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5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建办人函〔2017〕32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
现就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全国统一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各地培训数据对接,是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全国互联互通的基础,也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基础。
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各省(区、市)技能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等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等情况,推动各地依据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对全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分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提高培训整体质量。
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连续记录和全国互联互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全面落实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任务信息系统是我部建立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由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服务器管理由我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浙建〔2024〕9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的通知浙建〔2024〕9号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杭州市房管局:为贯彻落实省委“新春第一会”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三支队伍”建设,培育高水平乡村建设人才队伍,经研究,决定开展“建筑赋能乡村专业助力振兴”建筑师、工程师下乡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组织建筑师、工程师(包括勘察、设计、造价、监理等工程建设行业注册执业人员和职称人员)等工程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下乡服务,为乡村建设提供全方位、多专业的技术支持,带动乡村建设人才队伍培育,全面提升乡村建设能力与水平,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
二、工作原则坚持党建引领。
发挥工程建设行业企业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建筑师、工程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立党员志愿服务队,与乡镇(包括街道,下同)、村基层党组织结对共建,将基层党建与乡村建设实践深度融合。
倡导双向奔赴。
推动建筑师、工程师在乡村建设的广阔天地中提升实战水平,发现和培育一批有能力、有经验的高水平乡村建设技术人才,同时助力基层提高乡村建设和管理水平,形成技术人员素质与乡村建设品质双提升的良性互动。
注重服务实效。
坚持需求导向,力戒形式主义,乡镇、村立足现状和发展目标梳理实际需求,建筑师、工程师深入乡村和群众提供精准服务,将基层智慧与专业能力有机结合,打造高质量乡村建设成果。
加强统筹推进。
与深化新时代“千万工程”推进和美乡村三大行动、现代化美丽城镇建设、美丽宜居村庄建设、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等工作融合推进,形成高质量推动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的强大合力。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代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6.03.17
•【文号】建人劳函[2016]18号
•【施行日期】2016.03.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调整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工种
代码的通知
建人劳函[2016]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企业资质就位需求,结合各地培训工作实际,我们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人[2015]34号)中职业、工种代码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以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涵盖了职业技能标准和企业资质中所列工种名称,为各地开展技能培训提供依据。
2.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中所列工种名称括号外与括号内的工种为相同或相近的职业工种,原则上括号外包含括号内工种的技能要求。
在证书发放过程中,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归并与分类,使用相应名称。
3.根据相关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培训合格证书的职业工种代码将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建设行业职业工种代码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16年3月17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推进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队伍专业化能力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也是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标体系。
第四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以及相应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并接受各级人力社保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工民建、市政工程、岩土工程、道路与桥梁、建筑施工、给排水、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管理、建筑设备、建筑电气、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房地产经营与管理、白蚁防治、燃气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领域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
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照省人力社保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行业公需和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第八条接受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途径,以及学时登记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参加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执业资格证书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8个学时;参加省建设类考试,每个合格科目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二)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培训或培训班、研修班、进修班学习的,可认定专业科目相应学时。
1.参加住房和城乡建设执(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完成相应学时的继续教育,每年度最多认定登记36个学时;2.参加人力社保部门批准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高研班,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认定登记36个、30个、24个学时;3.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举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类培训班、研修班等学习,每天可认定登记6个学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建〔2023〕6号•【施行日期】2023.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机制的通知浙建〔2023〕6号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园文局:为贯彻落实省委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部署要求,完善施工许可管理机制,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加速推进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厘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2.整体立项的其他行业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市政工程;3.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4.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二、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三)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
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具体实施要求如下:1.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5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主管全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省建设厅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强城乡住房保障,加快建立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加快推进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快实施新型城市化战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
拟订全省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省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监督各地组织实施;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f614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15.png)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建设发〔2013〕283号)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非行政许可审批保留、下放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我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工作下放至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机构备案条件。
各地在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时应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得降低标准。
申报新设立评估机构和备案证书换证时,申报的技术人员不得与其他评估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重复使用。
对于新增的节能评估机构,各市建设部门应当在同意后一个月内向我厅报备。
节能评估机构使用全省统一的备案证书和编号。
二、切实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督促节能评估机构严格执行《浙江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技术导则(试行)》、《浙江省民用建筑节材评估技术导则(试行)》和其他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确保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努力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服务水平。
各节能评估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通过提前沟通指导等方式,积极探索提高节能评估技术水平和服务效率的方法和路径,在确保评估质量的前提下,努力缩短服务时间,提高服务效率。
要切实规范服务收费行为,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降低后的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3〕84号),不得超标准收费和低价无序竞争,确保评估质量。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行业执业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培训鉴定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经过一年多试运行,目前已基本完成与各地培训管理信息数据对接,有关数据按要求与我部相关业务司局的工作系统实现共享。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定于2018年12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已建成技能培训、技能鉴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3个模块,登录网址为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可实现经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技能人员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证书联网查询。
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证书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内予以认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对持证人员提出重复取证等要求。
我部人事司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营维护,指导各地做好
培训管理数据上传、报送、使用等相关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7﹞322号)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培训管理数据备份管理和报送等工作,确保联网运行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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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
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备案管理的通知
建人教发〔2015〕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管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相关县(市)建设局(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工作为基层服务,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维护受培训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教育培训和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现将培训单位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全省范围内建设行业职业教育培训单位。
原则上择优从厅建人教发〔2013〕35号文件明确的46家备案
单位中选定。
二、备案条件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民办学校须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书,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须具有培训工作业务范围,具有培训收费权限;
2.有满足培训所需的师资和场地,培训师资条件应符合附件2要求,并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专兼职教师人数能满足教学需要,每名师资最多可承担2门课程,且只能在1个培训单位任教;
3.有完整的管理组织机构、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4.能遵守培训教育相关管理规定,认真落实教学计划,无使用盗版教材资料、无挂靠、只收费不培训或少培训等现象;
5.相应培训项目考试合格率未发生低于全省平均合格率的60%以下情况;
6.上一年度未出现单位年检不合格或因管理不善发生培训事故、损害培训学员利益等现象。
三、备案需提供材料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一份;
2.办学许可证、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四、备案程序
1.符合备案条件的培训单位在应备案当年的11月底前,将备案所需材料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市建设主管部门,由其综合考虑培训单位的培训质量、诚信等情况,审核同意后报我厅,省属单位直报(仅限于岗位培训)。
我厅在次年1月底前公布备案单位信息,备案期为2年;
2.备案期满前,适时对培训单位开展质量评估。
评估合格以上的,予以认可下一周期备案资格;不合格的,取消备案资格。
五、监督管理
1.培训单位备案管理采取信息公开方式,公开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点、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培训项目等,信息公开在浙江省建设信息港上;
2.经备案的培训单位可以集中受理相关项目培训人员的考试集中报名工作,但不得受理无培训资格项目的考试报名工作;
3.我厅对备案的培训单位实行培训质量动态检查制度,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组织实施,重点检查教学计划落实及有关管理台帐情况。
如发现培训单位违反《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培训行业自律诚信公约》、备案条件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因文件印发时间关系,申请2015至2016年备案的培训单位,请于2015年1月20日前将相关材料报送我厅人事教育处。
联系人:陈捷,联系电话:*************
附件: 1.培训单位备案登记表
2.培训师资基本条件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月5日
——结束——。