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水产品须知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提高品质管理水平 加强水产品生产企业的品质管理,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 产品符合欧盟的卫生要求。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论坛,加强 与欧盟和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共同推动水产品卫生标准的制定 和实施。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及要求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概述 • 欧盟水产品卫生标准要求 • 欧盟水产品检验和认证要求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影响和挑战 •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未来发展
01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概述
法规背景和目的
保障人类健康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旨在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防止食源性疾病 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健康。
加工过程中的操作应符合欧盟卫生标 准,如防止交叉污染、控制温度和时 间等,以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
加工设备
加工设备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 维修和保养,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和使用效果。
包装和标签要求
包装材料
水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欧盟卫生 标准,无毒、无异味,能够防止 二次污染和破损。
标签内容
产品标签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 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以便消费者了解产品情况和追溯 来源。
。
撤销或暂停违规企业的水产品 生产、加工、储存和运输资格
。
对涉及严重违规的企业进行刑 事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 法律责任。
将违规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 社会公布,以警示其他企业。
05
欧盟水产品卫生法规的影响和挑 战
对水产品出口的影响
增加检验检疫费用
01
欧盟对进口水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非常严格,导致出口成本增
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及申报企业资质要求

水产品:是指供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进口水产品(一)资质要求1.准入要求海关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准入制度。
列入《符合评估审查要求及有传统贸易的国家或地区输华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目录》的国家或地区对应的产品,方可进口。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水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3.检验检疫证书确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需经海关总署确认,参考“(四)已与海关总署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家(地区)名单”。
4.进出口商备案海关总署对向境内出口水产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水产品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商,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在海关总署的备案号可通过海关总署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进行验核。
境内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备案号,已经实现系统联网核查。
5.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以及其他养殖水产品及其非熟制加工品、日本输华水产品等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上述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6.海关监管场地冰鲜水产品应当从进境冰鲜水产品监管场地所在口岸进境,(二)申报要求1.基本申报要求货主或者其代理应当在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向海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供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INVOICE等,并随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2.其他申报要求进口日本水产品时,还应随附以下文件:(1)日本出具的原产地证明;(2)日本政府出具的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的证明。
3.录入要求(1)在企业资质栏目选取“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并分别填写企业资质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21•【文号】国质检函[2001]81号•【施行日期】2001.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此协议已修订新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中韩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的通知(2001年5月21日国质检函〔2001〕8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5日,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洋水产部关于进出口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经双方商定,《协议》将于200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现将《协议》印发你们,请各局认真学习、及时宣传、严格执行。
在《协议》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根据《协议》要求,中韩双方向对方出口的水产品,均需来自经本方检验检疫主管部门注册的水产品加工厂。
因此,请各局切实加强对出口加工厂的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并按总局《关于上报对韩出口水产品注册(登记)加工厂名单的函》(质检办认函〔2001〕1号)的要求,及时将符合加工厂卫生注册(登记)条件,并有对韩出口业务的已注册(登记)水产品加工厂名单报总局,以统一对韩通报。
二、《协议》要求,双方互供水产品,需附有双方认可备案的卫生证书,因此,请各局严格按照协议和附件的要求,加强对输韩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签证工作。
三、对从韩国进口的水产品,要按照《协议》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
韩国海洋水产部批准的韩国水产品加工厂名单待韩国海洋水产部向总局通报后下发。
在协议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欧盟水产品证书

欧盟水产品证书摘要:一、欧盟水产品证书概述二、欧盟水产品进口法规三、欧盟水产品出口法规四、中国水产品在欧盟市场的机遇与挑战五、结论正文:一、欧盟水产品证书概述欧盟水产品证书是指在欧盟市场上流通的水产品必须取得的一种证书,以确保水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欧盟对于水产品的进口和出口都有着严格的法规要求,为了保证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水产品法规和标准。
因此,要想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水产品,必须取得欧盟水产品证书。
二、欧盟水产品进口法规欧盟对于水产品进口有着严格的法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进口商必须注册:在欧盟市场上,水产品进口商必须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2.进口水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标准:进口到欧盟市场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
3.必须提供相关证书:在进口水产品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书,包括欧盟水产品证书、原产地证明等。
三、欧盟水产品出口法规中国水产品要想出口到欧盟市场,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出口水产品必须符合欧盟标准: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标准和法规,包括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方面。
2.必须取得欧盟水产品证书:在出口水产品时,必须取得欧盟水产品证书,以证明产品符合欧盟的相关要求。
3.必须提供相关证书:在出口水产品时,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书,包括欧盟水产品证书、原产地证明等。
四、中国水产品在欧盟市场的机遇与挑战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水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日益提升。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对于水产品的需求量较大,因此,中国水产品在欧盟市场上有着广阔的机遇。
然而,欧盟对于水产品的进口和出口都有着严格的法规要求,这给中国水产品在欧盟市场的销售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中国水产品要想在欧盟市场上销售,必须符合欧盟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取得欧盟水产品证书。
五、结论欧盟水产品证书是中国水产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必备证书,对于想要在欧盟市场上销售水产品的企业来说,必须取得这一证书。
俄罗斯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介绍

俄罗斯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介绍俄罗斯是我国1999年十大贸易伙伴之一,次序列在第9位,我国从俄罗斯进口水产品列于第一位。
依据1992年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俄罗斯对水产品食品卫生要求从三个方面进行管理。
一、产品标准化对控制商品质量的标准修订为俄罗斯国家标准。
1998年俄罗斯国家标准目录内容分三部分:第一部分独联体国家间标准。
第二部分直接采用经互会标准作为独联体国家间质量标准。
第三部分俄罗斯国家标准。
其中,水产品鱼和鱼制品标准分类为H2鱼和鱼制品H20分类、命名和一般标准H21活鱼和原料鱼H22鱼油和海兽油药用和兽用除外H23鱼罐头和腌制品、醋渍品和浓缩品H24冷却和冷冻鱼及其鱼制品H25咸鱼及其鱼制品H26熏制和干制鱼及其鱼制品H27烹调鱼和鱼子H28鱼品工业其他食品和工业品H29试验方法、包装、标志二、水产品认证项目俄罗斯《产品和服务项目认证法》规定水产品实施强制认证,确认产品符合规定安全指标要求。
依据俄罗斯国家标准认证体系的要求,考虑到《需要证明其安全性的商品输入俄罗斯联邦领土暂行办法》,对进口水产品实施强制认证。
其安全项目为:第1部分1、活鱼、冷却鱼、冷冻鱼、咸鱼、香腌鱼1.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锌1.2农药残留1.3组胺鲐、金枪鱼、鲑鱼制品1.4寄生虫2、冷熏鱼和热熏鱼2.1微生物学指标2.2水分冷熏鱼2.3组胺鲐、金枪鱼、鲑鱼制品2.4寄生虫原料鱼3、干鱼其中包括半干品3.1微生物学指标3.2水分3.3农药残留4、无脊椎动物海洋软体动物、甲壳动物等产品4.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4.2微生物学指标5、烹调鱼、浓缩品、鱼汤5.1组胺鲐、金枪鱼、鲑鱼制品5.2金属杂质和矿物杂质含量浓缩品、鱼汤5.3农药残留浓缩品、鱼汤5.4微生物学指标6、鱼罐头和腌制品玻璃、铝、冲拔马口铁罐和马口铁罐鱼罐头:6.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锡6.2微生物学指标6.3农药残留6.4组胺7鲐、金枪鱼、鲑鱼制品玻璃、铝、冲拔马口铁罐和马口铁罐腌制品:7.1防腐剂苯甲酸钠7.2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7.3微生物学指标7.4农药残留8、食用鱼油和海兽油8.1有害元素:铅、镉、汞、砷、铜、锌8.2微生物学指标8.3农药残留9、第1部分中指出的鱼制品放射性元素原料鱼:铯-134、铯-137、锶-90允许限量10、第1部分中指出的产卵期鱼制品 、鲈、冬穴鱼、高白鲑、狗鱼、鳗、七腮鳗、金枪鱼、鲤鱼鱼毒素三、食品卫生指标根据安全项目的标准文件,1989年食品及加工食品配料质量的医学生物学要求和卫生标准中的水产品食品卫生指标。
进口食用水产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我国消费者食用水产的安全,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食用水产的检验、监管、销售、使用等环节。
三、管理职责(一)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用水产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二)海关部门:负责进口食用水产的通关监管,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扣留、退运或销毁。
(三)商务部门:负责进口食用水产的市场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生产经营企业:负责确保进口食用水产的质量安全,对产品进行自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四、检验检疫(一)进口食用水产应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对进口食用水产进行抽样检验。
(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口食用水产的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感官、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三)检验检疫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食用水产,依法进行退运、销毁或强制处理。
五、监管措施(一)海关部门对进口食用水产的通关实施严格监管,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标准的产品依法进行扣留、退运或销毁。
(二)商务部门对进口食用水产的市场进行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三)生产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进口食用水产的质量安全。
六、销售和使用(一)进口食用水产的销售企业应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销售。
(二)进口食用水产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销售和使用单位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确保消费者可追溯产品来源。
七、监督检查(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进口食用水产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二)消费者有权对进口食用水产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本制度由检验检疫部门、海关部门、商务部门共同解释。
SNT0223-2011进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

进出口冷冻水产品检验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冷冻水产品的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判定和处理。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冷冻水产品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T4789.2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水产食品检验GB4789.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GB/T5009.1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193.3 急性毒性试验SN/T1022 出口食品中霍乱弧菌检验方法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水产品 犪狇狌犪狋犻犮狆狉狅犱狌犮狋狊所有适合人类食用的淡、海水水生动物及两栖类动物,以及以它们为特征组分制成的产品。
3.2冷冻 犳狉犲犲狕犻狀犵将水产品放置在制冷设备中降温,使其快速通过最大结晶带的温度范围的过程。
只有产品达到超平衡后,产品的中心温度达到-15℃以下才认为冷冻完全。
13.3有害杂质和异物 犺犪狉犿犳狌犾犪狀犱犳狅狉犲犻犵狀犿犪狋狋犲狉毛发、指甲、金属异物、碎玻璃、蚊蝇等昆虫尸体及其他污秽物。
水产品质量安全小知识

水产品质量安全小知识水产品质量安全小知识水产品是人们饮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以下是一些关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小知识。
一、选择新鲜的水产品选择新鲜的水产品是确保其质量安全的第一步。
在选购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观察外貌:鱼体细滑,鳞片光泽,无划痕是新鲜鱼类常见的特征;虾、蟹等无外伤、脱落现象,肉质坚实,鳃孔呈鲜红色。
2.闻气味:新鲜鱼类应该具有海水的香味,无异味和腥味;而虾、蟹类应该有淡淡的海藻味。
3.检查眼睛:新鲜鱼类的眼睛应该清澈透明,有光泽;反之,眼睛模糊呈乳白色或者呈灰色,说明鱼类不新鲜。
二、储藏和处理水产品以下几项要点有助于储藏和处理水产品的质量安全:1.保持低温:水产品最适宜的储藏温度为0-4℃,可以降低细菌滋生的速度。
2.快速处理:在购买回家后,应该尽快处理水产品,并迅速放入冰箱中储存。
3.避免混放:应该将不同种类的水产品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4.避免重复加热:重复加热会破坏水产品的营养成分并增加细菌滋生的机会;如果需要加热,应该一次性加热熟透。
三、注意食用水产品的禁忌有些特定的人群或者情况下,需要注意不同的食用禁忌:1.孕妇和儿童应该避免食用含有重金属、寄生虫等有害物质的水产品。
2.一些水产品如生鱼片、生蚝等不适合临床免疫力低下的人群食用。
3.对于有过敏史的人群,应该避免食用贝类等易引发过敏的水产品。
4.应该避免生食水产品,煮熟或高温蒸煮是最安全的方式。
四、烹饪水产品的注意事项在烹饪水产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煮熟至熟透:确保水产品的煮熟程度,避免食用未煮熟的水产品,以减少寄生虫的感染风险。
2.生熟食材隔离:烹饪时应该将生水产品与其他食材分开,避免交叉污染。
3.炖制时间:鱼、虾等水产品在炖制时不宜过久,以免口感变差。
五、食品安全意识的培养培养食品安全意识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
以下是一些建议:1.了解水产品:了解不同种类的水产品,包括其养殖环境、加工方式等,对于正确选择和处理水产品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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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1、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时需提交相关材料。
2、根据《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口下表所列的水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实行进境检疫审批的水产品品种目录
检疫许可证申报具体流程和方法参考:
/2012/biz/work/spjg/dzwjysp.shtml
3、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将水产品纳入注册目录内,进口水产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过渡期截止2013年5月1日。
进口水产品(含藻类,不含活水生动物)应来自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
已获得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向我国境内出口的食品外包装上如实标注注册编号。
/ywzl/gjgnhz/jkzl/
4、国家对输华水产品实行准入制度,只有已获得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的水产品方可进口。
具体查看《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水产品品种目录》
5、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须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
对于证书签发日期为2012年6月1日或以后的进口水产品,凡证书未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或与经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证书样本不符的,不得进口。
截止到2013年1月1日,已于国家质检总局确认输华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的出口国(地区)已有62个,名单可在国家质检总局食品安全局网站(/xz/md/查询。
6.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日本水产品应提供日本官方原产地证书、水产品检验检疫证书、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三者均必须为总局确认和下发的格式。
(省局警示通报2013年第003号)
7报检资料的提供与审核
7.1水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输出国家或者地
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正本原件、原产地证书、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存储冷库备案文件和仓储协议等单证向进口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办法》第14条;《286号文》三(一)]。
代理报检的还需要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8条]。
7.2对于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口水产品检疫审批目录的水产品,应提供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11条]。
7.3对于远洋自捕水产品,因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可凭下列文件报检[ 检验检疫工作手册(7)动物源性食品、食品包装、化妆品检验检疫分册(2006年版)]:
(1)农业部出具的确认通知(文件)和远洋渔业项目确认表、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3)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和证明书正本。
7.4对于远洋自捕金枪鱼在公海出售后复进境用于加工复出口的情况,若因故无法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和原产地证,可凭下列文件报检[《关于自捕金枪鱼公海出售后复进境报检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6]35号)]:(1)捕捞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捕捞船的船籍证书复印件。
(3)自捕渔货买卖合同和交割单正本。
(4)捕捞企业关于自捕渔货承诺书正本。
(5)中国渔业协会远洋渔业分会开具的金枪鱼统计证明正本。
8.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
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
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9.进口水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因政策调整或产品属性不同,进口流程及所需资料可能会发生变化。
以上供参考,请企业在进口前具体咨询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