

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

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

水产品捕捞进口管理我国已加入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和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委员会。

为遏制非法捕鱼活动和有效养护有关渔业资源,上述政府间渔业管理组织一对部分水产品实施合法捕捞证明制度。

根据合法捕捞证明制度的规定,国际组织成员进口部分水产品时,有义务验核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署的合法捕捞证明,没有合法捕捞证明的水产品被视为非法捕捞产品,个成员国不得进口。

为有效履行我国政府相关义务,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国际形象,农业部会同海关总署对部分水产品捕捞进口实施进口限制管理,并调整公布了《实施合法捕捞证明水品清单》。

对进口列入《实施合法捕捞水产品清单》的水产品(包括进境样品、暂时进口、加工贸易进口以及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区域和海关监管场所等),有关单位应向农业部申请“合法捕捞通关证明”向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合法捕捞产品通关证”应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证明原件。

如在船旗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加工的该目录所列产品进入我国,申请单位因提交由船旗国政府主管机构签发的合法捕捞产品副本和加工国或者地区授权机构签发的再出口证明原件。

补充申报补充申报是之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之外采用补充申报但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为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所需信息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的,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应当向海关进行补充个申报:1、海关对申报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等内容进行审核时,为确定申报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求进行补充申报;海关对货物的原产地进行审核时,为确定货物原产地准确性,要求收发货人提交原产地证书,并进行补充申报的。

2、海关对已放行货物的价格、商品编码和原产地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的核实时,要求进行补充申报的。

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以主动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申报,并在递交报关单时一并递交补充申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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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水产品产品的收货企业应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未经备案的收货人不得进口水产品。

需要办理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的,可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部门申请备案,经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发布。

已办理进口食品备案的企业名单可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查询。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具体要求及程序详见“宁波检验检疫局网站食品安全监管—进口食品检验监管—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栏目。

二、输出国家及国外工厂的准入资格
进口水产品须从允许向我国出口水产品的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企业进口,各进口企业在进口前应了解拟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及国外注册生产加工厂是否列入准入名单。

不能从未列入的国家及注册生产加工厂进口水产品。

进口水产品的输出国家名单,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已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详见“国家质检总局网站—进出口食品安全局—进出口检验检疫须知—进口水产品—关于公布获得在华注册资格的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相关国际(地区)名单”,该名单动态更新;
三、确认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
进口水产品前需确认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其中:
属首次进口的质量安全和检疫风险较高的水产品(不包括HS编码为16章、20章、21章的水产品品种),由总局组织开展风险分析确定其风险控制措施,并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后方能进口;非首次进口的水产品,方可正常进口。

遇不清楚拟进口水产品是否为首次进口产品时,可致电水产品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咨询。

四、需审批进境水产品的检疫审批办理
养殖水产品、日本输华水产品、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等水产品进口的,还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时随附相关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经我局初审后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获得许可证后方可签署外贸合同并进口。

五、进口后检验检疫
水产品进口后,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取得通关单
来源: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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